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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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是一种重要的概念。

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在解释法律规定的过程中,法官或法学界根据特定的法理原则和法律规定,运用不同的方法去解释法律,以达到更准确、合理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目的。

以下是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一般顺序:1.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法律解释中最重要的一种方法,即根据法律文本本身的语言和用词来解释法律。

在法理上,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明确、具体和清晰的规定,因此,法律的文本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首要方法。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文字的恒定性和明确性,以减少主观的解释干扰。

2.语言解释法:语言解释法是指根据语言的普通含义来解释法律规定。

语言解释法要求对法律中的词语和句子进行普通用法的理解,以使法律文字的意思表达清晰明确。

这种方法注重文本的词语和句子的普通含义,避免歧义和模糊性。

3.系统解释法:系统解释法是指在解释法律规定时,要将具体的法律规定放到整体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来理解。

这种方法要将被解释的法律规定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起来解释,以便达到合理的解释结果。

系统解释法注重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内在的合理性。

4.历史解释法:历史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演变过程来解释法律规定。

这种方法认为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是有一定历史背景和原因的,因此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

历史解释法强调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和目的,以理解法律规定的本意和目标。

5.地域解释法:地域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地域环境和地域文化来解释法律规定。

这种方法认为法律规定是建立在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环境下的,因此要根据特定的地域环境和文化背景来解释法律,以达到更贴近实际情况和符合地域特点的法律适用。

6.情境解释法:情境解释法是指在特定的情境下解释法律规定。

情境解释法要考虑到法律规定适用的具体情况和目的,以解决具体问题和进一步的目标。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实际效果和实质要求。

总之,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思考问题,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具体特点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以准确、合理地解释和适用法律。

法律解释方法于党内法规的镜鉴论析

法律解释方法于党内法规的镜鉴论析

法律解释方法于党内法规的镜鉴论析黄力丹a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b 段磊.论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J].法学评论,2019(05).c 王勇.正确把握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J].理论视野,2017(04).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完善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内法规得以高效实施的有效路径。

中共中央印发的自2013年至2022年间关于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两个五年规划,均体现了对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持续推进的决心。

加大党内法规解释力度迫在眉睫。

其中,党内法规解释方法是制度建设中不可回避的方法论问题。

解释方法的确立与优化,对于明晰文本含义、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大党内法规解释力度的意义(一)有利于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a 因此,属于广义“法范畴”的党内法规,亦强调执行与实施,以充分释放党内法规的活力。

高效的实施以正确的理解为基础。

然而,党内法规具有显著的政治属性,所述概为高屋建瓴指导思想之阐微,决定其语言具有相对模糊的特点b ,无形中增加了理解的难度。

通过解释有利于提升党规文本的明确性,有效防范因理解错误而导致的执行错位,切实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指导依规治党的实践。

同时,党内法规主要约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其行为和思想产生直接指引作用。

加大党内法规的解释力度,有利于全党上下正确理解规范文本和规范要求,降低因个体理解差异引发的文本异化风险,从而达到思想的高度统一,指引广大党员自觉遵守,减少和杜绝选择执行、随机执行的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权威。

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大党内法规的解释力度是提高其执行力的需要,是促进依规治党落地见效的动力源泉。

(二)有助于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

法学方法论 解释顺序

法学方法论 解释顺序

法学方法论解释顺序
法学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近年来在法学界逐渐成为一门显学。

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法律解释的顺序可能因不同的理论和观点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释顺序:
- 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确定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含义。

- 体系解释: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进行解释。

这种方法可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和演变来解释法律条文。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 目的解释: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来解释法律条文。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并考虑立法者的意图。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解释顺序并不是绝对的,在具体应用中可能会有所调整和结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是指根据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来解释法律条文的方法。

文义解释方法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践中,它认为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文字来表达并传达法律条文的意图和要求,因此只需从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入手,即可解决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以下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文义解释方法的原理、适用范围和争议。

首先,文义解释方法的原理是尽量按照字面意义来解释法律条文。

这种解释方法认为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文字来表达意图,因此法律条文的解释应该以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为基础。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持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法律主体可以根据字面意义合理预测和全面了解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约束力。

