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自然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三)退伙的效力
1.合伙人资格丧失
A .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B .合伙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 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 人退伙。
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事务的执行 P105
《民法通则》34条、《合伙企业法》26—29条: • (1)全体合伙人、数名合伙人、合伙负责人 • (2)民事责任共担 • (3)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分别执行的合
伙人可对他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暂停 执行 《合伙企业法》68条:P113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 表有限合伙企业。
• 自然人(1804,法国民法典) • 法人(1900,德国民法典) • 其他组织(二战后)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点(P99)
• (一)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 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稳定性的组织。
•
1、为实现一定目的设立
•
2、具有稳定性
•
3、有自己的名称,一定的组织规则和组织形式(自
治程度高)
•
4、一般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成员(如合伙)现代法上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悦心”食杂店,甲以临街房屋出资,经委托评估作价4 万;乙以货币5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
商确定为1万。
• (一)合伙的财产(P104 ): • 合伙人的出资是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重点问题: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法律地位2.合伙3.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地位4.个人独资企业5.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本章学习参考主要法律资料1.《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30-35条),第四节(26-29条),第52条。
2.民通意见第41-57条。
3.《合伙企业法》4.《个人独资企业法》5.《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
6.《保险法》第79条、《公司法》第13条、《商业银行法》第19、22条等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
7.《公司法》第97条关于筹建中法人的规定。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本节学习参考资料:1.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王德虎中国私法网2.试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尹田《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一)非法人组织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中的其他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通说认为,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民事诉讼能力,是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有的称之为第三类民事主体。
我国《合同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其他组织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从而确认了其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这里的“其他组织”,显然可以成为民事关系的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独资的财务制度
自然人独资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维护企业财务稳定和利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合理、合法、规范地开展财务活动,管理公司财务。
第三条自然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法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第四条自然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维护企业财务独立性。
第五条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第八条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财务安全。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规范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程序和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合理、合法地开展财务活动,妥善处理财务关系,保护企业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规范制度,规范和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六条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国际私法》第六章属人法
(二)同一制
也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 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 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同一制与分割制的比较:
同一制:快捷。但涉及不动产的判决很难到物之所在地国家得 到承认与执行。
分割制:保护不动产。操作麻烦。
(三)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 公约【扩大遗嘱方式有效的认定途径】
二、自然人属人法发展
首先表现为国籍或住所的选择; 巴托鲁斯时期,自然人属人法表现为自然人住所
地法;国际法发展时期,自然人属人法被选择为 自然人本国法; 现代,居所或惯常居所、经常居所被引入自然人 属人法连结点。
(一)自然人国籍
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大陆法系国家属人法的连结点,通常表现
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 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如:夫妻财产关系
2. 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扶养(民法通则)
3. 保护弱势个体利益原则
如:亲子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
4. 有利于法律关系成立原则
如:离婚、亲子关系、收养等。
1、扶养——《民法通则》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 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本章重点和考点:
1、中国关于结婚、离婚、扶养、监护的法律适用规则; 2、法定继承的同一制与分割制; 3、1988年海牙《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4、中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 5、概括《中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保护原则。
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第六章(一)概述:本章主要讲述了关于自然人的某些法律因素的冲突。
主要有: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冲突。
国际私法的要旨:各国法律某项规定有差异,这种差异就叫冲突国际私法在于选择某一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第一节概述: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不仅具有公法意义,还有私法意义。
私法上的意义更重要的体现为司法管辖权及选择何国法律(法律适用)。
一国籍概念及意义A 概念:自然人属于某一国的公民或者国民的法律资格。
B 意义(1)公法意义:国民承担效忠国家义务的依据;国家对其实现外交保护的依据。
