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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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协议

合同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兹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资质

甲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能进行合法有效的经营,如是甲方是货运代理企业,应提供外经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营业范围包括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进出口业务。

A.甲方下列附件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选择前□内勾选,下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货代证书B.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电话:

C.财务联系人:财务电话:

D.办公地址:

E.发票寄往地址:

F.发票抬头:

G.银行及账号:

开户行:账号:开户币种:

开户行:账号:开户币种:

甲方请将上述资料内容填写完整,如有变更,甲方须于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乙方。

二、订舱

1、甲方需在补充协议中预留订舱章印鉴。在业务往来中,甲方业务人员使用下列预留印鉴向乙方订舱。乙方不接受预留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印鉴。

2、甲方应根据船期在开航前七天用送交或传真《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的形式向乙方进行订舱。甲方提交的委托书应注明:发货人、收货人、通

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中英文品名、唛头、件数、毛重、体积、运输条款、运价、运费支付方式、运输装箱方式、委托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并加盖预留印鉴。甲方确认委托书中的全部资料正确无误,并承担陈述不实造成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3、乙方在收到甲方订舱委托书后即开始订舱,并以传真或邮件形式确认船名、航次、提单号,以及接送货物的地点、方式、时间、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4、乙方定舱完毕后,甲方要求取消订舱时或减少出货量,按《海商法》89条规定处理。甲方请求乙方更改定舱内容时,乙方应协助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实际出运货物与托运单内容不符,甲方必须承担对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

6、船公司发布的船期表上的离港及抵港时间仅供参考,乙方在本合同外以电话、邮件、传真方式向甲方做出的有关船期的描述不构成乙方对运输期限的保证。

7、甲方如需倒签或预借提单或电放提单项下之货物,应当事先向乙方提供符合承运人要求的书面保函,经承运人确认同意后办理。

8、甲方可以指定乙方向某船公司或货代公司订舱。由甲方指定的船公司或货代故意或过失引起的责任,乙方可以配合甲方向相关方索赔。

9、甲方如在装箱或装船方面有特殊要求(如“不可上压其他货物”、“远离锅炉”等)应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或在委托书中做特别说明,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10、开船前乙方应缮制提单副本以供甲方进行核对,经甲方核对确认后乙方将正本提单于开船后转交甲方。开船后更改提单甲方应支付改单费,费用标准以船公司收费为准。

11、因船公司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成功订舱,或者乙方订舱后承运人毁约的,乙方不因此承担相关责任。

三、报关(如果甲委托乙方代理报关,则本条适用,否则用斜线删除)

1、甲方应在结关之前三天将报关所需单据交至乙方,并保证所交单据的内容完整准确,符合当地海关的各项报关要求。如违反《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乙方有权将单据退还甲方,不予报关,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在海关备案。

3、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盖章的内容空白的资料。

4、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报关文件并负责及时完成报关工作。因甲方单据晚到,单据不全,单据不符,货物未备妥,货物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的滞箱费,滞报费,堆存费,验货费等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失误所产生的上述额外费用则由乙方负责。

5、甲方提供的单据应与实际货物相符。单据与实际货物出现不符,需要更改单据时,要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修改后的单据,乙方将尽力协助甲方办理更改报关手续,但不保证改单被海关接受。同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应在海关规定时间内向海关索取核销单及退税联,将之退还甲方,如果海关延期退单,乙方单据退回也相应推迟。如甲方要求退回全部核销退税单据,则甲方必须结清与乙方所做业务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装箱、集港方式(如果甲委托乙方代理装箱集港,则本条适用,否则用斜线删除):

☐甲方送货到乙方代为安排的仓库或堆场

送货前,甲方应以书面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送货日期以及货物明细单。明细单内容包括货物中英文名称,件数,包装方式,重量,尺码,麦头,分装货量。

乙方代为安排的仓库收到货物后,要与甲方提供的货物明细单认真核对,并在入库单上做详细登记。如果发生实收货物与明细单不符,或发现货物包装有破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解释或更换。甲乙双方根据装船期共同商定甲方送货到乙方仓库的时间。乙方代甲方安排的仓库应具备良好的装箱能力及相应的资质。

甲方将货物陆续送到乙方指定场站,乙方指定场站根据甲方的装箱单排出装箱计划,装箱作业同步进行。如装箱期间未发生意外情况,甲方送货人员应签署证明全部货物完好装箱,施封完毕的文件。

乙方安排的仓库在接货后,应尽可能满足甲方的装箱要求,以经济的方式,小心谨慎的进行装箱作业;并在完成装箱后,负责对集装箱进行集港作业。如甲方未对装箱和加固方式做出明确书面指示并支付相应费用,视为甲方对作业无要求,乙方以将货物安全装入为原则作业。

☐产地装箱

则由甲方按乙方开列的提箱单到指定箱站提箱,然后到产地装箱,并及时将箱号、铅封号及实际装箱数量及时通知乙方,押箱费用由甲方承担。

☐委托乙方办理产地装箱和陆运手续

甲方应提前进行书面委托,并注明装箱地点、时间、联系人电话和通讯地址等详细情况。甲方负责督促货方及时备妥货物,甲方仓库应配备良好的吊装机械,并负责将集装箱吊上吊下拖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集卡车空放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由甲方负责。

乙方代为安排的运输单位应具有良好的运输能力及相应的资质。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订舱出运货物的包装必须适合运输条件,包装外面应标明搬运、储存、防护等相应标识。甲方对货物运输、储存、防护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每票托单上明确注明,经乙方或承运人审核同意后再办理相应的订舱手续。

2、甲方订舱出运危险品、化工品、冷藏品等货物时,必须事先声明,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说明其货物的性质,防护措施及急救措施等内容。如甲方未事先通知乙方,致使货物遭受全部/部分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因此造成其他方损失的,也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理出运的货物与单据一致。甲方提供的货物中含有国家禁止和限制出运的物品时,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单证操作方面的任何变更修改包括电放,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任何口头/电话及其他形式的通知。

5、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提单中的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乙方代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应书面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由此产生的任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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