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多数当事人
第6章 民法中的当事人
确定原告和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 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该组织为 当事人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 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 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 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 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 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 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 然情况
( 二 )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涵义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合 伙型联营企业)和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 业。 3.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8.法人的清算组织。即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进行清算时, 所成立的清算组织。
第十一章 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与案 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第六章 商务谈判合同签订.ppt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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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合同概述
6.1.2商务合同及其特征
商务合同是指在资本经营(含智力经营)中,从事货物交易业 务(包括各种无形财产的交易业务和各种服务咨询业务)的具 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为了实现资本的保值和增值而在相 互间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商务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一 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故(包括天灾、火灾、洪水、 战争、破坏、意外事件、劳资纠纷或劳力缺乏)、政府法律、 法令、规则和条例[不论是否合法,包括(但不排除其他)优 先权、征用、分配及价格调整限制等]、物资设备及运输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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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合同订立的程序
缺以及其他类似或不同意外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可免去违约 责任。遇此事故的当事人有权免去全部或部分在该事故期内 本应收、发的货物,免去之数额应从合同总额中扣除。由于 上述事故使得卖方无法提供本合同规定数额之某种商品,卖 方有权公平合理地在其顾客、部门和分公司间就可能提供之 商品进行分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迫使卖方为满足买方的 供货而向他人购买商品。
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为承诺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表示有两种情况:① 对要约中的合同条款,包括主要条款和 非主要条款全部同意。② 仅对要约中的合同主要条款全部同 意,而对其中的某一或某些非主要条款予以变更。前一种承效:① 要约中不存在关于承诺不得对其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 规定。② 在承诺到达后,要约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向承诺人 做出反对后者对要约内容进行任何变更的意思表示。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
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经人民法院组成合
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的;
¡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或者由 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 (二)、仲裁庭的组成
¡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 仲裁员。
¡ 1、合议仲裁庭 ¡ 2.独任仲裁庭
¡ (三)回避
¡ 仲裁中也建立了回避制度。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当 事人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 书面向仲裁机构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要求 回避的原因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后, 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后, 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闭庭前提出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 由仲裁机构的领 导人决定。仲裁员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后, 应当按照仲裁员 选定的程序, 重新选定仲裁员。
关系义务的主要部分将要履行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的标的具
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或者(c)双方当事人已明示约定仲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 营
业地标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 4.我国法律的规定
¡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 二、特征
¡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 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 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保险学第6章
几种特殊情况
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无 效或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
(1)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2)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 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 法时
(3) 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 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1995年(第16条) 2003年(第17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
1、2013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 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 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 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 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14年5月, 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自己受益 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 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 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 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 纠纷。
2、201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 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 到2011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 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 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2011年2月,纺织品 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 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 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 ,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 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 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 保。201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 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 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6章