(2)私法意义:判断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依据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准据法选择的依据二国籍冲突及解决办法A 冲突类型:积极冲突—两个及两个以上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国籍的判定只能依照国家国籍法,属于国家主权范围之事,象征自然人的政治身份。
B 冲突解决办法:积极冲突:(1)外国国籍与内国国籍并存—内国国籍优先(2)同时两个外国国籍----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住所地或者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国籍优先;最密切联系国籍优先消极冲突:住所地所在国法律为本国法;或者居住地法律为本国法;法院地国法律为本国法。
简言之:无国籍的自然人确定其本国法以住所居住地法院地来代替国籍。
说明:消除国籍冲突,确定国籍的唯一性,目的在于确定司法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选用其本国法,就必须确定其国籍)。
铭记:国际私法核心问题:在于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三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规定无国籍---定居国或主所国多个国籍---住所所在地或者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第二节概述:本节主要讲述了自然人住所的冲突,由于住所涉及国际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及准据法的选择,对于国际法律关系纠纷解决特别重要。
故需要消除其冲突,确定自然人唯一的住所,用于解决纠纷。
本节主要内容:住所概念,地位住所冲突产生原因住所的识别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住所的概念:主客观定义:主观上有设定家的概念,客观上有居住事实。
客观定义:在某地有一定居住事实。
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最正规最完整)
-江孜县宏良劳务效劳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方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七章监事产生方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十二章附则江孜县宏良劳务效劳章程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江孜县宏良劳务效劳。
第三条公司住所:江孜县国防东路。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机具、工程器械、农业机械设备的销售、租赁、及维修;钢构造、网围栏的加工及销售;温室大棚的建造及维修;房屋装修;劳务效劳;员工培训;技术培训;广告设计及效劳。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公司股东:代元良,身份证号:8,住址:河南省正阳县彭桥乡新店村丁寨8号。
第九条股东行使以下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税收要素与税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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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0. 12.2920 .12.29T uesday , Decembe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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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 3:44:11 03:44:1 103:44 12/29/2 020 3:44:11 AM
20%
0 0元 1500 105元 4500
555元 9000
• 例:课税对象数额=10000(元),而应交税额为: • ①采用全额累进税率: • 10000 × 15% =1500(元) • ②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1500 × 3%+(4500-1500)× 10%+(10000-
3500-4500) × 15%=45+300+300=645(元)
第六章 税收要素与税 收分类
第一节 税收要素
(一)纳税人
1.纳税人:
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法 人和自然人之分。
2.负税人:
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有时候纳税人就是负税人,如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 是很难转嫁的,纳税人就是负税人;有时候纳税人不 是负税人,因为他所交纳的税款可以“转嫁”出去, 典型的有向生产者征消费税。
课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反映了具 体的征税范围,反映了课税的广度。
同一类课税对象,有好多种税目,每个 税目的税率也可能都不一样。
例如:所得税,有2个税目,个人所得税、企 业所得税。
税源和课税对象的联 系和区别
(四)税源
税源是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
有的税源和课税对象是一致的,如所 得税; 有很多税种,二者不一致,如财产税, 其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财产,但其税 源是其收入。 大部分税种的的税源和课税对象并不 一致。
第五章民事主体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2]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民事权利能力,又简称为权利能力,即人格,是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 (1)前者是后者取得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后者 是前者的结果。 (2)前者是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而权利并不包含义务。 (3)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始终具有权利能力; 而权利只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 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 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 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 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 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 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 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 可以是数人。(《民通意见》第14条) (3)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特别关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 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民通意见》 第7条)
三、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 制度。 (二)监护的分类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这 种指定只能在近亲属中进行。组织指定是前置程序。
【精品】6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一、合伙概述(一)合伙的含义及法律地位 1、合伙的含义与种类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A、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B、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C、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D、临时合伙与长期合伙E、企业合伙与其他合伙F、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 引例: 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均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三人达成一致协议,合伙成立一家会计事务所,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性质为特殊普通合伙。之后,三人各自联系业务开展工作。张某受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业务服务。张某为了自己多得报酬,用少计成本的方式提高公司利润。公司董事会发现后,找会计事务所要求赔偿20万元。 问:该损失应如何承担?
二、普通合伙(一)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其特征: 1、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注意:光有共同出资,而无共同经营、劳动,是否为合伙人?
