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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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娄政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相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按照本标准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收耕地(除水田)、牧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

报批征地红线图上无图斑显示、改变土地原用途新开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三、征收坟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林地补偿标准。

四、苗圃是指经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苗木的基地。

苗圃的土地征收参照执行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

五、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

六、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七、征收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

最新娄底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最新娄底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No matter what you are going through, please don't give up lightly, because there is never a kind of persistence that can be disappoint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娄底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计算的?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需求面积的扩大,向人民征收土地是发展必然。

征收土地,补偿费是必不可少的,但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因为所需参考的内容,涉及的范围都不相同。

所以娄底市征地补偿新标准出台,那出台的新标准是怎么样的,给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关于娄底征地补偿费的相关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土地划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并直接办理娄星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娄底市征地补偿新标准一、土地补偿计算公式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二、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农村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是指村(居)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设。

村(居)民住宅建设分为新建、改建、扩建。

第四条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村(居)民住宅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征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六条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异地新建的农村村(居)民应当于新房建好后,在半年内自行拆除原有老房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第七条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的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优先选用现有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场)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逾期拒不拆迁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周长文、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长文、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长文、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湘13行终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红菱童志方朱卫煌【审理法官】李红菱童志方朱卫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长文;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娄底市征地拆迁处;娄底市娄星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当事人】周长文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娄底市征地拆迁处娄底市娄星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当事人-个人】周长文【当事人-公司】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娄底市征地拆迁处娄底市娄星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刘长中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长中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长中【代理律所】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长文【被告】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娄底市征地拆迁处;娄底市娄星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本院观点】本案诉争的《征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中涉及三项内容,一、房屋面积及家庭情况;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构成;三、房屋腾地期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9月,娄底市征地拆迁处、娄底市娄星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对周长文户房屋进行了丈量登记,并由公证处进行了公正,后经四榜公示,周长文户当时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征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中涉及三项内容,一、房屋面积及家庭情况;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构成;三、房屋腾地期限。

被上诉人娄底市征地拆迁处、娄底市娄星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于2019年9月对周长文户的房屋进行了丈量登记,并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经四榜公示,周长文户未提出异议。

2019年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word资料14页

2019年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word资料14页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

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娄政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娄政发〔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7日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供应结构,加快安置进程,根据《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2〕1号)、《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区(房)建设管理办法》(娄政发〔2014〕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用于安置被拆迁人而组织购买的,已通过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新建商品房。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组织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符合安置条件、自愿选择安置房安置、其集体土地上房屋已拆除的被拆迁人(以下简称安置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置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144平方米之间。

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用作安置房源,原则上应相对集中且数量在30套以上。

作为安置房房源的商品房不得有抵押、转让等法律纠纷。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安置房购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置房购置的政策制定、价格审定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本级安置房购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市征收中心)负责。

市纪委(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城投集团、市地税局、市房地产局和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管委会及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娄政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娄政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在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管理的基础上,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有效期未满不再继续执行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的 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有效期未满需继续执行的380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对有效期已满或即将届满需继续沿用的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对拟修改的15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上述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市政府办2017年7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本决定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前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执行;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其有效期以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载明的时间为准(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有特殊执行期限的,该部分内容在此期限内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68号)要求,明确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即时清理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29
•【字号】娄政通[2008]9号
•【施行日期】2008.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娄政通〔2008〕9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止2008年9月30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0件(目录见附件1)。

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2件(目录见附件2),其有效期从该文件原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继续有效、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59件(目录见附件3)。

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2008年10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等程序,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

附件:
一、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0件)
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 件)
三、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9件)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

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

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
娄底市是湖南省的一个地级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不断扩张,征
地补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娄底市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和合理。

本文将对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充分考虑了土地
的等级、位置、土地利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

对于农民因征地而失去的耕地,娄底市政府将按照土地等级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其次,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还考虑了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

对于失地农民,除了给予经济补偿外,还会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和就业培训,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和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

此外,娄底市政府还注重征地补偿的公开透明。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将充
分听取农民意见,公开征地补偿方案,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农民的基
本生活和生产方式。

同时,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也充分尊重农民意见,保证了征地补偿的公开透明。

希望广大农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配合政府的征地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农村振兴。

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 2011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娄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代市长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市辖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市辖各县(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娄底市辖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娄底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指导。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工商、城管、房地产等部门及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管委会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在市辖区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娄衡高速拆迁补偿办法、娄政发〔2012〕1号解析

