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完整性和保密性,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管理1、具体内容1.1档案是公司在施工生产及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包括保密制度、行政、经营、生产技术管理档案、会计档案、基本建设、产品、设备档案和人事档案等,其构成以建设项目、设备和会计、经营档案为主体。
1.2公司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1.3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2、文件的收集与归档2.1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管理,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公司办公室办理移交。
2.2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办公室备案。
会议文件由办公室收集。
2.3档案室在接收移交的档案后,应对移交档案进行检查、汇总、并编制档案总目录。
2.4档案室对档案应辨别全宗、辨别年度、辨别种别划分寄存、排列,寄存档案必须有专用的档案装具,档案排列办法要科学,以便查找。
2.5定期进行对库房档案的清理查对工作,做到账务符合,对破坏、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2.6收进的档案要及时入库,借阅档案归还后,及时放回原处。
3、公司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具体要求3.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3.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条理明白,符合其形成纪律。
4、公司文件材料的归档规模4.1保密办公室:保密相关法规、制度;重要的会议纪要;学习培训资料;工作计划、总结等。
4.2行政综合类:包括重要的会议材料;制定的内部法规性、政策性文件;组织变革、变迁、大事记、年报等文件材料;发展规划、工作总结汇报;政府机关颁发的重要文件。
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已于2013年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2013年1月23日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收集工作,完善本市档案资源体系,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市和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所进行的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档案接收是指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移交属于本馆保管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档案的行为。
档案征集是指档案馆对散存、散失在境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代为保管、接受寄存、收购、征购等方式收存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收集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收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馆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负责档案收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档案收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档案馆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一)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三)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四)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六)各民主党派机关;(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档案馆可全部或者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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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津档发〔2014〕11 号
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加强档案馆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档案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馆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档案馆。
专门档案馆是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
部门档案馆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专业档案的档案馆。
—2—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的档案馆。
第四条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基本职能:(一)接收本馆收集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按照规定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和安全保管;(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按规定开展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四)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五)部门档案馆按规定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到期应移交的档案。
第五条本市档案馆的设置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逐步建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关系协调、管理科学、具有安全保管与开发档案信息能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档案馆网体系。
(一)市和区、县根据法律规定设置国家综合档案馆;(二)市根据国家规定和需要设置专门档案馆;(三)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四)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第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3—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型的业务性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如何,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和保证档案服务质量的决定因素。
下文是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档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档案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自的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档案事业,对本市的档案工作依法实行监督和指导,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机构的档案业务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建立、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
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档案管理义务。
第四条企业人事档案应当保持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篡改、泄露、私自销毁或者私自携带档案,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人事档案建立和归档第五条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建立其个人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员工合同、考核评定、奖惩记录等。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对员工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并设置密码、刷脸识别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保管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严禁将档案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第八条员工个人不得私自带走档案,如需查阅或复印,必须得到人力资源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人事档案利用和查询第九条员工个人档案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开或透露给非公司人员。
第十条员工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并可以要求人事部门提供复印件或电子版。
第十一条其他员工查询档案需经被查询员工本人同意,并且仅限于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档案查询和利用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不得违法或滥用档案信息。
第四章人事档案管理审批流程第十三条员工档案的建立、更改和销毁等涉及档案管理的行为,必须经过人事部门审核和审批,并在档案上做出记录。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核申请材料、核实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一旦审批通过,相关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到人事部门。
第五章人事档案销毁与保留第十六条人事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保留和销毁。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三)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四)科学利用,服务企业。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鉴定工作;(四)负责企业档案的统计、分析和提供利用工作;(五)组织开展档案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六)负责企业档案的保密工作。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企业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企业内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二)企业外部形成的与企业业务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三)企业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七条档案收集要求:(一)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时效性原则;(二)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三)档案收集应实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档案。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规范;(二)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原始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三)档案整理应便于查找、利用和保管。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等原则;(二)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三)档案保管应定期检查、维护、修复档案。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便民、高效原则;(二)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保密性,不得泄露企业秘密;(三)档案利用应实行预约制度,确保档案的有序利用。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与发展服务,依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关于推广实施会计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和综合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中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归档前的管理工作,综合部负责归档后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科学管理、方便查阅,严防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定义与分类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与之相比,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在营收、采购物资管理、工程管理、日常运营等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是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在会计核算开始时保证业务真实可靠的业务凭证,应包括但不限于:(一)销售或采购合同、协议、订单;(二)业务活动实际发生的照片、录像、录音等证明资料;(三)业务活动产生的过程管理资料,包括项目开工、初验、终验报告等工程资料、营销方案设计资料、业务开通工单、资产处置报告审批资料等;(四)业务管理产生的业务考核资料,包括服务质量考核打分表、业务奖罚决定类资料等。
