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抢险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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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实施方案

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实施方案

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燃气是一种常见的能源,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突发情况,需要进行应急抢险处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燃气应急抢险工作效率,制定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实施方案,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收费标准。

1. 应急抢险基本收费,按照燃气应急抢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基本收费标准,包括人力、物力、车辆等方面的费用。

根据不同的抢险情况,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特殊抢险情况收费,对于一些特殊的燃气应急抢险情况,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或者采用更加复杂的抢险技术手段,因此需要制定特殊抢险情况的收费标准。

这些收费标准应该根据抢险难度和风险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以保证抢险工作的全面进行。

三、收费实施方式。

1. 收费程序,在燃气应急抢险工作开始前,需要明确收费程序,包括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收费人员等。

要求抢险单位和抢险人员在抢险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抢险费用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结算。

2. 收费监督,为了确保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工作的公平公正,需要建立健全的收费监督机制,对抢险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抢险费用的合理使用。

四、收费管理。

1. 收费资金管理,对于燃气应急抢险收费所得资金,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管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对收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2. 收费信息公开,收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布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收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确保收费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五、总结。

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提高燃气应急抢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实施机制,才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制定和落实好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实施方案,为燃气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市政〔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5〕7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现将《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6日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规范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专项资金使用,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六城区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的审批、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以下简称房屋抢险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

应急抢险的危险房屋限于险情发生造成的特定受损范围。

本办法不适用灾后房屋的恢复性重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加固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中标银行捐赠,主要用于房屋抢险工程的鉴定、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检测、施工等方面的资金(临桂区专项资金由临桂区另行筹集)。

该资金列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按实列支。

第五条成立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各城区政府区长及市住建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城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安全监管局、规划局、城管委,桂林供电局、桂林水文资源局、武警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范本下载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范本下载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范本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救灾资金管理制度,提高救灾效率,实现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救灾资金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救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救灾资金指用于救援、抢险和救助等救灾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救援资金包括预备费、应急费和救灾补充费。

其中,预备费用于做好平时的救灾准备工作;应急费用用于救援抢险和救助行动的实际开支;救灾补充费用则用于灾后重建和救灾善后处理。

第五条救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社会募捐和其他的救灾捐助。

第六条使用救灾资金要依法合规,不得挪用、滥用或浪费。

第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救灾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章救灾资金管理机构第八条救灾资金管理机构属于地方政府救灾部门,负责救灾资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救灾资金管理机构设立领导班子,由主要领导负责,设立救灾资金专门管理部门。

第十条救灾资金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预算管理部门、账户管理部门和督查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救灾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规性。

第三章救灾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救灾资金使用应当建立专门的预算,明确资金的来源、用途和管理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救灾资金预算应当按照灾情的严重程度和救灾任务的紧急程度确定预算数额。

第十四条救灾资金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审批后再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救灾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救灾资金使用的细则、程序和标准等应当制定救灾资金管理制度,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救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救灾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救灾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救灾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费用

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费用

一、编制目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费用编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防洪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灾害损失。

通过对预案费用的合理预算,为防洪抢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费用构成1. 人员费用(1)应急指挥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2)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费用;(3)应急物资储备、维护、更新费用;(4)应急设备购置、维护、更新费用;(5)应急通信、交通、住宿等费用。

2. 物资费用(1)应急物资储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水泵、排水设备等;(2)应急设备购置:如无人机、应急广播、卫星电话等;(3)应急物资维护、更新:如定期检查、更换损坏的应急物资等。

3. 技术费用(1)应急预案编制费用;(2)应急演练费用;(3)应急技术培训费用;(4)应急技术研究与推广费用。

4. 保障费用(1)应急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指挥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2)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确保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更新;(3)应急设备购置资金:确保应急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4)应急演练资金:确保应急演练的顺利进行。

三、费用预算方法1. 根据历史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需求,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费用;2.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应急队伍规模、人员编制、工资待遇等;3. 根据应急演练频率,预算应急演练费用;4. 根据技术发展需求,预算应急技术研究与推广费用。

