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有规律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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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法学方法

法律方法法学方法

法律方法法学方法法律方法是指在法律领域中,运用法律规则、原则和程序等工具,解决法律问题和处理法律事务的一种方法。

它是一种有系统性和规范性的方法论,通过对法律文本、案例、学说等进行分析、解释和应用,来推导和确立法律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及确定法律责任和维护法律秩序。

法律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解释法: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语言、条款、目的和历史等进行解析和理解,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的解释可以从字面、精神、历史和系统等多个角度进行。

2. 比较法: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等进行比较和对照,来寻找共同点和差异,借鉴经验和借鉴法律规则和制度。

3. 分析法:通过对法律规则的结构、逻辑和推理等进行分析和思考,从而推导出一般性的法律原则,以指导具体的法律判断和决策。

4. 实证法:通过对实际问题和案例的调查、观察和研究,收集和分析事实材料和证据,以了解法律规则的实际运作和效果,为法律的制定和改革提供依据和建议。

5. 生态法:以维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为目标,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它注重法律与生态学、环境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融合和互动。

法学方法是指在研究和理论探讨法律问题时,运用科学方法和思维方式,进行逻辑推理和学术论证的一种方法。

法学方法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建立理论框架、提出假设、收集和分析数据、构建模型、进行实证研究、解释和评价法律规则和制度等。

法学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比较法学方法: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法律文本、法律理论和法院判例等进行比较和对照,分析和评价其共同点和差异,从而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2. 法哲学方法:通过对法律的观念、理论和价值等进行哲学分析和探讨,揭示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评价法律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3. 历史法学方法:通过对法律的历史演变、发展过程、背景和影响等进行考察和研究,了解法律的起源和演变,寻找法律的发展规律和趋势。

恩斯特·布洛赫的法哲学观探析

恩斯特·布洛赫的法哲学观探析

恩斯特·布洛赫的法哲学观探析恩斯特·布洛赫(Ernst Bloch,1885-1977)是20世纪德国著名的辩证法哲学家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他的法哲学思想对当代法学和哲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布洛赫的法哲学思想以其对于现代性、历史和未来的思考而著称,他试图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现象,因此在他的法哲学观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影子。

一、布洛赫的法哲学起源布洛赫的法哲学观承袭了马克思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他的思想深受黑格尔、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启发。

他认为,法哲学应当立足于唯物主义的观点,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审视法律现象,因为法律是历史和社会的产物,是受到阶级、政治和经济关系影响的。

布洛赫的法哲学思想试图揭示法律的社会本质和历史发展规律,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1. 辩证法的法哲学:布洛赫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和表现,因此在分析法律现象时必须运用辩证法的观点。

他指出,法律领域存在着相互对立的矛盾和冲突,而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必须依靠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即从矛盾的双方内部发展出新的、更高形式的统一。

布洛赫的法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发展的辩证过程,从而揭示了法律的内在矛盾和规律性。

2. 未来导向的法哲学:布洛赫的法哲学思想强调未来的方向性和前进性,他认为法律不是静止的、机械的规则体系,而是具有发展动力的、历史的产物。

法律的本质在于为未来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规范和制度支持。

布洛赫提出了“未来导向”的法哲学观,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合理和人道的社会秩序,为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指引方向。

3. 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支持:布洛赫是一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他的法哲学思想试图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理论支持。

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阶级的剥削和压迫问题,而这种非正义的现实只能通过社会主义法治来改变。

布洛赫的法哲学观主张通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

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

法律发展的规律有:()
A、
从神法向人法发展
B、
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C、
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D、
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
答案是:
正确答案:ABCD
(1)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在人类社会中,总是先有自发产生的氏族习惯,才有后来经国家自觉认可或制定的法律规范;总是先有一个又一个的个别裁决,才有后来的具有一般意义的和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2)法律的起源是由
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任何国家法的起源,都不可能在刚形成时就是一个完全成熟的形态,或只有一种形态。

事实恰恰相反,法律的形态总是先表现为不成文形式,然后才出现成文(制定)形式。

(3)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法律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日益脱离习惯、道德和宗教规范而成为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的过程。

