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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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就狭义的法律解释而言,其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等)、社会学解释。

就此三类法律解释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原则上,狭义的法律解释应当从三个方面人手展开,即从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探求立法目的、社会效果等考量。

而这三个步骤既是法律解释的程序,也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顺序。

依据这三个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大体上依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的顺序依次进行。

(一)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文义的“射程”。

法律解释学与一般的解释学的区别在于,其并非要确定文义的确切含义,而是要借助于各种方法来确定文义可能的含义。

这种可能文义的范围似乎带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这正是法律解释学所要解决的问题。

确定文义的可能含义要求确定解释对象的核心文义与文义的边缘范围。

例如,机动车的概念,其核心的文义是指轿车、卡车等以非人力作为动力来源的,专门从事公共道路客运、货运运输的车辆。

其边缘范围包括新能源机动车等。

为什么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应当作为法律解释的第一个步骤?这主要是考虑到如下几点:一方面,确定法律可能文义的范围是成文法国家适用法律的前提,适用法律必须首先要解释法律的文义。

确定可能的文义范围才能为法院判决的准确性提供依据,从而维护法律适用的权威性、统一性。

首先确定法律可能文义的范围也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性。

例如,在刑法中,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法官适用法律时必须界定刑法上“犯罪”概念的可能文义范围,以决定该概念的射程。

在民法上,也应当采用相同的规则。

从解释的客观性出发,法律解释应当依据文本来进行,不能脱离文本任意解释立法目的,毕竟目的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在脱离可能文义的情况下随意解释立法目的,就可能导致司法对立法的僭越,可能会以法官的意志来代替立法者的意志。

《法律解释方法》课件

《法律解释方法》课件
的理解存在分歧。
因此,在采用主观目的解释方法 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谨 慎判断,避免过度解读或误读立
法原意。
客观目的解释方法
06
客观目的解释方法的定义
总结词
指根据法律自身的目的所做的解释。
详细描述
客观目的解释方法是指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根据法律自身的目的和宗旨来进行解释。这里的“目的”是指立法者 在制定法律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效果,而不是指解释者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或看法。
解释方法。
当法律条文与其他条文存在明显 的逻辑关联或冲突时,可以采用
体系解释方法。
在进行法律修订或立法解释时, 为了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 致性,可以采用体系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方法的限制
体系解释方法可能受到法律体 系本身缺陷的限制,例如法律 漏洞、法律冲突等问题。
体系解释方法需要充分了解整 个法律体系,对于法律体系不 完整或存在缺陷的情况,解释 结果可能不准确。
解释结果应当公正、公 平地对待各方利益,不 能偏袒某一方或违反公
平正义原则。
文义解释方法
02
文义解释方法的定义
文义解释方法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的方法。它强调尊重立法者 的原意,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不加入任何主观判断或价值判断。
文义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客观、准确的解读,不进行 任何超出字面含义的引申或推导。
当法律文本的含义存在歧义或模糊时,可以采用主观目的解释方法来明确其含义。
在法律实践中,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原意发生冲突时,也可以采用主观目的解释方法来解决 冲突。
主观目的解释方法的限制
主观目的解释方法存在一定的局 限性,因为立法原意往往难以确
定。

举例说明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

举例说明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

举例说明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
一、文义解释(语法、文法、文理解释)。

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是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平、合理。

所谓“望文生义“、“咬文嚼字”。

二、历史解释。

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目的是探求某一个法律概念、条文、制度,甚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规定进法律体系中来。

三、比较解释。

利用外国的立法例和和判例学展开解释。

比如刑事责任年龄,是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的,同时解释者会考虑到其它国家大陆体系的相关规定以求深化理解,这属于比较解释。

四、体系解释(逻辑、系统解释)。

将被解释的法条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系争大条与其它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进行解释。

比如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那么被害人是否属于证人?刑法里没有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和证人分别规定,所以按照体系解释,认为被害人不属于证人是合理的。

被害人做伪证也不构成伪证罪。

五、目的解释。

其一,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是指以一定的立法资料为根据,探究立法者当时的立法意图。