四、费用管理1. 建立健全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监督机制等;2. 加强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3. 定期对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费用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总之,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费用是保障防洪抢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合理编制和有效管理,确保防洪抢险工作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物资”)是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支持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防汛抗旱类物资和生活救助类物资等。

第三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编制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中央储备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中央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章储备购置第六条每年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储备保障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中央储备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

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并联合下达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八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向财政部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9〕3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9〕3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9〕3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5日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本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

第四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必要的处置措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二)堤防、水闸、泵房、水库大坝、供水、排水、治污、疏浚等水务公用工程或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紧急应对防风、防汛、排涝、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抢险整治工程;(四)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港口、口岸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抢险修复、救灾处置等工程;(五)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通信、互联网、供电、燃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六)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泄露、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七)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对救灾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救灾资金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三条救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救灾资金应当注重效益和效率,确保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灾群众的权益。

第五条对于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救灾资金管理第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救灾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救灾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条对于涉及救灾资金的重大决策,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救灾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救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救灾资金使用第十一条救灾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品、药品、饮水等。

第十二条救灾资金可以用于灾后重建工作,包括房屋、基础设施等的修复和重建。

第十三条救灾资金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对于救灾资金的使用,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救灾资金的项目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对于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对于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对于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救灾资金的项目或事项,应当建立专门的审查机构,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救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应急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应急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应急资金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应急资金的有效投入,保证新增和更新安全系统、消除事故隐患、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发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北省田关水利工程管理处应急资金保障建设工作。

第二章应急资金投入项目
第三条应急资金投入项目是指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应急救援设施(如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
(二)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
(三)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

第三章应急资金管理
第四条内勤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单位计划提取应急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

第五条使用应急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条内勤组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统计、汇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丰沛、城郊、邳新三组应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格有效。

第七条在应急资金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

第八条对数目较大应急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徐州处所有。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应急抢修费用管理制度

应急抢修费用管理制度

应急抢修费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应急抢修费用的管理,提高应急抢修效率、降低应急抢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紧急突发事件的抢修费用管理。

三、费用预算1. 每年初,由各部门提出应急抢修费用预算,经公司财务审核后,纳入公司年度预算中。

2. 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应及时提出应急抢修费用的具体预算,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3. 应急抢修费用的预算包括但不限于物资费、人工费、专业服务费等。

四、费用审批1. 各部门提出的应急抢修费用预算报告,需经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2. 在应急抢修过程中,如出现费用超支情况,需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经公司领导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抢修。

3. 对于费用超支的情况,需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制定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五、费用报销1. 应急抢修费用的报销需按照公司财务规定的程序进行,须提供相关费用的发票、票据等证明材料。

2. 报销过程中如有异议需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协商解决。

3. 负责人需对费用报销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六、费用管理1. 对于应急抢修费用的使用,需严格按照预算安排进行,如有超支情况需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2. 在应急抢修结束后,需及时对费用进行核算和结算,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3. 对于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需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和审计。

七、违规处罚1. 若发现有关部门在应急抢修过程中有违规使用费用的情况,公司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屡故多发的违规情况,公司将考虑对相关部门进行调整或者其他措施。

八、附则1.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施行,如有需要修改,需重新经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

2. 对于本制度未明确的事宜,需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司应急抢修费用管理制度,希望各部门能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公司应急抢修工作的高效运行和费用的合理使用。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厦门市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厦门市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厦门市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应急抢险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21〕105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厦门市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需要,规范我市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办法,现我局在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应急抢险特点提出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应急抢险工程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园林绿化、排涝、疏浚的抢险整治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在短期完成的工程。

应急工程须由市级或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二、应急抢险工程原则上应据实结算,并执行以下规定:(一)现行计价定额有相应定额子目可套用的,原则上应执行现行定额。

其中,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1.15,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3。

(二)无法用定额核算或应急抢险所需要的临时用工、用料及施工机械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用量按实际耗用量据实签证计算。

其中,人工单价可参照市建设站发布的劳务分包计时价格;采用计件形式计算人工费的,计件单价可参照市建设站发布的劳务分包计件价格或由甲乙双方自行确定;材料单价可参考市建设站发布的息价,未发布息价的依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市场价格;台班单价可参照省建设总站发布的机械台班价格或甲乙双方确定的市场租赁价格。

