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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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案例题库及答案(3篇)

公考法律案例题库及答案(3篇)

第1篇第一部分:宪法案例案例一:题目:公民甲因不服当地政府对其房屋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证据证明政府征收决定存在违法情形,但政府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问题:公民甲是否有权要求政府提供证据?答案:公民甲有权要求政府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公民甲有权要求政府提供证据。

案例二:题目:某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组成人员,其中一名副市长在选举过程中被举报涉嫌违法。

问题:该副市长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职务?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对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副市长,虽然涉嫌违法,但在没有经过相应程序的情况下,不应被剥夺职务,仍可以继续履行职务。

第二部分:行政法案例案例一:题目:某县环境保护局对一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遂对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二:题目:某市规划局在审批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

问题: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以继续建设?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此,由于规划局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能存在程序违法,应暂停建设,等待规划局重新履行法定程序。

法律考试宪法案例题

法律考试宪法案例题

法律考试宪法案例题在法律考试中,宪法案例题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的权利义务。

因此,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宪法的相关知识和解题技巧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题来分析和说明宪法考试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同时提供一些解题技巧和指导,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宪法案例题。

案例题一:某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然而,在某次示威活动中,一名公民因发表反对政府观点的言论被捕。

该公民认为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了侵犯,请问他的主张是否正确?分析:这道题目考察的是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权利。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即公民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然后,我们需要判断该公民的言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即是否属于合法的表达观点。

如果该公民的言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他的主张就是正确的。

解题技巧:在解答此类题目时,首先要理解宪法对相关权利的规定,例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

其次,要根据具体的案例分析,判断是否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最后,要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并给出合理的理由支持。

案例题二:某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然而,在某地区,一所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佩戴宗教标志,包括十字架等。

一名学生因佩戴十字架被学校处分,该学生认为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了侵犯,请问他的主张是否正确?分析:这道题目考察的是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利选择和信仰宗教,学校不应该限制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

因此,该学生的主张是正确的,学校处分他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解题技巧:在解答此类题目时,首先要了解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包括信仰自由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其次,要判断学校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最后,要注意表达自己的观点时,要明确指出学校限制学生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给出合理的理由支持。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题的分析和解答,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案例题的考点主要是宪法中的权利规定和对具体案例的判断。

正规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正规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宪法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某市市政府为提高市民素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普通话,并规定所有市民在公共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交流。

部分市民认为该规定侵犯了他们的语言自由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要点:- 宪法中关于语言自由的规定。

- 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原则。

- 宪法原则与市民权利的平衡。

二、行政法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某县教育局以考试成绩为依据,对全县教师进行评级,并以此作为教师工资和晋升的依据。

部分教师因评级较低而感到不公平,遂向教育局申请复核,但教育局以程序正当为由拒绝。

案例分析要点:-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公正原则。

- 教师的权利保障。

- 教育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

3. 案例分析:某市政府为改善城市环境,决定在市中心区域划定禁烟区域。

部分烟民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禁烟区域划定过于严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要点:- 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 禁烟政策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 法院在行政纠纷中的角色和作用。

三、刑法案例分析4. 案例分析:某公司经理为获得公司利益,指使下属伪造财务报表,并以此骗取银行贷款。

后贷款到期无法偿还,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经理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要点:- 财务造假行为的定性。

- 经理的刑事责任。

-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5. 案例分析:某市居民甲因与邻居乙发生纠纷,持刀将乙刺伤。

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分析要点:-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

- 刑罚的适用原则。

四、民法案例分析6. 案例分析:某消费者购买某品牌手机,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要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商品质量的认定。

- 消费者与商家的权利义务关系。

7. 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赁期满后,甲因工作原因无法继续居住,欲将房屋转租给丙。

宪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宪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市居民张某,男,35岁,因长期居住在市区某小区,对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产生深厚感情。

某日,张某发现小区内公共绿地被开发商征用,准备用于建设商业设施。

张某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及其他居民的宪法权利,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具有宪法权利?2.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宪法权利?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三、宪法法律分析1. 张某是否具有宪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享受教育、文化、劳动、休息等权利。