比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是指他人而不包括自身。

立法者的意思,自杀不构成犯罪,应用的就是目的解释。

其二,客观目的解释,探究法律自身的目的,即内在于法律的目的。

比如走私淫秽物品罪,是以传播和盈利为目的,如果只是自己观看,则不构成犯罪。

在诸多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可以说是法律解释的“桂冠”,在其它解释方法都得不出满意或合理的答案时,目的解释就粉墨登场了。

法律解释方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解释方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张三(以下简称“张三”)于2012年1月入职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张三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12月,张三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公司同意张三离职,但要求张三在离职前完成一项紧急研发项目。

张三表示自己已经完成工作,无需再为公司承担任何工作责任。

公司认为张三未完成项目,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张三离职补偿金。

张三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公司提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离职前需完成所有工作任务,否则不予支付离职补偿金。

张三则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其已经完成工作任务,无需再承担任何工作责任。

二、法律解释方法本案涉及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确定法律规范的意义。

2. 体系解释:从法律规范的整体结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解释,以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

3. 目的解释:根据立法目的、立法精神等来解释法律规范,以更好地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

4. 习惯解释:根据社会习惯、行业惯例等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5. 司法解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三、案例分析1. 文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文义解释,张三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

2. 体系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四)劳动者本人因家庭、健康等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在法学领域,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至关重要的。

准确解释法律的方法可以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介绍法学中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一、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最常见和基础的法律解释方法。

它从法律文本本身入手,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分析,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文本解释法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表述和字面意义的解释,依赖于文字的规定。

二、历史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强调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背景和制定目的,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渊源和相关文件,揭示法律立法者的初衷和动机,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历史解释法可以帮助理解和解决法律条文中的模糊和不明确之处。

三、制度解释法制度解释法注重法律条文与整体法律制度的协调和一致性。

它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整体结构和相关规则的分析,给予法律条文以合理的解释。

制度解释法认为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具有整体性和一贯性,维护法律制度的稳定性。

四、比较解释法比较解释法是通过对法律条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类似法律的比较研究,来寻求合理的解释和适用。

比较解释法将国际法和外国法律作为参照,借鉴他国的解释经验和做法,来解决本国法律的问题。

五、逻辑解释法逻辑解释法注重法律条文的逻辑内在性和合理性。

它通过对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和推理关系的分析,寻求合理的解释和推理方法。

逻辑解释法要求解释者具备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能够从法律条文中揭示出逻辑关系和推导出合理的结论。

六、目的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强调法律条文的制定目的和达到的目标,通过对法律的目标和意义的研究和分析,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目的解释法要求解释者在理解法律条文的同时,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图和社会需求,追求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公正。

七、实践解释法实践解释法是指参考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解释方法。

它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和裁决的分析和归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

实践解释法使法律解释与实际案件有机结合,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方法解释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方法解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同村村民,双方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2019年,张三在自家土地上种植了蔬菜,并搭建了简易大棚。

同年10月,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在其土地上搭建大棚,占用张三的土地。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纠纷,但李四拒不配合。

于是,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大棚,恢复原状,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张三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侵权?2. 张三的损失如何认定?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方法解释1. 文义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本案中,张三拥有自家土地的使用权,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在其土地上搭建大棚,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

2. 系统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占用其土地搭建大棚,其行为具有过错,且侵犯了张三的物权,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

因此,从系统解释的角度来看,李四应承担侵权责任。

3. 目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占用其土地搭建大棚,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因此,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法院应判决李四拆除大棚,恢复原状,以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 价值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在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具有过错,且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因此,从价值解释的角度来看,法院应判决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法律方法解释,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李四立即拆除在其土地上搭建的大棚,恢复原状;2. 李四赔偿张三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元。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法律分析: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

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的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

(2)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依次不能得以终局地确定个别解释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如何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法律位阶: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

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

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

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包括纯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原意解释、固定解释、实质论解释、法理解释和立法者意图解释等。

1. 纯文本解释:即根据法律规定所表述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和理解。

2. 历史解释:即考察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演变过程和制定目的,从历史渊源出发来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

3. 原意解释:即寻求法律规定制定时的原意和目的,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来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

