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正在进行,全市共有1000多名选民参加投票。
在选举过程中,甲、乙两名候选人因得票数接近,甲候选人的得票数略高于乙候选人,因此甲候选人当选为该市人大代表。
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对选举结果提出质疑,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要求重新选举。
市选举委员会接到申诉后,经调查核实,发现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于是决定重新选举。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宪法法律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选举人大代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依法参加选举,选举过程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 选举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保障措施。
本案中,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违反了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选举结果不公。
市选举委员会调查发现,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如部分选民被非法拉票、部分选票被篡改等。
2. 重新选举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结果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但在本案中,市选举委员会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决定重新选举。
三、案例分析(一)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1. 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市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选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1)部分选民被非法拉票,违反了选举法关于不得进行拉票、赠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部分选票被篡改,影响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3)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2. 舞弊行为对选举结果的影响由于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甲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
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结果不公,要求重新选举。
(二)重新选举的合法性1. 重新选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结果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2019年3月,被告李四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拒绝履行。
无奈之下,原告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恢复围墙原状,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住宅权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
2.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破坏了原告住宅的完整性,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三)被告李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 恢复原状。
被告李四应当恢复原告住宅围墙原状,确保原告住宅不受侵犯。
2. 赔偿损失。
被告李四应当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围墙的费用、维修费用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知名网络博主,因其所发表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被该企业家诉至法院。
甲辩称其言论系基于宪法第35条所赋予的言论自由,且其言论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甲在其微博上发表了以下言论:“某某企业家,曾经是商界的楷模,如今却涉嫌贪污腐败,真是令人惋惜。
”该言论一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某知名企业家认为甲的言论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四、法律分析1. 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条款确立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2. 言论自由的限制虽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无限制地发表言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以下情况下,言论自由受到限制:(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4)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言论;(5)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3. 本案中甲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在本案中,甲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可能构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甲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4. 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的言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机构行使职权、公民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在实际运用中,宪法的具体实施需要符合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介绍宪法实施中的一些案例,深入解析宪法中的规定,探讨如何更好地推进宪法的实施。
一、案例介绍1.案例1: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收取费用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因涉嫌违法收取费用被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在公共场所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犯有违法收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案例2:某公司员工劳动纠纷某公司员工张某,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部门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的劳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最终,仲裁部门判定张某获得赔偿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例分析1.案例1中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在公共场所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平等原则。
在实践中,如果政府或公司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收取费用,或存在歧视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案例2中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的管理和保障。
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5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被告李四,男,30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2019年6月,张三在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的帖子,对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进行了阐述。
同年7月,李四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张三的无知言论》的帖子,对张三的言论进行了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2.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
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四是否侵犯张三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李四在论坛上对张三的言论进行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其行为具有侮辱性质,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关于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法院认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但并非绝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以宪法为依据,对李四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2.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非无限制。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王某,因不服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系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拥有该区某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2. 2019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3. 王某不服该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5.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王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案例分析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然而,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分析。
首先,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王某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并未收到公告,也未听取其意见。
因此,征收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其次,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共利益需要;(二)无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宪法和法律宣传成为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各地纷纷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活动,旨在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宪法法律宣传的意义、方法及效果。
