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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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十大宪法事例

2009十大宪法事例

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自2008年9月以来,山西省推行“煤矿兼 并重组”,两千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 号”的牌子。这场改革成为近三十年来, 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

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 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2000多座煤 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这场被誉为“国 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 大的一场变革。这意味着,这些煤老板如果不接 受被兼并,他们的煤矿将会被强制关闭。煤老板 们认为应该维权,他们联合律师、学者高举物权 法和宪法,准备诉诸法律。


第二,“躲猫猫”事件暗合了当前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事情的 真相总是在公共舆论监督介入之后才凸显出来,才得以解决。《宪法》 第41条明确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权利, 然而监督的前提在于真相、信息的公开与获取。“躲猫猫”事件发生 之初,有关部门将李荞明的事件解释为玩“躲猫猫”,实际上恰恰体 现了我们的国家的有关机关在与公众监督玩“躲猫猫”,来避免真相 的出现。事实上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的规定,即准确 公开政府信息。 不仅是网上,还有2009年以来许多的问题,包括内蒙古阿隆旗女检 察长的豪车风波、邓玉娇案件、“钓鱼执法”事件等,在官方的解释 当中都是用了一些“躲猫猫”的解释理由,在愚弄、对付民众,往往 这些在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下,最后得以水落石出。所以从这个意 义上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宪政意义上,公众监督在网络时代,过去的 “躲猫猫”事件可能司空见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2009年新的 历史时期,“躲猫猫”事件就成为宪政的一个重要事件。


1999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 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将非公有制经 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同等保护的宪法地位。在此 事件中,有关做法是否符合宪法这一规定的精神?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而真正要做到保护,就必须在征 收或者征用时,的确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 过法律程序。在此事件中,能否证明是基于公共 利益并经过了法律程序?

2009年法治热点问题评析

2009年法治热点问题评析
孙中山于1923年1月29 日,在《申报》五十周年 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称:“从事革 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 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 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 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这就是孙中山 设计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建国理论。

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不具有证人资格。(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律 上的“拟制人”不能作证人,但是单位可以成 为犯罪主体,即单位犯罪。注:按照我国《刑 法》第31条规定,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 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 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实行单罚制。事实上, 我国法律尚没有单罚单位的。)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采取制定法而不承认判例 法的原因:
首先,它来自中国历史封建王朝法律的影响。 其次,清末修订法律,实行法律西方化以来带 来的影响,从沈家本修订法律到国民政府的 《六法全书》,都是以西方民法法系国家的法 律,特别是日、德等国的法律为范本。 最后,20世纪50年代前苏联法律和法学的影 响。

孙中山遗言中写到:
“现在革命尚未成功, 凡我同志,务须依照 余所著《建国方略》、 《建国大纲》、《三 民主义》及《第一次 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继续努力,以求贯 彻。”
引论2:成文法与判例法
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法系分类,即大 陆法系(又称法典法系)和普通法系(又 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在普通法系国 家,判例法和制定法是法的渊源的两种主 要形式,而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正 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被认为是非正式的 法的渊源。我国属大陆法系,有其历时根 源。

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与“证人” 一字之差却截然不同,但可视为“特殊的 证人”。见证人,是指与案件无关,而仅 在勘察、检查、搜查、扣押和侦查实验等 诉讼活动中,被司法工作人员邀请在现场 观察并为此作证的人。这种人被邀请到现 场见证,是可以选择和代替的。

专家点评2009年十大热点民事案件

专家点评2009年十大热点民事案件

专家点评2009年十大热点民事案件2009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份,盘点这一年的民事案件,维权人物和他们的形形色色的维权行动更是一个注定逃不脱的主题。

“透视这一年热点民事案件,可以说特点很突出,一是维权的人士维权行为表现为东奔西突。

四面出击的热情;二是维权的结果则有悲有喜,有酸有甜,悲喜交织。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杨立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意识空前高涨张海超的开胸验肺,触目惊心,令人心痛;范后军不惜一次又一次地买票、拒载,再买票再拒载;被剥夺了姓名权的罗彩霞,将维权的锋芒不仅指向侵权人,而且指向了侵权人背后的腐败者;被恶意诽谤为“艾滋女”的闫德利,尽管在网络上海量的负面信息压迫下,仍然在挣扎,在反抗……在这些维权人士中,既有平头百姓,例如主张自己作为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的张爷爷和张奶奶,也有当代笑星、文艺界大腕主张自己肖像权、形象权的赵本山。

