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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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视大学川沙行政管理(2011本科)

姓名:裴小利学号:1131001255097

关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涉嫌因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厚华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对其进行殴打,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李荞明身亡后,张厚华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普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

此事一经报道,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社会反响强烈。查清事件真相,既是对家属负责,也是任何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政府的本分,这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个人思考

经过小组一番讨论后,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原则展开:第一,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由侮辱上升为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使本可追求幸福的李荞明同时也失去了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在中国宪法的文本中,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除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个富有自然法色彩的立国理念之外,其他均已明示的方式作具体的列举,宪法第38条前半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明确宣示作为概括性条款的人格尊严原则。我认为本案例中的张涛、普华永等人已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实在法中对“人格尊严”都有明确的表述。二战期间,纳粹德国恣意蔑视“无存在价值之个人或人种”对人性尊重构成侵犯。使全世界的人民对其行为给与严厉的回击。人格尊严原则虽然模糊,但是却非常有力量,人先于国家而存在,即成为国家行动之目的。不能被贬仰为受国家行为支配的客体而损及人的主体性。若以贬抑、蔑视等方式,把一个人当物品对待,包括奴隶制、禁止酷刑和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和刑法等,便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躲猫猫”,一种儿童小游戏。却使李荞明在同监室关押人员以“躲猫猫”游戏之名殴打、虐待,最终于2月12日不治身亡。短短11天,一条20几岁的年轻生命就从中国一个普通的县级看守所内消失,这不得不逼使我们追问看守所内的人权保护问题、看守所的管理体制问题、检察机关的驻所监督问题。

第三,如何切实落实宪法基本人员原则。

看守所虽然不是监狱,但也存在着所谓的“牢头狱霸”现象。“躲猫猫”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就证实了该现象的存在。对于监所“牢头狱霸”的存在是基于其特殊的环境。其形成类似我们理解的“黑社会”。因为在监所内缺乏日常性的家族/朋友支持,便会成为强势权力的牺牲品——李荞明就是显例。所以,就监所的环境而言,如果不能够成功地融入,就常常会遭到虐待。有的也许尽是像李荞明这样年纪轻轻、不懂规矩的人。“牢头狱霸”现象——反映了监所民间秩序的建构需求,也反映了社会人格偏差所造成的严重的“从林”状态。

法治是由国家强制力直接支持的规则之治,是监所法律秩序型构的基本规范依据和力量保障。以“躲猫猫”事件所涉看守所为例,其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内设专门的管理机关,配置管理干部和相应的警力,并有同级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可为什么还会有此种事件发生呢?

各种丰富的利益交换巩固了监所部分管理人员与“牢头狱霸”之间的默契。这种“默契”正是监所微环境“黑恶化”成为“人权死角”的特殊社会基础。

破解此种“默契”需要在监所体制上实现一定的“开放性”。最高检拟议的“检察巡视”制度有望补强驻所检察室的不足。我们破解“牢头狱霸”和内部监管不力的主要制度进路就应该是:看守所与公安机关管理权限分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驻所检察室与检察巡回组相结合;健全被关押人员的申诉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由专家参与的独立调查机构。

三、讨论总结

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主权则,

它是贯穿在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宪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权保障原则。我国宪法首先宣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定了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目前中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仅有宪法概念是不够的,必须尽快规定一个法律规范,使人权保障能够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当然未做详细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保障人权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宪法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重新领会和把握“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涵,进一步认识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其他原则性规定、人权原则与其他宪政原则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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