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附件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中文船名。

英文船名:船旗国。

国籍证书签发日期:船长船宽。

建造日期:国籍证书编号。

船籍港:IMO号。

呼号:所属企业。

运营性质:监管类型。

船舶种类:总吨位。

净吨位:载重吨位。

船高: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附件2: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航空器注册编号:航空器国籍。

机型:国籍证书编号。

所属企业编码:交付日期。

执行任务类型:航空器所有方式。

标准客舱布局: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附件3: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进/出境日期。

车次:国籍。

车辆数:到/发时间。

铁路通知人:海关备案人:附件5: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国内车牌号。

发动机号:外籍车牌号。

车架号:国籍。

车辆类型:厂牌型号。

车身颜色:车辆用途。

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出厂日期。

批文号:车辆登记证书编号。

车辆自重:核定载重/载客量。

批文有效期:批准车辆进出口岸。

批准车辆行驶路线或范围: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附件6: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英文名称:企业编码。

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时间。

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经营地址: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随附单证栏:合作协议、经营模式、企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监管场所备案材料海关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提供物料出入库、销售等信息,以备案、复核、批注和备注等形式向海关提交。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备案变更,包括运输工具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和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等。

变更内容需填写变更前后的信息,并随附相应单证。

海关将进行初核和复核,并在备注栏中核准经营范围。

进境船舶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包括船名及船舶种类、IMO编号、呼号、抵达港口、抵达日期及时间、船籍国、船长姓名、国籍证书、总吨净吨、船舶代理名称和联系方式、船舶在港位置、航次摘要、货物简述、船员人数、旅客人数、备注等信息。

报关外贸基础知识:提前、直接和中转转关

报关外贸基础知识:提前、直接和中转转关

报关外贸基础知识:提前、直接和中转转关报关外贸基础知识:提前、直接和中转转关导语:出口货物必须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才能申报。

提前报关,指的是货物未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就申报(报关),而提前报关转关,只不过是增加了转关而己。

1、提前报关转关提前报关方式是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是进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的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

2、直转转关进口直转转关是指进境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转关。

出口直转转关是指出境货物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出口转关。

3、中转转关中转方式是指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

提前转关进口:指运地海关报关(生成转关申报单),进境地办封关手续。

提前转关出口:运输工具未到达海关监管场所前,启运地海关报关(生成转关申报单),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境。

直转转关进口: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单,指运地海关报关。

直转转关出口:启运地海关报关单(生成转关申报单),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境。

中转转关进口: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单,需中转的填发。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先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计算机自动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供: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编号;2、《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出境载货清单》一式两份;3、《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下载全文。

转关货物的通关办理指南

转关货物的通关办理指南

转关货物的通关办理指南
进口转关:按转关方式分,办事程序如下:
(一)提前报关:
第一步: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先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第二步:收货人或代理人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 日内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1.《进口转关货物验放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或《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提货单。

(二)直转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向进境地海关提交下列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2.《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三)中转由运输工具代理人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2.《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3.进口中转货物的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以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

技能认证机动车查验员考试(习题卷7)

技能认证机动车查验员考试(习题卷7)

技能认证机动车查验员考试(习题卷7)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等于。

A)400LB)600LC)300LD)500L答案:A解析:2.[单选题]27 机动车所有人________申请变更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A)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B)使用性质改变C)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D)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答案:C解析:3.[单选题]101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客车、旅居车,查验灭火器。

A)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运车辆B)挂车C)消防车D)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答案:D解析:4.[单选题]11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_____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_____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A)每月一年内B)每月三年内C)每年一年内D)每年三年内答案:B解析:5.[单选题]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_______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B)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C)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D)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答案:BD)5年答案:D解析:7.[单选题]26注册登记时,下列不需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的是_______。

A)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B)半挂牵引车C)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D)车长大于8.0m的挂车答案:B解析:8.[单选题]23小微型载客汽车总长度大于等于5000mm时,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m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8.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1991年8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号)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

