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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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相关法律法规

水利相关法律法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 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 总量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 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 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 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 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 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 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 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 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 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 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 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 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 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 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 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 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 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 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 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 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水资源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倡导节约用水,推行水资源综合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人民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二章水资源的管理第四条水资源的管理实行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原则。

第五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不同的水资源类型和用途,对水资源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按需设立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加强水资源数据的收集、共享和利用。

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测和数据管理系统,做好水资源情况的收集、评估、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水资源的保护第八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的规划。

加强对水源地、水库、江河湖泊等重要水域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水源地、水库、江河湖泊的行为。

第九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推动节水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严禁乱占用用途为非农业生产的耕地用作工矿企业的生产用地。

第十条国家鼓励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加强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一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水资源管理规划,遵循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的原则,保证其安全、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水资源审批,取得水资源利用许可证才能进行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三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应当投入相应费用进行水资源的修复和环境修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水资源利用许可证。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与治理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与治理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与治理长江流域是中国最重要的水资源供应地之一,也是世界上最长的河流,因此其水资源问题和治理成为关注的焦点。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长江流域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本文将探讨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并提出可能的治理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长江流域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长江流域涵盖了大片的干旱地区,水资源供求矛盾突出。

根据统计数据,长江流域每年的水资源总量只有全国水资源总量的一小部分,同时水需求量却在持续增长。

这种不平衡导致了水资源短缺的现象,尤其在干旱季节更为严重。

其次,长江流域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水污染。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大量的工业废水和污水排放到长江中,使得长江水质严重受到污染。

水污染不仅影响人民的饮水安全,也危害到了长江流域丰富的生态系统。

大量的有毒物质和重金属污染了长江的水体,对其中的鱼类、水生动植物造成了严重伤害。

为解决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治理措施。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包括限制用水额度、控制污水排放、加大环保投入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来缓解短缺问题。

在农业方面,可以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合理规划农田水利设施,减少灌溉用水量。

在工业和城市领域,应鼓励企业和居民使用节水设备和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水资源的调配和跨流域转移,通过引水工程将富余水资源引入干旱地区,以满足当地的需求。

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们需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处理效率和排放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还应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促使每个人都能参与到水污染治理的行动中来。

最后,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与治理不仅仅是一个地方性问题,而是一个全局性的挑战。

各级政府、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都应当建立起合作机制,共同推动长江流域水资源问题的治理。

2021年《长江保护法》学习解读

2021年《长江保护法》学习解读

长江流域目前存在整体性、系统性生态保护不足,生态系统退化趋 势加剧,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产业结构布局不 合理,绿色发展相对不足等多重问题。人们对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的 高度依赖以及流域自然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将成为制约流域经 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长江保护法》着眼于长江的战略地位, 从整体上反思人和自然、流域与区域、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探 索调整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新规范和新制度。
(三)关于资源保护 在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生态流量标准、提出生态流量管控指标; 二是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三是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为生态流量管理 提供了法律支撑。
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 水位要求。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施科学论证并加强管控。加强饮 用水水源和地下水资源保护。通过设立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等,在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加强对 珍稀物种的保护等措施,强化水资源的利用和水生态系统的保护。

《长江保护法》具有极为鲜明的长江特色。 一是具有很强的流域性。统筹考虑长江水系的完整性、自然生态系 统的多样性、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 干支流、水域与陆域、保护与发展等重要关系。
二是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综合考虑多地区、多行业、多环节、多目 标的综合管理问题。 三是具有特别法性质。有效解决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针对全国普遍性 问题多、针对流域特殊性问题少的状况,长江保护法是专门针对长 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特殊问题而制定的一部更加严格的法律,是对 现行的法律制度的突破和创新。
(四)关于水污染防治 通过制定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污口分类 管理,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的联防联控,对沿江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化工园区和化工 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调查评估,

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长江流域是中国最长、最重要的河流,也是全国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水域之一。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长江流域的水环境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长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变得至关重要。

首先,要解决长江流域水环境问题,需要从源头上加强污染物排放治理。

面对不断增长的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水排放,必须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控制体系。

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更清洁、环保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其次,要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长江是中国最重要的水源地之一,对于全国的水资源供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使用,长江流域的水资源状况日益恶化。