其次,文义解释方法适用范围广泛。

文义解释方法在法律领域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普通民法关系,法律规范的解释通常可以以字面意义为依据,例如合同法关于甲方、乙方的约定,可以从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出发解释。

其次,在刑法领域,对于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解和适用也可以从字面意义入手,例如刑法对于盗窃罪中的"占有"概念的解释。

最后,在行政法领域,对于行政法规的解释也可以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例如行政法规关于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然而,文义解释方法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法律的字面意义并非总能涵盖法律的全面意图,有时会出现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与法律目的的背离。

例如,一些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可以支持一种行为的合法性,但这种行为与法律的目的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单一地依据字面意义进行解释可能导致法律效果不当。

其次,法律文本常常出现语义模糊的情况,仅凭字面意义难以确定具体含义。

再次,法律条文可能存在错讹和遗漏,依据字面意义无疑会导致法律遗漏甚至混乱。

综上所述,文义解释方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它以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为出发点,用以解决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这种解释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确保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并有助于促进法律规范的一致性。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包括纯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原意解释、固定解释、实质论解释、法理解释和立法者意图解释等。

1. 纯文本解释:即根据法律规定所表述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和理解。

2. 历史解释:即考察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演变过程和制定目的,从历史渊源出发来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

3. 原意解释:即寻求法律规定制定时的原意和目的,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来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

4. 固定解释:即将一些关键词、用语等进行统一的诠释,形成一种固定的解释意见,作为标准解释。

5. 实质论解释: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精神和价值取向,采用一种更加宽泛、灵活的解释方式,强调法律规定背后的实质性内容。

6. 法理解释:即从法律原理和规则的角度出发,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

7. 立法者意图解释:即结合立法者对法律规定的设计意图和政策目的,解释法律规定的涵义,从而推断立法者对某一事项的立场和态度。

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主观解释论之提倡

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主观解释论之提倡

有 主观解释论 和客 观解 释论 的学说 之争 , 有调 和二 亦
者的折衷说的观点 , 下面进行简要梳理。
主观解 释论 在 1 纪 和 2 纪 初期 在 刑 法 解 9世 O世 释论 中 占据 着主 导地 位 , 历史 发 展 的 角度 看 , 有 从 是 其产 生必然性 的。在欧 洲的 中世纪 , 封建刑 法基 于人
性等存在着矛盾 , 要在动态司法实践和静止的刑法典
之 间建立相 应 的对应关 系 , 即正确 的将刑 法适 用于具 体 的司法 实践 , 对刑法 的解 释就不 可避 免 。在 刑法理
论上, 对于 刑法解 释 有 不 同 的解 释 学说 和 观 点 , 刑 对
法 的解释从 解 释的 目标 或解 释 的立场来 看 , 历史 存在
由于这 种 法律 解 释的 主张 以立法 原 意 为认 识 目标 , 企
律 便 随着 时 间的变 化 而 逐渐 地 并 越 来 越 远 地 脱离 立 法 者 而独立 自主 地 生存 下去 , 并逐 渐地失 去 了立 法者 赋 予它 的某 些性 质 , 获得 了另外 一 些性质 。法律 只有
图达 到立 法者 的主 观状况 , 因而 被称 为法 律解 释上 的 主观解 释 理 论 。 主 观 解 释 论 的根 据 主 要 在 于 以下 ①
作者 简介 : , 屈钰 北京师 范大学刑事法律科 学研究院 0 级博士生( 8 北京
保障。法律的这种可示人 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
值的保障。因此 , 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 立法 时表达 的立法 原 意 的理 解 , 即 找 出立法 原 意 。 亦
10 7 ) 0 85 。
刑 法解释的 目标 选择
法 学 论 坛
刑 法 解 释 的 目标选 择

法律解释的方法论

法律解释的方法论

法律解释的方法论
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是法学思维的基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本解释法:法律的首要解释方法是根据法律文件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这包括对法律文件中的文字、词语和短语的理解和解释。

2. 系统解释法:根据法律体系中的整体结构和各个规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法律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方法注重理解法律的整体精神和宗旨,确保各个规则的协调统一。

3. 预期解释法:法律的解释不仅仅关注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考虑法律制定者的意图和目的。