第四条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 24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第五条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doc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doc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车辆海关编码企业名称海关编码车牌号发动机号车辆牌名车身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吨位吨车身颜色车辆自重吨行驶范围本企业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讹,并愿加强对该车辆的管理,按海关核定的路线和范围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业务。

法人代表签名企业公章(照片骑缝)申请日期车辆正侧面45度照片海关审核初审意见车辆验核情况(双人作业)科长意见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关准字第号车牌号码企业名称准载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签发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说明准载证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度审核一次,未经审核不再生效。

准载证不得转借使用。

准载证应张贴在车头挡风玻璃处。

附件3 载货簿序号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关微海关编号(贴条形码)车牌号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使用须知1、本货物登记簿是海关监管的有效凭证,仅限于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国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使用。

2、本货物登记簿所列项目由驾驶员按海关规定逐项规范填写清楚,如实申报。

3、除经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载运第三地海关监管的货物。

4、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不得中途换、卸、装货物,并保证将有关货物运达海关指定的地方,保护封志完好。

5本货物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

本簿用毕向原发证海关换领新簿,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经批准后才可补发。

6、本簿由海关统一印制,共120页。

本簿不得涂改、撕页、移作他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7、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

8、海关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年审时,须交验货物登记簿。

海关编号准载证号车牌号码运输企业名称运输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驾驶员姓名资格证车辆情况车辆类别车体自重T 车辆牌名汽车载重T 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运输区域有效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此处粘贴车辆正则面3R彩色相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签发日期年月日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码集装箱号海关封志号起讫地点由至起运时间年月日时分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价值海关条形码、批注签章经办关员年月日进境地、启运地、海关签章指运地、出境地、海关签章收货单位签章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码集装箱号海关封志号起讫地点由至起运时间年月日时分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价值海关条形码、批注签章经办关员年月日进境地、启运地、海关签章指运地、出境地、海关签章收货单位签章车辆异地备案记录栏申请日期海关审批情况经办人海关签章批准人年月日申请异地海关备案名称经办人申请单位签章联系电话年月日申请日期海关审批情况经办人海关签章批准人年月日申请异地海关备案名称经办人申请单位签章联系电话年月日申请日期海关审批情况经办人海关签章批准人年月日申请异地海关备案名称经办人申请单位签章联系电话年月日海关记事栏附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不予批准注册登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决定书海关编号你单位关于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的申请(申请车辆海关编码),经审核,不符合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署令121号)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批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让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二节牌证补换领第三节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海关关检融合监管通关领域岗位练兵手册(运输工具监管业务)

海关关检融合监管通关领域岗位练兵手册(运输工具监管业务)

海关关检融合监管通关领域岗位练兵手册(运输工具监管业务)一、单选题1.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 [单选题] *A.进境货物的收货人B.出境货物的发货人C.运输工具负责人(正确答案)D.报关企业2. 出境航空器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下列传输时限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出境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B.出境航空器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C.出境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正确答案)D.出境航空器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后的4小时以内3. 进境货物在,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 [单选题] *A.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后B.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正确答案)C.运输工具抵达境内目的港后D.运输工具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4. 进境公路车辆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 [单选题] *A.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正确答案)B.海关接受运输工具确报信息1小时以后C.运输工具抵达境内目的港1小时以后D.运输工具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1小时以前5. 进境航空器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的时限表述不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B.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C.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D.航程在2小时到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小时以前(正确答案)6. 进境公路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需要删除时,应当以为单元进行删除。

() [单选题] *A.货物运输批次号(正确答案)B.总运单号C.运输工具号D.收发货人7. 出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1989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加强对内地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事先凭下列证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汽车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二)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汽车牌照;(三)驾驶人员执照;(四)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

第三条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以下简称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经海关核准的特种汽车和其它汽车除外)。

其技术条件如下:(一)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二)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三)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汽车,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发给《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企业及驾驶人员凭《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