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流域水资源的调控管理、推广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以及建立水资源权益划分和保护机制等,以实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此外,长江流域的水域生态系统保护也是水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向。

生态系统的破坏会导致水生生物种群的急剧减少,破坏水域的生物多样性。

因此,需要加强湿地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生物保护,为各类生物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

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水域污染物的处理和减量,减少对水生态系统的污染和破坏。

最后,要实现长江流域水环境的全面治理,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协调,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统筹协调各类治理措施的落实。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水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为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支撑。

总之,长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各方面需要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制定相应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推动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使长江这片美丽的水域得到更好地保护,为未来的世代留下更清洁、更美丽的长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十七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学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十七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学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十七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学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长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96条。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加强长江流域保护与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明确了“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

”阆中地处嘉陵江中上游,肩负着嘉陵江综合保护的重任。

二、《长江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一)树立绿色发展规矩。

《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长江保护应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成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二)建立流域协调机制。

《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将“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促进长江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

(三)强化政府管理责任。

《长江保护法》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62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的65%,体现出《长江保护法》的综合性、跨界性和宏观性。

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9 No.03-04 2021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为规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长江保护法》在“第一章 总则”之后即设置了“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体现了对强化规划引领的重视[1-3]。

为了落实其关于建立“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的要求,本文对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提出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的架构,并对顶层规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中如何落实系统观念、突出重点进行了阐述,以促进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 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Implementing 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 and Establishing a Planning Syste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 the Yangtze River Basin■文/杨晶晶 王东 马乐宽 孙宏亮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其中,相关专项规划应发挥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构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该规划体系应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顶层规划,统筹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水资源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关要求,与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第三款修改为:“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严格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并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

(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向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长江的治理措施

长江的治理措施

长江的治理措施引言长江是中国最长的河流,被誉为中国的母亲河,拥有重要的经济和环境价值。

然而,长期以来,长江面临着严峻的污染和水资源管理问题。

为了保护长江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长江的治理措施,包括水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

水污染治理监测和评估长江水污染治理的第一步是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通过建立水质监测站点,定期监测水质参数,如化学需氧量(COD)、总氮和总磷的浓度,可以及时了解水污染状况,为制定治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污水处理厂建设为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中国政府在长江流域建设了大量的污水处理厂。

这些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如生物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高级处理等,能够有效地去除废水中的污染物,并达到排放标准。

工业排污管控治理工业废水是长江水污染治理的重要方面。

政府实施了严格的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并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工业废水排污许可制度,限制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和浓度,可以有效控制工业废水对长江水质的影响。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是长江水污染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政府推广了农田面源污染治理技术,如合理施肥、农田排水系统改造和农药使用管理等。

通过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可以减少农业废水和农药对长江水质的负面影响。

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调配长江流域的水资源分布不均,国内各省份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水资源矛盾。

为了合理利用和调配水资源,中国政府实施了长江流域水资源调配方案。

通过建设水利工程、修建水利枢纽和调水设施,可以实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平衡调配。

水资源保护长江是中国重要的水资源供应地之一,保护长江水资源是长期以来的重要任务。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水资源监测和调查、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资源调度和保护河流湖泊等,以确保长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限制水资源利用为了进一步保护长江水资源,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限制措施。

例如,对高耗水、高污染的行业和企业进行限制,限制大规模用水项目的开发,以及制定水资源税等经济手段,以引导社会各界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长江保护法》学习资料

《长江保护法》学习资料

十五个禁止
➢ 5.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 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 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6、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 航行区域内航行。 ➢ 7、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 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
十五个禁止
➢ 8、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 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 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 9、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 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 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 10、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 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 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
三、《长江保护法》的第一(之最)
★我国第一部流域法。 ★第一次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我国法律。 ★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62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 条文总数的65%。
四个亮点
四个亮点
一 、 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 。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 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 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 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 协调协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 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 调与协作,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 协同性。
八个关键词
控制采砂 关键词四
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 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 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八个固,推 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 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 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 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的全面性法律,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法律规定了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控制污染和治理生态环境的法律措施、长江流域环境管理的职责和权利、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下面我们就从法律的主要内容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一、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原则和目标1.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需求。

(2)预防为主原则:通过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的发生,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

