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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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甲,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三年级学生。林乙,男,15岁,汉 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二年级学生。林甲、林乙二人系同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 县中读书,并住校。1988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 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 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待田 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林甲辱骂田某的事,当天 晚上就传到田某的耳朵里,田某火冒三丈,立即去责问林甲,于是两人大吵起来 后被同学们劝住,从此两人结下仇。田某因为是班干部,过后没有把这件事放在 心上。林甲则不然,过后时时想报复。于是他去找林乙,两人商讨报复的方法。 两面三刀个经过一番密谋,由林乙放哨,林甲找来一块熟猪肉皮,给田某的饭碗 擦上猪油。田某吃饭时总觉得味道不对,但头一、二次他没有在意,第三次觉得 对劲,于是田某就暗中留意,在某天下午课外活动时间,他发现了林甲、林乙两 人鬼鬼祟祟的溜进宿舍,直往饭碗上抹什么东西,他立即冲进去,看见二林正在 拿猪肉皮擦他的碗。田某怒发冲冠,冲上去有力打了林甲一拳,于是二对一的撕 打起来。田某吃了亏,又发现二林是侮辱回族,他跑到各年级,把回民同学叫在 一起,并把二林侮辱回族的言行叙述一遍。回民的激情奋起,立即去找二林,找 把二林痛打一顿。当天晚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林甲鼻青脸肿,就问他是谁打的 林甲添油加醋的说是田某带领全校的回民打的。于是有几个好斗的“仗义之士” 出头联络汉族同学,并煽动说:“回回结伙打老汉”,一些不明真相的学生,一 哄而起,追打回民同学。第二天回民同学罢课,并要求学校保护回民。学校经过 调查,是因为林甲、林乙的行为造成的,学校给了他们应有的处罚。
评析:林甲、林乙两个人由于对田某同学不满进而发展成为歧视回民,谩骂回民和 向田某饭碗上抹猪油是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条 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林甲、林乙两个人的言论 和行为,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都构成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 处罚。
案例:苗某,男,16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某中 学学生。昌某,男,16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 学生。苗某、昌某在同一所学校同一个班级学习,由于 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会吸烟和赌钱,经常旷课。 1988年秋的一天,两人又想赌钱,但手头又没有钱,于 是两个人一商量,乘天黑没有人注意,把马路上的下水 井盖搬走,拿去卖废铁。苗、昌二人一连干了三个晚上, 砸破了六个下水井盖子,后来被人发现抓获。 评析:苗某、昌某两个人,为赌博玩乐,偷搬马路下 水井盖子,砸碎卖废铁实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 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苗福生、昌会民偷 马路下水井盖的行为,属于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受 到相应惩罚。
案例:汉族青年谢某与一回族发青年马某相恋。不久两人到婚 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正当他们准备举行婚礼的时候,马某 和马某的父兄向谢某提出一个要求,要谢某必须信仰伊斯兰教。 谢某不答应,马某的弟弟就要纠集一些族内的人“好好教育”一 下谢某,一时搞得剑拔驽张,难以收场。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 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婚姻法》第2条和 第9条也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 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依照我国婚姻自由的 原则,法律并不限制不同民族男女之间的婚姻。但是,由于民族 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不同,作为非少数民族一方,应尊重少数 民族一方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样,作为少数民族一方,也 应尊重非少数民族一方的习惯和自由,而不能因双方结婚就强迫 对方信仰某种宗教。双方应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家庭和睦出发, 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创造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说,马某 及其父兄强迫谢某信仰伊斯兰教的作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精 神的。
宪法案例分析
案例: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 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 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 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同时,又因学习不 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 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 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评析: 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 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 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 义制度。”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 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 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青年工人何某与女工李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李某告 诉何某自己已怀孕,何某乐不可支。谁知李某分娩后,发现婴儿 患唇裂。夫妻俩嫌弃生的是女孩,并且患有先天性疾Biblioteka Baidu,于是何 某主张把婴儿“弄死”,李某问:“弄死不犯法?”何某说: “弄死畸形和残疾的婴儿不犯法。”于是二人共同把婴儿溺杀。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 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 女和儿童。”婚姻法第15条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 行为。”我国法律禁止任何虐待、遗弃、残害和溺杀婴儿和儿童 和行为。出于人道主义,对于那些残疾和畸形的婴儿和儿童,更 应给予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因为他们缺乏一般儿童应有的身心健 康,为了保证这些儿童和其他儿童享有同样的权利,社会、家庭 都应更加精心的抚育和照顾。本案中的何、李二人,以婴儿先天 畸形和残疾为由,而加以残害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溺婴 和用其他手段杀死婴儿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 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所以说,何、李二人溺杀婴儿的行为不仅“犯法”而且 是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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