4. 固定解释:即将一些关键词、用语等进行统一的诠释,形成一种固定的解释意见,作为标准解释。

5. 实质论解释: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精神和价值取向,采用一种更加宽泛、灵活的解释方式,强调法律规定背后的实质性内容。

6. 法理解释:即从法律原理和规则的角度出发,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

7. 立法者意图解释:即结合立法者对法律规定的设计意图和政策目的,解释法律规定的涵义,从而推断立法者对某一事项的立场和态度。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 文本解释: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是通过阅读和分析法律文件的文字来理解其含义。

这包括考虑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逻辑和语境,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以获得综合解释。

2. 情境解释:法律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适应特定情境和目的而制定的。

情境解释方法通过考虑法律的制定目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和应用领域等因素来解释法律的含义。

3. 先例解释:法律制度通常基于案例法原则,即法官对过去类似案例的判断和解释对当前案件的决策具有约束力。

先例解释方法通过考察过去的法律案例和判决,以及法院对问题的解释和理解,来解释当前案件的法律含义。

4. 国际法解释:在涉及国际法的情况下,国际法解释方法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解释通常基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实践和相关的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的判例。

5. 司法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表的解释意见对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解释方法通过分析法官的判决理由、解释和比较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的观点,来解释法律的含义。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它们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相互结合,以便更全面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含义。

法学解释方法

法学解释方法

法学解释方法
法学解释方法是指用于解释和阐明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的方法。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法学解释方法:
1. 文义解释: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遵循法律文本的通常理解和解释。

2. 体系解释:将法律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考虑其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关系,以确保解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3. 历史解释:参考法律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和立法过程,了解法律的起源和演变,以解释当前法律规则的意义。

4. 目的解释: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来解释法律规则,考虑法律制定时所追求的目标和意图。

5. 比较法解释: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提供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理解。

6. 案例法解释:依据过往的司法案例和判例来解释法律规则,遵循先前法院的判决和解释。

7. 利益平衡解释:考虑不同利益方的权益和利益冲突,通过平衡各种利益来解释法律规则。

这些解释方法在法律实践中常常相互结合使用,以达到对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环境可能会强调不同的解释方法,但总体目标是确保法律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公正性。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法律解释即文义解释,其解释方法有平义解释、专门含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在适用顺序上,平义解释和专门含义解释处于第一优先适用的地位,其中专门含义解释又优于平义解释。

体系解释处于第二顺序,目的解释为第三顺序。

关键词:法律解释,文义解释,适用顺序本文所说的法律解释的概念取的是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一书中的定义:“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现出来。

[1]”同时吸纳了陈金钊对于文义解释的观点:“只要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语词,所使用的方法是发现,姿态是对法律服从,解释结果没有背离可能的文义,就属于文义解释。

”[2]结合这两个定义,本文中的法律解释其实就是文义解释,本文所探讨也就是文义解释中各解释方法的适用。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文义解释不是和其他解释方法并列的吗?怎么会包含其他解释方法呢?这个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对法律解释定义的不同而产生,如果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只是法律文本,那么法律解释从来就只有一种,就是文义解释。

如果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不仅限于法律文本,那么法律解释的方法就有文义解释和伦理解释。

因为坚持了法律解释的对象只是法律文本,那么法律解释也即文本解释就成为了可能,那么填补法律漏洞的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补充就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

而各种伦理解释的方法都服从于文义解释这一大的前提,以法律文本为出发点和归属点,所以法律解释最终的目的就是确定法律文本语言的含义。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但也是法律解释终点。

[3]”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将法律解释与文义解释等同起来,同时将文义解释中的平义解释和专门含义解释,以及伦理解释中各解释方法进行取舍,将法律解释的各方法做如下分类:1.按照法律解释方法的深度(纵向区分),分为平义解释、专门含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这里需要对平义解释做一个单独的说明,根据苏力的文章,即“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阅读法律文本的人追求法律文字的习惯的和通常的含义。

法律解释的八种方法

法律解释的八种方法

法定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就是法定解释。

法定解释也叫正式解释,就是指特定的机构、组织对法律进行解释,比如法律的制定机关,法律的执行机关等,这些法定解释是有权解释,一旦做出了,对所有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法定解释也是效率最高的解释了。

