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151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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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动火作业许可管

理规定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2 引用标准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动火作业

油(气)库、加油(气)站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包括:

a) 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d)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f)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授权人。

3.5 动火作业监护人

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 职责

4.1 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各分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4.4 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 动火单位参与动火作业的员工要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参与动火作业的现场核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施工方案有重大变动而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严禁与安全施工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2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当动火单位为承包方时,双方应同时设置现场监护人,如有一人未到现场禁止动火。

5.1.3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作业。

5.1.4 风力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六级以上时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5.1.5 在同一动火作业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5.1.6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在油罐、阀井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油罐、阀井内。

5.1.7 动火作业现场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5.1.8 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的,除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按《进入受限空间管理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1.9 凡高处进行动火作业的,除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按照《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5.1.10 凡动火作业需临时用电的,除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除在规定场所外,在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的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规定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正常作业、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加热炉房、油(气)库和加油(气)站厨房等。

5.3 分级

5.3.1 一级动火作业

a) 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b) 加油(气)站罐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c) 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3.2 二级动火作业

a) 在石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气)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b) 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3.3 三级动火作业

石油(气)库、加油(气)站除了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作业。

5.4 动火作业计划

5.4.1 对于一、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提前向所在油(气)库、加油(气)站提出动火作业计划表。油(气)库、加油(气)站接到动火计划表后,按照动火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批准人转交动火计划表。批准人接到动火计划表后,应确认现场动火作业时间和赴现场审核时间,保证现场审核时间的有效性。动火单位接到动火作业计划反馈意见后,根据确定的时间,着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

5.4.2 如果原批准人无法赴现场进行审核,应指定授权人,并在计划中予以明确。

5.4.3 动火作业计划表的留存同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动火作业计划表见附表A。

5.4.4 三级动火作业可以不办理动火作业计划,直接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5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5.5.1 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并不得跨越双休日;三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5.5.2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以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即: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安全施工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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