但这一分离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达到完全纯粹的状态。

法律在其独立的过程中也同时受到来自习惯、道德和宗教规范、精神和观念的影响,早期国家的法律甚至还带有原始氏族习惯、道德、宗教的痕迹。

法的运行

法的运行

法的运行一、法的运行概述(一)概念1、含义法的运行是指法按照一定的意图和特有方式的运动状态,即从创制到实施,再到实现的运动过程。

2、特征1)法的运行的目的性2)法的运行的阶段性3)法的运行的规律性3、法的运行机制1)法的运行法律机制(1)法律规范的形成和生效是基础(2)法律关系是中介(3)权利义务是实现法的运行的目的所在2)法的运行社会机制(1)经济因素(2)政治因素(3)文化因素(4)道德因素(二)法的实效1、法的实效是指法为了实现其目的而调整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表现为:法被实际执行、适用和遵守2、法的失效是指法律失去原有的保护力和约束力,表明法对人们行为无效性。

(三)法的实现1、概念是指法所包含的意志和利益,经过法的有效运行转化为社会实现。

2、特征1)法的实现是法的目的的实现2)法的实现是权利义务的实现3)法的实现是社会主体的自觉活动4)法的实现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3、法的实现条件1)法的有效性2)法的可操作性3)法的可行性(1)一定的物质条件是法实现的基础(2)法的实现还离不开其他的社会规范的共同作用3、法的实现方式1)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2)法的非强制实现和发的强制实现二、立法(一)概述又称法律制定,就是指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1、特征1)立法是国家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2)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3)立法既包括创造性地制定法律,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的活动4)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是一种以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二)立法体制在一个国家,哪些主体享有立法权或可以参与立法,各国立法主体有哪些立法权限1、一元立法体制立法权集中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例如:中国、意大利、荷兰等2、二元或多元立法体例以国内有两个或多个机关拥有各自的立法权限,其宪法一般对联邦的专有立法权限和联邦成岩共有的立法权限都有明确规定。

法产生的共同规律

法产生的共同规律

法产生的共同规律
法产生的共同规律包括:
1. 法律来源多样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来源不同,有的是民法、刑法、宪法等单独制定,有的则是以惯例、习惯法等形式存在。

2. 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组织和政府机构,它们的基本规则和原则都是适用于所有人的。

3. 法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律的制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完善,以反映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4. 法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律的制定和解释需要专业知识和技巧,因为它所涉及到的领域和内容是非常复杂的。

5. 法律实施和执行的有限制性:尽管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但实际上,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总是得到贯彻执行,尤其是在一些政治权力和经济影响力巨大的团体中。

6. 法律具有变通性和适用性:法律通常具有灵活的解释和适用方式,以便于处理各种情况和问题。

例如,法律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可根据实际案件和情况而有所
变化。

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二)

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二)

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二)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2,分数:22.00)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必须紧抓统治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两方面。

A项不符合法的统治阶级意志性。

C、D两项不符合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即阶级统治的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即社会公务职能。

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______。

A.国家的历史传统B.国家的阶级结构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本题考查法的两个本质之间的关系,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物质制约性)是法的第一层次本质(阶级意志性)的决定因素。

这里要特别注意法的两层次本质之间的内在统一性是同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但并非是并列的,存在反映与被反映、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3.下列关于法的第一层次本质——国家意志的体现,理解不正确的是______。

A.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不可能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一定具有阶级性B.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被视为法律C.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都是和其根本经济利益相关的意志√D.虽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法的内容也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不可能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一定具有阶级性,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偏向性、倾向性。

因此,A项说法正确。

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施行。

因此,B项说法正确。

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下列特征:(1)整体性、统一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个人的意志,而是经过一定斗争形成的一个整体,具有统一性;(2)相关性,即体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根本经济利益相关的意志;(3)非单一性,即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故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法学方法论中的三种主要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中的三种主要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中的三种主要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的研究中,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对于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者在法学研究中,因具体的研究目的和对象而使用的一种系统的和有机的研究方法的总称。

在法学方法论中,有三种主要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法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和历史法学方法。

实证法学方法是基于实证主义哲学思想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研究方法。

实证法学方法强调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研究,通过观察、实验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寻找法律规律和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

实证法学方法的研究者主要通过收集和分析现有的案例、统计数据、问卷调查等来获取法律现象的客观事实,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理性分析。

