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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新版)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新版)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提高低风险动火作业的时效性,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管控,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结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公司内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高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危险性低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动火级别由安全监察部与区域部门经理共同评估确认,如区域火灾危险性有变化时,区域管辖部门需申请重新确认动火级别。

第四条职责划分(一)部门职责1、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定期评估各级动火区域范围,对公司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2、公司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并按本办法要求执行;3、设备管理部、工程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其引进的外委施工单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办法;4、各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做好执行落实工作。

(二)相关人员职责1、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动火作业实施过程中的直接管理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动火过程进行监管。

2024年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加强对动火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增强防范和应急能力,促进事故预防与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活动。

第三条动火安全作业证是证明持证人具备从事动火作业活动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法律证件。

第四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管理、使用和注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管理机构履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管理职责,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动火安全作业证申领第六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申领对象为具备相应动火作业技能及知识的人员。

第七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申领条件包括:(一)年龄在18岁以上;(二)具备相关动火作业技能和知识;(三)身体健康;(四)无涉及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申领程序包括:(一)申请人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二)申请人参加动火安全作业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三)合格后,由发放机构进行审核;(四)审核通过后,发放机构颁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九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3年,过期后需重新申领。

第十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申领费用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示。

第三章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第十一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审核岗位人员持证情况,禁止未持证人员从事动火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证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动火安全培训,提高持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活动记录台账,包括动火作业日期、地点、持证人员名单等信息,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动火作业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实用】202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实用】202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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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防止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规定如下:
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前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平安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平安〔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平安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平安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动火工程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平安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平安考前须知。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平安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工程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特殊动火由厂平安〔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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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程序,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第五条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六条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确保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粉尘浓度等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检查,确保无火灾、爆炸等事故隐患。

第四章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安全许可证。

第十五条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二)动火作业方案;(三)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四)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五)动火作业区域安全检查记录;(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收到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火安全许可证。

第十七条动火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0天,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90天。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
1.许可证管理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动火证,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领导或总经理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审批。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2.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3)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
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实用】2021-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实用】2021-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平安管理规定
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3打磨、喷沙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2.1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钱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2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2.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前应整体考虑,如有威胁到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应通知采取平安措施。

3.2动火前应备好灭火器材。

3.3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平安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平安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3.3动火现场5m之内应到达无易燃物,动火器具设施应摆放标准,保证在紧急
情况下施工人员能够迅速撤离。

3.4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去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3.5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佩戴平安带。

3.6动火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

恢复正常前方可继续动火。

3.7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平安后,方可离开。

3.8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

3.9动火结束,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3.10施工工程负责人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指定代理人。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模版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模版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单位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进行明火或热源作业的活动,包括焊接、切割、熔炉、灶具使用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管理是指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动火作业的活动,包括动火作业的准备、施工及监控等工作。

第四条动火作业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责任到人”。

第二章动火作业管理机构第五条单位应设立动火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指导工作。

第六条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应由一个专职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动火作业的安排和指导。

第七条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动火作业负责人,确保每个动火作业能有专人负责。

第八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动火作业准备工作第九条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定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及地点,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

(二)核实动火作业时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工具的完备性。

(三)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防火隔离带、准备灭火器材等。

(四)对周边环境进行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召开动火安全会议,明确动火作业的人员、任务、安全要求等。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执行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进行时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方案的要求执行,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现场的整洁和有序,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证灭火器材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和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行业资料:________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动火作业管理规定3.管理规定3.1动用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行业操作证。

(焊工证)3.2动用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喷灯、涮锡等。

3.3任何在管理区域内动用明火行为,必须获得物业管理处的同意并取得物业管理处开具的《动火许可证》,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

3.4《动火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管理区域内客户、装修施工单位等如需动火作业,应提前一天,携带动火作业人《临时出入证》与《焊工证》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核实《临时出入证》与《焊工证》有效性。

确认无误后,请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

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确认作业地点、内容、时间、防护措施与现场监护人,现场核实以下内容:a)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

b)现场是否设有动火监护人。

c)气瓶压力是否正常。

d)现场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

e)现场风力是否超过限定级别。

不符条件或情况不实者通知整改。

了解清楚,检查认真,及时汇报。

第 2 页共 6 页动火现场有消防器材、有看火人、气瓶压力正常、无易燃危险物品、无交叉作业现象。

露天施工时,风力不超过3级。

符合动火条件的,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签发《动火许可证》。

如动火场所属重点、要害部位或危险场所,应由物业管理处经理审批通过。

不符合动火条件,不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待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