2.学理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二就是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也叫非正式解释,是指由一些学者或者专家根据个人的理解对法律条文进行的解释,这些解释对所有人都不具有约束力,属于一些学理的理解解释。

3限制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三就是限制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字面意思来解释,也就是在解释的时候,要紧扣字面意思,不能自己想当然的做一些扩大解释,解释出来的寓意甚至比字面意思都还要窄一些。

4.逻辑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四就是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就是指根据逻辑推理的方法,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逻辑推理本就是一种推理学,按照逻辑的推理方式去理解法律条文,然后做出一些法律解释,这也仅是一种理解,还是不具有约束力。

5.历史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五就是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制定的历史背景以及法律渊源来推断法律条文的具体意思,这种解释其实也是一种推断性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6.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六就是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制定的目的作为出发点来解释法律条文,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所以在解释法律时从目的出发,可以最大限度的接近立法者的本意,但这还是属于推理解释7 .系统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七就是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范的地位或者在法律中的作用作为出发点来解释法律条文,系统解释一般不是孤立的解释,必须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去纵观整个法律体系,去推测立法者的本意,去了解法律的内涵。

.。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一、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实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基础性方[1]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四种方法。

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语义解释等。

顾名思义,它是指解释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文义[2]解释的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

历史解释,或称沿革解释,是指通过商量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体系解释,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部门法律或者整个法律体系出发,将需要解释的条文放进其中,利用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解释相关法律,就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解释方法,并不是只能单一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但是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一致,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就需要解释者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上有一个排序。

一般说来,解释者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是文义解释;假如以此解释方法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不能令解释者满意,解释者还可以依次使用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二、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在德国、日本与我国刑法学的认知中,具有不同的分类。

德国刑法教义学将基本方法分为四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还增加合宪性解释的方法。

日本刑法学在刑法教科书中一般不会对基本方法进行分类,而是商议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

我国刑法学中,传统理论将基本方法分为两类: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具体划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当代学者中,陈兴良教授的分类对传统理论既又继承又有转变,其将基本方法划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限制[3]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四种;张明楷教授认为:“接受形式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接受实质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4]释。

法理学 法律解释

法理学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二、法律解释的分类三、法律解释的原则四、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法律解释的功能(或意义)1.是法律适用的必要前提2.是克服实定法僵化的有效途径3.是完善法律的有效ぼ段(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1)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

(2)立法的滞后性与法律漏洞的存在。

(3)法律规范的冲突。

(4)法律价值的隐藏。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正式解释,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法定解释与被解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它包括: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②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行政法规、规章所进行的解释;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进行的解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制定的规章所进行的解释。

【案例解析】立法解释的提请主体,(1)根据《立法法》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立法解释要求的主体有:“一府”(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两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委”(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2)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有向国务院提出立法解释要求的主体有: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①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②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

民法的解释方法

民法的解释方法

民法的解释方法1)限制解释。

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

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

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依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民法的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其一,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这种形式主要是对法律规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的解释,如《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属此类解释,其他如《民法通则》第154条对“期间”的解释、《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解释、《合同法》第11条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担保法》第92条对“不动产”“动产”的解释、《著作权法》第52条对“复制”的解释等,均属此类。

其二,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立法逐一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

其三,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进行解释。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实践中,只出现过第1种形式的立法解释,第2、3种形式的立法解释尚未发现,殊为遗憾,但这一事实只说明我国的立法机关还没有充分行使其立法解释权,大量的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推让给了司法机关。

有学者认为在立法会议上所作的立法说明也属于立法解释(如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7]者认为这种说明并无适用上的约束力,不能认为是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权应当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唯一能对立法进行司法解释并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的机关。

由于我国立法的长期滞后与不完善,无法适应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很早就开始了对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的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过多的司法解释的确有司法权僭越立法权之虞,也不利于权力的分工与制衡原理,并易诱发司法权滥用及司法腐败,因此人们对司法解释颇有微词,并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律渊源。

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内容提要:法律解释是一项严肃、复杂的工作。

为了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必须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

