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捐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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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捐赠减税办理手续

1、须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深圳市纳税人向深圳市慈善会的公益性捐赠,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出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加盖深圳市慈善会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2、企业在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全额列支,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做相关帐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才能按规定扣除。

二、公益性捐赠的特定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而对四川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范围。

纳税人经过特定程序进行的公益性捐赠,除了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扣除外,都有限额规定: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一般性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向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捐赠人

税法对捐赠人的所得税优惠形式是税基式减免,即捐赠支出可在计算所得时按规定扣除。这意味着可减免的具体税额与企业适用税率、是否亏损等因素相关,需通过计算才可确定,而非直接在应纳税额中直接抵减。

(一)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财产形式多样,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和房屋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其中股权捐赠是一种新型的捐助模式,可使受赠的慈善组织通过所持股企业的股权分红而持续得到收益,有利于促进慈善机构财产的保值增值。2011年,曹德旺家族企业向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赠市价35.49亿元的3亿股福耀玻璃股份,该事件当时引起较大税收争议。按税收法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视同销售,按照被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被捐赠的股份如果增值幅度大,捐赠企业则会产生大额的所得税负担,但没有相应的现金流完成缴税义务。为促进企业家捐赠股权的行为,支持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新规定实际上减免了捐赠人此前就股票增值部分需缴纳的的所得税。这对完善慈善税收优惠体制、激励企业大额捐赠促进作用极大。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捐赠支出时,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三)所得税捐赠扣除政策要点

一是注意捐赠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直接捐赠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前两项规定的条件。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之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要经过财政、税务和民政等部门的联合审核确认,但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该项非行政审批事项已经予以取消。《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规定,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公示后于每年4月底前共同确认发布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确认名单;在地级以上市、县(区)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发布。

需要说明的是,各级单位依文件规定,在权限范围内所公布确认的名单并非仅在其辖区内有效。如广东省内企业对湖南省确认发布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的捐赠支出可依法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注意是否取得合规的捐赠票据。捐赠人捐赠财产要凭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才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前扣除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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