现场防护措施符合要求,验证、审批人签字。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现场操作人员保存,随时备查。

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应将《动火许可证》张贴在动火现场醒目位置,并主动配合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检查。

动火作业时,当值秩序维护领班与巡逻岗秩序维护员加强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章立即劝阻制止。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防止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下面将详细介绍其具体内容。

一、总则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高温设备等操作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火炬点火、焚烧、烟火爆竹放炮等作业。

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执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和人员1. 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动火作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岗位培训和资质认证,并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动火作业申请和审批1. 申请方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动火作业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方式、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详细信息。

2. 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拒绝,拒绝时必须给出理由。

3. 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动火作业,可以采取口头审批方式,但必须在动火后24小时内书面补办手续。

四、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安装明显的警示标识,警示标识上应包括动火作业内容、时间、作业负责人等信息。

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消防水带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工作。

4.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划定安全区域,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靠近或进入。

五、动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1.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着装统一的消防服装和防护用品。

2.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防护装备,并使用防护罩、隔离板等设备。

3.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禁止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

六、动火作业后处理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清除火源、灰尘等,确保现场没有安全隐患。

国家_动火作业管理规定(3篇)

国家_动火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弧、激光等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磨、喷漆、焚烧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资质与条件第七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火作业设备和工具。

第八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以下资质:(一)焊接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二)切割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切割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三)打磨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打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喷漆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喷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焚烧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焚烧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九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地点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动火作业方案;(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三)作业场所的安全评估报告;(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提高生产效益,特订立本《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进行的全部动火作业活动,并严格管束动火作业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企业管理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管理负有最终责任,确保动火作业全面规范、安全可控。

2.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应明确到位,由特地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引导、监督动火作业过程,并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报告。

3.动火作业管理责任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应的培训,熟识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动火作业准备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特地的动火作业准备工作,包含订立认真的动火计划、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和紧急救援方案等。

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动火作业前,必需落实动火作业许可制度,由特地人员审核并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动火作业操作1.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操作人员指定和交底,确保操作人员熟识动火作业流程和相关安全规范。

2.动火作业现场必需明确指定专人值班负责监控,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3.动火作业使用的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必需符合安全要求,并经过特地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动火作业期间,操作人员必需严格依照动火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规操作和擅自调整作业流程。

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2.动火作业必需采取有效的火源掌控措施,严禁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3.动火作业现场必需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4.动火作业前,必需对作业现场周边进行安全隔离措施,防止火灾扩散和人员损害。

六、动火作业监督检查1.企业管理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活动,对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

2.对于动火作业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隐患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2151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2151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 适用范围1.1 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2 引用标准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3 术语及定义3.1 动火作业油(气)库、加油(气)站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具体包括:a) 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d)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f)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授权人。

3.5 动火作业监护人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 职责4.1 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各分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4.4 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 动火单位参与动火作业的员工要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参与动火作业的现场核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5.1 基本要求5.1.1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施工方案有重大变动而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
一、动火许可期限规定:
1、一级动火提前7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1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2、二级动火提前4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3级动火提前1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7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二、动火许可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生产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3、3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审核人、审批人职责要求:
1、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应到动火作业点完成现场审核工作;
2、应核査动火许可证级别与实际动火作业一致情况;
3、应核查动火人上岗资质及监护人的配备情况;
4、应核査编制的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可行。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性,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使用明火或者其它可能引发火灾的工具、设备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纪律严明,责任明确。

3. 依法办事,依规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责任1. 动火作业的主体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

2. 动火作业的监管单位应当加大对动火作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动火作业的主体单位或个人,共同维护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动火作业前的审批程序1. 动火作业前,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2.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动火作业计划编制;(2)动火作业计划审批;(3)动火作业许可证颁发。

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明确下列信息:(1)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2)动火作业的工具、设备和材料;(3)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和监督人员。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 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

2.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2)动火作业计划是否合理可行;(3)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培训1. 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培训。

2. 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动火作业的安全流程和注意事项;(2)动火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和材料的安全使用方法;(3)动火作业现场的火灾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1.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灭火器等相关消防设备。

2. 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1.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佩戴防火工作服、防火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 、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要求:1.1、危险作业活动包括: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登高作业。