第一节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三、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是指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的,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第二,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 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诉讼权利 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 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有要 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 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拒绝辩护权。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3)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监护人、 亲友。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仅限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代 理律师) ;拒绝代理;审查起诉阶段发表代理意见;在法庭上向被告人、 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 或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法庭辩论的权利。 2、义务 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
二、辩护律师 (1)概念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辩护 律师是以律师身份担任的辩护人。 (2)优点:
第一,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实践经验。 第二,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所没有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第三,律师出庭辩护,是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业务活动,受 法律保护。 第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为其提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章一般规定第二十一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三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一般原则第二十五章管辖第二十六章送达、期间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第二十八章仲裁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2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3篇)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回目录
(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回目录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回目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6章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现场勘察
2 事故现场的特性 (1)事故现场的整体性和形成过程的阶段性 (2)现场存在的客观性和现场状态的可变性 (3)现场现象的暴露性和因果关系的隐蔽性 (4)事故现场的共同性和具体现场的特殊性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现场勘察
3 事故现场分类 (1)原始现场:没有遭到任何改变和破坏的现 场。 (2)变动现场:指在事故发生后到现场勘查前 这段时间里,由于自然的和非故意的人为原因, 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动。如: 抢救伤员或排险,保护不力,自然破坏,特殊 情况,其他原因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现场勘察
3 现场勘查的要求 (1)及时迅速 (2)细致完备 (3)客观全面 (4)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第三节 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二、事故调查方法 1 人工方法 2 仪器方法 3 鉴定方法 4 实验方法 5 录像方法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现场勘察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定义及构成 (1)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事故的有关车辆、人 员、牲畜及其他事物、痕迹、物证所共同占有的空间 和时间。 (2)事故现场的构成 必须具备时间、地点、人、车、物五个要素。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现场勘察
(3)伪造现场: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了毁 灭证据、逃避罪责或为了嫁祸于人,有意加以 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4)逃逸现场:指肇事者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的情况下,为了要逃避责任,驾车逃逸而导致 变动或布置的现场。 (5)恢复现场:指依据有关证据材料重新布置 的现场。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一、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内容 1 事故相关人员调查 2 事故相关车辆调查 3 事故发生道路调查 4 事故发生环境调查 5 事故现场痕迹调查 6 事故发生过程调查 7 事故发生原因调查 8 事故后果调查 9 其他调查
第六章 托收
6.需要时的代理(Representative)
委托人指定的驻进口地的代表。
付款人拒付时,需要时的代理可代理委托人办理货物 存仓、保险、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
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 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在于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 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通俗地讲,托收是债权人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出具 债权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 一种支付方式。
URC522被写到银行与客户的合同《托收申请书》中, 具体文句会是:“《托收统一规则》里的条款和定义将适 用,除非有例外说明。”而一国、州或地方的条款、法律 或规则不能被违背,即一旦抵触,后者优先。
委托人
① 委 托 ⑨ 交 付
合约
③ ④ 承 承 兑 兑 提 示
付款人
⑤ ⑥ ⑦ 交 … 付 付 单 款 款 提 示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合约
③ 承 兑 提 示
委托人 ① 委 托 ⑨ 交 付
付款人 ④ 承 … 兑 ⑤ ⑥ ⑦ 付 付 交 款 款 单 提 示
提示行
②委托
托收行 ⑧交付 代收行
它作为特殊的交单方式:
(1)使用意图
它只某些国家向亚洲地区的一些国家出口时,政府为 了防范收款风险而使用,即使出口商希望承兑交单。 (2)存在问题 付款人先得承兑远期汇票,但不能就此获得单据 ( 承 兑没取得对价,不够公平)。 这实际上没有对进口商提供远期付款即期得到货物的 授信,也不便及时提货 。 (3)解决问题途径 它鼓励进口商提前付款(以获单提货)。进口商银行也 可考虑给予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的融资(“D/P”下代收行 承担融资风险) (而“D/P,T/R”下出口商承担融资风险) 。
《法规第六章我国社区矫正与人民调解政策法规》练习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 )。
A.⾏刑 B.矫正 C.安置救济 D.限制⼈⾝⾃由 2.社区矫正⼯作的对象是( )。
A.罪犯 B.⾏为偏差者 社会⼯作师秘笈! C.罪犯和⾏为偏差者 D.“三⽆”⼈员 3.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作的机关是( )。
A.⼈民法院 B.⼈民检察院 C.司法⾏政机关 D.公安机关 4.( )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作依法公正进⾏。
A.⼈民法院 B.⼈民检察院 C.司法⾏政机关 D.公安机关 5.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是( )。
A。
加强社区矫正 B.加强监禁矫正 C.加强教育矫正 D.加强惩罚矫正 6.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的( )。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7.下列选项中,( )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较轻、主观恶性较⼩、社会危害性不⼤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由的罪犯 8.调解协议的履⾏必须出⾃当事⼈的( ) A.需要 B.同意 C.⾃愿 D.服从 9.下列哪项不属于调解组织的三级调解络( )。
A.市(区)政府 B.镇(街)调委会 C.村(居)调委会 D.调解⼩组 10.⼈民调解委员会是( )。
A.法律组织 B.⾏政组织 C.群众性⾃治组织 D.互助组织 11.下列哪项不属于⼈民调解的依法原则( )。
A.受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B.调解纠纷要以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的标准 C.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D.调解纠纷要依据社会公德进⾏ 12.在社区矫治⼯作中,( )是通过家属进⾏教育矫治的良好形式。
第六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三节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其他内容
二、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五)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一般无效。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 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迟到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 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 到承诺(一般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 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 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 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 法律约束力。
