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do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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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载货车辆总重量、车轴荷重、车辆长度、宽度、高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运输车辆。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国家有关超限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国家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进行管制,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通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的损坏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应当依法办理通行手续,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审核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审核由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审核包括技术评估和通行方案审核。

第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通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技术评估。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技术评估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评估内容包括载货车辆总重量、车轴荷重、车辆长度、宽度、高度等。

第九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方案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依法予以批复。

通行方案包括通行线路、时间、速度限制等内容。

第十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方案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通行线路、时间等。

第三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通行线路行驶,不得超越限定区域。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通行时间行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注意行车安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行驶。

第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加强对车辆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车辆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与措施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责令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二)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三)暂扣车辆驾驶证,十五日至三个月不等;(四)暂扣车辆行驶证,十五日至三个月不等;(五)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规交通部令(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2000年2月13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1. 引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是指车辆的尺寸、质量、荷载等超出公路限制标准的运输活动。

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对公路安全和交通畅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保障公路安全和交通秩序,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管理,提高运输效率,并保护公路和车辆的安全。

2. 超限运输车辆定义和分类根据公路运输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包括长度超限车辆、高度超限车辆、宽度超限车辆、超重车辆和超载车辆等。

根据超限程度的不同,超限运输车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A类:超限范围在10%以内的车辆;•B类:超限范围在10%至30%的车辆;•C类:超限范围在30%以上的车辆。

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证申请与批准管理3.1 申请材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和申请书;•车辆所有权证明书;•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车辆保险单;•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

3.2 批准程序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证的批准程序如下: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递交给相关部门;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车辆信息和超限运输计划;3.如材料齐全并满足规定条件,相关部门发放行驶许可证;4.申请人携带行驶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活动。

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安全管理是确保车辆平稳行驶、不引发意外事故的重要环节。

### 4.1 路线选择超限运输车辆需要选择适合的行驶路线,以避免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和交通秩序。

在选择路线时,应遵守以下原则:•尽量选择宽阔平整的道路;•避免通过城市繁华区域和狭窄的道路;•避免通过施工路段和桥梁等承载能力不足的路段。

4.2 速度限制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应根据道路条件、车辆状况和荷载情况进行合理控制。

一般情况下,超限运输车辆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路限速的80%。

4.3 监测装置超限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关监测装置,以监控车辆的超限情况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状况。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3•【文号】交通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规交通部令(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2000年2月13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号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号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号令)山西交通网 日期:2011-09-24 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号令)194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规交通部令 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OOO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2-13) 部长黄镇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 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O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O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O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O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O 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O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O 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O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公路安全,规范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一、超限运输车辆指运输货物总质量、长度、宽度、高度或轴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的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严禁私自擅自调整路线。

二、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前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豁免手续。

申请人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通行证、超限运输许可证等。

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行驶。

三、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驶安全。

在超过限值的尺寸或重量的情况下,必须携带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车辆前后进行标识,以提醒其他驾驶员注意。

四、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以下行驶路线规定:1. 超限车辆应尽量选择封闭式工业园区、乡村公路及能够满足尺寸要求的道路行驶。

2. 超限车辆禁止在城市区域、交通繁忙地段、道路狭窄或桥梁、隧道等限制性路段行驶。

3. 超限车辆行驶的具体路线须提前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行驶。

行驶途中不得私自更改路线。

五、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须减速慢行,严禁超速行驶。

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速的70%。

特别是在弯道、坡道、桥梁等路段,更应当减速慢行,确保行驶安全。

六、超限运输车辆在交通拥堵时应遵守交通组织人员的指挥,优先保证其他正常车辆的通行。

如需借道与其他车辆交织行驶时,应格外小心,避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七、超限运输车辆在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对于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车辆、撤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同时,造成交通事故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过程的安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规交通部令(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2000年2月13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路设施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

三、超限运输车辆划定标准1. 超限运输车辆指的是在总质量、长度、宽度、高度等方面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

2. 超限运输车辆的划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路情况、交通能力、桥梁强度等因素制定,并公布于社会。

四、运输许可证申请及审批1. 超限运输车辆的车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运输前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申请运输许可证,提供相关车辆和货物的证明材料,包括车辆合格证、车辆运输合同、货物装载计划等。

2.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对其进行审批,并在限期内作出答复。

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及时发放运输许可证。

如不符合条件,应当给予拒绝,并说明理由。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限制1. 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尊重道路交通安全和行车秩序。

2. 超限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避开限制行区域和禁行区域。

3. 超限运输车辆应按照指定的时间段行驶,避免高峰期或拥堵时段。

4. 超限运输车辆应提前通知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道路交通控制措施。

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安全管理1. 超限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如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2. 超限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驾驶安全。

3. 超限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撞装置、警示标识等,确保其他道路用户能够识别并避让。