预期解释法通过分析法律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推断法律制定者的意图,并根据法律目的进行解释。

4. 历史解释法: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演变过程,了解法律制定的背景和目的,从而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5. 比较解释法:通过将法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法律进行比较,找到相似点和差异,从而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6. 推论解释法: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则和案例,进行逻辑推理,以确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则。

7. 综合解释法:综合运用上述各种解释方法,以达到最合理的法律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并不是单一的,实际上,它们可以相互补充和交叉使用,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

此外,法官和法学者在实际运用中还会考虑到公正、公平、法律精神等因素,以达到最符合正义和社会利益的解释和裁决。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摘要][关键词]一、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在对条约解释时,提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

他在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第二编第十六章“条约的解释”部分写道:“恰当的条约解释规则应当从最可能的迹象得出各方的真正意图。

有两种方法,一为字面意思,一为推测含义。

这两种方法即可以分开考虑,也可以一并考虑”,除此之外,他还讨论了通常解释(习惯解释)、学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字面解释和隐喻解释、限定解释(狭义解释)和扩展解释(扩大解释)、严格解释和随意解释等问题。

19世纪早期,法国接着又出现注释法学派,这一学派强调,为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现象,就必须运用一些技术,如“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拟制”等,通过扩张解释、限制解释,来使矛盾和冲突的条文相互协调、一致。

1840年,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又在名著《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1页共9页第一卷第四章中详细阐述了他的法律解释论,提出了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

语法解释以将立法者的思考转变为我们的思维的媒介的用语为作为对象,说明立法者使用的语言规则;逻辑解释存在于思想的组合,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关联的逻辑联系之中;历史解释以由现行法律中关于法律关系的各种法规规定的状态为对象,通过这种方式,使新法和旧法互相关联,使旧法适应新的形势;体系解释,强调所有的法律制度以及法规都是一个大的统一体,他们是互相连接、彼此结合、具有内在的联系。

体系解释就是要提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某项法律如何有效地介入这一体系。

萨维尼认为,通过这四种法律解释方法,就可以洞察法律的内容和立法目的,避免适用法律时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

另外,萨维尼还提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立法解释(又包括有权解释和习惯解释)和学理解释等学说,以上思想,对近代西欧乃至日本、旧中国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作者:王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3期摘要法律解释即文义解释,其解释方法有平义解释、专门含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在适用顺序上,平义解释和专门含义解释处于第一优先适用的顺序,其中专门含义解释又优于平义解释。

体系解释处于第二顺序,目的解释为第三顺序。

关键词法律解释文义解释适用顺序作者简介:王晶,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01-02法律解释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必要性在于更好地解决法律实施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一般与具体的矛盾,其是完善立法的需要。

对于法律解释的定义,以及法律解释所采取的方法,法学家莫衷一是。

而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这里,笔者仅抛砖引玉,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本文所说的法律解释的概念取的是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一书中的定义:“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现出来。

”同时吸纳了陈金钊对于文义解释的观点:“只要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语词,所使用的方法是发现,姿态是对法律服从,解释结果没有背离可能的文义,就属于文义解释。

”结合这两个定义,本文中的法律解释其实就是文义解释,本文所探讨也就是文义解释中各解释方法的适用。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文义解释不是和其他解释方法并列的吗?怎么会包含其他解释方法呢?这个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对法律解释定义的不同而产生,如果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只是法律文本,那么法律解释从来就只有一种,就是文义解释。

如果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不仅限于法律文本,那么法律解释的方法就有文义解释和伦理解释。

因为坚持了法律解释的对象只是法律文本,那么法律解释也即文本解释就成为了可能,那么填补法律漏洞的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补充就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

而各种伦理解释的方法都服从于文义解释这一大的前提,以法律文本为出发点和归属点,所以法律解释最终的目的就是确定法律文本语言的含义。

法律解释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法律解释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法律解释解释的原则与方法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条文本身并不是非常明确和具体的,因此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其具体适用范围。

法律解释是裁判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法律解释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与方法。

本文将从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解释的原则1. 文字解释原则文字解释原则是指解释法律条文时,首先应当从法律文字的字面意义出发进行解释。