娄衡高速拆迁补偿办法、娄政发〔2012〕1号解析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

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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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市本级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专职人员,需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批复-湘政函[2013]2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批复-湘政函[2013]2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批复(湘政函〔2013〕22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请示》(娄政[2013]5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件: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3日附件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1]28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祖籍均属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符合村(居)民住宅建设报批条件、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被拆迁人。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国企、行政事业单位在职研究生除外)、士兵(中士以下含中士士官)、劳动教养以及服刑人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正常婚姻迁入的配偶及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随迁未成年子女(夫妻均为再婚的仅指配偶,但正常婚姻迁入方的配偶无子女的,可安置一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随迁未成年子女)、出生的新增人口,参照相应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娄底市征地补偿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娄底市征地补偿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娄底市征地补偿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在现代社会,我们国家虽然说总体实力已经增强了,但是为了更好的建设社会,还是需要一些基础的公共设施,所以需要大量的进行土地的征收,然后创建出更好的社会,也正是因为这样,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娄底市征地补偿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在现代社会,我们国家虽然说总体实力已经增强了,但是为了更好的建设社会,还是需要一些基础的公共设施,所以需要大量的进行土地的征收,然后创建出更好的社会,也正是因为这样,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娄底市征地补偿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一、娄底市征地补偿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5、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1、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8.11
•【字号】娄政办函〔2016〕51号
•【施行日期】2016.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6〕51号
涟源市、冷水江市、新化县人民政府:
为加快项目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就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用地补偿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该项目涉及永久征地的,应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精神,视征地公告发布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落实补偿安置事项。

二、该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其用地补偿和青苗补偿继续按《娄底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明确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65号)所确定的补偿标准,落实补偿事项。

地上附着物补偿,2016年7月1日以后的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执行。

三、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对接和协调项目业主单位,妥善处理用地补偿工作的具体矛盾和问题,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时完工。

四、娄政办函〔2015〕65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娄政办函[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已经从2010年9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两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收入质量,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两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全市各级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部门是协调配合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将协调配合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部门联席会议要认真比对“两税”征管数据与批地供地、房产交易等数据,及时解决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部门配合有力、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部门职责(一)地税部门:依法负责“两税”的政策指导、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和业务培训,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农用地转用批地供地信息和房产部门提供的房产交易信息,建立“两税”税源台账,并根据两部门提供的信息变更情况适时更新税源台帐。

向同级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部门传递“两税”的征收和减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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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市本级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专职人员,需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农业、人社、住建、工商、税务、城管、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收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在实施征地拆迁前,用地单位应将80%的征地拆迁资金(按预算总额)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将征地拆迁资金全额存入征地拆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未按规定缴纳征地拆迁资金到位的项目,不得实施征地拆迁。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得擅自变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监察、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及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

第六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周期与幅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征地拆迁工作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可以依法接受查询。

第八条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九条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土地征收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3天以上。

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征地的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书面签字盖章。

拟征地的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根据其房屋原始建房批准档案与记录或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予以公证。

确认或调查取证结果作为土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函告当地公安、工商、住建、规划、民政、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变更或土地流转手续,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三)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正常办理的除外);(四)核发畜牧水产养殖证、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五)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它注册登记手续;(六)其他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方案获得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组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土地征收方案公告》。

《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用途和时间;(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应当在《土地征收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确认结果或调查取证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居)、组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十四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确需修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进行修改。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

第十六条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

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青苗补偿与附着物补偿。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扣缴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九条征地青苗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其他地上青苗补偿面积为剔除宅基地、宅空地、道路、经批准的苗圃果园面积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后所剩面积。

其他地上青苗实行包干补偿,具体按《其他地上青苗包干补偿标准》(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拆迁调查登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青苗不再进行清点、丈量、登记。

第二十条地上附着物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4)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费用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第四章房屋及其他拆迁补偿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未载明用途的以实际使用用途为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违法建(构)筑物;(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四)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五)《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六)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主体、装修(饰)根据不同结构类别按《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3。

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周边附着物及其他设施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4)与《房屋其他设施补偿标准》(附件5)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附件7)执行。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合法房屋有50%以上的墙体使用空心水泥砖的,其主体补偿不得超过《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3)的同类结构主体补偿标准的50%。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其中,娄星区、娄底经开区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二十七条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搬家补助(含两次搬家)。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可以对被拆迁人根据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1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利用被拆迁合法房屋经营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24%的补偿费(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

第三十条利用被拆迁合法房屋从事机械加工制造,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6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20%的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合法房屋经规划部门认定属临城市主干道门店,其一至二楼用于经营的合法房屋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80%的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拆迁合法学校、幼儿园、医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可按房屋主体、装修(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之和的80%增加补偿费,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三条拆迁经依法批准、有相关养殖证照的养殖用房,按《动物养殖用房及其他补偿标准》(附件6)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企业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其生产用房主体、装修(饰)的补偿不得超过《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3)规定的相应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70%;其附着物及其他设施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4)与《房屋其他设施补偿标准》(附件5)予以补偿。

除按前款规定补偿外,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企业提供《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的,可按房屋主体、装修(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两项之和另增加6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10%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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