实证法学方法的研究成果一般较具有可预测性和可证伪性,但也存在对法律效果的部分或者过度理性归因的弊端。

比较法学方法是通过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和对照来进行研究的一种方法。

比较法学方法的研究者主要通过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实践等方面的比较,寻找共性和差异性,分析并总结其中蕴含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原则。

比较法学方法的好处是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验,对于解决本国法律问题和提升法学研究的前沿性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比较法学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不同法律文化、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对比较结果的影响。

历史法学方法是通过对历史事实的研究和分析来揭示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规律的方法。

历史法学方法的研究者主要通过研读文献资料、考古学和史料搜集等手段,重构特定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

历史法学方法的优势在于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渊源和发展过程,为当代法学研究提供历史背景和借鉴。

然而,历史法学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历史事件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等,这些问题会对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全面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实证法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和历史法学方法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三种主要研究方法。

每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局限性,在具体的研究中需要根据研究目的和对象的特点进行选择和运用。

法理学第三节

法理学第三节

原告李先生诉称,原、被告在交往期间,李先生为陈 女士购买了一辆车并落户在陈女士名下,后双方论及 婚嫁,李先生给付陈女士10001元作为彩礼,并给付被 告一张内有30000元存款的工商银行卡让其消费。但 事隔不久,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故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信用卡消费金额和彩 礼费等共计128470.5元。
此外还包括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其中主 要是拉丁美洲曾经作为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 等欧洲国家的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的法,都属于大陆 法系。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明治维新后的日本、 泰国、土耳其、埃塞俄比亚、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 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的台湾、澳 门等等也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
被告陈女士辩称,其从未收到过原告给付的彩礼,车 辆系原告赠与被告的,信用卡也是原告主动让被告消 费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就其曾给付被告彩礼向本院 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其出资购买车牌并自愿 落户至被告名下和将本人银行卡给付被告消费的行为, 均可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故原告的主张缺乏 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⑴法律渊源的不同与法律编篡方法上的差异。大陆法 系以罗马法为基础,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主要以成文 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比较注重立法和法典编纂。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不成文法为主,提倡非法典化
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通常采法典形式,英美法的制定 法通常采单行法规形式。
⑵立法权的归属不同。民法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机关才 能立法的原则,不承认法院有创制法的作用,判例一 般不被认为是法的一种渊源。在普通法系,立法权实 际上由立法机关即议会和法官分掌。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规律 ⑴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社会的生 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 盾构成社会的基是通过社会革命 来实现的。但封建制法代替奴隶制法、资本主义法代 替封建制法,都只是用一种新的私有制类型的法代替 另一种私有制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代替旧的历史类 型的法,是法的历史类型的根本变革,因而任务更具 备了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时,才有可能发生并 取得成功。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简答题第一章法律特征一.简述法律的特征(一) 形式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2)法律的国家性3)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律的程序性(二) 实质特征1.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2.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二.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答: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第二章法律历史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不断发展的规律。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

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法律逻辑论证方法

法律逻辑论证方法

法律逻辑论证方法
法律逻辑论证方法是应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和推理的一种方式。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逻辑论证方法。

1. 归纳推理法:通过观察个别事物或事件的共同点,推断其普遍性规律。

例如,观察多个判决案例中的共同因素,推断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判断倾向。

2. 演绎推理法:根据一般原则和特定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具体结论。

例如,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推断被告对某起刑事罪行负有责任。

3. 类比推理法:将类似的情况作为参照,推断相似情况下应有相似结果。

例如,将已有的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用作参考,推断类似情况下的判决结果。

4. 倒置推理法:从结论出发,逆向推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例如,从判决结果出发,推断判决过程中可能使用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5. 擦除法:通过逐步擦除非法律依据和非事实依据的方法,得出最终合理的法律结论。

例如,从多个可能的判断因素中逐步排除不合法律规定的因素,得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判断。

在实际的法律分析和推理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以上不同的法律逻辑论证方法,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推理,以得出逻辑严谨和合理的
法律结论。

法理学试题库

法理学试题库

法理学试题库一、填空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历时性研究——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共时性研究——比较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2、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法学体系所作的划分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的应用法学3.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制定和认可两种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及意识形态3、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种基本成分。