从十件典型的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中,我们可以鲜明地看到,每一个权利人都在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求不同的方法,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为专门研究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的专家,杨立新告诉记者,看到这些,倍感欣慰和满足。

“30年前,当我刚刚开始涉及这个领域研究的时候,几乎没有人知道有一个法律叫做侵权法,几乎没有人知道我们有一种权利叫人格权。

”杨立新感慨到,30年后的今天,几乎没有几个人不知道侵权责任法,几乎没有几个人不知道人格权。

这样的巨变,正是几十年前我们在研究时所追求的。

2009年是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最后一年,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意识空前高涨。

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即举起民法的大旗,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的大旗,大张旗鼓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尤其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经过二审、三审,已经深入人心,几乎人人都知道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意义。

在杨立新看来,维权行为的东奔西突,反映的正是这种权利意识的高涨,反映的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真实面貌。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摘要:1.导语:介绍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重要性和价值2.我国宪法的基本情况3.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析3.1 案例1:基本权利保障案例3.2 案例2:政府权力制约案例3.3 案例3:民主制度建设案例3.4 案例4: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3.5 案例5:民族区域自治案例3.6 案例6:特别行政区制度案例3.7 案例7:立法制度案例3.8 案例8:司法独立案例3.9 案例9:选举制度案例3.10 案例10:环境保护案例4.结语:总结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价值和对我国宪法实施的意义正文:一、导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案例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内涵。

本文将介绍10 大宪法典型案例,以期对我国宪法实施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情况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现行宪法为2018 年修改的版本。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在实际运作中,宪法案例对于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析3.1 案例1:基本权利保障案例基本权利保障案例主要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2 案例2:政府权力制约案例政府权力制约案例主要关注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如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

这些案例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3.3 案例3:民主制度建设案例民主制度建设案例主要涉及选举制度、议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些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3.4 案例4: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主要关注如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这些案例有助于我们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决心。

3.5 案例5:民族区域自治案例民族区域自治案例主要关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2009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件

2009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件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

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典型。

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早在2003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

宪法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

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

拆迁条例能否适用于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躲猫猫”事件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

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点评: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

在本案中,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看守所条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属于有罪推定,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否一致,值得探讨。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编者按:2009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

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09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1、成都自焚抗拆事■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

此事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事件回放: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

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1. 诉讼权保障案件:2003年,王云山因为抗议垃圾场被捕后,被关押五天。

他起诉警方非法拘禁,案件最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确认了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2. 言论自由维护案件:2015年,一位网民发表带有侮辱内容的评论,被指控犯有诽谤罪并判刑一年。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时进行了侵权行为的界定,维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3. 工人权益保障案件:2016年,SSF-ROHTAK工厂的工人提出工资欠薪、伤亡赔偿等权益维护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工人要求的所有权益,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4. 人权保障案件:2003年,江苏南通市少女陈小叶因违反校规被罚站后,被教师殴打致死。

最高法院在处理此案时,确认校方应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负责,加强了人权保护。

5. 民众团体参与案件:2003年,四川省绵阳市木里藏族自治县群众集体上访要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限制开发。

最高法院支持民众团体参与司法程序,保障了环境权益等。

6. 刑事过程保障案件:1998年,一名被告在陕西省洛南县被警方非法逮捕、拘禁、鸡肋审判,刑期十年。

最高法院破案,确认被告人原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强了刑事过程中被告及辩护人等权益保障。

7. 选举权维护案件:2011年,南阳市政府决定将扶风县晋安镇一座民房重划,在计划中将此地址列为“无人居住”。

但结果居住在该房屋的陕西省人大代表杨广涛无法选举。

最高法院确认选举权的重要性,维护了杨广涛的选举权。

8. 合同权益维护案件:2013年,一位消费者因虚假承诺购买商品,向法院提出请求。

最高法院裁定其中违反合同权益,给其赔偿,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9. 诉讼费用减免案件:2017年,一名农民工起诉金盈泰公司拖欠工资,最高法院遵循诉讼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收入的法定原则,减免农民工诉讼费用,减轻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10. 建设工程索赔案件:2021年,顺德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财产损失。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宪法救济。

1. 故事。

齐玉苓和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但是呢,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女儿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去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上学。

齐玉苓呢,后来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只能去打工。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可是个大事件,它让大家看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的。

当时法院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开端,就好像给宪法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法接上了地气,让老百姓知道宪法权利被侵害不是没人管的。