业务档案的具体内容、格式、审核标准及流程由各单位业务部门自行确定,业务档案的真实性由形成档案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同时业务档案与会计档案建立必要的检索关系。
第五条按照记述内容,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按照记述内容分,本办法中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会计核算所形成的档案。
财务管理部门经办的有关财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预算、预算指标、计划、工作总结、报告以及来往文书等,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档〔2004〕17号各区县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开发利用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我市“三步走”战略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现将《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企业档案资源,更好地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档案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企业对本单位档案有依法管理、保管、利用的义务和权利。
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集团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企业档案实行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七条企业要按照《档案法》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企业的规模,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1、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档案馆、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并对企业所属机构(包括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企业档案部门可集中保管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档案。
大、中型企业要采用上述档案管理模式对档案进行管理。
2、建立相对集中的档案管理模式。
即在统一执行企业档案保管、利用制度的前提下,因地域等因素,某些专业性较强且利用率较高的档案材料可由专业业务部门保管,但须向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案卷级或文件级目录。
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方]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时间] 1992-06-09[实施时间] 1992-06-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本刊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
《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
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
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工作并保证档案完整性及保密性,合理有效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公司管理档案的范围及管理权限划分第一条公司级档案管理范围,由公司行政部专人管理并负责一切借阅、复制、传递相关事宜。
公司级档案包括以下文件:1.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3.财务管理、资金借贷、业务往来方面的文件材料(含合同、重要报表、银企联系函件等);4.政府、项目批文、合同;5.公司制度体系、会议纪要、内部发文(包含总经理批示后的各项工作流程、公司决定等);6.工程进度计划控制文件(含各业务单位往来函件等)、工程初设、修改、竣工图纸;7.公司及各部门月度、年中、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计划;8.公司签定的各类合同(含商品房买卖合同);9.公司有效证件、印章;10.具有法律效力及保存价值的文件;11.公司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12.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二条部门档案管理范围,由各部门指定专(兼)职文书管理,于每季度末交档案清单至公司备案留底。
如工作完成后,原件移交公司管理。
部门级档案文件如下:1.各部门报请总经理批复的工作联系单、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简报;2.部门例会会议纪要;3.各部门与其相关业务单位函件管理;4.招投标文件管理;5.人事劳资档案及信息管理;(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人事档案)6.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资料;7.客户、特约商家资料及信息管理;8.公司的媒体宣传资料、销售报表;9.财务会计凭证、帐册、月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章公司档案管理体制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要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由行政部负责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最新2023年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最新2023年2023年8月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五章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第六章档案的利用、开发、统计与移交第七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推进企业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服务企业各项工作,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按照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企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行为和活动,是企业不可缺少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五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
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档案工作经费应当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为档案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下同)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部门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境外企业等,下同)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档案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依法建设、依法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工作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2.严格管理原则:加强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严格遵循档案的管理程序和操作规范。
3.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档案的公正性和公开性,防止档案被篡改、伪造和阻塞。
4.整理利用原则:积极开展档案整理和利用工作,提高档案的服务效能和社会价值。
5.保密安全原则: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被损害、丢失和泄密。
二、档案管理组织和职责1.档案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档案管理规定,统筹协调各级档案管理工作。
2.档案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档案的组织、管理、整理和利用工作。
3.档案管理岗位:根据档案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职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4.档案管理义务: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合规利用。
三、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1.档案立卷制度: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合理组织和形成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档案保管制度:确立档案的保管责任和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和防火防灾工作。
3.档案查询制度:明确档案的查阅条件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公开和便捷利用。
4.档案整理制度:按照档案整理的要求,开展档案的整理和分类工作,提高档案的整体质量和可利用性。
5.档案销毁制度:设立合理的档案销毁程序和审批机制,确保档案的安全销毁和防止档案被滥用。
四、档案管理的技术手段1.电子档案管理:推行电子档案管理,在保证档案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2.存储设备和介质: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存储设备和介质,保证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可读性。
3.档案数字化:积极推行档案数字化工作,提高档案的信息化水平和利用效果。
4.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健全档案信息系统,方便档案管理和查询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三篇)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保护企业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促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二)经济、高效的原则;(三)保密、安全的原则;(四)便捷、快速的原则;(五)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的定义和分类第四条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以及非物质有形资产等记录和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部信息。
第五条企业档案分为以下几类:(一)行政管理档案:包括企业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人事档案等;(二)业务活动档案:包括生产销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工程项目资料等;(三)科技研发档案:包括科研项目资料、专利申请、技术标准文件等;(四)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记录、档案保管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档案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合理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三章档案的采集和录入第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档案采集和录入制度。