4、法律规则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种因素。

5、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种形式。

6、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

7、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8、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

9、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和法律清理。

10.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11、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

1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为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

1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14.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力与义务,以权利与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15、从法的一般原理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16、指引作用有两种 1.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仰制一定行为。

不确定性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

预测作用可以预先知晓活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

17.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18、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9、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0、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或权利和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法律论辩的逻辑规律与规则

法律论辩的逻辑规律与规则

法律论辩的逻辑规律与规则法律论辩是指在涉法思维中运用一个或一些命题对待证命题进行讨论与维护的思维过程。

对法律论辩逻辑的研究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和依法办案能力。

法律论辩是研究法律尤其是应用法律的重要环节。

而做好法律论辩就一定要掌握好好法律论辩的逻辑规律与规则。

法律论辩通常包括证明、反驳、辩护、和辩论。

证明就是以引用的真实性命题为根据,从而推出另一命题为真的思维过程。

反驳就是引用确认为真的命题来论证某一命题为假或某一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

辩护一般是指在辩论过程中,通过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来回驳对方的批评指责,简单地说,是对反驳的反驳。

而辩论是竞争或博弈状况下综合运用证明、反驳和辩护的一种特殊的辩论形式。

从构成要素上看,证明、反驳、辩护和辩论都是由辩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部分构成的。

其中,论题是指需要证明其真实性的命题,通常称为论点;论据是用来证明论题的理由、根据,它包括理论性命题和事实性命题两类;而论证方式使之论据与论题之间的联系方式,通常就是论证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

法律逻辑认为,一个有效的法律论辩不仅要合乎逻辑规律和规则,而且还要合乎现行法的规定。

所谓合理性,是指法律论辩要符合理性,即具有逻辑有效性,符合逻辑规律与规则的要求。

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有效性、论证性和说服力。

所谓正确性,是指法律论辩要具有合规性、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

要实现法律辩论的正确性就必须要遵循法律辩论的基本规律。

法律辩论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而这些也是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与其自身是同一的。

同一规律要求人们在思维过程即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对同一对象而言,所运用的词项以及所作的断定必须是确定的。

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一般有一下四种情景:(1)、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是指同一思维过程中故意将两个不同的概念当做一个概念使用,或用一个概念偷换另一个概念。

法产生的规律

法产生的规律

法产生的规律法律,是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确认、保护和发展特定的经济基础而制定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产生的规律,是指法律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规范性(法律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它所体现出来的系统性、逻辑性和明确性。

法律不仅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种维护特定社会秩序,保障特定的经济基础的工具。

所以,法律除了具有规范性外,还具有维护国家统治,对国家机关和公民进行教育和约束的功能。

因此,法律规范的完整性、系统性、逻辑性和明确性,就构成了法律规范性的重要表现。

比如我国的《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就显得很突出。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享有平等地参加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这也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

二、客观性(立法技术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法律是由人制定的。

制定法律必然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不仅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某种社会关系的内容进行规范,还要根据社会关系的内容和社会关系发展的趋势,预测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和形式,并依靠智力上的创造和技术上的手段去达到目的。

三、稳定性(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法律不会轻易改变)法律一旦形成,就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而这种相对稳定又与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关系的性质密切相关。

在阶级社会里,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法律必然是阶级的统治工具,法律与生俱来就具有阶级性。

这种法律的阶级性,既是法律稳定的根源,也是法律难以改变的重要原因。

但随着时代的变化,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被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所取代,旧的法律制度必然会失去其存在的土壤,同时新的法律制度又会逐渐形成。

法的特征——精选推荐

法的特征——精选推荐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乃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或交互行为,在这一点上,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

法作为社会规范,象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

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即属此类。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

以这种方式存在的法,往往是通行于一定地区、一定民族之间的习惯法,如经国家认可的家法族规、村落规约(乡规民约)、行业(行会)规范等。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而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立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主要有

立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主要有

立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主要有:第一,立法经历了由野蛮向文明转变的发展历程;第二,立法的目的和作用经历了由治民、治国逐渐向为民、为国转变的发展历程;第三,立法制度日渐走向正规、完备和法治化;第四,立法技术经历了日渐科学的发展历程。