同时,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小区居民,对公共绿地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可以认为其对该绿地具有一定的情感依托,具有一定的权利基础。

因此,张某具有宪法权利。

2.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宪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经张某及其他居民同意,擅自征用公共绿地,可能侵犯了张某及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分析如下:(1)侵犯公民的知情权。

宪法规定,公民有了解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

开发商在征用公共绿地前,未向张某及其他居民公开相关信息,侵犯了其知情权。

(2)侵犯公民的参与权。

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权利。

开发商在征用公共绿地前,未征求张某及其他居民的意见,侵犯了其参与权。

(3)侵犯公民的财产权。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张某及其他居民对公共绿地具有一定的情感依托,可以视为一种财产权。

开发商未经同意征用公共绿地,侵犯了张某及其他居民的财产权。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1)法院应认定开发商在征用公共绿地过程中侵犯了张某及其他居民的宪法权利。

(2)法院应责令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共绿地原状。

(3)法院可酌情对开发商处以罚款、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5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被告李四,男,30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2019年6月,张三在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的帖子,对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进行了阐述。

同年7月,李四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张三的无知言论》的帖子,对张三的言论进行了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2.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

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四是否侵犯张三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李四在论坛上对张三的言论进行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其行为具有侮辱性质,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关于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法院认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但并非绝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以宪法为依据,对李四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2.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非无限制。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王某,因不服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系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拥有该区某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2. 2019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3. 王某不服该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5.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王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案例分析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然而,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分析。

首先,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王某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并未收到公告,也未听取其意见。

因此,征收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其次,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共利益需要;(二)无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宪法法律案例(3篇)

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2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双方原系邻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矛盾。

2018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租赁张三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四擅自将房屋内的部分设施损坏,并擅自将房屋内的部分空间改造成仓库,严重影响了张三的正常居住。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恢复房屋原状,但李四置之不理。

2018年12月,张三将李四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2.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三、法院审理1. 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本案中,李四擅自损坏房屋设施、改变房屋用途,侵犯了张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

2. 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擅自损坏房屋设施、改变房屋用途,给张三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恢复房屋原状。

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1.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李四擅自损坏房屋设施、改变房屋用途,侵犯了张三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法律案例分析题题库(3篇)

法律案例分析题题库(3篇)

第1篇一、宪法案例1. 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因不满市政府在市中心规划大型商业综合体,认为此举违反了宪法关于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问题:(1)王某的诉讼是否符合宪法规定?(2)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遵循哪些原则?3. 案例分析:(1)王某的诉讼符合宪法规定。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a. 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b. 依法原则: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c. 程序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二、行政法案例1. 案例背景:某县居民李某,因不服县政府对其土地征收补偿决定,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问题:(1)李某的诉讼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定?(2)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案例分析:(1)李某的诉讼符合行政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a. 审查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b. 审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否考虑了被征收土地的区位、用途、市场价值等因素;c. 审查县政府是否充分听取李某的意见,是否给予了合理的补偿。

三、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其辩护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无罪。

2. 案例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3. 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a. 审查张某是否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防卫;b. 审查张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c. 审查张某是否属于特殊防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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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13级法学班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一)案例分析题:1997年7月1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

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9日修改了《1997年人民入境条例》。

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

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8年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

终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

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

(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

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1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

问题: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答案要点: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

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

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

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

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

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

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参考答案: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

(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

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

”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3)还有不作为代表,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

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一方直接起诉。

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

(三)材料分析题:材料1:琳达的母亲系中国某市人,在M国留学期间与N国公民汤姆结婚,并在M国生下琳达,M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国籍原则。

后琳达随父母定居中国B市。

材料2:鲁尼的母亲莎拉系A国公民,与在A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文浩结婚后在M国生下鲁尼的姐姐杰西,在定居中国B市期间生下鲁尼,M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

