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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正文:----------------------------------------------------------------------------------------------------------------------------------------------------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1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通过清理,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50项。

其中,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81项;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97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9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36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7项。

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管并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如下:┌──┬────────────────────┬──────────────┬────┐│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部分参加│││││联审│├──┼────────────────────┼──────────────┼────┤││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 2 │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市发改委││││批│││├──┼────────────────────┼──────────────┼────┤│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市发改委│││││初审││├──┼────────────────────┼──────────────┼────┤│ 5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改委││├──┼────────────────────┼──────────────┼────┤│ 6 │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市发改委││├──┼────────────────────┼──────────────┼────┤│ 7 │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批│市发改委││├──┼────────────────────┼──────────────┼────┤│ 8 │招标事项核准│项目审核部门││├──┼────────────────────┼──────────────┼────┤│ 9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10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1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县级以上发改委││├──┼────────────────────┼──────────────┼────┤│ 12 │开办煤炭企业审核│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13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1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15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查│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1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经贸委审批,县级以上经贸委│││││初审││├──┼────────────────────┼──────────────┼────┤│ 17 │招标事项(技改项目)核准│项目审批部门││ 18 │流标(技改)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9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20 │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2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全作业批准│││├──┼────────────────────┼──────────────┼────┤│ 2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市经贸委││├──┼────────────────────┼──────────────┼────┤│ 23 │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市经贸委││├──┼────────────────────┼──────────────┼────┤│24 │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5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省、设区市、县经贸委││├──┼────────────────────┼──────────────┼────┤│ 26 │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27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28 │限额以上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贸委审核,市经贸委初审││├──┼────────────────────┼──────────────┼────┤│ 29 │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市经贸委││││材料产品认定│││├──┼────────────────────┼──────────────┼────┤│ 30 │在规定区域使用粘土实心砖批准│市经贸委审核,市政府审批││├──┼────────────────────┼──────────────┼────┤│ 31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市经贸委││├3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市经贸委││├──┼───────┬────────────┼──────────────┼────┤│││(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办学许│(2)名称、层次、类别的││││ 33 │可证核发│变更│市教育局││││├────────────┤│││││(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34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5 │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36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市教育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37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跨地段、│门││││跨县区入学批准│││├──┼────────────────────┼──────────────┼────┤│38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消防机构││├──┼────────────────────┼──────────────┼────┤│ 39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 40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 41 │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公安消防机构││││前消防安全检查│││├──┼────────────────────┼──────────────┼────┤│ 42 │水上加油设施设置审核│公安消防机构│临时性许│││││可│├──┼────────────────────┼──────────────┼────┤│ 43 │消防培训合格证核发│公安消防机构││├──┼────────────────────┼──────────────┼────┤│ 44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45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46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市公安局││├──┼────────────────────┼──────────────┼────┤│ 47 │城市养犬审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4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收│││├──┼────────────────────┼──────────────┼────┤│ 49 │大型群体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5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5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5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5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54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5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56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市公安局审批,县区公安机关初│││││审────┤│ 57 │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58 │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9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60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61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62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63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市公安局││├──┼────────────────────┼──────────────┼────┤│ 64 │民用枪支配购许可│市公安局││├──┼────────────────────┼──────────────┼────┤│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市公安局││├──┼────────────────────┼──────────────┼────┤│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市公安局││├──┼────────────────────┼──────────────┼────┤│ 6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市公安局││├──┼────────────────────┼──────────────┼────┤│ 68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核发│市公安局││├──┼────────────────────┼──────────────┼────┤│ 69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居留许│市公安局││││可│││├──┼────────────────────┼──────────────┼────┤│ 70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审核││├──┼────────────────────┼──────────────┼────┤│ 71 │机动车登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72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7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发证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 74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管部门,核准机关为省、市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75 │配建、增建停车场审批(含占用道路从事非交│市政公用局、市公安交管局││││通活动及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 76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77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核发│公安部审批,省市公安部门初审││├──┼────────────────────┼──────────────┼────┤│78 │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79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80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市公安局审核││├──┼────────────────────┼──────────────┼────┤│ 81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市公安局│临时性许│││││可│├──┼────────────────────┼──────────────┼────┤│ 82 │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市公安局│临时性许│││││可│├──┼────────────────────┼──────────────┼────┤│ 83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批准│县、市公安机关││├──┼────────────────────┼──────────────┼────┤│ 8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85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86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87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88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市国家安全局││├──┼────────────────────┼──────────────┼────┤│ 89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90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91 │不实行火葬的批准│市民政局审查,市政府批准││├──┼────────────────────┼──────────────┼────┤│ 92 │遗体运出批准│当地殡葬管理机构││├──┼────────────────────┼──────────────┼────┤│ 93 │建设公墓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省民政部门审批││├──┼────────────────────┼──────────────┼────┤│ 94 │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审批│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95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批准│当地民政部门初审,当地人民政│││││府审批││├──┼────────────────────┼──────────────┼────┤│96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 