(三)人工费执行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

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由我局根据应急工程的具体情况适时测算、发布。

(四)采用现场签证计算造价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现行计价规定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其中,签证点工以及台班单价采用市场租赁机械台班价格的,其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现行计价规定费率的50%计算。

(五)应急抢险工程发生的特殊措施费用如自备应急电源、应急防护等费用可另行计算。

对特殊措施费有异议的,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解释说明。

(六)以上规定已综合考虑赶工措施的因素,现行计价规定中按费率计算的压缩工期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七)应急抢险工程不计取风险包干费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9月12日起我市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的应急工程同时适用。

应急抢险资金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资金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资金管理办法为切实管理好中心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库房,确保应急物资安全存放,保证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库房存放物资为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生活用品、应急处置用品、应急药品、诊疗用品、照明用品和个案调查表等。

其他物资不得存放。

二、库房应当维持通风、潮湿、卫生、并无鼠害,并搭载救火设施。

努力做到“三不”即为不遗失、不起火、不变质。

三、应急物资调拨程序一正常情况下:⑴提出申请;⑵由分管领导审核;⑶管理人员发货。

二应急情况下,经领导同意,可以先调应急物资,再加提出申请。

四、应急物资是本着“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储备的。

根据物资存放的时限和条件,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如遇灾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使用完后要及时更新,以确保救灾防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五、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对应急物资展开统一备案台账,精确记录物资的调到和移出,避免资产外流。

六、严禁私自倒卖、借出、使用应急物资。

如确需借用的,需经中心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用,并限期归还。

无法归还的,按物资调入价格加2%手续费,由借用人结算。

七、管理人员须要定期检查库房的通风、防雷、防盗、防潮设施,保证物资的'主硅。

一、目的:保证物资装备状态较好,为出现突发性事故救援时提供更多物质确保,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应急救援物资包含井下各种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药品。

三、职责:1、供应部负责管理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的日常管理。

2、综合办负责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卫生室为具体负责单位。

四、检查与保护管理1、非事故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应急物资装备。

特殊情况须经矿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2、由供应部会同其他职能部室定期对应急物资装备展开清点、检查。

对超过没建议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展开更改、修理、维修保养。

3、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应急救援物资毁损、丢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计价办法

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计价办法

附件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计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完善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满足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需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根据《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9号)及广东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特点及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价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工程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以及园林绿化、排涝、疏浚的抢险整治工程。

应急抢险工程按照《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

二、计价办法(一)应急抢险工程计价中发生的项目,若有现行计价定额可以套用的,应执行相应的计价定额,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应急抢险项目执行定额时,按以下规定乘以应急抢险费系数(下文称系数)(1)房屋建筑应急抢险工程,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相应子目的人工费乘以。

1.3,材料费乘以系数1.5系数.房屋修缮定额中未包括的子目,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子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65,材料费乘以系数1.35。

(2)房屋建筑应急抢险工程(危房抢险)中的安装工程,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5,材料费乘以系数1.1。

安装综合定额中未包括的子目,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相应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25,材料费乘以系数1.05。

(3)市政应急抢险工程,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相应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3,材料费乘以系数1.1。

市政综合、安装综合定额中未包括的子目,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相应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1,材料费乘以系数1.05。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鲁应急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为建立和规范应急救援队伍从事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4日附件: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附件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应急救援队伍从事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省内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除外)。

省外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受国家部委指派或我省邀请的应急救援队伍。

补偿对象主要指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的参加省内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根据国家部委指令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而得不到补偿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

省内应急救援行动包括启动省级灾害事故应急响应或根据省领导要求,由省防汛抗旱、减灾、森林防火、地震等有关省指挥部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补偿坚持“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事求是、适当补偿”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予以保障,对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给予必要补偿。

河南省关于应急抢险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应急抢险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应急抢险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中有关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合同按时履约,其工期应合理顺延。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灾后复工复产过程中,工程发包、承包、设计、监理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在建工程因受灾原因造成损失和工程清理、修复的费用,做好有关技术资料、影像资料等证据的收集和灾后复工方案、工程量确认工作,费用按以下原则计取:1、基坑排水、基坑外地面和道路开裂或沉陷等应急处理工程据实结算。