立法学所研究的法,是指国家法,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特殊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是调整人们是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它表现为国家意志;第三,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第五,法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公开性;第六,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社会规范。

立法概念: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法的活动。

立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第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第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第五、立法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法的活动。

立法的功能是指立法所应当起到的效用。

一、立法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立法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三、立法为人们提供特殊的行为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主原则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原则的活动,因此,民主原则是民主国家立法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1、立法主体民主化2、立法内容的民主原则3、立法过程的民主化二、法治原则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而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立法的法治化问题,法治原则也因此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1、立法权限的法制化2、立法内容的合法性3、立法程序的法定性三、立法的国情原则立法的国情原则是实事求是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国情,是指一国的实际情况和根本特征,内容主要包括一国的生产方式、国家制度、政治形势、科学文化、历史传统、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根本特征。

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指当我们涉及到法律时,社会上产生的一些行为表现。

法律是一种统一且有纪律性的流程,根据它规定的程序和过程,可以推断出一些规律性行为。

这些规律性行为可以通过学习和推理的方式来获取和预测。

一般来说,法律给出的规律包括法律原则、规则和惯例。

法律原则就是一种总体的定义,它把法律的关键要素组织起来,明确法律的范围、目的、性质和影响等。

法律规则是把法律原则具体化的过程,它细化了原则中包含的概念,明确了应该依据的内容和结果,使法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判断性。

法律中的惯例是一种社会性的现象,它通常是基于社会的传统和主流价值观的思想和行为,由此形成的法律现象既可以与法律本身的意图并行,也可以与之相抗衡。

法律规则和惯例是一般规律的基础,它们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更加深刻、准确和完善的法律规则和惯例。

比如,如果我们想要更好地了解法律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我们可以找到法律及其惯例中所给出的一些概念,如“合同”、“正当防卫”、“侵权”等,这些概念就是法律框架里的一般规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本身的意义,以及法律对社会的影响。

此外,一般规律还可以用来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争议,从而决定事实、理由以及结果的适当种类。

法律的一般规律可以帮助我们找出某种行为表现是否符合有效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从而明确行为表现的性质,并做出合理的判断。

法律的一般规律可以做为社会行为表现的解释依据,以使不同的行为表现得到统一的理解。

比如,当有人在社会上表达自己的观点时,我们可以从法律的一般规律出发,判断这是否是正当的表达,同时,我们也可以从法律的一般规律出发,判断他是否有恶意侮辱他人的行为。

总之,法律及其一般规律是指当涉及到法律时,社会上产生的一些行为表现。

法律原则、规则和惯例是法律通过统一和有纪律性的流程,规定的程序和过程,可以推断出一些规律性行为。

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本身的意义,识别社会行为表现,从而做出统一的理解,从而加强社会的法治。

法的一般规律

法的一般规律

法的一般规律法的一般规律: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遵循着一定的规律。

法与经济基础密切相关,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同时,法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尽管存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异,但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性。

法就像是社会运行的“指挥棒”,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的发展方向。

经济基础就像是一片肥沃的土地,而法是在这片土地上生长出来的大树。

经济基础决定了法这棵树的生长环境和条件。

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好比土地的肥力、质地改变了,法这棵树也得跟着调整自己的生长态势和形态。

比如说,在农业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相关的法律就会侧重于土地的分配和使用;而在现代工业社会,知识产权、金融交易等方面的法律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法又不是完全被动的,它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就像一个勤劳的园丁,精心呵护着经济基础这片花园。

良好的法律能够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公平竞争,为经济活动提供稳定的规则和预期。

反之,如果法律不完善或者不合理,就可能像一个糟糕的园丁,不是修剪过度就是疏于管理,导致花园里杂草丛生,经济发展也会受到阻碍。

再说说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

法不能像墙头草一样随风倒,今天一个样,明天又一个样,那样人们就会无所适从,社会也会陷入混乱。

所以法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就像一座坚固的灯塔,在茫茫大海中为船只指引方向,无论风浪多大,都能给人们一个明确的指引。

同时,法又具有普遍性。

不管你是贫穷还是富有,是官员还是平民,在法律面前都应该一视同仁。

这就好比阳光普照大地,不会因为你住的房子大或者小,就对你有所偏爱或者冷落。

比如在交通法规中,无论是谁,只要违反了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例子能体现法的这些规律。

