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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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沪建交[2012]896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发稿时间:2006-10-23 阅读次数:70)沪规查〔2004〕304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建设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该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沪规法[2002]287号•【施行日期】200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2]287号)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布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请你们及时将有关情况告诉我局,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二00二年五月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
2、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送达人送源自日期年月日接受人收到日期
年月日
注:一式二份,监督单位、建设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丰台区)站
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表10
丰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具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验收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的竣工验收条件,现定于年月日进行竣工验收。
附:1、验收组成人员名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8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8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小型项目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2号)执行。

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资小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公路、水运、港口、水利、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规划和资源、消防、城建档案、卫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为做好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具备的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已办理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及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核销手续;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已结算。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基本方法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计算机网上申报建设单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时,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报建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登记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取得报建编号和卡号。

),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报。

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携带相应资料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备案,无需网上申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1、项目IC卡、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注:浦东新区规划局出具的为结构封顶监督检查意见书,其余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注:如提供试生产验收意见,则另附提供正式验收文件的承诺书7、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8、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复核)9、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原件(一份,已结算)10、上海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定表11、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12、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13、涉外工程安保验收认可文件14、有电梯的工程应提供: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原件15、有民防的工程应提供: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原件(三)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小型项目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2号)执行。

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资小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公路、水运、港口、水利、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规划和资源、消防、城建档案、卫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第一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站: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已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经初验,工程资料齐全,符合设计要求,消防(电梯)有认可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保修证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现定于年月日时(地点)进行竣工验收,请你单位派员参加,予以监督。

质监站签收人: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附:验收组名单、验收方案第二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告。

3、监督验收组提出单位交工验收(复验)监督记录并在 2 个工作日内交总工办、备案存档。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工程交工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注: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各提出一份检查报告。

第三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汇报材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汇报材料一、竣工验收准备工作:1.完成收尾工程收尾工程的特点是零星、分散、工程量小,但分布面广,如果不及时完成,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投产、使用。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收尾工程,及时摸清收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前的预检,作一次彻底的清查,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要求,逐一对照,找出遗漏项目和收尾工程的重点制定作业计划,相互穿插施工;同时注意成品保护工作。

2.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竣工验收资料和文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经理部从施工开始就应完整地积累和保管,竣工验收时在职能部门的指导、配合下按照政府有关要求编目建档。

3.竣工验收的预验收竣工验收的预验收,初步鉴定工程质量,避免收尾工程进度拖延,保证施工项目顺利投产、使用不可缺少的工作。

通过预验收,可及时发现遗留问题,事先予以返修或返工。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依据主要有: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行的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等。

三、竣工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内容上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行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验收转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范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即室内工程全部做完,室内外地下管网及散水、明沟、沿步、斜道全部做完,内外粉刷(贴面)完毕;建筑物、构筑物周围2m以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畅通,且水流灯亮,窗明地净。

验收通知书

验收通知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编号:xx建设工程质量服务站:我单位建设的,已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了初步验收。

现拟定于年月日于对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请贵单位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简述如下:一、单位工程概况:二、以下工程相关资料已备齐1、已出具工程竣工报告;2、已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已出具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4、已出具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5、有完整温暖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6、有完整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性试验资料;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书;8、已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9、分户验收已合格,已全部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节能备案书、电梯检测合格报告、室内环境检测合格报告、防雷检测报告、沉降观测报告、主体结构检测报告、太阳能利用、信报箱设置、光纤入户、无障碍建设、铭牌等)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组人员名单:建设单位:(签章)年月填报要求:1、验收通知书应于不少于预定验收日期前七个工作日提交。

2、验收组组成人员应与质量监督注册备案信息中的人员一致,不一致人员应提供同等资格证明并报市质监站登记。

3、验收组人员应按时参加验收,对无故不参加验收的单位及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处理。

4、“职称或职业资格”栏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职称外,其余责任主体均应填写相关职业资格。

5、验收通知书应与质量监督流程卡一同提交,并附规划验收合格证书、质量监督注册证书、施工许可证书、建筑节能验收合格证书、室内环境检测合格证书、电梯验收准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查)。

6、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一、本项目有关情况:1、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2、已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预验收,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到位;3、涉及建设文件的变更,已由设计部门签署认可文件;4、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资料(其中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已由监理单位核查并符合要求;5、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已经监理部门核查并符合要求;6、报建面积为12824.3㎡,实际竣工面积为12939.7㎡,超出面积以及专项工程已按要求办完相应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监督通知单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监督通知单
反馈报告》,作为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
件之一。
7.本通知单一式三份。
建设(监理)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签收:
年月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2.申请预验收监督需提交经质量监督科核查后的《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条件核查表》。
3、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问题整改反馈后,3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给予书面确认。
5.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预验
收时存放现场备查。
6.经复查确认的《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问题整改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监督通知单
工程编号:NO:
建设项目名称
中马冷链物流园工程
(A-2库、A-3配套用房、A-4主门卫、A-5次门卫、A-6垃圾房、A-7办公及设备用房)
施工许可证号
350211201711140101
建设单位名称
厦门中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规模
33857.819㎡
工程性质
新建
建设地点
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心兴
设计单位
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项目)负责人
张勃
施工单位
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技术负责人
纪仲熹
项目经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李阳
项目技术负责人
刘永安
监理单位
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
范彦新
相关单位
参加人员
注:
1、2012.3.1后开工的工程,除道路工程外,预验收前需设置永久性标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资源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所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合并办理的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