第八条档案采集和录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采集和录入的档案类型和范围;(二)采集和录入的方法和工具;(三)采集和录入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四)档案采集和录入的时间和频次。
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档案采集和录入的监督和审核,确保采集和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制度。
第十一条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档案应标明编号、名称和所属部门等信息;(二)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目进行存放;(三)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读性;(四)档案应有明确的权限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合理利用档案信息,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解读摘要:新修订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规定》章节条数均较旧《规定》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内容及体系更加完备、科学。
本文以新修订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为研究对象,对新修订《规定》的背景、原则和主要结构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对策建议,为全面把握新修订《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核心要义、主要特点及具体要求提供更为全面的指导,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档案管理;解读概述根据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在第十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5200万户,平均每天新设企业2.38万户,新设中小微企业保持较快速度增长,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了就业。
在企业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以及企业新设、变更、撤销、合并等过程中产生大量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这些历史记录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见证,也是十分宝贵的档案资料。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推进企业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服务企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2023年4月7日,国家档案局颁布新修订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1]。
同时宣告2002年7月发布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废止。
1 修订背景及意义新时代,档案工作要始终围绕“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2],并将其作为进一步做好档案工作、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1996年、2016年和2020年,我国先后对《档案法》进行三次修订和完善。
新修订的《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实施的第三次修订的《档案法》突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的工作导向,并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化工作,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独立章节,详细规定了档案信息化建设涉及的主体、要求、内容等,还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以下简称“”)档案工作,有效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档案是维护本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是企业发展的真实历史记录,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是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的、文书、会计和声像等档案是发展中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开展各项工作的信息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全省各分要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本单位档案完整、安全、便于利用。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必须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和管理制度,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把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并接受上级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本部各部门、各分配专兼职档案员,档案工作由综合部统一领导。
综合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部的档案,负责对全省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分应自行管理本单位档案,并配备责任心强、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具有档案专业和业务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人员从事专(兼)职的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档案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档案机构的基本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的档案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并为企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三)参加企业的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科研成果鉴定、设备开箱验收工作,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相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并负责验收。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档〔2004〕17号各区县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开发利用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我市“三步走”战略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现将《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企业档案资源,更好地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档案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企业对本单位档案有依法管理、保管、利用的义务和权利。
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集团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企业档案实行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七条企业要按照《档案法》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企业的规模,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1、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档案馆、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并对企业所属机构(包括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企业档案部门可集中保管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档案。
大、中型企业要采用上述档案管理模式对档案进行管理。
2、建立相对集中的档案管理模式。
即在统一执行企业档案保管、利用制度的前提下,因地域等因素,某些专业性较强且利用率较高的档案材料可由专业业务部门保管,但须向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案卷级或文件级目录。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旨在规范和加强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资料管理工作,增强资料的整理、归档、使用、保管和销毁的规范化,以保障信息安全、保密、完整和可靠。
一、资料管理原则(一)原则一:规范化管理。
准确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遵守资料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
限制和禁止随意移动、乱捆乱放、私自销毁等行为,确保资料保存完整、无遗漏。
(二)原则二:保密管理。
对于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必须进行保密管理,做到限制范围内的知情和使用。
(三)原则三:技术保障。
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和设备,例如资料数字化管理、安全备份等技术措施,加强资料的安全保障和防篡改措施。
(四)原则四:便捷化管理。
优化资料管理的流程和方式,简化资料查询、使用和交流的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便捷性。
二、资料管理流程(一)资料整理归档。
按照分类规范和字母、数字或其他符号进行编码标识,制定并执行档案目录、档案清单、档案管理系统和档案整理规范,并建立平衡、完整、准确、及时的档案流转和管理机制。
(二)资料使用借阅。
依照管理权限和授权申请的程序,保证资料的及时、精准、合法地被查询,使用,借阅和传输。
(三)资料保管存档。
制定保管规范和具体措施,确保档案库房、防火设施、资料库房等设施的安全、完整性,实行经办、维护、保管、监控等分工负责机制。
(四)资料销毁处理。
妥善安排资料销毁周期和程序,执行档案审查、移交和销毁,实行安全透明、规范处理,规范处理过程中需注意保护客观公正的法律、行政文书档案,并做好审核、签字、记录等工作。
三、管理责任制(一)单位领导责任制。
部门、单位应确立责任意识,为资料管理工作作出领导、指导、协调和推动的贡献,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职责。
(二)责任者责任制。
各部门要为资料管理工作制定全面、规范、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并明确各个岗位和人员的职责,并在每个环节中层层落实,实施责任制。
(三)检查责任制。
各级保密机构应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资料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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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档〔 2004〕17 号各区县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开发利用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我市“三步走”战略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现将《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企业档案资源,更好地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档案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企业对本单位档案有依法管理、保管、利用的义务和权利。
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集团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企业档案实行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七条企业要按照《档案法》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企业的规模,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1、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档案馆、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并对企业所属机构(包括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企业档案部门可集中保管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档案。