2、因灾情造成坑槽清淤、塌方二次开挖,按清淤及开挖体积计算计入工程造价,清洗工程按清洗面积计算计入工程造价。

3、因灾情造成的模板工程、支撑、脚手架工程的修复、恢复据实结算。

4、钢筋工程的拆除、修复及重新制作安装,按重量计入工程造价。

5、管网工程根据受损情况,修复及清淤费用据实结算。

6、安装、装饰工程根据修复方案据实计入工程造价。

7、已进场的用于实体工程的材料、设备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周转性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四、因灾情影响造成的已完部分工程需进行修复的,根据方案据实结算。

五、因灾情影响造成的监测、检测及专家论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企业应急经费管理制度

企业应急经费管理制度

企业应急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应急经费的管理,保障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企业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应急经费管理,包括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应急经费是指企业为应对突发事件而提前划拨的专门经费,用于应急处置、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急经费应当依法合规、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实行预算编制、审批、使用、监督、评估等过程。

第五条企业应急经费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有效、公开透明、严格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申请和预算编制第六条企业应急经费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预算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七条企业应急经费预算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地域风险等情况,合理确定应急经费的总量和分配。

第八条企业应急经费的编制应明确经费项目和金额,包括人员费用、装备费用、救援费用、善后费用等。

第九条企业应急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与企业年度预算编制相结合,确保经费的合理安排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企业应急经费预算应当提前报经企业领导审批,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急经费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应急经费的使用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或私分。

第十三条企业应急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规定或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企业应急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采购管理规定进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急经费的使用需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切实保障经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企业应急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报告,接受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章经费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企业应急经费的监督由企业领导和内部审计部门共同承担,确保经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企业应急经费的评估由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和评价。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内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保障灾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自然灾害灾区的救灾资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台风灾害等。

第三条救灾资金包括中央救灾资金、地方救灾资金、社会救灾捐款等来源,用于救灾物资的采购、安置灾民、修复受灾设施等救援工作。

第四条救灾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灾害防治预案,确保对灾区群众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援和救助。

第六条灾区救援资金应当优先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按照受灾程度、人数等因素合理分配。

第七条地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社会救灾捐款应当用于救灾公益事业,不得用于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

第二章救灾资金的获取第十条中央救灾资金由国家财政安排,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救灾资金由各地方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用于地方性灾害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救灾捐款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由有关部门接收并专款专用,用于救灾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救灾需要和救灾资金需求,争取中央支持和社会捐款。

第三章救灾资金的管理第十四条救灾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包括资金来源、管理机构、使用范围、报销流程等内容。

第十五条救灾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监管机构,负责资金的调度、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救灾资金的使用应当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对于滥用、挪用、浪费救灾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救灾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经过程序合法审批,公开透明。

第四章救灾资金的使用第二十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购买灾民生活物资,如食品、饮用水、帐篷等必需品;(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医疗救助等服务;(三)修复受灾设施,恢复灾区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四)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恢复受灾地区的经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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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抢险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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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规范抢险费用管理,提高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财务保障能力,及时、合理安排抢险费用,制定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使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急抢险费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应急抢险费
本规定所称的应急抢险费用是指公司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认为造成的重大突发事件,为降低风险、恢复生产、确保管线安全运行而发生的紧急抢救费用。

包括抢险工程费用、抢险配合费用:不包括抢险结束后,为了维持管线正常生产、设备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改良和修理等后续支出。

3.2应急抢险配合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应急抢险配合费用是指为配合抢险工程发生的,如差旅费、办公费、租赁费、招待费等费用。

3.3 重大突发事件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启动Ⅱ级事件(公司级)及以上应急预案并且应急抢险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的突发事件。

3.4 应急组织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公司为应急抢险成立的临时机构。

4职责
4.1财务处
4.1.1负责审核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应急抢险费用预算;
4.1.2 负责下拨应急抢险资金;
4.1.3 负责检查应急抢险费用的使用情况;
应急抢险费用管理规定页码 2/5
4.1.4 负责应急抢险事件财务影响分析。