规划资源部门在验收时进行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验收。

工程验收整改通知单(模板)

工程验收整改通知单(模板)

工程验收整改通知单(模板)
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
- 竣工日期:[填写竣工日期]
二、验收情况概述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对上述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发现以下存在问题:
1. [问题1]
2. [问题2]
3. [问题3]
三、整改要求
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尽快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 [整改要求1]
2. [整改要求2]
3. [整改要求3]
四、整改期限
施工单位需要在接到本通知单后的 [填写整改期限,一般为15天] 内完成整改工作,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复验。

五、复验要求
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建设单位将组织复验,确定整改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如复验合格,则可以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手续;如复验不合格,则需要继续整改,并重新提交整改报告。

六、联系方式
如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联系:
- 建设单位负责人:[填写建设单位负责人姓名],联系[填写电话号码]
- 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联系[填写电话号码]
请各相关方认真对待整改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整改,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谢谢合作!
此致,
[建设单位名称]
[签名]
[日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一、受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九条);(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2 号令)》;(四)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1071号)(五)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二、受理范围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三、办理机构市、区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民防、环保、交警、消防、绿化市容、气象等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四、具备的条件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所有法定竣工验收条件,统一申请涉及工程质量、规划国土、消防、交警、卫生防疫、绿化市容、民防、防雷及其他特定领域验收事项。

五、办理程序(一)竣工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单》(2)《建设工程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承诺书》2、规划国土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规划验收申请材料目录①《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②《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③加盖竣工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图一套(含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分层平面图和立面图、剖面图)④上海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⑥建设单位签订的诚信承诺书(2)土地核验申请材料目录①《建设项目项目土地核验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③建设单位(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④《不动产权证书》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⑥出让合同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有约定的,还应报送保障性住房房源移交认定文件3、消防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5)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沪规土资执〔2015〕308号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29日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1.总则1。

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1.2 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工放样复验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应以内业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遵循“零误差"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对建设项目现场放样结果进行核查,所有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规划控制指标均不得小于规划核准总平面图标示的尺寸。

2。

1 建筑工程类(一)内业检查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1)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界、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绿带控制线、架空电力线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距离;(2)建筑周边相邻间距;(3)建(构)筑物单体外墙长、宽;(4)其他规划许可对建设的相应要求。

(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灰线放样的核查,应将以下情况记录、拍照存档:(1)现场是否已经开挖基坑、桩基施工;(2)现场道路红线界桩是否定位、清晰可辨;(3)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

(三)建筑退界、间距误差的处理开工复验阶段,建筑退界、间距不得小于规划核准尺寸,小于核准要求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个人)重新放样或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总平面图后,重新申请开工复验.建筑退界、间距大于规划核准尺寸,且仍符合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有关放样情况应告知原审批部门.2。

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三篇篇一: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XX省建设厅制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等建筑安装工程。

二、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三、本表填写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勘察及消防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预验收,确认已完成所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资料完整,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再填写本表。

并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及备案。

篇二:XX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单一、申办事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审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三、申办对象:建设单位四、审办程序:受理→验证资料→备案五、所需资料:(一)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XX市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2、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制一览表;(四)XX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五)质量合格文件:1、单位工程验收记录:(1)竣工验收方案;(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表2-1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2-13;2、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表2-11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表2-10;5、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六)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1、地基验槽记录;2、结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验收报告;(七)规划部门认可的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意见书);(八)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必审必验);(九)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及批准使用文件(环境评价、环保验收意见书);(十)建设工程保修书(原件);(十一)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原件);(十二)住宅工程质量说明书(原件);(十三)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十四)XX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XX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出具);(十五)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及方案;(十六)分户验收资料;(十七)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XX市城建档案馆);(十八)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十九)防雷验收资料(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以及检测单位资质,防雷装置施工单位资质证和施工人员资格证书)(二十)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由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出具)注:根据建设部2号令规定,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齐全后方能备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2]287号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布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二年五月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 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组初验,符合国家 标准。现邀请你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管理机构人员概况 单位名称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代表人
项目技术人
二、工程质量评价 是 1 工程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否
是 2 是否依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3
是否按规定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落实责任 制情况