二、案例描述某市某社区开展了一次宪法法律宣传活动,活动主题为“宪法在我心中”。
活动前夕,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在小区内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活动当天,社区邀请了当地法律专家为居民进行宪法知识讲座,同时还设置了法律咨询台,为居民解答法律问题。
活动过程中,居民们积极参与,认真聆听讲座,踊跃提问。
法律专家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权益等,进行了详细解答。
在法律咨询台前,居民们纷纷咨询自己遇到的法律难题,得到了专业人士的耐心解答。
三、案例分析1. 宪法法律宣传的意义宪法法律宣传对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让公民了解国家的根本法,增强法治观念。
其次,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宪法法律宣传的方法(1)多渠道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将宪法法律知识传递给居民。
(2)邀请专业人士:邀请法律专家为居民进行宪法知识讲座,解答居民的法律问题。
(3)设置法律咨询台: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居民的实际法律难题。
(4)利用网络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宪法法律知识,扩大宣传范围。
3. 宪法法律宣传的效果通过本次宪法法律宣传活动,居民们对宪法和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治观念得到了增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居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活动后,居民们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会更加注重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宪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于2019年11月举行换届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在选举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选举纠纷案件。
甲、乙、丙、丁四人是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甲、乙、丙、丁分别属于不同的政治派别。
在选举过程中,甲、乙、丙、丁四人在各自选区积极竞选,得到了广大选民的支持。
在选举投票日,选民们按照规定投票,甲、乙、丙、丁四人分别获得了各自选区的选民投票。
然而,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甲、乙、丙、丁四人对于选举结果存在争议。
甲认为,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
乙、丙、丁则认为甲在选举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诽谤、诬告等,也侵犯了他们的选举权。
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向某市人大提出申诉,要求重新选举。
某市人大受理了甲、乙、丙、丁四人的申诉,并组成调查组对选举过程进行了调查。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影响选举的公正性;2. 甲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侵犯乙、丙、丁的选举权;3. 某市人大是否应重新组织选举。
三、案例分析1. 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4条规定:“选民或者代表,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关于选举问题的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应当及时调查,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甲认为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
2. 甲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甲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诽谤、诬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乙、丙、丁的选举权。
案例分析法律宪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是制定和实施其他法律的依据。
本文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张某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李某的言论。
李某发现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张某的言论涉及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因此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所有公民和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2.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2)宪法是法律的执行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3)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中宪法的作用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言论涉及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1)宪法保障了张某的言论自由。
张某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李某的言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但其言论自由权仍然受到宪法保护。
(2)宪法对张某的言论自由进行了限制。
张某的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超出了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四、结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是制定和实施其他法律的依据。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不服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诉讼。
B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1. 行政拘留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三、案例分析(一)行政拘留决定是否合法1. 宪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传唤;(二)强制传唤;(三)强制隔离;(四)强制戒毒;(五)强制治疗;(六)行政拘留。
”在本案中,A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是否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案情描述,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2)公安机关是否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核实事实,并依法作出决定。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行政拘留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拘留决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身份等。
在本案中,行政拘留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张某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1. 宪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宪法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仍有部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宪法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存在误区。
为提高宪法法律素养,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宪法法律纠纷,通过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宪法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2007年,甲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遂不予办理。
甲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规划局维持原决定。
甲公司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市规划局是否违法?2.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三)案例分析1. 市规划局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时,认为其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见,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有权依法审查申请人的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可见,市规划局有权对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综上所述,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依法对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因此,市规划局的行为不违法。
2.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实施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近年来工业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市政府于2018年制定并实施了《某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然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尤其是关于其与宪法相关条款的冲突。
根据《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明显超出了《宪法》的授权范围,引发了宪法实施中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条例》与宪法冲突的具体表现(1)超标排放处罚过重:《条例》规定,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处以罚款甚至停产整顿。
然而,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此规定限制了企业的财产权,可能违反了宪法。
(2)公民参与权受限:《条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在作出重大环境决策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但并未明确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这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存在冲突。
(3)地方政府越权干预:《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环境。