七、超限运输车辆违法处罚1.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暂扣运输许可证、责令停驶等行政处罚措施。

2. 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检查与信息共享1.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规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和行驶车辆的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驶在中国境内的超限运输车辆,包括国有公路、地方公路、乡村道路和建设工程用道路。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司机人员、路线及其它相关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管理。

第四条运输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行使违法行为或者未经法定程序的占用,否则将被依法处理。

第二章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及司机人员要求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司机驾驶证明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司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在行驶超限运输车辆时,应当特别注意车辆的稳定性和行驶速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司机人员应当保持清醒,不得饮酒、吸毒或者服用违禁药品,否则将被依法处理。

第三章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要求第九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且质量、体积等应当严格控制。

第十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应当符合车辆的设计和技术规定,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前,应当根据装载物品的特点和重量,分析车辆的适应能力,选择合适的车辆、车型、车长、车宽、轮胎规格等。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应当符合所行驶的公路的规定要求。

第四章超限运输车辆的路线规定第十三条运输车辆的路线应当经过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并得到书面许可,才能行驶。

第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路线,应当根据所运输的物品和车辆的适应能力确定。

第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路段、时间和速度行驶,不得变道或者违法超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路线和路段进行监管,发现有违法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整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本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本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车辆重量、尺寸、载运能力等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

第二条为了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依法管理超限运输车辆,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在事先获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够在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许可证应当经由政府部门审核后发放,许可证上应当有车辆基本信息、行驶路线、行驶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要求进行行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重、限高、限宽等。

第七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牢固固定所载货物,确保安全稳定。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在遇到险情、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并及时报警。

第九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过路口、隧道、大桥等特殊部位时,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进行行驶。

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在夜间行驶时必须配备有效的照明设施和标志。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车道进行行驶,并注意保持安全的车距。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需停车,必须选择合适的地点并按照规定停车。

第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随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扣留车辆。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本,共500字。

注:此文本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当地法规为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模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模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公路管理。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指的是车辆尺寸、重量或者限制速度等方面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运输车辆。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公路管理应遵循安全优先、依法行驶、文明驾驶的原则。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临时通行许可。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在行驶前,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

第七条申请临时通行许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 车辆登记证书副本;2. 车辆尺寸、重量、限制速度等相关信息;3. 道路通行计划;4.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九条在审批过程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要求和限制。

第十条申请临时通行许可被批准后,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第三章行驶限制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等限制通行的道路。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 车辆应配备避雷器、标志灯等安全设备;2. 车辆的超限部分应明显标识;3. 行驶时应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倾斜路段、拱道、落石区等危险路段。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随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处罚和追责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扣行驶证、车辆牌照;4. 吊销行驶证、车辆牌照。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b5E2R。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地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地,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p1Ean。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地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地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地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DXDiT。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RTCrp。

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地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地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大件运输地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地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地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5PCzV。

2023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23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23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保障公路运输安全,保护交通设施,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车辆总重、轴重、尺寸等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标准的运输车辆。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取得许可证才能在公路上行驶。

第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严禁超限运输车辆违规行驶。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第六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车主或运输公司必须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车辆的详细信息、货物的类型和数量、行驶路线等。

第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测。

第八条审查合格的申请,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发放超限运输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注明有效期限和限制条件。

第九条申请人收到超限运输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许可证上的限制条件和有效期限进行操作。

第十条公路管理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许可证应进行定期检查,严格把关车辆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三章行驶限制和安全要求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行驶限制进行行驶,不得超载、超速、超时行驶。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交通信号规定,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辆稳定,不得发生倾覆、漏货等事故。

第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标线和信号设施的要求行驶,不得跨越分隔带或占用对向车道。

第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监控系统,对超限车辆进行实时监测和追踪。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处罚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违反本规定的,公路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驶,处以罚款,并按照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吊销许可证。

第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应依法对车主或运输公司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开超限车辆的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整理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整理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0年2月1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 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 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保障交通安全,保护公路设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等各类违法超限车辆。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经过审批后方可上路行驶。

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条市、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超限运输车辆在本辖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

第六条对于违法超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对于重大违法超限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扣车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车辆审批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需要提前申请审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类型、车辆牌照、车辆尺寸、车辆重量等;(二)货物基本信息:包括货物种类、货物重量、货物尺寸等;(三)路线规划:包括起点、终点、途经地点等;(四)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所需的护卫车辆、警示标识等。

第九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批:(一)货物重量超标的,应考虑车辆的维修状况、装载平衡等因素;(二)货物尺寸超标的,应考虑路线的通行能力、施工情况等因素;(三)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品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门审批。

第十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发放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携带有效的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便于交通执法机关的查验。

第三章车辆行驶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所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加强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其他车辆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行车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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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00年第2号交通部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二○○○年二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XX围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O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裁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跟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
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
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
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XX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XX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伺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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