材料3:李冬系无国籍孤儿,被定居在A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夫妇依法收为养女,2000年随李某夫妇定居中国B市。

材料4:赵雷的父母均为中国人,后定居A国并取得A国国籍。

2001年在中国探亲期间于中国B市生下赵雷,A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

问题:1. 在目前各国国籍法中,通常有哪些取得国籍的方式?2. 琳达、汤姆、鲁尼、杰西、莎拉、李冬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具有中国国籍,其法律根据是什么?如果没有,那么他们如何取得中国国籍?他们要取得中国国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3. 如何确定赵强的国籍?答案要点:1.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其中,采用出生国籍的国家,其立法原则又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以及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三种;采用继有国籍的国家,又分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根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取得国籍这两种方式。

2. (1)琳达具有中国国籍。

因为她虽然出生在M国,但M国采用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其父母均为非M国公民,故不得因出生而取得M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但又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国籍。

(2)鲁尼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我国法律,父母一方系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即具有中国国籍。

(3)汤尼和莎拉都不具有中国国籍。

因为尽管他们与中国公民有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婚姻关系并非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

(4)杰西不具有中国国籍。

因为她出生时即取得M国国籍,而我国法律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

(5)李冬不具有中国国籍。

尽管其为中国公民依法收养,并随养父母定居中国,但收养关系和定居中国的事实并不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

(6)汤尼、鲁卡、杰西、莎拉、李冬要取得中国国籍,须依照中国法律规定,以申请的方式加入。

3. 赵雷属于无国籍人。

首先,赵雷虽然出生在中国,且其父母均为中国人,但由于其父母已取得A国国籍,其中国国籍便自然丧失;其次,我国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赵雷父母在丧失中国国籍之后,单凭赵雷出生在中国不足以自动取得中国国籍;第三,由于A国实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赵雷亦不能自动取得A国国籍。

因此,赵雷要取得A国国籍或中国国籍,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申请。

(四)材料分析题:材料1: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材料2: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投诉的内容,要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一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向其报告案情,并说明理由。

材料3: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其所在选区选民反映的情况,要求该县人民法院正在承办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向其汇报该案案情,并要求其表明结论。

问题:请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的关系以及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

2.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但这种监督应该是“集体监督”和“事后监督”。

因此,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某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是合法的。

3.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都可以以个人身份,对具体案件指手划脚,随意干涉。

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应该遵循四项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实行集体监督、立足事后监督以及启动内部机制。

因此,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该县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所谓的监督,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是超越代表职权的个人行为(五)材料分析题:观点1: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又称为宪法监督制度。

观点2:宪法监督也称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观点3: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

观点观点4:“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

观点5: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它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问题:请就上述观点进行评论。

答案要点:题中材料分别涉及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三个概念,而其中的有些观点是不准确的。

下面分别予以评析。

1. 观点1、2、3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的关系,而观点1.和 2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科学的。

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宪法监督则是指立宪国家为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涵和外延都要大于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具体说来,二者间的区别有:(1)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2)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任何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只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3)在形式上,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则都具有法律意义。

2.观点4、5的说法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的一种。

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

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同。

(六)案例分析题:2003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

该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

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

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国家司法考试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

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

问题,你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的行为。

答案要点:1、李慧娟法官的国家司法考试推理是正确的。

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过程实质上包括两个阶段,即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和适用国家法律的过程。

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在现实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到适合本案的国家法律规范。

当有唯一的国家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自可不费周折,直接适用相应规范,裁判案件。

当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国家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要对适用的国家法律规范进行审查,运用国家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最终确定适用本案中的准据法。

本案中,李法官通过搜寻,查到了适用本案的两个国家法律规范。

根据国家法律推理的规则(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适用效力更高的上位法),寻找到了适用本案的有效的国家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种子法,综观李法官的推理过程,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统一原则的。

2、李慧娟法官的判决宣告是有疑问的。

本案的争点在于,作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家种子法不一致后,法官是否有权宣告下位法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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