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六章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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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 原告、被告、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的陈述
二、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根据陈述的主体 原告陈述 被告陈述 第三人陈述 共同诉讼人陈述 诉讼代表人陈述
二、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根据陈述的倾向性 确认性陈述 利 否认性陈述 己 承认性陈述——不利于己 根据陈述的形式 书面陈述 口头陈述
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 不利于己的诉讼请求 承认的方式:明示或默示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 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问题规定》第8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
四、当事人承认
种类
根据承认是否附加条件 完全的承认(无条件的自认) 有限制的承认(有条件的自认) 承认对方主张事实,同时附加攻击或防御 承认对方主张的部分事实
四、当事人承认
构成要件(具有免证或其他法律效力的当事人承认)
承认的主体:当事人 承认的场合: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作出的) 承认的内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
第二编第六章当事人陈述
2020/11/26
1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其所知道的与案 件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刑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的陈述
民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的陈述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 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 为当事人的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8条)
四、当事人承认
种类 根据承认的内容 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根据承认的方式 明示的承认 默示的承认
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 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 院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
四、当事人承认
效力 诉讼外的承认:一般证据 诉讼中的承认
五、当事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收集——询问 审查 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 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判断 承认的效力
结语 谢谢大家!
2020/11/26
17
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
四、当事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认
撤销 仅限于四种情形: 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有充分证据证明,承认行为是受胁迫而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有充分证据证明,承认行为是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先前的承认的。
三、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真实的当事人陈述可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 当事人陈述可能虚假 具有事后性
四、当事人承认(自认)
概念 当事人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其具有真实性;或
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认其具有合理性的意思表示。
四、当事人承认
种类 根据作出承认的时间与场合 诉讼中的承认 诉讼外的承认 根据作出承认的主体 本人的承认 代理人的承认
二、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根据陈述的主体 原告陈述 被告陈述 第三人陈述 共同诉讼人陈述 诉讼代表人陈述
二、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根据陈述的倾向性 确认性陈述 利 否认性陈述 己 承认性陈述——不利于己 根据陈述的形式 书面陈述 口头陈述
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 不利于己的诉讼请求 承认的方式:明示或默示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 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问题规定》第8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
四、当事人承认
种类
根据承认是否附加条件 完全的承认(无条件的自认) 有限制的承认(有条件的自认) 承认对方主张事实,同时附加攻击或防御 承认对方主张的部分事实
四、当事人承认
构成要件(具有免证或其他法律效力的当事人承认)
承认的主体:当事人 承认的场合: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作出的) 承认的内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
第二编第六章当事人陈述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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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其所知道的与案 件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刑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的陈述
民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的陈述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 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 为当事人的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8条)
四、当事人承认
种类 根据承认的内容 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根据承认的方式 明示的承认 默示的承认
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 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 院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
四、当事人承认
效力 诉讼外的承认:一般证据 诉讼中的承认
五、当事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收集——询问 审查 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 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判断 承认的效力
结语 谢谢大家!
2020/11/26
17
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
四、当事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认
撤销 仅限于四种情形: 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有充分证据证明,承认行为是受胁迫而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有充分证据证明,承认行为是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先前的承认的。
三、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真实的当事人陈述可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 当事人陈述可能虚假 具有事后性
四、当事人承认(自认)
概念 当事人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其具有真实性;或
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认其具有合理性的意思表示。
四、当事人承认
种类 根据作出承认的时间与场合 诉讼中的承认 诉讼外的承认 根据作出承认的主体 本人的承认 代理人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