4
是否按规定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落实责任 制情况


4
是否按规定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落实责任 制情况

上海市民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上海市民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第一步:1、向民防档案室提交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2、提交民防工程技术档案质量审查表;3、提交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4、提交建设单位代理人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二步:1、提交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2、提交勘察单位合格证明书;3、提交设计单位合格证明书4、提交施工单位合格证明书5、提交监理单位合格证明书;6、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7、提交工程支付款证明;8、提交民防工程竣工监理评估报告9、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0、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表11、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12、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单独单建式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可不提供)13、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单独单建式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可不提供)1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单独单建式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必须提供:消防备案)15、民防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16、民防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须有民防档案部门盖章)17、防护(含防化)设备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第四联)(过滤吸收器、门类、阀门类)第三步:现场验收(准备好资料及竣工图)第四步:向档案馆提供竣工验收后资料(见后附)应先签订委托立卷合同、然后交委托立卷款;第五步:资料进入人防档案中心后,5个工作日通知领取人防档案接收意见书第六步:向人防质监站提供竣工整改资料,七个工作日之内领取监督报告第七步:监督报告领取后,浦东人防办备案。

民防工程档案报送(竣工验收后)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民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均应向市或区县民防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档案资料:一、索引目录卷1、每套档案应编制索引目录卷作为零零卷,不列入总卷数内。

索引目录卷应由编制说明、案卷目录及各卷卷内目录组成;2、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民防工程概况、档案编制依据、档案概况、案卷号的编写及代号注明、民防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基本要素等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二、前期立项文件1、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项目建议书报告和附件,或民防建设工程(方案阶段)审批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附件,或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原件)3、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核意见单;(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文件(复印件、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地形图及总平面图;(加盖建设单位公章)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其他图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7、勘察、设计承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8、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9、监理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10、平战时均使用的设备合同(包括:防护设备、风机、空调器(箱)、除湿机、水泵、配电箱等)(合同要原件)即人防门合同、过滤吸收器合同、密闭阀合同、超压排气活门合同、通风设备合同、水泵合同、配电箱合同)三、设计阶段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2、设计计算书(重要民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提交原件、其他民防工程可以提交设计单位计算书代保管证明)(原件)3、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表及审查意见;(原件)四、施工阶段(一)开工审批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文件1、工程开工报告(原件)2、工程复工报告(原件)3、工程竣工报告(原件)4、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纪要及修改依据汇总表(原件)5、技术核定单及技术核定单汇总表(原件)6、设计变更通知及设计变更通知汇总表(原件)7、地基验槽记录(原件)8、建构工程测量复核单(原件)9、各类桩施工记录汇总表(原件)10、桩位轴线、标高、偏差汇总表(原件)11、打桩桩位编号、标高、偏差图;(原件)12、桩基检测报告(原件)13、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原件)14、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原件)(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文件1、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明细表(1)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2)防爆波活门(3)排气活门(4)密闭阀门(5)防爆地漏(6)密闭观察窗(7)过滤吸收器(8)呼唤按钮3、防护(含防化)设备产品质量终身承诺书(过滤吸收器、密闭阀门、超压排气活门、人防门)4、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报告(分型号的密闭阀门厂家形式检测报告、超压排气活门厂家型式检验报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5、民防工程通风系统检测报告(原件3份,一份人防档案馆、一份人防质监站、一份浦东新区档案馆)(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文件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2、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3、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桩基、主体结构)5、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6、防水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7、孔口防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8、建筑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9、给水、排水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0、采暖、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1、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2、防火设备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五)监理文件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桩、结构、吊顶、竣工)五、竣工阶段(一)竣工图1、建筑(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地面一层平面图;附建式民防工程无单独的建筑剖面图时,请提供整座建筑物的建筑剖面图,即包含地上的地面建筑和地下的民防工程剖面图)2、结构(包括桩位图)3、电气工程(包括智能化工程)4、给水、排水工程(包括消防工程)5、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6、装饰装修工程7、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综合管网图(室外总体综合管网图)(水、电、煤)(二)、竣工文件1、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人章)2、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4、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5、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6、民防工程面积测量技术报告(原件)7、地名使用批准书、通知、决定书(含公安局编制的门牌号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8、工程决算(汇总表)(已承诺书代替)9、平战转换预案和实施计划文件(含临战封堵材料表)10、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原件)11、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档案接受意见书(原件)(三)声像档案1、大型、重要民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照片资料2、大型、重要民防工程建设全过程录像资料备注1、大型民防工程指民防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2、重要民防工程指: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伍工程、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核生化检测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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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
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工程,现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满足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规定》和沪建交(2014)31号文件《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的要求。

现定于月日组织竣工验收。

现将竣工验收前有关资料送上,请审。

竣工验收成员名单如下: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责任人担任;副组长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验收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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