案例2--1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 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 提货。 问:该电报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P132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 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1)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2)行使方式:意思表示 (3)行使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刘乙
刘甲
刘丙
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 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 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 刘英 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 应得的房屋份额。
刘乙
刘甲
假设 刘乙和刘丙都一致认为三人 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刘甲侵 谢英 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刘丙
三 、普通共同诉讼
【案例6-4】 甲、乙、丙各从丁商场购买雪花冰柜一台,买 回后发现冷藏效果不好,要求退货。 商场不同意,甲、乙、 丙分别将丁告上 法院。问:
上,其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 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特征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是可分之诉,既可以单独起诉,又可以共同起诉
4,法院对各诉讼请求分别确定。即对当事人分别作出判
本节有关司法考试真题
2010-3-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 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 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 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 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课件
2,原因共同型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不存在个人的权利 或义务,但是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 的原因使得他们间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典型的就是共同侵权: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
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民事实体法对共同侵权的具体类型作出了规范。 另外注意:
决。
构成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三种主要情形
第6章第5节:罗森布鲁姆的多元公共行政观
罗森布鲁姆的多元公共行政观一、生平与著述二、公共行政概念再认识(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涵公共行政是用于管理、政治以及法律的理论和过程来是实现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指令,为整个社会提供所需的管制与服务功能。
(二)公共行政的特质1、以宪法为基础;2、公共行政依序服务于公共利益;3、较少受制于市场力量;4、基于公众的信任来代表主权运作。
三、管理视角的公共行政观(一)公共行政研究的传统管理途径1、结构方面:官僚制模式,专业化分工,注重效率,以科层制来协调专业化生产;2、对个人的观点:非人格化,视人为组织机械式生产过程中的零件,忽视了人的重要性;3、认知途径:由科学方法来发展知识;4、预算方面:追求效率、经济、效能和科学的领先预算,注重“成本效能”;5、管制行政方面:强调效率、效能和经济价值;6、行政责任与伦理:强调保持组织统一,确立责任机制和伦理标准的6点措施。
(二)公共行政研究的新公共管理途径1、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假设:(1)重视获取结果而非遵循程序;(2)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供给;(3)“顾客导向”;(4)掌舵而非划桨;(5)放松管制;(6)对员工授权,以发挥其积极性;(7)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组织文化发展方向。
(三)新公共管理途径的表现形式1、组织结构:注重组织结构应当整合组织内部的关系行动,像企业一样服务各类顾客;分权。
组织结构趋于扁平化且个单位有更多的自主性;2、对个人的观点:将个人视为“顾客”,以顾客满意为导向;3、认知途径:依靠经验观察和测量指标去检验理论和策略的成效;4、预算:注重公共服务的生产、管制和影响,不关心人员和设备的投入;5、决策:采取分散化的原则,重视成本挂念;6、管制行政:信任被管制者并与之建立友好关系;以裁量取代规章,关注结果;7、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强调对各部门绩效的外在监督,通过市场机制和顾客评价落实责任;伦理方面,更高的顾客满意度,相信官员大多都是好人很少存在腐败现象。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特征1、概念、特征、认定:2、当事人的范围:(1)狭义当事人:原告、被告。
(2)广义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3 、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称谓。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概念:2.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
这个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同样的道理,诉讼权力能力也是说的一种资格,他有资格当当事人,但他不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事务。
因此诉讼权利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种亲身行使的一种能力。
3.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二)诉讼行为能力1.概念:2.范围:(三)民法与民诉关于主体资格的重大差别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例题】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B.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惟一条件C.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D.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三、正当当事人1.概念2.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对争议案件享有诉的利益;(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与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它实施的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
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对被告资格的具体认定(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①“作出”的含义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
②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原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③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原则表明,确定被告标准之一是行政行为的真正行为者是被告。
(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修订前旧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
新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委托关系中的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解释》Art21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四)经复议案件中的被告1989年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经过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版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保险原理(第6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
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 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 原因
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
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
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
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 金人民币10万元;
五、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即《保险法》第12条
意义:
1.防止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
3.限制赔偿金额
《保险利益原则》讨论题
