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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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事宜,达成如下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适用人员】

乙方是指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鉴于乙方在工作期间内所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因此,双方当事人就如下事项予以特别声明:

(一)乙方同意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不少于十五年;

(二)乙方同意自调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之日起五年后,才可以与甲方协商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三)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之日起三年内,仍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继续承

担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保密对象】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又称“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产制造的技术解决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工艺与流程、产品配方、菌种培育及发酵技术、操作流程与规程、设备配臵、技术指标、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试验报告与数据、各类图纸(含草图)、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会议记录和涉及技术信息的业务函电等。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可以是有特定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半成品、母液、工艺、制造、配方、菌种、酶、触媒、酶制剂、催化剂、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关于某项产品、半成品、母液、工艺、制造、配方、菌种、酶、触媒、酶制剂、催化剂、材料等技术或者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本协议有关商业秘密的约定,适用于经营信息。

第三条【保密内容】

本协议所指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一)甲方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

(二)甲方未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即将申请专利的技术;

(三)其他技术秘密;

(四)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全部资料。

第四条【保密期限】

专利技术,保密期限为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

非专利技术及其它技术秘密,保密期限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之日起三年内。

第五条【权利归属】

乙方特别同意: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保密义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及甲方有关技术秘密的规章制度,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甲方的技术秘密,并承担如下保密义务: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的技术秘密部分或者全部地披露给第三人;

(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甲方的技术秘密;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咨询、了解与其工作岗位无关的技术秘密;

(四)严禁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其无权知悉的技术秘密;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所掌握的甲方的技术秘密的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人;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第三人了解、获取、使用甲方的技术秘密,或者为第三人了解、获取、使用甲方的技术秘密提供便利条件;

(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以甲方技术秘密为基础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八)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复制、考贝、查阅甲方的技术资料;

(九)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处分甲方的技术秘密;

(十)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

(十一)不得在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兼职;

(十二)甲方规定的其他保密义务。

第七条【技术秘密资料】

所有关于甲方技术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报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电子信函、电子数据、样品等(以下统称为“技术秘密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

方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技术秘密资料的规章制度,并承诺:

(一)按知悉权限及工作流程办理技术秘密资料的借阅或者使用手续;

(二)仅在甲方限定的工作场所范围内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所持有的技术秘密资料擅自带出甲方限定的工作场所;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其所持有的技术秘密资料进行制部分或者全部复制,包括但不限于抄录、摘要、摄像、拍照、扫描、读出之后录音;

(四)使用完毕之后,应当及时归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留存技术秘密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在调离原工作岗位、退休、退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前十五日内,应将其持有的技术秘密资料全部交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保密补偿费】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甲方同意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密补偿费,具体包括: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保密补偿费;

(二)乙方与甲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后三年内的保密补偿费。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前款约定的两项保密补偿费,按月向乙方支付保密补偿费,具体数额为其当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

第九条【禁竞业】

乙方充分认识到甲方技术秘密的重要性,对于甲方有关技术秘密的规章制度均能理解并接受,并同意在与甲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之日起三年内,遵守禁竞业的约定:(一)不得到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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