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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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9号——436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9号——436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9号——436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9.08.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9号
•【施行日期】2019.08.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2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铜锌合金粉》等436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实施日期见附件),其中化工行业标准29项、石化行业标准13项、冶金行业标准48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115项、建材行业标准12项、稀土行业标准11项、机械行业标准78项、制药装备行业标准7项、汽车行业标准13项、船舶行业标准7项、轻工行业标准48项、包装行业标准1项、通信行业标准54项,现予公布。

以上化工行业标准由化工出版社出版,化工行业标准(工程建设类)及汽车行业标准由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石化行业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冶金、有色金属及稀土行业标准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有色金属行业标准(工程建设类)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标准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制药装备、包装行业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组织出版,轻工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
出版社出版,通信行业标准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

附件:436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019年08月02日。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⑵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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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因素的实现过程。

新标准所表达的主要精神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领导要做的是什么,领导所做的承诺或规划是怎么履行的。

当然,及时与组织沟通什么、领导个人的工作培训、项目的员工参与度、现场实施也是重要的内容;
2)组织的身份和文化无疑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最重要的因素。

尽管技术和账务也很重要,但弥补不了文化的缺乏。

然而,一个世界级企业的文化通常可以寻找到适当的方法去弥补技术和财务上的劣势,正如“一个军队的有效性取决于规模、训练、经验以及斗志,而斗志的价值比任何其他因素的统合更有价值”;
3)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一致的意识认同到实现目标一致,包括供方、员工、顾客,以及利用合作伙伴建立公正、互惠、公平的交易关系,是战胜竞争对手的先决条件;
4)公平交易是为了实现对员工所作的承诺,也是授权和参与的先决条件。

培训(例如能力)是另一项先决条件。

组织必须创造和维持员工的信心,而不仅仅是付酬、约束和允许员工做什么。

毫无疑问,ISO9004:2018的问世是ISO 9004持续改进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仅引入了诸多的新观念和新思维,而且充实了不少管理方法和工具,以帮助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在执行ISO9001:2015的基础上持续提升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

相信任何一个有志于成为世界级企业的组织,只要认真学习和贯彻ISO9004:2018标准,都能实现持续成功目标。

不仅能赢得更大的生机和发展,而且能获得更高的企业寿命。

(转自《上海质量》)
(上接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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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轻工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10号公告整理)

轻工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10号公告整理)

参 考 文 献 :
器开始下坡 的具体 时间点。其原因为 :仿形 轮驱动开沟
『11赵 其 斌 .玉 米 免 耕 深 松 全 层 施 肥 精 播 机 的 操 作
器 运 动 ,两 者 标 记 点 发 生 的 运 动 完 全 农 机 ,2017 (4):51—52.
T 业 用 缝 纫 机 计 算 缝 纫 机 的 产 品 分 类 、 要 求 、 试 验 方 法 、检 验 规 则 ,
16 QB/T 5228—2018 机 控 制 筒 式 综 合 送 料 以及 标 志 、包 装 、运 输 、贮 存 。
平 缝 缝 纫 机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缝 制 皮 革 、人 造 革 、 帆 布 等 中 厚 料 及 一
段 内 开 沟 器 于 平 地 运 动 ;40~50 S时 间 段 内 开 始 进 入 下
【2】黄 启 娟 , 秦 纹 .小麦 深 松 分 层 施 肥 精 播 机 械 化
坡 状 态 。
技 术 推 广 应 用 浅 析 【『】.山 东 农 机 化 ,2017 (1):28—
3 结 束 语
30.
而 10~50 S时 问 段 内 ,标 在 仿 形 轮 质 心 上 的点 发 生 竖 向 程 中 的仿 形 能 力 均 能 达 到 使 用 标 准 。
位 移 ,表 明该 时段 内仿 形 轮 进 入 下 坡 状 态 :
(3)仿 形 轮 和 开 沟器 间距 发 生 的变 化 并 未 影 响 开 沟
本 标 准规 定 了 工业用 计 算 机控 制 综 合送 料 平 缝 缝纫 机
工 业 用 缝 纫 机 计 算 的 术语 和 定 义 、产 品分 类 、要 求 、试验 方 法 、检验 规
14 QBf 5226—2018 机 控 制 综 合 送 料 平 缝 则 、标 志 、产品 使用说 明 书 、包 装 、运输 和 贮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83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83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83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6.04.2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0号
•【施行日期】2016.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装备工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83批)予以公告。

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83批)
2016年4月28日附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83批)
第一部分新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5.07•【文号】财税〔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二、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关于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关于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
(第二批)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2.05.28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25号)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有关规定,现公告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第二批)
一、节能型乘用车。

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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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2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102号2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2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2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25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26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2019年第67号策的公告2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29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3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3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34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3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37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1年第14号38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3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4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4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4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4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4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4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4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4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4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号49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5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5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5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5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54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5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56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15号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8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55号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8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8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9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9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9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9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9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9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9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9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9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10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10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10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10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10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1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06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10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08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10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1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1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1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11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114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1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1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117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1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1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1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1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1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1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125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1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5号127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128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129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13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136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2号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1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1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1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1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146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147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14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14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150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15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财税〔2016〕136号: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财税〔2016〕136号: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财税〔2016〕136号: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6〕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 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1.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本篇法规的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企业出售自用汽车的计税方法

企业出售自用汽车的计税方法

企业出售自用汽车的计税方法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该如何纳税,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

纳税人使用过的汽车,分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不征消费税的汽车,但无论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在出售时,都以购置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分别处理。

本文梳理相关税收规定,供纳税人参考。

应征消费税的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前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于2014年5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12.9万元,出售取得收入98800元。

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98800/(1+4%)*4%/2=1900(元)。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后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于2014年7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13.8万元,出售取得收入98800元。

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98800/(1+3%)*2%=1918.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1.20•【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税收优惠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一)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

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时,Y=0.0112×m+0.4;1000<m≤1600时, Y=0.0078×m+3.8;m>1600时,Y=0.0048×m+8.60。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车辆购置税新政给行业带来的影响

车辆购置税新政给行业带来的影响

证电子信息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和
车辆分类管理。
生产企业在上传机动车出厂合
格证时,将配置序列号作为车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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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
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虚
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
发生,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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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 与生产企业关联,并由生产企业向经 发票信息和合格证信息将在国税系
“销售发票”)保持原来不变,在票据 销商进行传递,再由最后一级经销商 统中无法自动关联,下属生产企业需
流向过程中增加了机动车增值税专 向客户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在集团系统中进行手动关联。
用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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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新政给行业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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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胡玉山
O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随着《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的废止和《车辆购置税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多 项政策,如:“一车一票”、票证关联、配置序列 号管理、机动车减税、免税政策等。
合格证与机动车发票之间通过
场景三:一级经销商向二级经
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
国税系统和工信部合格证系统数据 销商开具机动车增值税发票,无需关
O
原则开具“销售发票”,即一辆机动车 交互,建立票据关联,确保一车一票。
联。
只能开具一张“销售发票”,销售发票
其中,票据关联的具体过程如下:
场景四:企业向客户开具企业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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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进行了审查。

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
2.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1日
附件2
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
来源:/fg/detail2098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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