《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不再有效。

第五条汽车必须固定专人驾驶(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由本公司在海关备案的驾驶人员驾驶),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法规类别】海关机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中的“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修改为“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式四份)”,将第(三)项修改为“海关需要的发票、装箱清单等其他单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二)删去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的“驾驶员”和第二十九条中的“及其驾驶员”。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中的“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修改为“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式四份)”,将第(三)项修改为“海关需要的发票、装箱清单等其他单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已经海关总署2003年11月21日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83〕署货字第699号)、1986年7月2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566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见附件1)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车辆登记管理办法】_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车辆登记管理办法】_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车辆登记管理办法】_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内容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第二十四条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第二十六条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第三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第三十二条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第三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第三十七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第三十八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福保海关车辆备案

福保海关车辆备案

重要提示尊贵的客户/供应商:根据海关通知,自2012.1.1起,凡进出福田保税区二号通道货运车辆必须备案,请国内送货入区或是提货出区到国内的车辆,务必自行提前申请福田保税区备案,避免送货延误。

备案细则如下,一、备案原则以及方式以区内企业为单元。

对进出福田保税区二号通道货运车辆实行以区内企业为单元进行备案管理,申请办理车辆备案手续的企业必须是海关注册备案企业。

二.车辆备案管理模式海关备案管理模式分为长期备案及临时备案:1.长期备案:备案车辆必须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货运车辆。

车辆备案后一年内没有进出保税区记录的系统自动锁机,车辆不能进出保税区;2.临时备案:备案车辆是对承运区内企业自用物资进出区货物的非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实行临时备案,对部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也可采取临时备案的方式。

临时备案一次进出区有效。

临时车辆备案类型及须提交资料如下表:车牌√√车牌颜色√√车辆自重√√√年审有效期√√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拖架号码√注:“√”为必备资料项目。

3.当车辆在进入福保前先向客户端录入运输车辆信息资料,然后发送数据到海关系统申批;4.实施后,所有进出二号道的车辆必须备案,备案信息资料得到海关系统批准后,再进行进、出区EDI单证的逻辑发送,再增加IC卡捆绑环节,且须收到确认回执报关员才可以正式递单捆绑;因此,长期备案车辆的出单时间将较原操作将增加预计40分钟以上,临时备案车辆增加的作业时间尚无法准确预估。

特此提示!SCHENKER LOGISTICS (SZ) CO LTD20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4.11.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 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推动通关以及相关作业流程“去繁就简”,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2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持有效的出境证件”修改为“凭有效的出境证件”,将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的“持特殊通行证件”修改为“凭特殊通行证件”,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持有效过境签证”修改为“凭有效过境签证”。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修改为“办理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将“办理审批验放手续”修改为“办理通关手续”。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删去“经核准”和“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

如何办理出口中转手续?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下列单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2、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3、《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一.换领“通关单”客户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发货人)↓递单申报报关行↓接单审核、计费、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检务科↓需查验单证复核、实施查验、单证返回检务科施检部门备注:施检部门主要是码头办事处(五湾办)二.报检提供合同、发票及报检委托书等客户(收/发货人)1. 接受委托2.预录入报检单3.递单申报报关行1. 接单审核2.计费检务科1. 复核单证2.对于需要查验的货物则实施查验3.将单证返回检务科施检部门签发通关单及检验检疫证书检务科施检部门指:一科:轻纺二科:机电三科:化矿四科:植检五科:动检六科:食品七科:卫检码头办事处(五湾办)进出口业务中的保险一.投保。

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

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

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

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二. 保险金额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1.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

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载货簿序号: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载货登记簿
海关编号:(贴条形码)车牌号: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使用须知
1、本货物登记簿是海关监管的有效凭证,仅限于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国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使用。

2、本货物登记簿所列项目由驾驶员按海关规定逐项规范填写清楚,如实申报。

3、除经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载运第三地海关监管的货物。

4、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不得中途换、卸、装货物,并保证将有关货物运达海关指定的地方,保护封志完好。

5本货物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

本簿用毕向原发证海关换领新簿,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经批准后才可补发。

6、本簿由海关统一印制,共120页。

本簿不得涂改、撕页、移作他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7、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

8、海关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年审时,须交验《货物登记簿》。

签发日期年月日
车辆异地备案记录栏
海关记事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