行政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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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有限合伙
行政管理服务合同
第1条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行政管理服务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2条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2.1 甲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委托乙方作为基金
或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订立本行政管理服务协议。
2.2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协议各方在基金行政管理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3 为充分发挥协议各方在资金、信息、人才方面的优势,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本协议。
2.4 本协议各方均声明并保证,各自具有充分的权利、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第3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3.1.1 甲方的权利:
3.1.1.1 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和运作基金资产;
3.1.1.2 委托乙方基金资产运作中的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3.1.1.3 检查乙方对基金资产的行政管理服务情况;
3.1.1.4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过错或不能胜任相关职责时,更换乙方;
3.1.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1.2 甲方的义务:
3.1.2.1 从本协议生效开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与乙方办理基金行政管理服务所需材料的移交手续;
3.1.2.2 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行政管理服务费;
3.1.2.3 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提供开展行政管理服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3.1.2.4 任何因基金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因基金认缴出资或投资人发生变动等直接导致影响乙方行政管理服务业务的重大事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1.2.5 甲方承诺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不对基金的其他相关协议产生违背或构成违约的行为,同时也不得违背任何涉及基金、基金资产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3.1.2.6 甲方承诺基金已遵守并且继续遵守所有和基金本身、基金业务、基金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违反,乙方有权单方面停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职责和义务;
3.1.2.7 甲方承诺基金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对基金、基金业务、财务状况形成威胁的情况;同时也没有任何潜在的针对基金、基金业务或财务状况的不良影响因素;
3.1.2.8 以上申明和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持续有效,若甲方获悉任何可能导致违背以上申明和承诺的情况或信息,应及时告知乙方。
3.1.2.9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的权利:
3.2.1.1 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行使对行政管理服务所管理资产的相关权利;
3.2.1.2 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收取行政管理服务费;
3.2.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2.2 乙方的义务:
3.2.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行政管理服务商的义务,认真负责地执行基金运营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行政管理服务并非对甲方/基金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甲方的投资风险;
3.2.2.2 协助甲方开立基金募集账户,并根据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办理本基金募集账户内的货币收支活动。
3.2.2.3 负责保管募集账户货币收支活动相关资料。
3.2.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4条账户管理
4.1 募集账户的管理
4.1.1 甲方以基金名义或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银行募集账户,该募集账户由乙方管理。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1.2 募集账户预留印鉴及网银管理(如有)
募集账户应预留甲方有效预留印鉴以及乙方指定人员名章一枚。
行政管理服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挂失募集账户,或变更募集账户预留印鉴,如因发生该类情况或不可抗力而未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而导致账户实际脱离乙方控制,乙方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
甲方为基金募集账户开立的网上银行的普通操作员密钥及主办操作员密钥均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可管理一枚仅有查询功能的密钥。
如甲方需要对募集账户网银进行变更或删除等操作,需提前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如自行变更导致募集帐户内现金资产脱离乙方实际控制时,乙方对该部分现金资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4.2 乙方根据甲方的有效划款指令,办理甲方募集账户内的货币收支活动。4.3 乙方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动用甲方募集账户内的甲方现金资产,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募集账户进行本协议项下行政管理服务业务以外的活动。
4.4 募集账户首次划款至托管户前,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甲方公章):
4.4.1 ()基金合同;
()有限合伙协议。
4.4.2 加盖甲方公章的划款指令授权委托书及预留印鉴(附件一);
4.4.3 网银密钥及密码(如有);
4.4.4 加盖甲方公章的日常运营联系人名单(附件三)
4.4.5 本协议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5条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5.1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5.2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乙方作为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认可的代销机构所提供材料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记录合格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和享有相关权益等工作,不负责审核所登记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甲方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记录合格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和享有相关权益等工作,乙方不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5.3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承担如下义务
5.3.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5.3.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5.3.3 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