1.一外地游客到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 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 险费为电视塔保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2个月。租房 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租户为此以所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问保险公司 是否承保? 又若保险公司承保,而租期10个月时租户提前退 房。退房后刚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向 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抵押权人与质权人 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 合同关系人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 知识产权人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配偶 本人 亲属 抚养关系人、赡养关系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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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知识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八、二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 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 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九、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 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 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一)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 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 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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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 (2)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第6章多数当事人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但由于后来
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得共同诉讼人之间具 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1、该案是什么类型的诉讼? 2、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与甲村和乙村的关系如何?为什么? 3、甲、乙两村与化工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处理丙村最后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6章多数当事人
▪ 大陆法系的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和类似之必要共同诉讼。
▪ 固有之必要共同诉讼者,指依法律之规定,必须数人一同 起诉或一同被诉,当事人才为适格当事人,且诉讼标的对 于数人必须合一确定。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以有关身份关 系之诉讼为最多。
▪ 7.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 ▪ 根据《民诉意见》第55条,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 8.共同财产涉诉: ▪ 根据《民诉意见》第56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
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
第6章多数当事人
9.连带责任保证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 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 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 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 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诉被保证人的,可只 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6章多数当事人
▪ 被遗漏的继承人是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 诉讼,还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 讼,是根据其诉讼主张是否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 均相冲突来决定的。
▪ 如果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相冲突的,就属 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和一方当事人的主 张不冲突的,就属于共同诉讼人。
第6章多数当事人
▪ 注意:
▪ 一般保证:(1)可以只列被保证人(债务人)为被告;(2) 可以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3)不能单独将 保证人作为被告。
▪ 连带保证:(1)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2)可以将保 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3)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
第6章多数当事人
被告。
▪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 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 登记的业主是居住在甲市8区的其兄乔大伟,乔大伟实际上 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位于 甲市L区的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签订了一份协议, 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 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 理厂交管理费 2万元。2002年1月,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的乔小伟雇佣的 修理工 钱财旺,为居住在甲市E区的客户李有良修理一辆捷 达车。修好后,钱财旺试车时,造成汽车报废。相关各方 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 起诉。哪些人为本案被告?
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根据《民诉意见》第52条,因借
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 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 讼人。
第6章多数当事人
6.遗产继承诉讼:
▪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54条、第58条的规定,在 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 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人民法院追加共同 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 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 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 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6章多数当事人
A市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B县甲、乙、丙三个村子共有 的水库,受损达数万元,三个村子联合向法院起诉索赔。经 法院调解,化工厂同意赔偿索赔金额的50%,甲、乙两村表 示同意,遂与化工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并 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事先未征询他 的意见,因此仍要求原诉讼请求赔偿。问:
第6章多数当事人
▪ 三被告 ▪ 乔大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 ▪ 乔小伟,实际经营人 ▪ 正华汽车修理厂
第6章多数当事人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追加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 2.追加主体:共同原告或被告 3.处理方式:视原告或被告而不同
▪
第6章多数当事人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1)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经其他人承认 后,对全体发生效力。 (2)一人遵守期间,对全体发生效力; (3)一人有诉讼中止的事由,中止裁定对全体有 效。
第6章多数当事人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1.挂靠:
根据《民诉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 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 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第6章多数当事人
3.个人合伙涉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作为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第6章多数当事人
第一节 共同诉讼人
第6章多数当事人
一、共同诉讼概述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
以上的诉讼。 (二)共同诉讼的性质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
第6章多数当事人
(三)共同诉讼的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第6章多数当事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 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 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第6章多数当事人
2.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