本文中,笔者采用历史的、比较的和枚举的方法对法律解释的方法作了一番细致而艰辛的研究。

最后得出结论:所有的法律解释方法,都可归结于文义解释的方法、黄金规则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这五种基本方法。

关键字:文义解释黄金规则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目录:一、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意义二、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三、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定义四、五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五、五种法律解释方法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六、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的评价一、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意义正如学者胡土贵所说的:“法律解释是一项严肃、复杂的工作。

为了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必须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笔者为了叙述方便,在下文采用了历史的、比较的和枚举的方法,来对法律解释的方法作一番细致而艰辛的研究。

二、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首先,笔者从历史方法入手,介绍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

从世界范围来讲,对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学术研究,应归功于西欧罗马法复兴运动。

早在中世纪中后期的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就已开始。

11世纪末出现的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注重对罗马法的文义解释,通过区别、扩张以及限定等方法来构筑罗马法解释体系,12世纪后半叶开始法国奥尔良和蒙培利埃在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基础上陆续形成了评论法学派;而13世纪后半叶出现的意大利评论法学派(又称后注释法学派),则在先前罗马法解释的基础上融入了逻辑推理思维。

16世纪初,在西欧罗马法全面复兴的带动下,法国又出现了人文主义法学派,该学派又将哲学的、文学的、考古学的、历史学的以及比较的方法融入法律解释研究领域。

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在对条约解释时,又提出了2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

他在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见何勤华等中译本230页以下,上海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二编第十六章“条约的解释”部分写道:“恰当的条约解释规则应当从最可能的迹象得出各方的真正意图。

法条解释的方法

法条解释的方法

法条解释的方法
法条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几种常见的方式。

1. 文字理解:即通过对法条的语义和词义进行解读和理解。

该方法主要依据法条的表述,通过对关键词语、词组、句子结构等进行分析,来推断法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2. 语境理解:即将法条放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文本的语境中进行理解。

法律是一个系统,法条所在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条文、法律原则等都可以提供法条解释的参考依据,从而更准确地理解法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3. 制度性解释:即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原则与精神进行综合解释。

法律制度是法条的背景和框架,法条的制定意图、目的和立法目标也是法条解释的重要依据。

因此,通过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理解法条的立法意图和目的,可以对法条进行更深入的解释。

4. 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法条的解释和适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可以通过审理类似案件的判决、裁定、意见书等,以及法院公开发表的解释性文件,来解释法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条表述的模糊性和不足,对于法律实践有着指导和约束作用。

总之,法条解释的方法综合考虑法条自身的表述、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立法目的以及司法实践,以达到准确解读法条含义和适用范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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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解释方法(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的路径。

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也就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

法律解释操作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当我们面对一个法律文本考虑如何就其含义提出某种解释主张或论点时,也就面临了寻找和选择解释的适当路径的问题。

然而,仅此来理解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还不够。

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法律解释的实际操作若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活动,就不能不考虑以下四个相互关联、互相包含的问题:解释的可行路径问题--以什么方式、从什么角度进行解释或者说提出解释主张或论点;解释活动的规范问题--进行解释活动应该遵循什么准则或规则;解释结果的形态问题--提出什么样的解释主张或论点,以及解释结果的理由问题--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解释。

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达为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2、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所应该遵循的准则;3、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结果--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4、法律解释方法是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

当然,虽然在逻辑上可以把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一分为四,区分它的四种“面相”,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需要将它们“合而为一”来对待:法律解释方法既是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又是解释操作所应遵循的准则,同时还是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以及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

因此,在表达中,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路径、解释准则、解释论点的形态或解释理由是可以相互臵换的;在含义上,这四种不同的主题词用语是相互隐含、内在关联的,明示其中一种,也就蕴含着其他三种。

例如,如果解释者提出某种形态的法律解释论点(如普通含义的解释论点),那么在这种形态的解释论点中就蕴含着相应的解释路径(普通含义的解释路径或方式)、解释准则(普通含义的解释准则)和解释理由(普通含义的解释理由或论据)。

揭示了法律解释方法的四种基本含义,也就同时说明了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操作中所具有的四种基本意义或重要价值。