二、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1. 故事。

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2003年在广州被错误地当作“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收容。

在收容期间,他遭受了恶劣的对待,最后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得了,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2. 宪法意义。

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孙志刚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就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

如果没有宪法精神的指引,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可能还会持续伤害更多的人呢。

三、乙肝歧视第一案——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

1. 故事。

安徽的张先著在2003年报考公务员时,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很不错。

可是在体检的时候,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当地的人事局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从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很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就因为这个乙肝的事儿被拒,太不公平了。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凸显了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重要性。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这个案子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乙肝群体的权益,在后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社会观念转变上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

这个案子可不得了。

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人冒名顶替上学了。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的果子,被别人偷偷摘走还当成自己的。

她的受教育权被严重侵犯,而法院依据宪法相关规定对她的权益进行保护。

这让大家知道,受教育权在宪法的护佑下可不是能随便被践踏的,宪法就在咱身边,保护咱最基本的权利。

二、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制度的变革。

孙志刚本是一个普通青年,就因为没带证件,被收容遣送,结果不幸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全国震惊啊。

这就像一个无辜的小绵羊,莫名其妙地被拉进黑暗角落欺负死了。

这个案子促使国家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反思并废除,因为它不符合宪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精神,从这个案子能看到宪法是推动社会制度向着更公平、更尊重人权方向变革的强大力量。

三、聂树斌案公正审判与冤假错案纠正。

聂树斌被认定为强奸杀人,最后被执行死刑。

可是多年后发现可能是冤案。

这就像一个大乌龙,一个生命就这么被错误地对待了。

后来经过重重复查,为他翻案。

这个案子体现了宪法所要求的公正审判原则,错了就得改,要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也让司法机关更加重视严格依法办案,尊重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四、呼格吉勒图案正义虽迟但到。

呼格吉勒图也是被误判为杀人犯处死了。

这小伙子多冤啊,就像被乌云一下子给笼罩得死死的,一点光亮都看不到。

后来重新审查,终于还他清白。

这个案子反映出司法体系在宪法框架下不断自我纠错的过程,宪法要求司法公正,要对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权利负责,哪怕错误已经过去多年,也要努力纠正。

五、秦火火案言论自由的边界。

秦火火在网上造谣生事,什么“雷锋生活奢侈”之类的,这简直是胡编乱造。

他以为言论自由就是可以乱说,错啦。

宪法虽然保障言论自由,但那是有边界的,不能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社会秩序。

他就像一个在网络世界里到处捣乱的小恶魔,最后受到法律制裁,也让大家明白宪法保障的权利不是无限度的,要合法合理地行使。

2009年度十大法治人物事迹及颁奖词

2009年度十大法治人物事迹及颁奖词

2009年度十大法治人物事迹及颁奖词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礼。

一.孟昆玉,男,28岁,北京市交管局宣武支队民警。

孟昆玉,是今年的舆论明星,被公众誉为“北京最帅交警”。

关于他的工作视频曾在人民网等网站高居点击榜首。

孟昆玉的同事们则称他为“实力派”。

他创立的“孟昆玉指挥法”被北京市交管局推广。

他还倡议交警队和医院建立了生命绿色通道保障组。

2008年孟昆玉被评为奥运交通安保标兵和“微笑北京交警之星”,他全新的“人性化的执法”、“微笑执法”为当前人性化执法与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提供了可贵的探索。

推荐词:规范的执法与微笑的面庞,灵活的指挥与耐心的劝导。

他为警察的形象增添了时尚,他让首都的街头跃动着和谐。

京城最帅交警孟昆玉,在平凡的岗位上得到百姓的特殊嘉许。

二.唐景芳——男,75岁,黑龙江省肇源县渔民。

2009年5月5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发生一起袭击铁路民警抢劫枪支的暴力案件;8月29日,松北区又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警方经侦查确定这两起案件均为公安部A级通缉逃犯王厚军所为。

9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厚军逃窜到肇源镇的一个鱼窝棚,73岁的唐景芳老人一眼认出此人正是通缉犯王厚军,老人急中生智,与其周旋,拖延时间,将其稳住,伺机报案。