1.2、危险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2、基本要求:2.1、动火作业基本要求:2.1.1、动火作业前必须先申请办理电气焊审批报告,未办理作业许可审批报告和签发批准前不得实施作业;2.1.2、动火作业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2.1.3、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2.1.4、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许可视为无效:2.1.4.1、危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2.1.4.2、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2.2、登高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基本要求:2.2.1、登高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审批单和签发批准前不得作业,作业后填写作业登记记录;2.2.2、登高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2.2.3、登高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3、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3.1、电、气焊作业;安、回工作面电气焊作业。

3.2、受限空间作业:安、回工程中进入液压支架后方后部刮板输送机处作业。

3.3、登高作业: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危险的作业。

4、作业许可证的签发:(1)动火作业:矿井单位负责人(2)受限空间作业:中心区队负责人负责签发(3)登高作业:中心区队负责人负责签发4.2、危险作业许可的相关职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则,确定作业许可的审批签发人及相关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4.3、作业许可证签发人职责:(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许可制度的落实;(2)指定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具体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3)负责对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4.4、现场安全监督职责:(1)负责对作业设备、设施、环境及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落实许可证上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2)指定作业监护人,并对其进行相关指导,确保监护人对设施的安全状态和人员的安全作业实施全程监控;(3)每次作业前对作业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达到作业要求后,向作业申请人发出作业指令;(4)对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有权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当作业出现不安全隐患或情况时,有权终止或暂停作业,并收回作业许可审批单;(5)作业完成后负责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生产、施工、维修等各类动火作业环节。

第三条动火资格和管理授权1.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确定动火作业人员和动火作业责任人,由相关部门进行授权和登记。

3. 动火作业责任人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动火作业前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了解作业环境和有关风险。

2. 确定动火对象、动火方式和防护措施。

3. 准备必要的动火工具和设备,检查其安全性能和使用状态。

4. 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包括作业流程、安全措施、应急处理等内容。

5. 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合理布置安全警示标识。

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保持其畅通和正常使用。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专用的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

4.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杜绝杂物堆放和易燃物品存放。

5.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监护,并随时保持与现场指挥部通讯畅通。

第六条动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1. 动火作业必须先进行必要的防火准备工作,包括清理作业区域、悬挂防火帷幕等。

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有效的通风,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3. 动火作业使用的明火必须稳定可靠,并与其他易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4. 动火作业必须控制火势,防止火势蔓延,必要时要进行灭火处理。

5.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静电防护措施,防止静电引起的火灾事故。

第七条动火作业应急处理1.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2023年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动火作业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高温的设备进行施工、维修、拆除、加工等作业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及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准备工作第六条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应当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当包括动火的目的、范围、时间、参与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排查潜在的火灾隐患,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控制和扑灭火源。

第三章动火作业操作规范第十一条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作业规范。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动火作业方案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作业内容。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防止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加强火源控制,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杂物和易燃物堆放在火源附近。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火灾隐患。

第四章火灾应急措施第十七条动火作业中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火源,并向相关部门报警。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人员应当迅速疏散到安全区域,并按照防火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人员应当配合消防人员进行火灾处置,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在火灾扑救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火场检查,查明火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1. 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动火作业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明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部、厂矿安全管理部门等。

2. 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明火与电火花共同作业或者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工具,对可能存在火灾、爆炸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施工、维修、装卸或检测作业。

3. 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动火作业计划、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资料。

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审批结果。

4. 动火作业的许可: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审批结果,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动火工人的姓名、考核等级等必要信息。

5. 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动火作业进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警示标志、限制作业区域、准备灭火器材、检查作业区域的可燃物等。

6. 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作业许可证上的规定,并随时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情况。

7. 动火作业的培训与考核: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作业知识和技能。

8. 动火作业的紧急处置:如发生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救火队伍,并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9. 动火作业的记录与报告: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对每次动火作业进行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后续的安全评估和总结。

10. 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作业、罚款、吊销动火作业许可证等。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最新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最新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最新一、为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加强火灾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地、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等单位内的动火作业行为。

三、许可管理责任1. 动火作业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和管理等工作是属于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2. 现场监督部门要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整改。

3. 动火作业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动火作业许可的申请流程1. 动火作业申请人要向安全管理机构填写《动火作业许可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等资料。