97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政机关初审││├──┼────────────────────┼──────────────┼────┤│ 98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核准│政机关初审││├──┼────────────────────┼──────────────┼────┤│ 9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100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任命,省司法│││101 │公证员执业审批│行政机关审核,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102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103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104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105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106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07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8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109 │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0 │安装配置必备伤残辅助器具许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1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3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4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5 │采矿许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16 │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117 │审查│财政部门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118 │采矿权人中途歇业许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19 │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许可│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120 │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预审许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12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许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2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县、市国土局审查,县、市政府│││││批准││├──┼────────────────────┼──────────────┼────┤│123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县、市国土局审查,县、市政府│││││批准││├──┼────────────────────┼──────────────┼────┤│124 │临时用地许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25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许可│县、市国土局审查,县、市政府│││││批准││├──┼────────────────────┼──────────────┼────┤│126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批准│管部门││├──┼────────────────────┼──────────────┼────┤│127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县、市国土局审查,县、市政府││││滩许可│批准││├──┼────────────────────┼──────────────┼────┤│128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2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审查,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3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31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32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33 │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批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34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许可│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35 │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36 │前期物业管理动用维修基金审核│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37 │城市房屋出租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审查│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38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二级、三级资质核准和初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含三级暂定期)││二级核准│├──┼────────────────────┼──────────────┼────┤│139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40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41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42 │业主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43 │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44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45 │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和初│省建设厅核准,县级以上房地产││││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146 │一、二、三级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和初│省建设厅核准,县级以上房地产││││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147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48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变│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审核│││├──┼────────────────────┼──────────────┼────┤│149 │单位录用职工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或与职工终│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止劳动关系变更登记审核│││├──┼────────────────────┼──────────────┼────┤│150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降低缴存比│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例或者缓缴审核│││├──┼────────────────────┼──────────────┼────┤│15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52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53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54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55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审批│县级以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156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县级以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157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县级以上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混气站、供应站工程审批│││├──┼────────────────────┼──────────────┼────┤│158 │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竣工验收│县级以上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取用地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含取用地下││水需国土││159 │水)审批│市政公用局│资源、水│││││利部门同│││││意│├──┼────────────────────┼──────────────┼────┤│160 │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政公用局││├──┼────────────────────┼──────────────┼────┤│161 │节约用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及│市政公用局││││竣工验收│││├──┼────────────────────┼──────────────┼────┤│162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市政公用局││││供水设施审批│││├──┼────────────────────┼──────────────┼────┤│163 │供水企业经营审批│市政公用局││├──┼────────────────────┼──────────────┼────┤│164 │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原因中断供水审批│市政公用局││├──┼────────────────────┼──────────────┼────┤│165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市政公用局││││验收│││├──┼────────────────────┼──────────────┼────┤│166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权审批│市政府批准,市政公用局审查││├──┼────────────────────┼──────────────┼────┤│167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经营者停业审批│市政公用局││├──┼────────────────────┼──────────────┼────┤│168 │临时变更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或站点审批│市政公用局、市公安交管局││├──┼────────────────────┼──────────────┼────┤│169 │非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车辆进入城区非│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公交停车站场上下客审批│交管局││├──┼────────────────────┼──────────────┼────┤│170 │迁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审批│市政公用局││├──┼────────────────────┼──────────────┼────┤│171 │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市政公用局││├──┼────────────────────┼──────────────┼────┤│172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业││││运资格证和城市客运许可证核发│主管部门││├──┼────────────────────┼──────────────┼────┤│173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核发│市政公用局││├──┼────────────────────┼──────────────┼────┤│174 │经营者歇业或转让经营权审批│市政公用局││├──┼────────────────────┼──────────────┼────┤│175 │客运服务车辆退出营运审批│市政公用局││├──┼────────────────────┼──────────────┼────┤│176 │出租汽车营业站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市政公用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规划局││├──┼────────────────────┼──────────────┼────┤│177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政公用局││├──┼────────────────────┼──────────────┼────┤│178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政公用局││├──┼────────────────────┼──────────────┼────┤│179 │青山湖保护区内挖砂取土,牵线挂灯或者设置│市政公用局││││广告牌、指路牌、告示牌等设施许可│││├──┼────────────────────┼──────────────┼────┤│180 │青山湖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许可│市政公用局││├──┼────────────────────┼──────────────┼────┤│181 │货车、重型车辆进入青山湖保护区许可│市政公用局││├──┼────────────────────┼──────────────┼────┤│182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填湖造地批准│市政府批准,市政公用局审查││├──┼────────────────────┼──────────────┼────┤││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公安│主干道挖││183 │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含开改道口、改│交管局│掘需经市│││造人行道板)许可││政府批准│├──┼────────────────────┼──────────────┼────┤│184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许可│市政公用局││├──┼────────────────────┼──────────────┼────┤│185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市政公用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186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许可│市政公用局││├──┼────────────────────┼──────────────┼────┤│187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市政公用局││││批│││├──┼────────────────────┼──────────────┼────┤│188 │市政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市政公用局││├──┼────────────────────┼──────────────┼────┤│189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市市容局││├──┼────────────────────┼──────────────┼────┤│190 │户外张帖、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审│市市容局││││批│││├──┼────────────────────┼──────────────┼────┤│191 │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单位自行清运生│市市容局││││活垃圾、房屋装修垃圾审批│││├──┼────────────────────┼──────────────┼────┤│192 │公共、卫生设施迁移、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审批│市市容局││├──┼────────────────────┼──────────────┼────┤│193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市园林局││├──┼────────────────────┼──────────────┼────┤│194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占用城市绿化、砍伐│市园林局││││、移栽、修剪城市树木审批│││├──┼────────────────────┼──────────────┼────┤│195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市园林局││├──┼────────────────────┼──────────────┼────┤│196 │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审批│市园林局││├──┼────────────────────┼──────────────┼────┤│197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市园林局││├──┼────────────────────┼──────────────┼────┤│198 │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199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 │公园、风景湖泊和风景林地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市园林局││││的建筑和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审批│││├──┼────────────────────┼──────────────┼────┤│201 │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审批│市园林局││├──┼────────────────────┼──────────────┼────┤│202 │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变更审批│市园林局││├──┼────────────────────┼──────────────┼────┤│203 │城市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含工程管线综合规│(分级审批)市政府、市规划局│包括规划│││划和竖向规划)审批││调整审批│├──┼────────────────────┼──────────────┼────┤│204 │建筑方案审批│市规划局││├──┼────────────────────┼──────────────┼────┤│20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市规划局││├──┼────────────────────┼──────────────┼────┤│20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市规划局││││划许可证)│││├──┼────────────────────┼──────────────┼────┤│2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市规划局│包括规划│││划许可证核发)││调整审批│├──┼────────────────────┼──────────────┼────┤│208 │建设工程放验线核准│市规划局││├──┼────────────────────┼──────────────┼────┤│2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含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市规划局││├──┼────────────────────┼──────────────┼────┤│210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211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审│市规划局初审,省测绘局审批││││批│││├──┼────────────────────┼──────────────┼────┤│212 │测绘项目备案│市规划局││├──┼────────────────────┼──────────────┼────┤│213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21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15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16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1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18 │道路客、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19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核│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0 │港口经营许可│市港航管理处初审,省交通厅审│││││批││├──┼────────────────────┼──────────────┼────┤│221 │因工程建设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市港航管理处初审,南昌海事局││││动批准│批准││├──┼────────────────────┼──────────────┼────┤│222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市港航管理处审核,相关部门审││││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审核│批││├──┼────────────────────┼──────────────┼────┤│223 │水路营业性运输审批│省、设区市港航管理部门││├──┼────────────────────┼──────────────┼────┤│224 │水路运输业户变更经营范围审批│省、设区市港航管理部门││├──┼────────────────────┼──────────────┼────┤│225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岸线审批│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226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227 │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市港航管理处││││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228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229 │专用公路规划审核│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同意,县、市│││││政府审批││├──┼────────────────────┼──────────────┼────┤│230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231 │对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审批(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公路主管部门││├──┼────────────────────┼──────────────┼────┤│232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非交通标志审批│县级以上政府公路主管部门││├──┼────────────────────┼──────────────┼────┤│233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县级以上政府公路主管部门││││核准│││├──┼────────────────────┼──────────────┼────┤│234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县级以上政府公路主管部门││││施审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235 │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县级以上政府公路主管部门││││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核准│││├──┼────────────────────┼──────────────┼────┤│236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县级以上政府公路主管部门││├──┼────────────────────┼──────────────┼────┤│237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县级以上政府公路主管部门││││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238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审批│县级以上政府公路主管部门││├──┼────────────────────┼──────────────┼────┤│239 │建设水工程符合流域规划审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40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4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42 │河道采砂许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43 │权限内取水许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4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45 │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核│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4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47 │水库大坝竣工验收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4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49 │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报告审批│││├──┼────────────────────┼──────────────┼────┤│250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5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5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5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54 │在水库筑坝、拦汊许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55 │在渠道内埋设涵管、设置和扩大放水口许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56 │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治工程许可│││├──┼────────────────────┼──────────────┼────┤│257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损害河道工程作业活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258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开展影响河│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道工程保护活动许可│││├──┼────────────────────┼──────────────┼────┤│259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矿以及在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260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261 │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6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63 │铁轮式、履带式机动车辆在防洪堤上行驶批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64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265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水上、水│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施工作业许可│││├──┼────────────────────┼──────────────┼────┤│266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267 │权限内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重大重点旅游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重大重点旅游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重大重点旅游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2•【字号】洪府厅字[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1.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重大重点旅游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洪府厅字〔201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将南昌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和区域旅游集散地城市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全市重大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昌市重大重点旅游项目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陈俊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卢晓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黄春平市政府副市长张根水市政府副市长高鹰群市政府市长助理成员:王肇赣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武市政府副秘书长龚亚立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家旺市委宣传部罗蜀强市发改委李芸市旅游局陈以荻市财政局徐茂辉市国土局罗剑云市规划局郑炜市园林局陶志市环保局陈国凤市交通局黄维象市公路局樊三宝市林业局杨文斌市文化局邓春元市宗教局李克荣市水务局吁小平市交管局熊一江市市政公用集团熊伟南昌旅游集团陈匡辉南昌县人民政府周亮新建县人民政府邹绍辉进贤县人民政府王敏安义县人民政府郭毅东湖区人民政府周智安西湖区人民政府黄之猛青云谱区人民政府王建平湾里区人民政府胡小洪青山湖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李芸同志兼任。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县(区)财政局认真组织做好2016-2017年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采购工作。