然而,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此规定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可能违反了宪法。
2. 案例分析(1)超标排放处罚过重问题:虽然《条例》对于超标排放处罚过重,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合理限制”。
同时,对于此类处罚,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抗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汉族,30岁,某市居民。
李四,男,汉族,32岁,某市居民。
两人因邻里纠纷,张三认为李四侵犯了自己的宪法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张三认为李四在其居住的单元楼内,多次辱骂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违反了宪法规定。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张三与李四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此后,李四多次在单元楼内辱骂张三,称其为“神经病”、“废物”等侮辱性语言。
张三多次要求李四停止辱骂,但李四不予理睬。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宪法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李四在单元楼内多次辱骂张三,侵犯了张三的人格尊严,违反了宪法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四停止侵害张三的人格尊严,并向张三赔礼道歉。
2.二审法院审理李四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三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法院依法判决李四停止侵害,维护了张三的宪法权利。
2.人格尊严权的保护人格尊严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辱骂张三,侵犯了张三的人格尊严权。
法院依法判决李四停止侵害,保护了张三的人格尊严权。
3.邻里纠纷的解决邻里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问题,解决邻里纠纷需要依法行事。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发生纠纷,张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成果。
五、案件启示1.提高宪法意识公民要增强宪法意识,了解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依法维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宪法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住宅权。
住宅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居住在自己房屋内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公民住宅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公民住宅权保护案例。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5月,李某在某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
然而,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维修义务。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未得到有效解决。
2019年1月,李某再次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
此时,开发商态度强硬,不仅拒绝维修,还强行将李某的物品搬离房屋,并将房屋强行收回。
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其住宅权,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立即停止侵犯其住宅权,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供了购房合同、维修记录、消费者协会投诉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拒绝履行维修义务,且强行将原告的物品搬离房屋。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李某的房屋质量问题系因原告使用不当所致,并非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
此外,被告认为,其收回房屋是经过原告同意的,且在收回房屋过程中,并未对原告的物品造成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收回房屋,侵犯了原告李某的住宅权。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开发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原告使用不当所致。
体现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
被告:某市政府。
第三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于2005年购买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一套房产,该房产位于城市规划区。
2010年,某市政府决定对该区域进行征收改造,涉及李某某的房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市政府向李某某发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征收其房产,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李某某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政府经复议后,维持了原征收补偿决定。
李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2. 某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原告的实际损失;3. 李某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某市政府在征收李某某的房产时,已经依法进行了公告、听证,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 某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标准合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某市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综合考虑了李某某的房产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某市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影响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李某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 维持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2. 责令某市政府依法对李某某的房产进行征收补偿;3. 费用由某市政府承担。
宪法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自1954年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例,分析一起宪法法律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市A县B镇C村,村民李某在2019年1月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在本村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当地政府就补偿款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但当地政府则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李某的补偿款应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土地补偿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2. 法理分析(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李某的土地补偿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李某的土地属于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应受保护。
其次,当地政府依法对李某的土地进行征收,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关于补偿标准,虽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应确保补偿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土地补偿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关于宪法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宪法和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着一些因宪法和法律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宪法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介绍2019年,我国某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小区物业费收取问题产生纠纷。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存在不规范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则辩称,其收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且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将纠纷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同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是否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宪法法律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涉及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宪法法律调整的范围。
2. 解决方案(1)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收费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审查。
如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2)明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宪法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时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期即将结束时,李四突然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认为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款,要求法院依据宪法精神审理此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三、宪法分析1. 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宪法第四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财产权。
张三的房屋租赁权属于其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2.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张三的房屋租赁权是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受到保护。
