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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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鲁煤安监中局函[2008]1号关于济南市所属煤矿安全监察情况的通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07年以来,我分局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和监察执法计划,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你市所属煤矿进行了安全监察。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之规定,现将安全监察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全监察情况
2007年,我分局对你市各煤矿共组织监察150矿次,监察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1113条,提出安全管理建议203条。对7个煤矿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9万元;责令2对事故矿井停产整顿,9对矿井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36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对18名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
二、安全生产工作特点
通过安全监察,认为你市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成效明显。
1、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安全基础工作比较扎实,所属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
2、各煤矿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照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完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加强支护改革,完善双回路供电系统,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不断增强。
3、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2007年,济南市煤矿发生2起死亡事故、死亡3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起、少死亡2人,分别下降33%、40%。
自2006年7月24日至2007年7月24日,你市煤矿连续366天实现安全生产,创历史最好水平。
4、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2006年至2007年,章丘市召开了16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现场会,通过强化煤矿“双基”、标准化建设等措施,全市煤矿的安全基础和矿容矿貌有了明显改观,实现了“两个全面提升”,即:全面提升了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的矿井科技装备水平,全面提升了煤矿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5、依法规范矿井技术改造工作。2007年,济南市由13对生产矿井整合为6对新矿井,有2对矿井进行了技术改造。整合和技改矿井重新进行了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编制,整合和技改工作完成后,矿井生产能力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矿井技术基础工作还有欠帐。如多数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未批复,部分矿井探放水工作开展不正常,有的煤矿技术力量仍然不足。
2、安全装备有欠帐。人员通行的主要倾斜井,垂深超过50m,多数矿井未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部分矿井的安全出口装备不合格,立井使用软梯或直梯。
3、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较差,维修、标校不及时。部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因管理不善,不能正常使用。
4、部分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如有的煤矿主要运输下山无专职信号把勾工,拥车工兼职信号把勾工。
5、违规组织生产。如有的整合或技改矿井违规在被整合或技改区域进行生产。
6、个别煤矿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矿矿相通问题,虽然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从目前掌握情况看,尚未实现彻底隔离。
四、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各级政府、
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隐患治理和整改工作,严格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2、进一步加强煤矿整合技改工作。督促整合技改矿井严格按批准的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整合技改工作,在竣工验收合格前,严禁在整合或技改区域组织生产。
3、扎实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文件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盯紧整改,督促落实;对存在“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重大隐患的,要制定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大监管检查力度,杜绝“三超”,严防突击生产、胡扒乱采、超层越界等现象发生。
4、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采用先进实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装备设施达标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深刻汲取华源“8.17”事故灾难教训,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督促各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应急预案。
6、加强安全监管,确保煤矿企业依法开采。对历史上存在“矿矿通”问题的矿井,要责成有关煤矿企业积极采取治理
和防范措施,确保矿井安全开采。
7、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职工素质。按要求配齐配足管理、技术及特种作业人员,同时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
8、对已列入注销关闭的煤矿以及废弃的矿井,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要求,认真履行好职责,对照关闭矿井标准尽快实施关闭,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在用、废弃矸石山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抄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