王厚军怀疑老人要报警,将他打昏,老人苏醒后,立即再次报警,为警方成功击毙王厚军赢得了宝贵时间。

在唐景芳老人的身上,我们看到了见义勇为的法律精神,看到了现代法治社会所提倡的公民责任。

10月21日,唐景芳老人被黑龙江省公安厅授予“优秀治安积极分子”称号。

颁奖词:他及时报案,阻断了逃犯的亡命之路;他不计安危,赢得了抓捕的最佳时机。

他是千里追逃线上的终结点;他是无数热心人中的一分子。

渔民唐景芳,危急时刻不忘公民的本分与责任。

三.杨竹芳,女,43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竹芳,面对28人涉黑案件,她毫不畏惧,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调查取证,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面对13人特大拐卖儿童案件,她剥丝抽茧、悉心调查;面对日趋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她用大爱,挽救失足少年,被少年犯称为“检察官妈妈”……在21年的职业生涯中,她总是承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审查逮捕案件1800多件,没有一件超时限,没有一件错案。

宪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宪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某市某区某街道居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某市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机关。

2009年5月,张三在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

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4月,某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拖欠员工工资、社保费等。

张三在得知公司欠薪、欠保的情况后,多次与公司负责人协商,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社保费,但均未果。

2010年5月,张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某公司拖欠工资和社保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某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和社保费的事实,遂向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某公司在接到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张三工资和社保费。

2010年6月,张三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某公司支付张三工资和社保费。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张三是否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 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三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张三是否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劳动的公民。

本案中,张三与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从事公司总经理职务,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因此,张三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三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和社保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十大经典案例九(3篇)

法律十大经典案例九(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9年1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58人死亡,28人受伤。

这起火灾震惊全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这起火灾是由于住户违规使用电热毯、电暖器等电器设备,导致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该案最终被定性为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9年11月15日凌晨,南京江宁汤山镇某小区一住户家中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至整栋楼。

消防部门接警后迅速出动,经过近3个小时的扑救,火势被扑灭。

火灾造成58人死亡,28人受伤。

2. 调查取证火灾发生后,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对火灾原因进行深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起火灾是由于住户违规使用电热毯、电暖器等电器设备,导致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3. 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专案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火灾发生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消防负责人等10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

此外,该小区开发商、施工单位等也因涉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影响1. 引发社会关注“11·15”火灾案的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高度关注。

火灾发生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 强化法律法规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国政府加强了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建设、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 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11·15”火灾案警示人们,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通过这起案件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案件启示1.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11·15”火灾案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009中国宪法十大案例

2009中国宪法十大案例

2009中国十大宪法案例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

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典型。

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早在2003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

宪法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

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

拆迁条例能否适用于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躲猫猫”事件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

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点评: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

在本案中,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看守所条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属于有罪推定,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否一致,值得探讨。

2009年十大刑法事件 文档

2009年十大刑法事件 文档

据权威部门统计,仅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44.3万起。

如何看待这浩如烟海的444.3万,视角不同,结果不同。

一些普通百姓说,他们关心那些做了坏事的人被判了多少年徒刑。

一些政法工作者说,他们更关注一些典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空白如何完善。

作为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著作等身的著名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有着怎样的看法呢?今天,赵秉志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其中10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无论是这些事件中…主人公‟或锒铛入狱、或重归自由的命运,还是情感上与法律的碰撞、与道德的交锋,都反映出在当前强调人权保障的时代,司法会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更好地回应和合理引导民意并维护法治的尊严。

”赵秉志说,梳理这一年的典型刑事案件,在与普通公众共同感受法治跳动脉搏的同时,更为日后法律职业者如何运用刚性的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的案情提供了绝佳的借鉴。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

宪法相关事件

宪法相关事件

(二)暴力拆迁侵害公民住房财产权暴力拆迁事件与收容遣送事件极为相似。

引发拆迁流血冲突的乱源也是一部国务院于1991年6月1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着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出台,拉开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化的序幕,开发商成为中国城乡建设的主力军。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7月1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条例,仍然没有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

它与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2007颁布的物权法均存在抵触。

为了避免法律冲突,也是为了与物权法的出台相配套,“拆迁条例”列入了国务院2007、2008年的修改程序,一直未公布。

早在2003年7月,浙江省杭州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但一直没有回应。

2004年、2006年分别有个人上书全国人大和致信温家宝总理建议废除违宪的拆迁条例。

直到抵制拆迁的潘蓉和唐福珍事件经由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公共热议。

受这两个事件的触动,2009年12月7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五位教授以公民的名义,通过特快专递与传真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他们建议撤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

2009年12月16日,五教授受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讨论新条例草案。

2010年2月4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拟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目前,共分五章四十一条的《征求意见稿》已引起社会各位人士的热烈关注,各种观点纷纷而来。

