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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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一、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国籍:(P111)(nationality)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

格。

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之一;指引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之一。

国籍的积极冲突(P111):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P111):一个自然人无任何国籍。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1)同时具有内外国国籍:内国国籍优先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

1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籍优先

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消极冲突:

1)生来无国籍;

2)原来有国籍,后因身份变更或政治原因变为无国籍;

3)国籍无法查明

解决办法:

①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②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

3.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积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消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家法律。”

主要内容:1.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2.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案例题);

3.中国关于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案例题)。

第二节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一、住所的概念:

住所(P113):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居住事实&久住意思——发展为:惯常居所地。

二、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1.自巴托鲁斯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仅指当事人住所地法。

2.英美法系国家至今仍采用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属人法。

3.大陆法系国家虽采用本国法作为属人法,但在解决国籍消极冲突时一般采用住所地法。

4.复合法域国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最终导向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三、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住所:私法概念,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

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关系,可以自由更换。

国籍:公法概念,确定自然人政治身份,反映居民与特定国家的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国籍。

居所:私法概念,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的条件没有住所严格,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

惯常居所:(习惯居所)持续某一段时间经常居住。

联系:均是各类准据法的连结点。

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若国籍发生冲突,一般适用住所地法;

冲突规范指引适用住所地法时,如果住所不明或没有住所一般适用其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

四、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

积极冲突:一个自然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

消极冲突:一个自然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产生原因:1)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以生活根据地和业务中心为标准;有的以久住为标准;有的承认多个住所,有的不承认多个住所。

2)事实认定不同。例:边境的被遗弃婴儿。

五、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

大多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即:依照法院地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在何处。

英国国际私法:一个人住所的确定,只能依据英国法中的住所概念决定。

司法实践中大多依法院地法。

六、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1)同时具有内外国住所:内国住所优先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均为外国住所:

1以后取得的住所优先

2同时取得,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优先

2.消极冲突:以当事人居所代替住所,无居所或居所不明,以现在所在地为住所。

七、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1.住所的确定:

《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积极冲突的解决: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八、《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自巴托鲁斯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仅指当事人住

所地法,《法国民法典》以后,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至今仍采用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属人法。长期以来形

成了在属人法方面当事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冲突。

为解决此冲突,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在住所冲突上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让步。

本结主要内容:

1.住所的概念;

2.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3.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4.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

5.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

6.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7.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8.《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冲突公约》

重点掌握:关于自然人国籍概念的问题(名词解释)(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中国解决消极冲突的有关规定。住所的概念(名词解释),关于住所、国籍、居所、惯常居所的区分,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单项选择题);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案例)。

第三节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概念:(P118)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冲突:世界各国均承认:“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关于出生:胎儿分娩中露头;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胎儿出生后存活一定时间等等

关于死亡:

1)自然死亡:心脏停止跳动,脑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后一段时间,2年,3年,4年

3.冲突解决:各国多主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特定情况下不排除法院地法和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

1.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主张:

1)当事人本国管辖:权利能力的来源

2)当事人住所地国管辖:管辖上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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