李四在合同期限内,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
3.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本案中,张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侵犯。
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租金,损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
同时,李四的行为也损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支付张三剩余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案例及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未经依法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该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三、案例解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2. 法院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程序性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同时,该行为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关于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2)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程序性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该行为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关于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3. 案件结论本案中,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程序性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精神案例
宪法精神案例一、引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体现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法治理原则,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法源。
宪法精神包含了国家的价值观念和法治理念,是国家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的灵魂和核心。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宪法精神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二、平等权案例宪法规定国家实行平等权,不允许任何人因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属性受到歧视。
在某地发生了一起就业歧视案件,一名女性因性别被拒绝了应聘工作的机会,该女性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这个案例体现了宪法对于平等权的保障,维护了每个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也通过司法手段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三、言论自由案例宪法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权,任何公民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侵犯他人的权益。
某电视台在一档节目中播放了一部存在侮辱他人的内容,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抗议。
最终,监管部门根据宪法精神对该电视台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且限制了滥用言论自由给他人带来的伤害,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财产权案例宪法对财产的保护也是其中重要之一,任何人的财产权都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
在一起征地拆迁案中,一些居民拒绝搬迁,要求获得合理的补偿。
政府最终依照宪法精神,尊重了居民的财产权,和居民进行了协商,并给予了合理的补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宪法对于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
五、司法独立案例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
在一场涉及政府部门的诉讼案中,尽管政府强烈干预,但最终法院依据宪法精神保持了独立立场,公正地裁决了案件。
这个案例展现了宪法对司法独立的坚定维护,确保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结论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宪法精神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无论是平等权、言论自由、财产权还是司法独立,都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和制度安排,宪法精神既是国家治理的原则和方向,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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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视大学川沙行政管理(2011本科)
姓名:裴小利学号:1131001255097
关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涉嫌因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
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厚华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对其进行殴打,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
李荞明身亡后,张厚华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
普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
此事一经报道,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社会反响强烈。
查清事件真相,既是对家属负责,也是任何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政府的本分,这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个人思考
经过小组一番讨论后,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原则展开:第一,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由侮辱上升为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使本可追求幸福的李荞明同时也失去了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在中国宪法的文本中,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除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个富有自然法色彩的立国理念之外,其他均已明示的方式作具体的列举,宪法第38条前半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明确宣示作为概括性条款的人格尊严原则。
我认为本案例中的张涛、普华永等人已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实在法中对“人格尊严”都有明确的表述。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恣意蔑视“无存在价值之个人或人种”对人性尊重构成侵犯。
使全世界的人民对其行为给与严厉的回击。
人格尊严原则虽然模糊,但是却非常有力量,人先于国家而存在,即成为国家行动之目的。
不能被贬仰为受国家行为支配的客体而损及人的主体性。
若以贬抑、蔑视等方式,把一个人当物品对待,包括奴隶制、禁止酷刑和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和刑法等,便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躲猫猫”,一种儿童小游戏。
却使李荞明在同监室关押人员以“躲猫猫”游戏之名殴打、虐待,最终于2月12日不治身亡。
短短11天,一条20几岁的年轻生命就从中国一个普通的县级看守所内消失,这不得不逼使我们追问看守所内的人权保护问题、看守所的管理体制问题、检察机关的驻所监督问题。
第三,如何切实落实宪法基本人员原则。
看守所虽然不是监狱,但也存在着所谓的“牢头狱霸”现象。
“躲猫猫”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就证实了该现象的存在。
对于监所“牢头狱霸”的存在是基于其特殊的环境。
其形成类似我们理解的“黑社会”。
因为在监所内缺乏日常性的家族/朋友支持,便会成为强势权力的牺牲品——李荞明就是显例。
所以,就监所的环境而言,如果不能够成功地融入,就常常会遭到虐待。
有的也许尽是像李荞明这样年纪轻轻、不懂规矩的人。
“牢头狱霸”现象——反映了监所民间秩序的建构需求,也反映了社会人格偏差所造成的严重的“从林”状态。
法治是由国家强制力直接支持的规则之治,是监所法律秩序型构的基本规范依据和力量保障。
以“躲猫猫”事件所涉看守所为例,其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内设专门的管理机关,配置管理干部和相应的警力,并有同级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作为法律监督机构。
可为什么还会有此种事件发生呢?
各种丰富的利益交换巩固了监所部分管理人员与“牢头狱霸”之间的默契。
这种“默契”正是监所微环境“黑恶化”成为“人权死角”的特殊社会基础。
破解此种“默契”需要在监所体制上实现一定的“开放性”。
最高检拟议的“检察巡视”制度有望补强驻所检察室的不足。
我们破解“牢头狱霸”和内部监管不力的主要制度进路就应该是:看守所与公安机关管理权限分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驻所检察室与检察巡回组相结合;健全被关押人员的申诉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由专家参与的独立调查机构。
三、讨论总结
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主权则,
它是贯穿在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宪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权保障原则。
我国宪法首先宣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定了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此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
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目前中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仅有宪法概念是不够的,必须尽快规定一个法律规范,使人权保障能够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当然未做详细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保障人权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宪法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重新领会和把握“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涵,进一步认识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其他原则性规定、人权原则与其他宪政原则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