同时也就使得对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有了一种基本的规定性。

很显然,对法律解释方法的探讨,不仅是对法律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的探讨,同时也意味着对法律解释所应该遵循的准则、所可能采取的论点形态以及所能够依据的理由的探讨。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具体的法律解释是不是有效,是不是能够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和社会中得到认可,从而具有法律效力,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从法律解释方法的正当与否来分析。

理由很清楚:法律解释方法为法律解释操作提供了合理可行的路径、应该遵循的准则,为具体法律解释论点的构建提供了一般形态和支持理由。

从法律解释的实践看,解释者总是通过一定的或“适当的”方法解释法律或构建法律解释论点,这些解释方法及其运用可以归入不同的类型,它们的解释效力或证明力最终可以通过在其背后起支撑作用的各种基本价值加以说明。

按照一项比较法研究的成果,[1]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解释实践中,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类十一种:语义类解释方法包括两种,即普通含义的方法和专门含义的方法。

1、普通含义的方法基本含义:如果法律规定所用的是普通语词或词组,而且在普通语言中是明白的(intelligible),那么除非有充分理由作出其他不同解释,就应当以普通说话者的理解为标准作出解释;如果可供选择的普通含义不止一个,那么在解释中应该优先考虑和采用相对比较明显的普通含义--最常见的是运用下面所说的上下文和谐的方法,指明哪一种含义最为适当。

2、专门含义的方法基本含义:如果法律规定所用的是专门语词或词组,或者具有专门含义的普通语词或词组,那么就应该从专门含义的角度进行解释。

人类活动的领域是相当广泛的,它既可能是日常生活领域,也可能是专门领域的专门活动。

当人们从事专门活动时,他们往往使用各种专门语言,或者在所用语言的专门意义上进行交流。

专门语词或词组即通常所说的专门术语,它既可能是专门的法律术语,如无罪推定、法定代理、遗瞩继承、诉讼当事人等,也可能是非法律的专门术语。

语词或词组是不是具有专门性,是不是在专门的意义上被使用,通常可以根据它所在的上下文、它在法律中使用的历史来确定。

专门法律术语的标准含义,通常可以由经过法律训练者来识别,但是,这种术语的相关历史也可以是决定性的。

非法律专门术语的标准含义,可能是明显的,也可能不是明显的,如果是后者,就需要诉诸某种事实证明。

在法律解释实践中,语义类解释方法最具有决定性,使用的范围也最为广泛。

之所以如此,可有不同层次的原因,仅从法律规定与语言的关系来看:法律条文由语词构成,要解释条文就必须诉诸语词,由于法律条文以普通语词或专门语词写成,解释者诉诸于这些语词的标准含义就可想而知;同时,语言是交流的工具,语词的标准含义是由人们使用语言的习惯决定的,可以认为,立法者在选择法律用词时同样也遵循语言习惯。

当然,语言习惯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语义方法的不确定,但是,在法律解释中利用这种变化,也可以使法律适应于时代变化。

使用语义方法需要有关材料,这种材料主要由有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关于语言使用习惯或其他相关语言背景的材料所构成。

系统类解释方法系统类解释方法包括六种,即上下文和谐的方法、判例方法、类比方法、逻辑-概念的方法、一般法律原则的方法和历史方法。

3、上下文和谐的方法基本含义:如果一项法律规定属于一个更大的系统--无论是一项法律还是一组相关的法律,那么就应该把这一项或一组法律视为一个完整和谐的体系,把所要解释的法律规定作为其中的一个有机部分、根据上下文的联系予以解释。

这里的“上下文”,构成了法律解释的一种语境。

构成这种语境的主要因素是:同一法律同一部分的其他规定,同一法律其他有关部分的规定,以及不同但紧密相关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上下文因素考虑的结果,可能确认某种普通含义或专门含义,也可能支持一种与普通或专门含义不同的特定含义,即在语词或词组存在歧义和模糊或者具有开放性评价色彩从而没有确定的普通或专门含义时,澄清并决定其含义。

上下文和谐的方法在各国的法律解释实践中常常获得使用,因为制定法一般都不是由一两个句子所构成,而且,只有一两个部分的制定法和完全孤立的制定法也越来越少见。

同时,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中之所以具有效用,是因为它建立在同一律和不矛盾律的基础之上。