大、中型企业要采用上述档案管理模式对档案进行管理。
2、建立相对集中的档案管理模式。
即在统一执行企业档案保管、利用制度的前提下,因地域等因素,某些专业性较强且利用率较高的档案材料可由专业业务部门保管,但须向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案卷级或文件级目录。
3、建立企业档案委托管理的模式。
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具有资质的档案中介服务组织承担具体的档案整理、编目、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加工、档案代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是企业档案信息、资料的存贮基地和利用中心,负责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归档和各门类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指导、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和所属机构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 (兼 )职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人员应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大、中型企业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第十条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要列入企业各项工作程序和计划,列入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企业各职能部门(包括临时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并按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要根据国家、本市的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定,制定本企业档案归档范围,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市属大型企业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归档范围1、党群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2、行政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3、经营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4、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5、产品生产或业务开发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6、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7、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8、设备仪器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9、会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0、职工个人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11、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归档时间1、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2、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业务项目、科研课题、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3、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4、企业职工外出参加各种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5、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6、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要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7、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8、需要随时归档的文件有: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归档要求1、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因故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3、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4、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5、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6、归档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
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7、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主办单位保存全套文件材料,协办单位保存与其承担任务相关的文件材料,有合同、协议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8、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应检查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与准确情况,整理规范后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要实行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大、中型企业的实体档案也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归档的各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内容准确、完整系统。
第十六条档案案卷质量要求:企业党群管理、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等档案整理要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归档文件整理标准》(DB12/T127-2001);企业产品生产或业务开发、科学技术研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设备仪器等档案整理要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 (GB/T11822-2000);会计档案的整理要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会字 [1998] 32号 );其它门类档案整理要符合相关整理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分类、编号方案,档案类目设置要科学简明,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有专用的档案库房并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档案柜架摆放合理,便于查找利用。
2、企业要按照档案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潮湿、防虫、防高温、防尘等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磁、消毒等设备,纸质档案要采用无酸卷盒存放。
3、对照片、录音(像)带、电子文件等特殊载体的档案,要有符合保管要求的档案装具单独存放,以延长其使用年限。
4、库藏档案应定期进行清查,建立统计登记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企业现代化、信息化管理的统筹规划,一并实施。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或提供与接收的电子文件、多媒体等电子信息档案相适应的设备和运行环境,以保证已接收的电子文件、多媒体等电子信息档案的可读、可视性。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要不断采用现代化档案管理方法,实现企业案卷级、文件级档案条目和原文的计算机存储、检索,并逐步向网络化管理发展。
第二十条企业应定期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鉴定后可予以销毁,并履行必要的程序。
销毁档案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事前应由鉴定销毁组织提出销毁报告、编制清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在建或承建重点建设项目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 ,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并可自愿参加档案行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的档案评估活动。
第五章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改制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所属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并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该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改制企业要按有关法规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后档案的处置工作。
改制企业应在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或资产清算组织的领导下,提出档案处置方案,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档案处置方案纳入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档案处置与企业改制一并实施。
在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应在改制的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底价确定、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项工作中,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档案的移交工作。
改制企业档案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未完成前,档案人员不得调离岗位。
第二十五条在企业改制中,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1、企业实施破产的,破产企业应确定专人将档案整理规范,除干部职工档案、设备档案、基建档案按有关要求移交外,其余档案材料、实物等,按隶属关系交企业集团公司保管。
企业集团公司无力接收或无主管部门的,由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代保管或寄存。
2、国有企业间兼并合并的,其兼并合并前的档案属新成立企业所有,由新成立企业集中保存,也可按隶属关系向企业集团公司移交或寄存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
企业兼并合并后形成的档案另立全宗。
3、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党群管理、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移交企业集团公司或由市、区县综合档案馆代保管。
4、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其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可作为独立全宗,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用。
5、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原有档案归属于买方企业,作为单独全宗保管。
转让、出售给非国有企业的,其党群管理、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和会计档案移交原企业集团公司或由市、区县综合档案馆代保管,其余档案归属于买方企业。
6、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其原有档案由控股企业管理,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也可以在改组改制时由主管部门指定一个新的企业进行档案管理;已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档案分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
7、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
企业承包、租赁前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企业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进行移交。
8、因各种原因,不再隶属于我市的企业,其隶属关系变动前形成的档案应全部移交原企业集团公司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