1.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尽管丙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但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是与丙一点关系都没有,丙对于2000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长城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6.由于乙承担了合伙企业的全部清偿责任,而其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因此,其将就超过的部分,向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丙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承担清偿责任的是甲、乙、丙三个原合伙人和丁新入伙的合伙人。由于该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承担的比例,所以,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甲、乙、丙、丁各承担7500元。由于甲的朋友已向乙支付了4万元,因此,丙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9万元,同样,合伙人要平均分担,即甲、乙、丁各承担3万元。所以,乙有权向甲追偿37500元,向丙追偿7500元,向丁追偿37500元。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操作 《纳税实务》PPT课件
任务二
01
个人所得税税款
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性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1)免税规定:包括奖金、补贴津贴、“三险一金”、外籍个人 免税及其他免税规定 (2)费用扣除标准: 基本扣除标准:3500元/月( 2011年9月1日起) 附加扣除费用:1300元/月( 2011年9月1日起) 附加扣除费用的适用条件(五类)
⑤税率:基本税率为20%,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相当三级超额累进
⑥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适用税率 或=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⑦若为纳税人代为负担税额时: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适用税率 或=(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数)×(1-20%) ÷[1-税率×(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例税率20%,但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税率 为10%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速算扣除表 (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级数
含 税 级 距/月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1500元部分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 000元的部分
③相关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获奖所得免税规定 其他。
④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①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应分别适用各应税项目征税
②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成本、费用和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
自然人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自然人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加严格管理自然人行为,加强社会管理,制定自然人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然人五级分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第四条特级自然人是指对国家与社会具有特殊贡献和重要影响的自然人,享有最高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第五条一级自然人是指对国家与社会有重要贡献,并且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自然人,享有较高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第六条二级自然人是指对国家与社会有一定贡献,并且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自然人,享有相对较高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第七条三级自然人是指普通自然人,享有一般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第八条四级自然人是指对国家与社会有不良影响或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享有较低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第二章特级自然人的认定和权益第九条特级自然人的认定由中央人事部门负责,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成就、科技创新成果、文化艺术成就等。
第十条特级自然人享有以下权益:1.全国范围内免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2.全国范围内免费住宿。
3.参与国家决策过程,享有决策权。
4.享有特殊医疗服务。
第三章一级自然人的认定和权益第十一条一级自然人的认定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贡献、社会影响力、公共事务参与等。
第十二条一级自然人享有以下权益:1.全国范围内免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2.全国范围内免费住宿。
3.参与地方决策过程,享有决策权。
第四章二级自然人的认定和权益第十三条二级自然人的认定由市级人事部门负责,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贡献、社会影响力、公共事务参与等。
第十四条二级自然人享有以下权益:1.全市范围内免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2.全市范围内免费住宿。
3.参与基层决策过程,享有决策权。
第五章三级自然人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五条三级自然人享有以下权益:1.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2.在规定范围内获得住宿优惠。
3.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基本人身权益。
第十六条三级自然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国际服务贸易》第六章 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ppt课件
❖ 一、自然人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
❖ 1、就业增长效应 ❖ 2、工资福利提升效应 ❖ 3、国际收支效应 ❖ 4、人员回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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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中国家对自然人流动自由化的主张
❖ 1、把握自然人流动规律和准则,建立规范的业 务运作体系;
❖ 2、新一轮谈判应当从水平承诺转向具体部门的 细节约束上;
❖ 输出的劳务人员占国际劳务市场的份额微乎其 微,甚至远不及一些和中国发展程度相同甚至 更低的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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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特点
❖ 1、对外劳务合作总量保持稳步增长,但仍与我国 人口资源总量不相称,并且创汇能力也远低于其 他一些发展中国家。
❖ 2、普通劳务依然是外派劳务大军的主力,但在少 数省份已有改观。
❖ 自然人流动的经济影响因部门和经济活动不同 而有很大的差别。
❖ 三种不同状况:唯一可行模式、几种可能模式 之一、可补充或便捷其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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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05年对自然人流动联合要价,将 其分为4类:
❖ (1)独立服务提供者; ❖ (2)合同服务提供者; ❖ (3)公司内流动人员; ❖ (4)商务访问人员。
逃出1.8万多人,到1979年上半年,仅1至5月
间,同样的数字便达到11.9万多人(次)和2.9万
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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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家政策的改善以及 劳务输出途径的增加,我国偷渡海外人 数逐年下降。
❖ 同时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稳定 繁荣,也让中国成为了近年来海外偷渡 客的“香馍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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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年,“文革”结束,中国源自民从极端的政 治高压中解脱出来。❖ 沿海一带老百姓们通过境外的亲朋好友接触了
自然人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正式稿)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自然人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正式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信贷资产分类的目的:(一)促进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抵债资产、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旗(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法人机构,含单一法人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自然人信贷资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信用评级只能作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事前信号之一),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逾期天数是最基本的因素(事后信号之一)。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担保有效性、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信贷人员应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信贷资产,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后进行分类。
同时,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第六章 第三节(刑法)
• (2)罪刑相当原则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 •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
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罚。”
(二)犯罪概述
•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 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 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也称犯罪的主观要件,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 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情况。 (1)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有 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它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明知……希望…… ----直接故意 • 明知……有意识地放任…… ----间接故意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例