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解释原则。

法律是以文字形式存在的,因此法律解释首先应当按照文字的字面意义去理解法律条文,确保解释符合法律的原意。

2. 意旨解释原则意旨解释原则是指在法律解释中,应当注重法律的目的和制定立法的意图,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文字的表面含义。

法律条文的制定往往是基于一定的背景和立法目的,因此在解释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便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标。

3. 一般性原则解释原则一般性原则解释原则是指解释法律时,应当参考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即法律体系内的通则和基本原理。

这些一般性原则是法律的核心要义,具有维护法律体系内部一致性和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解释法律时应当参考这些原则,确保解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1. 文本解释方法文本解释方法是指通过分析法律条文的具体措辞和语言表达来解释法律。

这种方法强调解释的客观性和客观性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文字的字面意义和语言表达特点的分析,来确定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2. 系统解释方法系统解释方法是指通过分析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来解释法律。

法律体系是由许多相关联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因此在解释法律时应当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一致性,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3. 历史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是指通过对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来解释法律。

法律的制定通常是基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和需要,因此通过对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图。

试论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试论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试论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主要有文本主义解释、历史主义解释、制度主义解释、人本主义解释、实用主义解释以及富有创造性的解释方法。

首先,文本主义解释是最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之一、文本主义强调依据法律文本字面意思进行解释,以法律规定的外部形式和字义为依据来确定法律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特别注重法律条文的字面解释,不进行主观解释和假设推测,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其次,历史主义解释是以法律条文制定当时社会、历史背景为依据进行解释的方法。

历史主义认为法律规定是一种历史现象,内容和范围应当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相适应。

通过对历史文本、法律起源和发展过程的研究,揭示法律条文的制定目的和时代背景,帮助理解其内涵和适用范围。

然后,制度主义解释强调法律规则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制度主义认为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法律规则的含义和适用必须与法律制度的目标和价值观念相一致。

制度主义解释方法通过分析法律规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揭示其与其他法律规则的关系和内在的逻辑关联,从而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

此外,人本主义解释方法更注重法律对个体权利和社会公正的保障。

人本主义认为法律规则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福祉和幸福,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为了人类的最大利益。

人本主义解释法律强调对法律规则的目的和价值的关注,以及对个体权利和公正原则的尊重。

这种解释方法强调法律与人的关系和社会价值,致力于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另外,实用主义解释方法强调法律规则的实际效果和实际利益。

实用主义认为法律规则的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要以实际效果和实际利益为导向。

实用主义解释法律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目的,通过分析法律规则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和影响,确定其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最后,一些富有创造性的解释方法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采用。

这些方法可能是在其他传统解释方法无法应用的情况下提出的,例如类比法、司法创造、现代解释方法等。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法律解释即文义解释,其解释方法有平义解释、专门含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在适用顺序上,平义解释和专门含义解释处于第一优先适用的地位,其中专门含义解释又优于平义解释。

体系解释处于第二顺序,目的解释为第三顺序。

关键词:法律解释,文义解释,适用顺序本文所说的法律解释的概念取的是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一书中的定义:“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现出来。

[1]”同时吸纳了陈金钊对于文义解释的观点:“只要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语词,所使用的方法是发现,姿态是对法律服从,解释结果没有背离可能的文义,就属于文义解释。

”[2]结合这两个定义,本文中的法律解释其实就是文义解释,本文所探讨也就是文义解释中各解释方法的适用。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文义解释不是和其他解释方法并列的吗?怎么会包含其他解释方法呢?这个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对法律解释定义的不同而产生,如果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只是法律文本,那么法律解释从来就只有一种,就是文义解释。

如果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不仅限于法律文本,那么法律解释的方法就有文义解释和伦理解释。

因为坚持了法律解释的对象只是法律文本,那么法律解释也即文本解释就成为了可能,那么填补法律漏洞的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补充就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

而各种伦理解释的方法都服从于文义解释这一大的前提,以法律文本为出发点和归属点,所以法律解释最终的目的就是确定法律文本语言的含义。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但也是法律解释终点。