(3)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生态环境问题。

(4)分类管理原则:对长江流域的各个流域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1)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保护长江流域的生物多样性和人类生活环境。

(3)优化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二、控制污染和治理生态环境的法律措施为了实现以上的目标,长江保护法规定了以下法律措施:1.加强污染源控制:规定长江流域排放污染物要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排放。

对于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要立即整改。

对于重点污染源,设置相应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2.治理污染物规定长江流域内的各类污染物全部要达标排放。

针对重点污染物要采取专项治理,做到清零排放。

规定控制和消减危险废物,尤其是超标排放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

3.保护长江湿地以及生态红线等规定要强化湿地保护,严格控制湿地开发、复垦和改造。

制定生态红线,对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域严格管控,实行严密的生态保护措施。

4.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规定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合理、有序,在确保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尽量多地满足人类的需要。

三、长江流域环境管理的职责和权利1.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负责保护和治理长江生态环境的监管,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渠道的建设,并组织开展各种环保宣传教育,以促进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立法工作,两次作出重要指示;制定长江保护法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重大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战略部署,将长江保护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交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

栗战书委员长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长江保护法起草工作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环资委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相关各方广泛参与,已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计九章八十四条,2019年10月26日,经环资委第2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一、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制定长江保护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原则、作出了定位;关于“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统领长江流域各项保护与利用活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指示和要求,明确了法律所应设置的关键制度、采取的重要措施;关于“把生态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的要求,指明了立法应当解决和处理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党的十九大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做出了总体部署,党中央发布了一系列有关长江问题的重要文件。

制定长江保护法是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转化为保护长江的国家意志和社会行为准则的最有效措施。

(二)制定长江保护法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与未来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1. 概述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尤其在现代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民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水资源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编和简要介绍。

2. 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2.1 水资源管理法水资源管理法是水资源管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

该法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范围、水资源的配置和分配、水资源的保护和监管等内容,并明确了相关的权责和处罚措施。

2.2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免受污染,维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原则、控制标准、监测评估和处罚措施,并强调了重点水体保护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2.3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土地利用、开发和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和标准,并强调了合理利用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重要性。

2.4 河湖管理条例河湖管理条例是为了保护河湖资源、调控河湖水流和维护水生态平衡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河湖管理的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管理措施,明确了河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原则,并加强了对河湖水环境的监测和治理。

2.5 水权管理办法水权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水权的取得和转让、水权使用和管理的程序,明确了水权许可的条件和限制,以及水权的保障和监管机制。

3. 法律法规的意义和挑战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管理和利用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提供有效的管理框架和机制,规范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然而,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跨部门协同和配合仍然不足,导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困难。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水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基础资源,保护水资源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保护水资源并合理利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资源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水资源法律法规进行概述,并分别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水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的第一部水资源法律法规,于1988年通过。

该法主要确立了水资源的国有制度,规定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原则。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对水资源的监测、考核、费用收取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它是我国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分工,明确了水污染的监测、排放标准和治理措施。

此外,该法还对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有效保障了水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

三、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主要针对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问题进行规制。

该法规定了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的责任主体,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水土资源的保护措施。

此外,该法还对违法破坏水土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监督,有效推动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四、河湖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湖管理法》于2018年正式实施,是我国河湖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了河湖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规定了对河湖的保护、修复和治理要求。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河湖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推动了水域生态环境的改善。

五、水权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实施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权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水权的获取、行使和保护,明确了水权交易和转让的制度和程序。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水权管理的考核和监督机制,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综上所述,我国制定的水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涵盖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河湖管理和水权管理等方面。

新时代长江大保护的法治保障

新时代长江大保护的法治保障

•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专题特别关注2021.6中国水利编者按:保护长江母亲河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

2021年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了#长江保护法赋予了水利部门依法治江的新职责,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确保长江保护法落地生效。

今年“世界水Y”“中国水周”将长江保护法纳入宣传重点内容,本刊本期特约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撰写署名文章,解读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本期同时约请长江上游的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认识体会和工作思路,以飨读者。

新时代长江大保护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制定长江保护法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在历经一年时间的起草和一年时间的审议修改后,于2020年12月26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为保护中华民族母亲河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为长江保护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的成员单位,水利部在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水利系统的人大代表、干部职工、专家学者、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等也利用参加座谈会、评估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机会积极建言献策,为长江保护法的顺利出台作出了很大贡献。