• 王某见某人手持尖刀欲杀自己的儿 子,救子心切,便拿起一块砖头砸 向那人头部,将其打成重伤。 • 那么,王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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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一、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国籍:(P111)(nationality)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之一;指引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之一。
国籍的积极冲突(P111):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P111):一个自然人无任何国籍。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1)同时具有内外国国籍:内国国籍优先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1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当事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消极冲突:1)生来无国籍;2)原来有国籍,后因身份变更或政治原因变为无国籍;3)国籍无法查明解决办法:①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②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3.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积极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消极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家法律。
”主要内容:1.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2.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案例题);3.中国关于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案例题)。
第二节自然人的住所冲突一、住所的概念:住所(P113):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居住事实&久住意思——发展为:惯常居所地。
二、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自巴托鲁斯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仅指当事人住所地法。
2.英美法系国家至今仍采用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属人法。
3.大陆法系国家虽采用本国法作为属人法,但在解决国籍消极冲突时一般采用住所地法。
4.复合法域国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最终导向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三、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住所:私法概念,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关系,可以自由更换。
国籍:公法概念,确定自然人政治身份,反映居民与特定国家的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国籍。
居所:私法概念,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的条件没有住所严格,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
惯常居所:(习惯居所)持续某一段时间经常居住。
联系:均是各类准据法的连结点。
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若国籍发生冲突,一般适用住所地法;冲突规范指引适用住所地法时,如果住所不明或没有住所一般适用其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
四、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积极冲突:一个自然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消极冲突:一个自然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住所产生原因:1)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以生活根据地和业务中心为标准;有的以久住为标准;有的承认多个住所,有的不承认多个住所。
2)事实认定不同。
例:边境的被遗弃婴儿。
五、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大多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即:依照法院地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在何处。
英国国际私法:一个人住所的确定,只能依据英国法中的住所概念决定。
司法实践中大多依法院地法。
六、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1)同时具有内外国住所:内国住所优先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均为外国住所:1以后取得的住所优先2同时取得,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优先2.消极冲突:以当事人居所代替住所,无居所或居所不明,以现在所在地为住所。
七、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1.住所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积极冲突的解决: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八、《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自巴托鲁斯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仅指当事人住所地法,《法国民法典》以后,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至今仍采用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属人法。
长期以来形成了在属人法方面当事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冲突。
为解决此冲突,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
”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在住所冲突上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让步。
本结主要内容:1.住所的概念;2.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3.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4.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5.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6.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7.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8.《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重点掌握:关于自然人国籍概念的问题(名词解释)(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中国解决消极冲突的有关规定。
住所的概念(名词解释),关于住所、国籍、居所、惯常居所的区分,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单项选择题);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案例)。
第三节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1.概念:(P118)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冲突:世界各国均承认:“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关于出生:胎儿分娩中露头;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胎儿出生后存活一定时间等等关于死亡:1)自然死亡:心脏停止跳动,脑死亡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后一段时间,2年,3年,4年3.冲突解决:各国多主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特定情况下不排除法院地法和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1.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主张:1)当事人本国管辖:权利能力的来源2)当事人住所地国管辖:管辖上的方便目前普遍接受的原则: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行使管辖权,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可以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
2.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原因和条件一般适用被宣告人属人法,对于涉及法院国境内财产及法律关系的失踪和死亡宣告,则依法院地法解决。
我国有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特别程序的专门规定,但没有关于涉外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的规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1.概念:(P120)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
2.冲突解决办法:一般等同于对权利能力的冲突解决原则,依当事人本国法,即当事人的属人法。
只是各国对当事人属人法的界定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住所地法;大陆法系国家适用本国法。
3.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的例外:1)处理不动产的能力:不动产所在地法2)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侵权行为地法3)商务活动的行为能力:商业行为地法4.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四、涉外禁治产宣告禁治产: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禁治产者: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上法律行为的人。
我国不使用这一称谓,而使用“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主张:1)由被宣告人的本国法院依本国法管辖2)由被宣告人的居住地法院依居住地法管辖3)目前实践和一般学说主张: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自己的法律,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居住地国法院在认为依该人的本国法已具有宣告某人为禁治产人的条件时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其身体和财产,并通知当事人本国。
五、实际连结点的改变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影响实际连结点的改变导致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冲突是时际法律冲突中的“动态冲突”。
有两种情况:1)一个依其原属人法为未成年的人,后来在一个成年年龄较其原属人法规定为低的国家取得了住所或国籍,依后一属人法他已达成年。
例:16周岁中国公民王某依中国法未成年,后定居印度并取得印度国籍,印度法律规定15周岁成年,依印度法,他已经成年。
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主张承认其已取得成年人资格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一个在成年年龄较低的国家已达成年的人,因实际连结点的改变,依他新的属人法的规定还未成年,依原属人法他已经取得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得到保留。
例:16周岁印度公民依印度法已成年,印度法律规定15周岁成年,后定居中国并取得中国国籍,依中国法,他未成年,他原来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予以保留?主张:保留或不保留;根据各案的情况具体分析:已经发生的遗嘱、婚姻缔结、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民事行为有效,其他的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小结:(一)主要讲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关于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问题。
(三)自然行为能力问题(注意例外问题)。
(四)涉外禁治产宣告问题。
(五)实际连结点的改变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影响(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