[3]”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将法律解释与文义解释等同起来,同时将文义解释中的平义解释和专门含义解释,以及伦理解释中各解释方法进行取舍,将法律解释的各方法做如下分类:1.按照法律解释方法的深度(纵向区分),分为平义解释、专门含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这里需要对平义解释做一个单独的说明,根据苏力的文章,即“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阅读法律文本的人追求法律文字的习惯的和通常的含义。

解释的法律原则与方法

解释的法律原则与方法

解释的法律原则与方法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

然而,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其具体适用和解释常常需要依赖于法律原则与方法。

本文将就解释的法律原则与方法进行探讨,以期深入理解和分析其重要性与应用。

一、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法律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事实以及法律条文进行解析,以确定其适用性和含义的过程。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通过法律解释,可以保证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与效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只有明确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才能使法律具备约束力,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 保护公民权益:法律解释能够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通过解释法律条文,可以清晰划定权责边界,防止公民权益受到侵害。

3. 避免司法裁量的不确定性:法律解释的一项重要功能是避免司法裁量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

通过明确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可以使司法判决更加准确和可预见。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的法律解释原则。

常见的法律解释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文字解释原则:法律应该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

当法律规定的文字明确、运用普遍时,应以文字直接解释;但在会导致不合理或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可以适度进行解释调整。

2. 目的解释原则:法律的解释应该追求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法律规定的主旨和宗旨应当是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益保护。

3. 时代精神和历史背景原则:法律的解释应当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时代精神和历史背景。

在法律解释中,应综合考虑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的需要。

4. 平等原则:法律解释应该追求公平、平等和正义。

对于相同情况下的不同当事人,法律适用应具有一致性和公正性,杜绝歧视和偏见。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指在具体解释法律条文时所应采取的具体做法和方式。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摘要][关键词]一、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在对条约解释时,提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

他在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第二编第十六章“条约的解释”部分写道:“恰当的条约解释规则应当从最可能的迹象得出各方的真正意图。

有两种方法,一为字面意思,一为推测含义。

这两种方法即可以分开考虑,也可以一并考虑”,除此之外,他还讨论了通常解释(习惯解释)、学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字面解释和隐喻解释、限定解释(狭义解释)和扩展解释(扩大解释)、严格解释和随意解释等问题。

19世纪早期,法国接着又出现注释法学派,这一学派强调,为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现象,就必须运用一些技术,如“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拟制”等,通过扩张解释、限制解释,来使矛盾和冲突的条文相互协调、一致。

1840年,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又在名著《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1页共9页第一卷第四章中详细阐述了他的法律解释论,提出了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

语法解释以将立法者的思考转变为我们的思维的媒介的用语为作为对象,说明立法者使用的语言规则;逻辑解释存在于思想的组合,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关联的逻辑联系之中;历史解释以由现行法律中关于法律关系的各种法规规定的状态为对象,通过这种方式,使新法和旧法互相关联,使旧法适应新的形势;体系解释,强调所有的法律制度以及法规都是一个大的统一体,他们是互相连接、彼此结合、具有内在的联系。

体系解释就是要提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某项法律如何有效地介入这一体系。

萨维尼认为,通过这四种法律解释方法,就可以洞察法律的内容和立法目的,避免适用法律时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

另外,萨维尼还提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立法解释(又包括有权解释和习惯解释)和学理解释等学说,以上思想,对近代西欧乃至日本、旧中国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文义解释_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_陈金钊

文义解释_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_陈金钊

文 史 哲JOURNAL OF L I TERAT URE,H I ST ORY AND PH I L OS OPHY 2005年第6期(总第291期)No16,2005(Serial No1291)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陈金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0) 摘 要: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

这一方法涵盖了字面、限缩、扩张、法意、合宪、体系、语法、比较等解释方法。

在文义解释方法之外,还有价值衡量、社会学解释等方法,按照法治对法律人的基本要求,文义解释方法具有优先使用性。

这里的优先不仅包含使用顺序的优位选择,而且还包括解释者应尽量减少使用文义外的其他解释方法。

法治反对那种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不顾常义的添加或转义解释。

关键词:法治;法律解释;文义解释中图分类号:D9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5)06-0144-07 千百年来,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们一直在努力制定完善的法典,而英美法系的法学家们也在凝练判例中的法律规则。