比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出台,以适应新的经济模式和交易方式。

像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在法学研究中所采用的一套系统的、科学的、合理的方法论体系。

它是指导法学研究活动的理论准则和方法原则,是法学研究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论基础。

法学研究方法的正确选择和运用,对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特点。

1.科学性。

法学研究方法应当是科学的,即应当符合客观规律,有理有据,不偏不倚。

2.系统性。

法学研究方法应当是系统的,即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3.实用性。

法学研究方法应当是实用的,即应当具有指导法学实践的价值和意义。

二、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原则。

1.客观性原则。

法学研究方法应当是客观的,即应当以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为依据,不受主观意志和情感的干扰。

2.全面性原则。

法学研究方法应当是全面的,即应当全面地、系统地、深入地研究法学问题,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3.历史性原则。

法学研究方法应当是具有历史感的,即应当重视对法律问题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的研究,不能脱离历史地看待法学问题。

4.比较性原则。

法学研究方法应当是比较的,即应当重视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以求得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5.实证性原则。

法学研究方法应当是实证的,即应当重视对法律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为支撑。

三、法学研究方法的主要内容。

1.文献法。

文献法是指通过查阅和研究法学文献来获取法学知识和信息的方法。

包括查阅法学专著、期刊、论文、法律文书、案例等。

2.调查研究法。

调查研究法是指通过实地调查和研究来获取法学知识和信息的方法。

包括对法律实施情况、法律效果等进行调查研究。

3.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是指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来获取法学知识和信息的方法。

4.逻辑分析法。

逻辑分析法是指通过逻辑思维和分析方法来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

包括逻辑推理、逻辑分析等。

如何理解法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

如何理解法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

如何理解法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
1.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2.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3.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理解和抉择。

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

4.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

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5.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

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法律是有规律性的方法

法律是有规律性的方法

法律是有规律性的方法古往今来,人们对法律有种种解说,诸如神意说,命令说,意志论,预测论和控制论,等等。

尽管它们各有其合理成分,但也忽视或掩盖了一个简单而基本的事实,即法律是“法”和“律”的统一,其中“法”首先是方法,“律”本指规律,因此,法律就是一种有规律性的方法。

人总有问题,并总在解决问题,为此,人们才不断地求知问法。

人类的一切学问最终都旨在提供、完善和创新方法去解决人类的各种问题,以促进人类发展进步。

就此而言,一切学问都是方法论。

有些问题普遍存在,关系重大,要求权威解决,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就是法律。

法律既然醒目地把自己名之为“法”,那么就应具有方法之本义,即解决所遇问题或达到预期目的一种手段、工具、思路、途径和技术。

法律是一种方法,法律体系应是方法库,法律理论应是方法论。

法律作为一种方法应易掌握、可操作、能适用且有效,法律应使人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当人们一筹莫展之时豁然开朗,山穷水尽之际柳暗花明。

当然,法律最根本的方法是规则,即通过制定规则或适用规则去解决所遇问题和达到预期目的。

这也就决定了法律研究的宗旨在于寻找规则和发现规则。

一切法律研究,无论是探究天地人,还是追求真善美,最终都要具结为可作为方法运用的法律规则。

如果达不到这一点,那就没有赋予人以方法,这种研究不过是旁敲侧击,未及根本,甚至不是真正的法律研究。

这些规则是关于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千百年来人们在解决各种问题时所总结出来的可以类推适用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则。

权利义务是规则的核心,法律就是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则,权利义务是作为方法的法律的根本标志,也是与其他方法的重要区别。

由于权利义务抓住了人的根本,触及了问题的关键,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捷径,因而成为排忧解难,定纷止争,息事宁人之利器。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由于学习法律就是学习掌握和学会运用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法律的方法内在并表现为一系列具体的规则,因此,学习法律方法必须首先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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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规律性的方法
古往今来,人们对法律有种种解说,诸如神意说,命令说,意志论,预测论和控制论,等等。

尽管它们各有其合理成分,但也忽视或掩盖了一个简单而基本的事实,即法律是“法”和“律”的统一,其中“法”首先是方法,“律”本指规律,因此,法律就是一种有规律性的方法。