作为一名立法工作者,我简单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有关情况,谈谈体会,同时对下一步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提出一些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长江保护法重要性的认识制定长江保护法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第一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工作。

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带领环资委的同志,多次赴长江上中下游开展实地调研,环资委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起草工作专班,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长江保护法草案。

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长江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长江保护法重点学习解读

长江保护法重点学习解读

长江保护法重点学习解读《长江保护法》:重点学习解读背景介绍:长江,是中国最长的河流,也是世界第三长河流。

长江流域是中国最重要的一片经济区域和生态区域。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类活动和环境压力的不断增加,长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中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长江保护法》。

本文旨在对《长江保护法》进行重点学习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长江保护法》的背景和立法目的长江是中国的母亲河,对于中国乃至全球的生态系统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长江流域经济发展迅猛,建设项目增加,水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长江生态环境受到了巨大压力。

为了保护长江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决定制定《长江保护法》。

《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2.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加强对长江支流和重要湿地的保护;4.加强对长江水污染和水生生物保护的监管;5.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教育。

二、《长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措施《长江保护法》共分为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措施:1.长江流域规划和管理:根据《长江保护法》,政府将制定长江流域的规划和管理措施,包括生态保护区划、防洪工程规划等,确保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得到科学合理的管理。

2.长江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长江保护法》明确了长江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原则,强调要合理开发利用、节约用水、保护水源地和湿地,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调度,以保障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为了减轻长江流域的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等问题,《长江保护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基本原则和措施,要求加强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保护农田、山地、湿地的生态系统。

4.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长江及其支流水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提高农业、工业和城市生活污染物的治理能力。

《长江保护法》解读

《长江保护法》解读

《长江保护法》解读《长江保护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部分重点条款如下: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第十条要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分析: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将为船舶污染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信息共享第十三条要点:国家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分析:执法信息的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将为全流域各个执法部门提供更为及时和全面的信息支持,有效提升监管和服务质量,也将对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带来较大帮助。

三、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禁航、限航第二十七条要点:(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2)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航行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水生生物的干扰。

(3)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

分析:除原先海事管理机构因安全等因素划定的禁航区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未来也可能被划定为禁航区或限航区,船舶航行需要加以关注。

此外,航道整治工程也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四、建立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第二十八条要点:(1)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

采砂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2)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同时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某市关于检查《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某市关于检查《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某市关于检查《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某市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长江流域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市对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以下是检查报告:一、立法宣传不够,社会知晓度较低长江保护法是国家对我国最具代表性的长江流域的特定法律,具有很高的社会重要性。

但是在我市,立法宣传以及法律普及度还不够。

市民对长江保护法的了解不够深入,对法律的执行力度难以肯定。

这就需要更加大力度的宣传工作,用全民的力量共同推进我市的长江保护法实施工作。

二、相关企业存在环保意识不强的问题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了我市长江流域产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加剧了长江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如水污染、废气排放、生态失衡等。

一些企业存在成本控制优先,环保意识不强,存在超标排放的问题。

加强企业环境监管执法,增强企业环保意识,优化市场监管体系,这都是必要的办法。

三、保护措施存在不足长江保护法实施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科技、宣传等多方面配合共同推进,保护措施不足是长江保护法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因为没有落实到位的制定和执行方案,有些措施在执行时也不够有力。

因此,要落实好长江保护法的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和协调,完善相关执行方案,确保保护措施有效实施。

四、长江水域岸线管理存在问题长江流域岸线系统是水土保持、水资源和水生态的基本和关键保障。

但是长江水域岸线管理存在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监管力度。

对于一些沿岸企业乱搭码头,乱建设施的行为,监管部门缺少及时、有效的处置,引发了岸线水质污染和水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长江沿岸企业的监管,使保护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五、社会参与意识还需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事关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长江保护法中规定了社会组织、公民对长江保护实施监督的权利,因此社会各界的参与至关重要。

但现实中,社会组织监督和公民监督力度还较为薄弱,社会参与意识也需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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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
一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西藏、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市、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

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区)。

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

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

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

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

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

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

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

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

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

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

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

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

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

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

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

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
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

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

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

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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