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条款,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都是用文字来表述的。

被说成法律的语词,承载着立法者或者说造法者的想法或目的,这些被表述为法律的文字(言词)影响着人们的思维。

而这种影响一旦占据思维的主导地位,成为影响决策的主导因素,法学家们就把这一过程称为法治①。

据此推断,法治与法律语词的文义联系密切,如果没有语词文义的约束,关于法治的命题便是不能成立的。

从语义学的角度看,法治是围绕着人们对法律语词的理解而展开的。

但人们在理解过程中始终有一个难以克服的矛盾:在理解、应用法律的时候人们究竟是创造还是服从。

依照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服从法律是人们的天职。

法治反对在文义之外注入“新”的意义。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一旦法律不加执行、不加解释,它的存在便无意义”[1](P8)。

解释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在司法过程中,人们或者注重文义,或者重视价值与目的,或者重视现实社会关系,并据此形成了被法学家们所概括的文义解释方法、价值衡量方法、目的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等。

论法律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款和规定进行理解和阐述的过程。

由于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模糊或不明确的情况,因此法律解释在法律实践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法理解释,并阐述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法律解释方法概述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法理解释是常用的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是指根据词语的含义和上下文来解释法律条款的含义。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条款的制定背景、历史演变和相关案例,来解释法律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理解释是指根据法学理论和通说,对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和阐述。

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在法律实践中广泛运用。

在进行文义解释时,需要先确定词语的含义,根据上下文来解释法律条款。

同时,还需要注意不同语境下词语的含义可能存在差异。

文义解释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但有时可能过于拘泥于字面意思而忽略了法律条款的实质含义。

2、历史解释历史解释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条款的制定背景、历史演变和相关案例。

通过历史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款的真正含义和适用范围。

但是,历史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历史背景可能不完全适用于当前的情况。

3、法理解释法理解释是根据法学理论和通说来解释法律条款。

法理解释通常被认为是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的解释方法。

在进行法理解释时,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和法学理论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注意不同法系和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

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在选择合适的法律解释方法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不同案件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

例如,对于历史悠久的案件,可能需要更多地运用历史解释;对于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可能需要更多地运用法理解释。

2、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和精神,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款。

3、法庭或仲裁庭的偏好:不同法庭或仲裁庭可能对某种法律解释方法更为偏好,因此在选择解释方法时需要考虑这种情况。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1、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字义和语法,并按照构成法律条文的词的通常用法来解释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是所有法律解释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解释方式。

2、法律语言比较特殊,介于日常语言和专业语言之间,因此没有专业语言那样的精确度,它总是需要解释的,这既是法律语言的优点也是法律语言的缺点,由此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我们没法通过法律语言直接获得清晰而准确的字义,而必须经过解释。

3、字义解释包括三种:字面解释、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

(二)、论理解释1、我们可以把根据一定的学理和逻辑从法律的精神出发对法律进行的解释称为论理解释。

2、体系解释:从法律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出发,联系上下条款以及相关的规定,从整体上对该条文的意思进行探究,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含义。

3、历史解释: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当追寻、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及其立法目的和动机探究清楚,以立法者的意图作为理解法律文本含义的根本或最终标准。

4、目的解释:按照制定某一法律目的去解释法律的条文。

5、合宪性解释:依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6、比较法解释: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可以用阐述本国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主要应用于民法领域。

(三)、社会学解释1、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述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2、从实践上看,缪勒案在社会学解释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法律推理的功能与作用功能:法律推理的证成功能、解决争端和社会控制的功能、预测功能。

作用:A法律推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1、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

2、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

3、法律推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4、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

5、通过法律推理保证裁判公正。

起诉状中的法律依据的选择和解释方法

起诉状中的法律依据的选择和解释方法

起诉状中的法律依据的选择和解释方法一、引言在起诉状中选择和解释法律依据是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正确选择和解释法律依据不仅能够确保案件获得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指导,还能提高诉讼效率和胜诉的可能性。

本文将从选择和解释法律依据的角度出发,探讨起诉状中的法律依据的选择和解释方法。

二、法律依据的选择方法1.确保依据与案件事实相符在起诉状中选择法律依据时,首先需要确保所选择的依据与案件事实相符。

法律依据应是适用于案件中的具体事实,能够支持原告主张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通过仔细研究案件事实,分析案件中涉及的权益和违法行为,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选择与案件事实最为符合的法律依据。

