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
(2016年5月26日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市燃气监督管理站是受其委托的燃气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确保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
市内四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各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为:负责各自行政区划内的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各自辖区内燃气行业市场秩序、日常安全运营监督管理,并依照本办法授权进行行政处罚工作;
按照市住建局编制的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监督管理;贯彻实施上级有关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负责辖区内燃气企业以及燃气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入市内四区住建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正定新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的管理工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管理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河
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条,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燃气行业恐怖防范工作。
燃气经营者是燃气行业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防范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四条;反恐怖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燃气规划、燃气工程建设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及河北省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燃气工程”)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同时对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九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燃气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备案。(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第十条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范标准规定。严格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五条(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二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招标,其活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到燃气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登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与该工程项目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手续。
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
施工手续。
压力管道的质量安全监督应按《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等规定。(建筑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五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九条)
单体建筑和住宅小区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把燃气工程的管理、维护权移交给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燃气工程竣工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办理使用登记,并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