4.2 规划计划处
负责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查。

4.3管道处
4.3.1 负责重大突发案件相应级别的判断
4.3.2 负责审核职责范围内抢险方案、抢险工作量等。

4.4 生产运行处
负责审核职责范围内抢险方案、抢险工作量等。

4.5 质量安全环保处
负责审核职责范围内抢险方案、抢险工作量等。

4.6 所属各单位
4.6.1 负责上报应急抢险费用预算,并按批复预算组织实施;
4.6.2 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管理;
4.6.3 负责抢险项目保险索赔的管理;
4..6.4 负责本单位应急抢险突发事件财务影响分析。

5 管理内容
5.1 预算管理
5.1.1 预算编制依据
5.1.1.1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预算
a )依据《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程序》编制。

b ) 抢险项目发生的临时占地及青苗赔偿依据项目所属战队、施工单位、受赔偿人三方签字的协议及受赔偿人有效身份证明作为赔偿凭证,列入工程预算费用计算表。

c )抢险事件发生后,由于抢修事件紧迫,不能执行投标管理规定的,应由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共同决策选择维抢修施工队伍,相关决策会应急抢险费用管理规定页码: 3/5
议纪要作为抢修项目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d )未使用的应急抢险物资及可回收利用的应急抢险物资,应及时办理退库,不得列入预算。

5.1.1.2 应急抢险配合费预算
费用标准根据费用定额标准等相关资料编制:数量根据应急组织机构审核确定的工作量编制。

5.1.2 预算编制流程及审批
5.1.2.1 应急抢险费用预算编制流程及审批
a )应急抢险事件发生后,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计划、生产、管道、安全等部门,及时编制预算,报本单位预算委员会审查后,在时间发生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上报财务处;
b )财务处会同生产运行处、管道处、质量安全环保处、规划计划处等部门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批下达。

5.1.2.2 上报预算时提供审查的资料包括:
a )应急抢险配合费用预算及应急抢险工程项目预算。

b )经由主管处室审查的抢险工程工作量及险情情况说明、应急抢险实施方案、会议纪要等(需包括参加应急抢险人员结构、人员数量、抢险事件、抢修队伍等)。

5.2保险赔款
5.2.1 保险赔款等相关事宜执行《商业保险管理程序》
5.2.2 符合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应急抢险费用,扣除保险赔款后,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调整各单位预算;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发生的应急抢险费用,扣除赔偿后各单位在年度预算内统控使用。

5.3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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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核算按《股份公司会计手册》执行。

5.3.2 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支出,符合资本性支出条件的不得列入损益。

5.4 资金预算与支付
执行《公司应急资金保障管理规定》。

5.5 控制
5.5.1 嗜查
应急抢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将与抢险项目无关的费用列入应急抢险费用。

公司党群工作处(纪检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对应急抢险资金使用情况作为重点检查项目。

5.5.2 罚款
严禁将非应急抢险发生的费用列入应急抢险项目,对虚假立项、转移、挪用应急抢险资金、擅自改变费用用途等违规事项,按《预算管理程序》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6 其他事项
5.6.1 抢险过程中的物资管理
5.6.1.1 对于抢险时所需的物资,应优先使用公司的库存储备物资。

5.6.1.2 各单位应加强抢险物资管理,包括物资出库、物资现场管理及未使用物资和可回收再利用物资的退库。

5.6.1.3 抢险过程产生的残料不能退库处理的,应及时处置。

按照《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规定》、《物资仓储管理程序》执行。

5.6.2 应急抢险过程所发生的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投资计划管理程序》执行,严禁列入损益。

5.6.3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应急抢险后续支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投资计划管理程序》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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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流程
暂无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1.1 《预算管理程序》
7.1.2 《公司应急资金保障管理规定》
7.1.3《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程序》
7.1.4《商业保险管理程序》
7.1.5 《投资计划管理程序》
7.1.6 《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管理规定》
7.1.7 《物资仓储管理程序》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 《股份公司会计手册》
8 记录

编写部门:财务处
编写人:魏长文
审核人:王强审批人: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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