2.优先选择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选择法律依据时,应优先选择对原告有利的、较为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能够为原告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这需要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关案例以及法律解释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选取能够最大程度维护原告权益的法律依据。

3.考虑法律依据的适用性与实际可操作性除了法律依据的强有力性外,还需要考虑其适用性与实际可操作性。

某些法律依据可能在理论上具备一定的支持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约束或限制。

在选择法律依据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避免选择过于理论化且难以操作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依据的解释方法1.依据文字解释法法律依据的解释可以从文字本身出发,根据法律规定的措辞和表达方式进行解释。

这要求起诉人对法律文本有较为准确的理解和解读能力,遵循一般的语义和文法规则进行解释。

通过仔细分析法律依据的各个要素和要求,确保对法律依据的解释与其文字本身相一致。

2.依据法律解释和裁判理论法律解释和裁判理论是解释法律依据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解释有助于补充法律条文之间的漏洞和不足,裁判理论则可以提供具体和实践的案例指导。

起诉人可以参考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以及相关专业书籍、学术研究等,了解法律依据的解释和裁判理论,并根据具体案件中的具体事实进行具体解释。

法解释方法论

法解释方法论

法解释方法论法解释方法论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方向,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理解,为法律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律师、法学家等法律从业人员都需要掌握和运用不同的法解释方法论,以确保判断和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几种主要的法解释方法论,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以及价值解释。

一、文字解释文字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础方法之一,即从法律文本字面上的表述来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

文字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确定性,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是法律解释的首要依据。

在文字解释中,需要注重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词义的常规解释以及惯用语的理解。

文字解释的优点在于可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但也容易忽略法律规定背后的真实意图和社会目的。

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和制定过程来解释法律的含义。

历史解释认为法律规定是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法律的意义和目的可以通过了解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和制定过程来理解。

历史解释要求将法律规定放置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进行理解,通过考察法律规定的原始目的和立法者的意图,来解释法律的含义。

历史解释的优点在于可以还原法律规定的制定目的和原始意图,但也容易局限于特定历史时期,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

三、制度解释制度解释是从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和内在逻辑来解释法律的含义。

制度解释认为法律规定是法律体系内的一部分,需要将其放置在整体法律体系中进行理解。

制度解释通过分析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规则和价值,来解释法律规定的内涵和外延。

制度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尤其关注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和平衡。

制度解释的优点在于可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和稳定性,但也容易忽略特定法律规定的具体特点和现实需求。

四、价值解释价值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所体现的价值观和社会伦理来解释法律的含义。

价值解释认为法律规定是社会共识和价值导向的体现,需要考察法律规定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和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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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在规则与事实发生冲突时,借助于法律技术,例如类比推理、法律发现以至于立法等手段。

来弥补那些在立法过程中没有被立法者所发觉的法律漏洞,从而起到一种调和作用,以期消除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不同步。

与此同时,借助法律解释方法还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填补规则不确定而出现的权力真空。

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解释等。

学者们对于适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先后顺序已经形成了一个大致的共识,即:文义解释具有严格的优先性,若文义解释的条件得到满足,它就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被采用;只有具备足够的理由对文义解释的结果表示怀疑时,才有条件考虑上下文解释和体系解释;而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则通常是最后的选择。

这一解释间的排序虽然确认了某种解释方法相对于另一种解释方法具
有优先性,却难以回答在何种情况下,后位的解释方法可以取代前位的解释方法。

当面对疑难案件时,其判决将是充满未知数的,进而导致司法过程不具有可预期性,不利于司法的稳定。

但不可否认的是,借助于法律解释,司法可以巧妙地回应一些深刻的社会麻烦,并有助于缓解传统的司法意识形态对疑难案件的判决所施加的压力。

在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人们往往偏向于从法律文本的范围内去完成解释,因为这只需要考虑较少的解释因素,并可以使解释的结果一目了然。