各地区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南昌市财政局2016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第四章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价格的变动调整第五章对会议定点场所的监督检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和节约行政成本,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以及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必须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承办上级会议,必须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联系住宿和办会。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在无会议定点场所的县(区)、乡(镇)举办会议仍按现行会议费制度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胜疫情防控阻击战、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打好经济发展推进战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胜疫情防控阻击战、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打好经济发展推进战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胜疫情防控阻击战、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打好经济发展推进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4•【字号】洪府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胜疫情防控阻击战、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打好经济发展推进战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2月12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根据易炼红省长2月13日在设区市市长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和省防控应急指挥部4号公告要求,围绕实现“三战齐打,战战告捷”的目标,务实担当、艰苦细致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打胜疫情防控阻击战(一)坚持“防”要有力,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全市以县域为单元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按照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思路,全力推进力量下沉,完善配套机制,坚决守住、守牢、守好“最后一道防线”。

1.合理划分网格。

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好村(社区)、各相关单位,合理划分网格单元。

2.压实网格内主体责任。

按照“网格单元每一个单位都要有人监管、有人负责”的要求,明确网格单元内相关主体(包括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昌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乡镇(街道)的网格单元监管责任。

3.落实房屋出租者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

除经核实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外,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复工复岗的原租客,未返昌的一律通知其延迟返昌。

