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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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正在进行,全市共有1000多名选民参加投票。

在选举过程中,甲、乙两名候选人因得票数接近,甲候选人的得票数略高于乙候选人,因此甲候选人当选为该市人大代表。

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对选举结果提出质疑,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要求重新选举。

市选举委员会接到申诉后,经调查核实,发现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于是决定重新选举。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宪法法律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选举人大代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依法参加选举,选举过程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 选举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保障措施。

本案中,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违反了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选举结果不公。

市选举委员会调查发现,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如部分选民被非法拉票、部分选票被篡改等。

2. 重新选举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结果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但在本案中,市选举委员会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决定重新选举。

三、案例分析(一)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1. 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市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选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1)部分选民被非法拉票,违反了选举法关于不得进行拉票、赠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部分选票被篡改,影响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3)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2. 舞弊行为对选举结果的影响由于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甲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

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结果不公,要求重新选举。

(二)重新选举的合法性1. 重新选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结果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2019年3月,被告李四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拒绝履行。

无奈之下,原告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恢复围墙原状,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住宅权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

2.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破坏了原告住宅的完整性,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三)被告李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 恢复原状。

被告李四应当恢复原告住宅围墙原状,确保原告住宅不受侵犯。

2. 赔偿损失。

被告李四应当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围墙的费用、维修费用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知名网络博主,因其所发表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被该企业家诉至法院。

甲辩称其言论系基于宪法第35条所赋予的言论自由,且其言论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甲在其微博上发表了以下言论:“某某企业家,曾经是商界的楷模,如今却涉嫌贪污腐败,真是令人惋惜。

”该言论一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某知名企业家认为甲的言论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四、法律分析1. 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条款确立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2. 言论自由的限制虽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无限制地发表言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以下情况下,言论自由受到限制:(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4)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言论;(5)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3. 本案中甲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在本案中,甲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可能构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甲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4. 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的言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机构行使职权、公民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在实际运用中,宪法的具体实施需要符合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介绍宪法实施中的一些案例,深入解析宪法中的规定,探讨如何更好地推进宪法的实施。

一、案例介绍1.案例1: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收取费用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因涉嫌违法收取费用被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在公共场所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犯有违法收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案例2:某公司员工劳动纠纷某公司员工张某,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部门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的劳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最终,仲裁部门判定张某获得赔偿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例分析1.案例1中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在公共场所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平等原则。

在实践中,如果政府或公司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收取费用,或存在歧视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案例2中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的管理和保障。

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5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被告李四,男,30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2019年6月,张三在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的帖子,对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进行了阐述。

同年7月,李四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张三的无知言论》的帖子,对张三的言论进行了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2.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

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四是否侵犯张三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李四在论坛上对张三的言论进行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其行为具有侮辱性质,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关于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法院认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但并非绝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以宪法为依据,对李四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2.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非无限制。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王某,因不服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系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拥有该区某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2. 2019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3. 王某不服该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5.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王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案例分析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然而,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分析。

首先,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王某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并未收到公告,也未听取其意见。

因此,征收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其次,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共利益需要;(二)无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分析(3篇)

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宪法和法律宣传成为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各地纷纷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活动,旨在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宪法法律宣传的意义、方法及效果。

二、案例描述某市某社区开展了一次宪法法律宣传活动,活动主题为“宪法在我心中”。

活动前夕,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在小区内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活动当天,社区邀请了当地法律专家为居民进行宪法知识讲座,同时还设置了法律咨询台,为居民解答法律问题。

活动过程中,居民们积极参与,认真聆听讲座,踊跃提问。

法律专家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权益等,进行了详细解答。

在法律咨询台前,居民们纷纷咨询自己遇到的法律难题,得到了专业人士的耐心解答。

三、案例分析1. 宪法法律宣传的意义宪法法律宣传对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让公民了解国家的根本法,增强法治观念。

其次,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宪法法律宣传的方法(1)多渠道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将宪法法律知识传递给居民。

(2)邀请专业人士:邀请法律专家为居民进行宪法知识讲座,解答居民的法律问题。

(3)设置法律咨询台: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居民的实际法律难题。

(4)利用网络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宪法法律知识,扩大宣传范围。

3. 宪法法律宣传的效果通过本次宪法法律宣传活动,居民们对宪法和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治观念得到了增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居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活动后,居民们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会更加注重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宪法案例(3篇)

法律宪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于2019年11月举行换届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在选举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选举纠纷案件。