这种逻辑体现的是形式合理性,即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然而这种形式合理性的缺陷表现在,它试图把实体性问题作为程序性问题来一并处理;而且疑难案件的判决一般都需要综合权衡法律内外的各种复杂因素。

司法中的法律解释并不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甚至主要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

法官必须兼顾法律规则与个案案情,平衡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法律解释就是要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下面通过分析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来解释在判决疑难案件时如何选择解释方法。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但他担心祖父再婚会变更遗嘱从而使他一无所有。

帕尔默的罪行被发现后遭到指控并被法官判处监禁,但遗留下来的问题却成了让法官头疼的难题:帕尔默是否仍享有继承祖父遗产的合法权利?由于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失去继承资格,而且,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审理此案的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知道帕尔默要用毒药杀害他,他或许会将遗产分给自己的女儿们,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帕尔默的祖父即便知道帕尔默要杀害自己,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分给帕尔默。

纽约州的遗嘱法的相关条文本身并无不当,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因为对法官们来说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审理该案另一位法官厄尔对此却持相反意见,他认为立法者的意图对实际法规有重大影响。

法律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律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

法官不能在立法者未能预料到的事情上曲解立法者的意图。

厄尔法官还引用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占了优势,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厄尔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

格雷法官所理解的法律就是制定法文本,法律的含义也自然取决于文本的字面含义。

厄尔法官则认为,真正的法律并不局限于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也可以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格雷法官和厄尔法官表面看来是在争论法律的具体含义,而实质上是在争论用以确定法律含义的根据和原则。

在波斯纳看来,争论的焦点是格雷法官所坚持的尊重遗嘱意愿的原则和厄尔法官所发现的任何人不得以恶性获利的原则之间的冲突。

两位法官之间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争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两位法官对法律含义理解上的分歧?这个意外的谋杀事件使法官们预感到严格依法判决将会给案件带来一个不好的结果――谋杀者将会从其恶行中获利;但如果追求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剥夺谋杀者的继承权,将会迫使法官放弃法律,这就
造成了法官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两难选择。

格雷法官更加注重形式合理性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做出了忠实服从法律的选择:尽管法律在某些地方不尽如人意,社会既然选择了服从规则治理的法治模式,那么因规则自身的认识缺陷而导致的个案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的欠缺就是理应为此付出的代价。

厄尔法官更加注重的是实质合理性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他注意到的是一个相反的事实:若判决帕尔默胜诉,这将给社会造成一种极为不好的激励,因为如此判决会使人们觉得,法律似乎允许人们用谋杀被继承人的方式尽快实现遗嘱上的继承权,这显然立法的意图背道而驰。

法律如果站在公众意见的对立面,这对法律和司法而言都无疑是致命的,使得维护法律和司法正当性的努力反而显得有些虚伪。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解释方法的排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所谓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只是说前位的解释方法比后位的解释方法具有更多地被采用的几率。

因此,对解释方法的排序并不是规范性的,而是描述性的。

在帕尔默案的判决过程之中以及格雷法官和厄尔法官的争论之中,我们可以发现解释方法的踪影,但却看不到排序被期待具有的那种方法论意义。

追求形式合理性是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

恪守规则虽然使司法显得有些呆板,因为它对各种灵活应变的措施保持着一种防备;遵循先例则使司法看上去很固执,因为它的隐含意义就是拒绝纠正错误。

即便如此,司法的形式合理性的确具有许多重要的社会价值:法律如果朝令夕改,就会给司法者、执法者以及普通民众带来不便,频繁变化的法律将很难获得人们的普遍遵守和惯常服从。

如果司法过程考虑太多法律之外的因素,法官的判决乃至法律自身就会变得相当不稳定。

如果法律外的因素霸占了法律的领域,法官就会取代立法者的位置,法治社会的权力格局以及法律自身的权威都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仅有稳定性和确定性毕竟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满足社会发展和变革提出的要求。

法律应当保持稳定,但也不能与频繁变迁的社会现实彻底脱节。

为了保持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有效联系,司法还必须对法律之外的各种因素予
以适当的关注。

在法律限度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应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满足实质合理性的要求,法官也有理由去牺牲一些形式合理性。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这一点,却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

最有可能接近它的,或许是法官的经验,而不是哪种理论或方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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