4.严格管控检测到的发热人员。

以社区为单位,由县区(开发区、新区)属地负责,做好发热人员自报、举报、查报和转报、转运、转诊、转接各项工作。

5.明确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落实属地责任,相应的市直单位负行业管理责任。

接待手册模板

接待手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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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 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 明确提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 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实践证明,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 心向背,关系党的事业全局,作为一名普通民警,我们应自觉自愿拥护党的领导, 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形象,各负其责,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 斗争,做到廉洁自律,自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 出问题,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 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 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牢固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牢牢把握发 展经济这个中心,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与 基层党组织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自觉抵制腐败,做到管住自己的口 ,管住 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严于律已 的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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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工作,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正确处理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系;充分发挥反腐倡 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作用,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 工程。我们每一个人要从自己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彻底转变“反腐败是额外 负担”“我们小民警不存在也不需要反腐倡廉”的错误想法,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反腐倡 廉职责,确保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平衡发展。我作为公安局的一 名普通民警,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知识 ,不断提高自身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把《南昌市人民政府公报》打造成精品公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把《南昌市人民政府公报》打造成精品公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把《南昌市人民政府公报》打造成精品公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洪府厅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把《南昌市人民政府公报》打造成精品公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把<南昌市人民政府公报>打造成精品公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6日关于把《南昌市人民政府公报》打造成精品公报的实施方案《南昌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的办刊宗旨是:传达政令、公开政务、指导工作、服务社会。

随着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打造核心增长极工作的深入推进,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公报》作为市政府主管、主办的唯一机关刊物,更应该充分发挥促进政府系统工作提质、效能提速、服务提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窗口”作用。

经过广泛借鉴、深入研究,市政府公报室提出了2013年“提升办刊水平,打造精品公报”的构想,在现有《公报》部分改版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改版,努力打造出一流的精品政务刊物。

围绕这一构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优化栏目设置、丰富完善内容把《公报》办活,使《公报》不仅能传达政令、公开政务,更能指导工作、服务社会,为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和广大读者搭建一个展示工作成就、交流工作经验、探索工作创新的高层次平台。

(一)特设权威发布栏目。

刊载当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目录(含转发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便于文件检索。

选择性刊登对基层工作有指导作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南昌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南昌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南昌市市本级公共服
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03
•【字号】洪府厅字〔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南昌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
清单的通知
洪府厅字〔20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已经2016年12月23日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编制《南昌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是政府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举措。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15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
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6〕35号)要求,参照省、市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抓紧完成本地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广泛宣传,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和行政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公布本地、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组织精干力量,尽快将公共服务事项要素录入江西政务服务网事项梳理平台,部署在政务服务网“公共服务”版块,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2017年1月3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部署使用省“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部署使用省“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部署使用省“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洪府厅字〔2018〕619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部署使用省“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洪府厅字〔2018〕6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字〔2018〕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18〕5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95号)精神,按照11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召开的全面解决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督查情况反馈会议的工作要求,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加快部署使用省“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完成各部门自有业务系统与江西政务服务网“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对接。

使用省级及以上专业业务系统的,12月15日前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市信息中心沟通协调系统对接上线有关工作。

使用市级专业业务系统的、无专业业务系统的,12月15日前要主动与市信息中心沟通协调,12月20日前完成系统对接上线工作。

(市信息中心联系人:王彦文,联系电话:181****7020)二、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自有业务系统事项办理情况,在标准化事项清单中凡涉及到企业、群众需要提供办事材料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它行政权力等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都要填写《部门自有业务系统情况统计表》(附件),于12月14日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发至邮箱。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99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99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18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25日2018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做出如下安排:一、切实做好重大政策解读及时发布我市参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建设、赣江新区建设等国家、省重大政策的措施和安排,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一周年宣传活动,公开试验区建设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成果、经验模式等信息,加强生态文明领域重要政策、文件的宣传和解读。

做好优化发展环境相关政策措施的发布、推送和宣讲。

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等多途径,向社会发布、推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

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归集并公示,并与“信用南昌”网站实现连接和信息共享。

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力度,健全跨部门、差别化“双随机”抽查机制,及时公开监管与执法信息。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9•【字号】洪府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2019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十一届市委第68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7月9日2019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连续十二年大力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的基础上,2019年继续加大民生投放力度,共筹集资金约500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约198亿元、建设性资金约302亿元,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利益的112件实事。

一、省级下达的民生项目(一)就业和创业1.进一步扩大就业。

全市城镇新增就业7.07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0.7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2.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3.33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2.1万人,创业培训1.7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4.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118名,财政安排工作和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5.帮助残疾人就业。

全市培训500名残疾人,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100个,为1055名残疾人购买“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

南昌新建区区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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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区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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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规则,以360122FG-FW-01为例,360122是新建区代码,FG是发改的首字母,FW是服务的首字母,01是“受理价格举报”事项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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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补充细则》的通知-府厅发[2013]3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补充细则》的通知-府厅发[2013]3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补充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补充细则》的通知(府厅发〔2013〕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补充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3年5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补充细则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明确公文拟制责任,强化办文责任意识,严格差错责任追究,提高公文质量和水平,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则》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制定补充细则如下:一、公文拟制责任公文拟制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制。