甲、乙、丙、丁四人是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甲、乙、丙、丁分别属于不同的政治派别。

在选举过程中,甲、乙、丙、丁四人在各自选区积极竞选,得到了广大选民的支持。

在选举投票日,选民们按照规定投票,甲、乙、丙、丁四人分别获得了各自选区的选民投票。

然而,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甲、乙、丙、丁四人对于选举结果存在争议。

甲认为,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

乙、丙、丁则认为甲在选举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诽谤、诬告等,也侵犯了他们的选举权。

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向某市人大提出申诉,要求重新选举。

某市人大受理了甲、乙、丙、丁四人的申诉,并组成调查组对选举过程进行了调查。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影响选举的公正性;2. 甲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侵犯乙、丙、丁的选举权;3. 某市人大是否应重新组织选举。

三、案例分析1. 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4条规定:“选民或者代表,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关于选举问题的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应当及时调查,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甲认为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

2. 甲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甲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诽谤、诬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乙、丙、丁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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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视大学川沙行政管理(2011本科)
姓名:裴小利学号:1131001255097
关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涉嫌因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

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厚华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对其进行殴打,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

李荞明身亡后,张厚华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

普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

此事一经报道,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社会反响强烈。

查清事件真相,既是对家属负责,也是任何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政府的本分,这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个人思考
经过小组一番讨论后,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原则展开:第一,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由侮辱上升为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使本可追求幸福的李荞明同时也失去了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在中国宪法的文本中,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除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个富有自然法色彩的立国理念之外,其他均已明示的方式作具体的列举,宪法第38条前半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明确宣示作为概括性条款的人格尊严原则。

我认为本案例中的张涛、普华永等人已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实在法中对“人格尊严”都有明确的表述。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恣意蔑视“无存在价值之个人或人种”对人性尊重构成侵犯。

使全世界的人民对其行为给与严厉的回击。

人格尊严原则虽然模糊,但是却非常有力量,人先于国家而存在,即成为国家行动之目的。

不能被贬仰为受国家行为支配的客体而损及人的主体性。

若以贬抑、蔑视等方式,把一个人当物品对待,包括奴隶制、禁止酷刑和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和刑法等,便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躲猫猫”,一种儿童小游戏。

却使李荞明在同监室关押人员以“躲猫猫”游戏之名殴打、虐待,最终于2月12日不治身亡。

短短11天,一条20几岁的年轻生命就从中国一个普通的县级看守所内消失,这不得不逼使我们追问看守所内的人权保护问题、看守所的管理体制问题、检察机关的驻所监督问题。

第三,如何切实落实宪法基本人员原则。

看守所虽然不是监狱,但也存在着所谓的“牢头狱霸”现象。

“躲猫猫”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就证实了该现象的存在。

对于监所“牢头狱霸”的存在是基于其特殊的环境。

其形成类似我们理解的“黑社会”。

因为在监所内缺乏日常性的家族/朋友支持,便会成为强势权力的牺牲品——李荞明就是显例。

所以,就监所的环境而言,如果不能够成功地融入,就常常会遭到虐待。

有的也许尽是像李荞明这样年纪轻轻、不懂规矩的人。

“牢头狱霸”现象——反映了监所民间秩序的建构需求,也反映了社会人格偏差所造成的严重的“从林”状态。

法治是由国家强制力直接支持的规则之治,是监所法律秩序型构的基本规范依据和力量保障。

以“躲猫猫”事件所涉看守所为例,其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内设专门的管理机关,配置管理干部和相应的警力,并有同级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作为法律监督机构。

可为什么还会有此种事件发生呢?
各种丰富的利益交换巩固了监所部分管理人员与“牢头狱霸”之间的默契。

这种“默契”正是监所微环境“黑恶化”成为“人权死角”的特殊社会基础。

破解此种“默契”需要在监所体制上实现一定的“开放性”。

最高检拟议的“检察巡视”制度有望补强驻所检察室的不足。

我们破解“牢头狱霸”和内部监管不力的主要制度进路就应该是:看守所与公安机关管理权限分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驻所检察室与检察巡回组相结合;健全被关押人员的申诉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由专家参与的独立调查机构。

三、讨论总结
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主权则,
它是贯穿在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宪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权保障原则。

我国宪法首先宣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定了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此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

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目前中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仅有宪法概念是不够的,必须尽快规定一个法律规范,使人权保障能够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当然未做详细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保障人权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宪法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重新领会和把握“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涵,进一步认识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其他原则性规定、人权原则与其他宪政原则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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