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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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
为明确食品供销双方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协议书:
一、食品供货商的责任
1.保证是合法的食品供货主体,向销售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备案证、质量检验报告、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资质复印件,提供的资质需加盖供货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如有特定食品或特殊需要,供货方还需向销售商提供食品质量检验报告。
2.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
3.供货方批发食品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销售商提供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出具的“电子一票通”,并加盖供货方印章。“电子一票通”与实际批发的食品厂名、地址、批号、数量等要素相一致。
4.因食品本身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应无条件包退包换,并对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发生涉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接通知后在48小时内派代表处理,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说明处理情况。“电子一票通”与实际批发的食品不相符的,接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后48小时内重新出局“电子一票通”或将食品下架召回。
二、食品经销商的责任
1.严格审查供货商所提供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认真查看有关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年检;保存供货商提供的资质和“电子一票通”。
2.对购进的食品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制度。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报,经现场检查同意后联系供货商召回退换。
3.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规格、数量、供货方和质量等内容;购进验收记录必须与“电子一票通”和店内销售的食品相一致。
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经销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发现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经销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三、因食品质量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查
处或消费者投诉需要赔偿的,供货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因食品管理不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消费者投诉的,经销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四、本协议书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五、本协议一式3份,双方各执1份,监管单位备案1份。
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
销售商(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订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