代表性的观点如张千帆教授的评价2,我非常同意张教授的观点但这里并不想展开评述。

2009年十大宪法事件汇总

2009年十大宪法事件汇总

2009年十大宪法事件汇总(1)唐福珍儿子称从未暴力阻挠执法人员救母本报讯(记者张寒)昨日,唐福珍儿子胡柯的律师在看守所见到了胡柯。

律师李劲松称会见持续了一个多小时,胡柯的情绪比较稳定。

但是胡柯表示,他从未暴力阻挠执法人员营救唐福珍,“那是我的妈妈呀。

”昨天,胡柯向律师讲述了当天的事情经过。

他说,早上5点钟左右,唐福珍叫醒他,告诉他有人可能要强拆,让他负责拍录像。

(2)躲猫猫事件始末是突破作秀还是危机公关一位“记者型”官员的创意开全国之先河,就像他自己所说,“我们打开一扇窗”。

随着事件的发展,各大媒体纷纷发表评论、各方的质疑如约而至。

有人认为这是一次“突破”而鼓掌加油、有人说这是“作秀”大呼受骗,也有人说这其实是一场官方的“危机公关”。

(3)重庆文科状元民族身份造假其父为县招办主任本报讯近日,记者获悉,重庆高考文科状元郎———考了659分的何川洋,涉及少数民族加分造假,是被由重庆市纪委、民宗委、公安局、教委、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查出的违规学生之一。

何川洋是巫山县官阳镇人,据了解,其父系巫山县招办主任何业大,其母为巫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卢林琼。

(4)山西煤矿重组九成被接管均井产煤110万吨综合新华社、新京报报道,记者16日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了解到,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及企业兼并重组取得决定性成果。

目前,从11个市的验收情况看,兼并重组正式协议签订率已经达到95%,兼并整合主体到位接管煤矿比例达到85%,新组建的煤炭企业66%已经进行了名称预核准。

(5)孙中界事件证实“钓钩”综合新华社电日前,记者经过多方核查发现,14日发生于上海浦东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事件中,确实存在“钓鱼”执法嫌疑,“钩住”孙中界的男子是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一名“钩子”。

(6)横琴岛开建澳大新校区据新华社电国家主席胡锦涛20日下午出席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奠基仪式。

他希望各方通力合作,把位于珠海横琴岛的新的澳门大学建成一所环境优美、特色鲜明、前景广阔的一流大学。

违反宪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宪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宪法的典型案例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

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典型。

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早在2003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人大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人大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

宪法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

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

拆迁条例能否适用于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躲猫猫”事件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

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点评: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

在本案中,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看守所条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属于有罪推定,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否一致,值得探讨。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

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应规定的公民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平等权。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

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009年6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

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

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

随后的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

“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样保护的权利。

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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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编者按:2009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

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09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1、成都自焚抗拆事■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

此事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事件回放: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

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致死。

4月至9月,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集中解决看守所监管及看守所法律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点评: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这起事件暗合了一个普遍现象,某些真相总是在公众舆论监督之下才得以呈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监督权,公民实施监督的前提是相关机关公开事实,但我们发现,总有一些部门和公众玩“躲猫猫”,企图蒙蔽公众,但最终都没能逃过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3、山西煤矿整合事件■事件回放: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2000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

这场被誉为“国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

这意味着,这些煤老板如果不接受被兼并,他们的煤矿将会被强制关闭。

煤老板们认为应该维权,他们联合律师、学者高举物权法和宪法,准备诉诸法律。

■点评:清华大学教授林来梵:政府强制国有企业兼并小煤矿,是否构成了征收?如果不构成征收,是否违反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为何不通过加强对小煤矿的管理解决现实问题,兼并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与产出的社会利益成比例原则)?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我们要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国家也有必要让国有经济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中处于主导作用,问题是这里的边界何在?仍然没有明确的分界。

4、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事件回放:今年10月14日晚,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时,遇到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孙中界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被罚款1万元。

孙中界回公司后遭遇指责。

他认为自己遭遇了“钓鱼”执法,他无法接受自己做了好事反被冤枉,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

此事引发极大关注,一时间,针对“钓鱼执法”的追问占据各大媒体头条位置。

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处理意见。

浦东新区区长姜木梁在会上表示,“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点评: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法治建设为何要靠血的代价来推动?这促使我们思考今天的法治建设,应当由个案的纠错转向健全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确立良好的宪法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5、河北“政审门”事件■事件回放:河北省考生扈佳佳2009年高考后报考了军校。