具体说来,它取决于三个前提条件:其一,一个理性的立法者会在立法中意图做到整个法律体系的连贯统一;其二,一个语词或词组在同一制定法的不同部分中具有相同含义;其三,具有权威的不同场境因素相互间具有和谐性。

4、判例方法基本含义:如果一项法律规定在先前的司法判决中曾有过适用或解释,就应该遵循此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判例具有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其实不然。

判例不仅在普通法系国家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而且在当今的绝大多数法典化国家实际上也同样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在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存在严格的“遵循先例”学说,判例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是司法判决中最经常使用的材料,其运用属必须。

在大陆法系国家(除法国外),虽然不存在“遵循先例”的正式规则,但基于法院司法活动的连续性,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公平原则,以及法院的等级体系,判例同样在司法判决中具有影响力。

例如,在阿根廷、德国和瑞典,与案件相关的判例必须援引,否则就构成法律上的错误;在意大利、波兰和芬兰,判例的使用虽然不是必须,但相当常见。

5、类比方法基本含义:如果一项法律规定与同一法律或法典的另一些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或法典的相似规定有明显的可类比性,那么即使涉及对其普通含义的重大扩张或背离,也应该以确保与这些规定的意义(从它们自身看,或者从先前对它们的司法解释看)相同的方式来解释。

类比方法植根于法律连贯一致的考虑,以及法律面前平等的理想。

当然,一般说来,类比方法不应用来扩展刑法禁止的范围(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用来扩展关于征税的制定法规定,或者扩大制定法明确设定的例外。

这是对类比方法在适用范围上的基本限制。

6、逻辑-概念的方法基本含义:如果法律规定中使用了众所公认并在学理上有详尽阐述的一般法律概念,就应该以保持该概念在整个法律体系或相关法律部门中的一致使用的观点来解释。

逻辑-概念的解释方法(如对“契约”、“公司”等概念的解释)的根据是,在没有特定情况时,概念在体系中的适用要一致。

7、一般法律原则的方法基本含义:如果有一项或几项一般法律原则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主题,那么在适当衡量原则在一般意义上和在问题发生的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程度的基础上,应该赞同与原则最为一致的解释。

一般法律原则论点的效力,不仅来自原则在本质上所具有的权威特性,而且还来自实体或程序上连贯和谐的系统考虑。

这种一般原则大致说来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类:(1)独立存在或者被假设为立法意图的实体道德规范,这种规范有些曾在法官解释制定法时被运用,比如,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继承人谋杀遗瞩人案);(2)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广泛适用的一般主张。

例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上的诚信原则;(3)宪法关于程序和实体的一般主张,它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广泛适用。

例如,官员在采取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当给予公平的告知(fair notice)和公平的听取(fair hearing),属于程序法上的一般原则;保护结社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受基于种族或宗教原因的歧视的权利和自由迁徙的权利,属于实体法上的一般原则。

当然,以上三类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当然会有变化。

这些原则的法律特性可能基于宪法、一般的制定法或者非宪法性的判例法(在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地方),也可能基于流行的法律传统。

在解释问题发生的法律领域,它们可能是实际运作着的,也可能是潜在于法律实践的背景之中的。

8、历史方法基本含义:如果对一项或一组制定法的解释逐渐并最终变成是按照对其要点和目的、或者对其所体现的正当性观念的业经演化了的历史理解,那么在个案中对该制定法的解释适用应当与这种理解保持一致。

许多制定法或法典都有漫长的历史,比如,《法国民法典》至今已有190多年,美国宪法至今已有200多年,《德国民法典》至今已近100年。

在这过程中,面对各种历史巨变,制定法或法典的许多规定都在发生适时性变化。

历史方法的基本预设是,制定法的演进最终有了与原来不同的含义。

历史方法的效力不是来自语言、上下文和谐或实体和谐等,而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作为一种历史演进的事物,逐渐会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其用语表面含义或者其原初设想的东西。

例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原本绝对禁止贸易限制,但在实行中很早就被“解释”为只禁止不合理的贸易限制,而且在今天也仍然这样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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