公文拟制具体包括起草、审核、签发、复核、校核等环节,各环节责任人要严格遵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则》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的有关要求处理公文,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把关,从严要求。

(一)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由承办处室按公文规范要求负责拟稿;部门的代拟稿,由承办处室负责核稿并校正。

承办人起草公文应当做到:1.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
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02
•【字号】洪府发〔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取消和承接5项行政许可事项。

其中,取消4项、承接1项。

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南昌市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南昌市落实和衔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
南昌市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附件2
南昌市落实和衔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赣林办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待管理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热情周到、规范得体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为局机关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接待管理第六条局机关各处室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局机关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一)国家林草局及国家相关部委领导、各司局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副厅级以上(含)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三)省内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四)经审批同意来访的外宾和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人员;(五)前来汇报联系工作的昌外单位负责同志。

公务接待存在问题有哪些

公务接待存在问题有哪些

公务接待存在问题有哪些公务接待历来备受人民群众关注。

当下公务接待存在哪些问题?(怎样)解决好公务接待中的问题?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公务接待存在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务接待存在问题公务接待怎么吃?多地要求自助餐陪餐人数有限制公务接待中,管不住吃,就容易滑向"大吃大喝',让群众生厌、让公款流失。

吃,包括"吃(什么)'和"怎么吃'。

一些地方明确了"自助餐'、"四菜一汤'、"地方菜'、"家常菜'等菜品内容,还有一些地方对花费划定了界线。

至于在哪儿吃、怎么陪餐等,一些地方也作出规定,不准市域范围内各单位相互公款宴请。

浙江温州市于20xx年5月出台《(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规定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不得食用野生黄鱼、鲍鱼、鱼翅、辽参及(其他)高档菜肴,不得提供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各类进口酒以及高档香烟。

除在单位食堂就餐外,其他公务用餐要实行刷卡消费,一次一结算(结算时菜单附后),不得签单、赊账,取消现金报销。

市域范围内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也不得到市域范围内上级单位所在地,用公款宴请上级单位工作人员。

安徽合肥市针对市直单位出台办法规定,接待单位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每人中午和晚上两顿饭的花费不得超过90元。

同时,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应低于100元/人,接待酒水也要选用安徽本省产品。

另外,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甘肃白银市规定,市领导到基层调研,用餐标准不超过四菜一汤,突出地方菜、家常菜。

在白银城区调研不安排就餐;到乡镇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村级实行零接待,确需在农户用餐的按早餐10元、中晚餐各15元的标准交纳伙食费。

住与行怎么办?住随级别有标准行按情况定车辆在住宿上,不少地方明确要求在"内部招待所'或"定点接待宾馆(饭店)'安排住宿。

公务接待清单

公务接待清单
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年月日
参与接待人员签字:
年月日
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年月日
注:接待清单原件交财务处,接待单位留存复印件;“序号”应与接待审批单一致。
师范国内公务接待清单(6版)
接待单位(公章): 经办人: 序号:




姓名
单位、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同行人员
(共人)Βιβλιοθήκη 接待项目时 间地 点
校 内
参加人员
费 用(元)
费用合计:
以上费用合计元。其中餐费包括:菜金元,酒水元,其他元。
接待用餐共人,其中接待对象人,陪餐人员人。
填写此栏
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填写此栏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洪府字〔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经研究并报省委备案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的分工通知如下: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黄喜忠: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时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统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大数据发展管理、行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信访维稳、重大重点项目、资本运作、保险、证券、政策研究、政务与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政府研究室。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工作。

联系市委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军队、武警、市税务局、江西银行、国家统计局南昌调查队工作。

胡晓海: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负责科技、开放型经济、工业与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投资促进、会展和合作交流、外事、对台事务、企业改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开发区与工业园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投资促进局、市开放办、市合作交流办、市外事办(市港澳事务办)、开发区与工业园区、南昌综合保税区、昌工控股公司、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联系市委台办、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侨联、南昌海关、南昌供电公司、南昌市邮政管理局、通信、南昌无线电管理局工作。

肖云: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协助负责科技、开放型经济、工业与信息化、投资促进方面的工作;协助分管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开放办、南昌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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