2. 安全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要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审批合格的申请,颁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72小时,超过有效期的许可证不再有效,需重新申请。

五、动火作业许可的管理要求1. 动火作业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后,要按照申请表中的安全措施进行作业,严禁擅自改变作业计划。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严禁酒后作业和违章操作。

3. 动火作业现场要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许可的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

2. 动火作业施工单位要对自己的动火作业行为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3. 对重大违章动火行为的单位要进行行政处罚,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动火作业记录1. 动火作业单位要建立动火作业记录,记录申请、审批、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等相关信息。

2. 动火作业记录要保存不少于两年的时间,且要作为安全督查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安全管理机构。

以上是《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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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 适用范围1.1 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2 引用标准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3 术语及定义3.1 动火作业油(气)库、加油(气)站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具体包括:a) 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d)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f)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授权人。

3.5 动火作业监护人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 职责4.1 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各分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4.4 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 动火单位参与动火作业的员工要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参与动火作业的现场核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5.1 基本要求5.1.1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施工方案有重大变动而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

严禁与安全施工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2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

当动火单位为承包方时,双方应同时设置现场监护人,如有一人未到现场禁止动火。

5.1.3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作业。

5.1.4 风力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六级以上时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5.1.5 在同一动火作业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1.6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在油罐、阀井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油罐、阀井内。

5.1.7 动火作业现场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5.1.8 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的,除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按《进入受限空间管理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1.9 凡高处进行动火作业的,除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按照《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5.1.10 凡动火作业需临时用电的,除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除在规定场所外,在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的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规定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正常作业、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加热炉房、油(气)库和加油(气)站厨房等。

5.3 分级5.3.1 一级动火作业a) 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b) 加油(气)站罐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c) 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3.2 二级动火作业a) 在石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气)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b) 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3.3 三级动火作业石油(气)库、加油(气)站除了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作业。

5.4 动火作业计划5.4.1 对于一、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提前向所在油(气)库、加油(气)站提出动火作业计划表。

油(气)库、加油(气)站接到动火计划表后,按照动火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批准人转交动火计划表。

批准人接到动火计划表后,应确认现场动火作业时间和赴现场审核时间,保证现场审核时间的有效性。

动火单位接到动火作业计划反馈意见后,根据确定的时间,着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

5.4.2 如果原批准人无法赴现场进行审核,应指定授权人,并在计划中予以明确。

5.4.3 动火作业计划表的留存同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

动火作业计划表见附表A。

5.4.4 三级动火作业可以不办理动火作业计划,直接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5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5.5.1 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并不得跨越双休日;三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5.5.2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

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以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动火作业内容说明;----相关附图,即: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安全施工方案(HSE作业计划书);----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记录;----其它相关资料。

5.5.3 风险评估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作业设备、机具;----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

5.6 现场隔离与检测5.6.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油品的设备、油罐、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并加盲板,防止油料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

其次将设备、油罐、容器、管道的余油清理干净,彻底吹扫、清洗、置换、通风,并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对于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5.6.2 在动火中涉及到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进行封严盖实。

5.6.3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被测的可燃气体浓度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动火: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O.5%(体积);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0.2%(体积)。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6.4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项目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

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6.3要求,氧含量在19.5%-23.5%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6.5 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熟悉检测仪器的使用,检测时必须在现场监护人员监护下进行5.6.6 动火现场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方位),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5.6.7 检测油气浓度必须使用两台相同型号的仪器。

用于检测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6.8 气体检测分析结果应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5.7 安全设施动火作业前,双方应确认安全设施提供方,并确认完好性。

5.8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一级动火由省公司投资工程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二级动火作业由分公司工程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批,安全主管部门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三级动火作业由分公司建设维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安全主管部门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各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审批完毕作业开始前和作业结束关闭后2小时之内同时报公司储运安全处和投资工程处备案。

5.9 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一级动火由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二级动火作业由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三级动火作业由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油库加油站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现场作业至少要由两人监护(作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人),一人监督(建设单位),监督和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5.10 动火作业许可审查5.10.1 书面审查在收到申请人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申请人按照5.5的要求集中进行书面审查。

5.10.2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设备、设施吹扫、清洗、置换、检测情况;----复测可燃气体浓度、氧气浓度;----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培训、沟通情况;----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通过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后,批准人方可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5.11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5.11.1 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申请人、油(气)库、加油(气)站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11.2 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11.3 若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递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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