人总有问题,并总在解决问题,为此,人们才不断地求知问法。

人类的一切学问最终都旨在提供、完善和创新方法去解决人类的各种问题,以促进人类发展进步。

就此而言,一切学问都是方法论。

有些问题普遍存在,关系重大,要求权威解决,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就是法律。

法律既然醒目地把自己名之为“法”,那么就应具有方法之本义,即解决所遇问题或达到预期目的一种手段、工具、思路、途径和技术。

法律是一种方法,法律体系应是方法库,法律理论应是方法论。

法律作为一种方法应易掌握、可操作、能适用且有效,法律应使人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当人们一筹莫展之时豁然开朗,山穷水尽之际柳暗花明。

当然,法律最根本的方法是规则,即通过制定规则或适用规则去解决所遇问题和达到预期目的。

这也就决定了法律研究的宗旨在于寻找规则和发现规则。

一切法律研究,无论是探究天地人,还是追求真善美,最终都要具结为可作为方法运用的法律规则。

如果达不到这一点,那就没有赋予人以方法,这种研究不过是旁敲侧击,未及根本,甚至不是真正的法律研究。

这些规则是关于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千百年来人们在解决各种问题时所总结出来的可以类推适用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则。

权利义务是规则的核心,法律就是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则,权利义务是作为方法的法律的根本标志,也是与其他方法的重要区别。

由于权利义务抓住了人的根本,触及了问题的关键,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捷径,因而成为排忧解难,定纷止争,息事宁人之利器。

由于学习法律就是学习掌握和学会运用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法律的方法内在并表现为一系列具体的规则,因此,学习法律方法必须首先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则。

如果一个人对有关的法律规则一无所知,那么他(她)就可能是一个法盲,这种人是难以运用法律方法的。

法律以规则为本,学习法律始于学习规则。

但法律方法有其品性,即它是一种有规律性的方法,所以“法”之后还得赶紧加上“律”。

那种“特定的方法”、“单打一的方法”,类似“一把钥匙只开一把锁”的方法,由于没有规律性,不能普遍适用,因而不能称之为法律方法。

因为法律要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少地一致适用,因而法律实质上是用有限的规则解决无限的问题,而这就必须具有规律性,能普遍适用。

为此,法律规则应具有一般性,“始终是一般的陈述”而“对特殊性漠不关心”。

“律”的品性要求法律把握、体现规律,而规律总是内在的,非经深入思考和抽象概括是难以把握和体现的,这样,“律”的要求使法律上升为理念和思想,法律具有思想的本性,是用规则表达出来的思想。

任何普适性的规则都必须具有强大的思想张力,大陆成文法自不待言,英美判例法亦是如此,许多著名的判例不仅是一份法律判决书,而且是一篇哲学名文,它不仅是时代精神的概括,也是对未来趋势的预言,惟如此,它才能鉴往知来,承先启后。

其次,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问题是人的问题,人的问题关键是思想问题,而思想问题最好通过思想去解决,思想工作做通了,其他一切都迎刃而解,具有思想品性的法律才能真正抓住人的根本、解决人的问题。

只有思想性的法律才能因应人的自由心身,也才能给人以自由。

没有思想的法律不能以理服人而只能以力压人,这种法律往往是“主权者的命令”和专制工具。

再次,有限的法律规则要普遍适用以解决无限的问题,必须依靠规则的思想力量。

思想是第一性的知识和方法,思想具有强大的启迪功能,能有效地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理性思维力量,使人想方设法,灵活运用,见机行事。

思想使法律生生不息、新新不已,调控万物。

没有思想的法律规则往往是一堆教条,没有思想的法条主义是教条主义,教条主义误国殃民。

这也告诉了人们应该怎样去学习法律。

真正的学习是通过习得已有的知识和方法并以之去应对未来的情形,但由于时过境迁,不可能照抄照搬已有的东西去完全应对后来所遇的情形,这样就要习者去思想,守正出奇,推陈出新,触类旁通。

学习的过程也是思想的过程,“学而不思则罔”,一切学习的最终目的都在于习得思想、培养思想和学会思想,使学习者成为一个思想者。

从上可见,学习法律尤其如此,由于思想是法律的精华,所以,学习法律要学习法律规则背后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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