在政审阶段,扈佳佳于6月15日到仇庄乡派出所为《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盖章,遭到拒绝,理由是其父母2007年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斗殴,被治安拘留过15天,不符合政审要求。

但派出所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先是表示确是因其父母的原因导致她政审不合格,后又更正,称派出所一直没有接到报考军校政审的相关文件,所以没法审核。

因此错过了体检和面试的扈佳佳没上成军校,不得不痛苦地作出复读决定。

扈佳佳的遭遇在河北并非首例,邢台市也发生过一起类似事件。

■点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茂林:军队院校招生和一般院校招生不同,被前者招录后,考生取得的是军人资格,因此这一案件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能仅仅看做是受教育权的问题;从政治角度看,军队院校的招生,可能就是需要以严格的资格审查为前提的。

历史发展到今天,我倾向于将政审当做一个惯例来对待,公安局和派出所应当承担相关的审核责任。

6、重庆高考状元因民族造假未被录取事件■事件回放:2009年6月,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因少数民族身份造假,未被北京大学录取。

此前,重庆市联合调查组对此进行调查,在考试前即核实了何川洋等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取消了他们的高考加分。

重庆招生自考办公室随后公布了进一步处理情况,31名违规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15名当地涉事官员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点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董和平:就案件本身而言,涉及三个层面的平等权。

一是民族平等,少数民族学生能加分是否符合平等精神,我们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是否要通过这种不平等的方式来实现?二是受教育权平等,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优惠政策,和他人如何平等?三是责任与惩罚的平等,违法之后要受到相对平等的惩罚,是不是所有的责任者都受到了追究?下文如何,公众拭目以待。

7、澳门被授权管辖横琴岛澳大校区事件■事件回放:横琴岛是广东省珠海市第一大岛,全岛南北长8.6公里,东西宽约7公里,全部开发后将达106.46平方公里,是澳门现有面积的三倍。

今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与横琴岛其他区域实行隔离式管理,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实施管辖,澳门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这意味着,横琴岛一部分将成为实施“一国两制”的新区域。

同时,一旦港珠澳大桥通车,横琴岛将成为连通粤港澳三地的战略要地。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树忠:大陆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土地租赁,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以看出中央实施“一国两制”的决心。

在处理“一国两制”的问题上,中央越来越自信了。

8、广电总局大规模关闭视听网站事件■事件回放:广电总局今年持续清理整顿了包括BT网站在内的无视听许可证的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目前,已关闭BT网站530多家。

广电总局相关规定指出,将持续清理非法视听节目服务网站。

只要被关停网站不解决侵权盗版、传播低俗色情节目等问题,就不可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2009年12月20日前仍未获得该许可证的网站,将被作为无证网站关闭或禁止提供视听节目。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谢立斌:信息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关闭网站,当然干预了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但干预不等于侵犯,主要应看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如果对每一家被关闭的网站,都真的收集了足够的证据,那么这么大规模的关闭则是符合比例原则的。

同时,法律原则上只对其颁布以后发生的行为生效,除非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

9、江苏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者遭拒录事件■事件回放:徐州女考生王莹于今年2月,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组织部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

9月7日,王莹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诉状,分别将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

徐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王莹到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条件,以及不能录用的情形。

本案当事人所在地的组织部门在政审时把她刷掉了,我理解主要是认为她未婚先育、品行不良好。

将一个本属于个人私生活的隐私问题作为考察职业能力的条件,本身即构成了歧视。

10、四川乐山一村民被剥夺村民资格事件■事件回放:王洪全曾是四川省乐山市机砖厂的工人,1993年响应国家“退养换工”号召,与女儿调换身份,女儿进厂,他则将户口迁回加华村当起农民,1998年,他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但当2003年全村分享征地拆迁补偿时,村民认为“哪有拿退休金的农民”,遂通过民主投票剥夺了他的村民资格,使他无权得到征地补偿。

为了要回被剥夺的身份,王洪全提起诉讼。

历经先赢后输的两审判决,该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案件又被该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

2009年10月23日,该案在乐山市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尚未判决。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建学:传统观念上的民主强调“绝对多数”原则,但由民主决定的事务应为公共事务,个人问题不是民主决定的范围。

村民不能通过投票方式决定一个人的身份。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少数派,所以对少数派的权利,宪法也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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