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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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

“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也就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法律解释操作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当我们面对一个法律文本考虑如何就其含义提出某种解释主张或论点时,也就面临了寻找和选择解释的适当路径的问题。然而,仅此来理解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还不够。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法律解释的实际操作若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活动,就不能不考虑以下四个相互关联、互相包含的问题:解释的可行路径问题--以什么方式、从什么角度进行解释或者说提出解释主张或论点;解释活动的规范问题--进行解释活动应该遵循什么准则或规则;解释结果的形态问题--提出什么样的解释主张或论点,以及解释结果的理由问题--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解释。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达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

2、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所应该遵循的准则;

3、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结果--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

4、法律解释方法是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

当然,虽然在逻辑上可以把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一分为四,区分它的四种“面相”,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需要将它们“合而为一”来对待:法律解释方法既是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又是解释操作所应遵循的准则,同时还是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以及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因此,在表达中,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路径、解释准则、解释论点的形态或解释理由是可以相互臵换的;在含义上,这四种不同的主题词用语是相互隐含、内在关联的,明示其中一种,也就蕴含着其他三种。例如,如果解释者提出某种形态的法律解释论点(如普通含义的解释论点),那么在这种形态的解释论点中就蕴含着相应的解释路径(普通含义的解释路径或方式)、解释准则(普通含义的解释准则)和解释理由(普通含义的解

释理由或论据)。

揭示了法律解释方法的四种基本含义,也就同时说明了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操作中所具有的四种基本意义或重要价值。同时也就使得对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有了一种基本的规定性。很显然,对法律解释方法的探讨,不仅是对法律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的探讨,同时也意味着对法律解释所应该遵循的准则、所可能采取的论点形态以及所能够依据的理由的探讨。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具体的法律解释是不是有效,是不是能够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和社会中得到认可,从而具有法律效力,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从法律解释方法的正当与否来分析。理由很清楚:法律解释方法为法律解释操作提供了合理可行的路径、应该遵循的准则,为具体法律解释论点的构建提供了一般形态和支持理由。从法律解释的实践看,解释者总是通过一定的或“适当的”方法解释法律或构建法律解释论点,这些解释方法及其运用可以归入不同的类型,它们的解释效力或证明力最终可以通过在其背后起支撑作用的各种基本价值加以说明。

按照一项比较法研究的成果,[1]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解释实践中,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类十一种:

语义类解释方法

包括两种,即普通含义的方法和专门含义的方法。

1、普通含义的方法

基本含义:如果法律规定所用的是普通语词或词组,而且在普通语言中是明白的(intelligible),那么除非有充分理由作出其他不同解释,就应当以普通说话者的理解为标准作出解释;如果可供选择的普通含义不止一个,那么在解释中应该优先考虑和采用相对比较明显的普通含义--最常见的是运用下面所说的上下文和谐的方法,指明哪一种含义最为适当。

2、专门含义的方法

基本含义:如果法律规定所用的是专门语词或词组,或者具有专门含义的普通语词或词组,那么就应该从专门含义的角度进行解释。

人类活动的领域是相当广泛的,它既可能是日常生活领域,也可能是专门领域的专门活动。当人们从事专门活动时,他们往往使用各种专门语言,或者在所用语言的专门意义上进行交流。专门语词或词组即通常所说的专门术语,它既可能是专门的法律术语,如无罪推定、法定代理、遗瞩继承、诉讼当事人等,也可能是非法律的专门术语。

语词或词组是不是具有专门性,是不是在专门的意义上被使用,通常可以根据它所在的上下文、它在法律中使用的历史来确定。专门法律术语的标准含义,通常可以由经过法律训练者来识别,但是,这种术语的相关历史也可以是决定性的。非法律专门术语的标准含义,可能是明显的,也可能不是明显的,如果是后者,就需要诉诸某种事实证明。

在法律解释实践中,语义类解释方法最具有决定性,使用的范围也最为广泛。之所以如此,可有不同层次的原因,仅从法律规定与语言的关系来看:法律条文由语词构成,要解释条文就必须诉诸语词,由于法律条文以普通语词或专门语词写成,解释者诉诸于这些语词的标准含义就可想而知;同时,语言是交流的工具,语词的标准含义是由人们使用语言的习惯决定的,可以认为,立法者在选择法律用词时同样也遵循语言习惯。当然,语言习惯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语义方法的不确定,但是,在法律解释中利用这种变化,也可以使法律适应于时代变化。

使用语义方法需要有关材料,这种材料主要由有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关于语言使用习惯或其他相关语言背景的材料所构成。

系统类解释方法

系统类解释方法包括六种,即上下文和谐的方法、判例方法、类比方法、逻辑-概念的方法、一般法律原则的方法和历史方法。

3、上下文和谐的方法

基本含义:如果一项法律规定属于一个更大的系统--无论是一项法律还是一组相关的法律,那么就应该把这一项或一组法律视为一个完整和谐的体系,把所要解释的法律规定作为其中的一个有机部分、根据上下文的联系予以解释。

这里的“上下文”,构成了法律解释的一种语境。构成这种语境的主要因素是:同一法律同一部分的其他规定,同一法律其他有关部分的规定,以及不同但紧密相关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上下文因素考虑的结果,可能确认某种普通含义或专门含义,也可能支持一种与普通或专门含义不同的特定含义,即在语词或词组存在歧义和模糊或者具有开放性评价色彩从而没有确定的普通或专门含义时,澄清并决定其含义。

上下文和谐的方法在各国的法律解释实践中常常获得使用,因为制定法一般都不是由一两个句子所构成,而且,只有一两个部分的制定法和完全孤立的制定法也越来越少见。同时,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中之所以具有效用,是因为它建立在同一律和不矛盾律的基础之上。具体说来,它取决于三个前提条件:其一,一个理性的立法者会在立法中意图做到整个法律体系的连贯统一;其二,一个语词或词组在同一制定法的不同部分中具有相同含义;其三,具有权威的不同场境因素相互间具有和谐性。

4、判例方法

基本含义:如果一项法律规定在先前的司法判决中曾有过适用或解释,就应该遵循此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判例具有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其实不然。判例不仅在普通法系国家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而且在当今的绝大多数法典化国家实际上也同样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存在严格的“遵循先例”学说,判例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是司法判决中最经常使用的材料,其运用属必须。在大陆法系国家(除法国外),虽然不存在“遵循先例”的正式规则,但基于法院司法活动的连续性,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公平原则,以及法院的等级体系,判例同样在司法判决中具有影响力。例如,在阿根廷、德国和瑞典,与案件相关的判例必须援引,否则就构成法律上的错误;在意大利、波兰和芬兰,判例的使用虽然不是必须,但相当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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