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适用于对公额度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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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

(示范文本)

编号:

兴业银行:

经我单位申请,贵行同意为我单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供融资,双方签署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同意为我单位提供授信额度(币种)亿仟佰拾*万仟元整(大写),为此,我单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已充分理解并确认下列词汇的含义:

(一)"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是指由我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顾问或外部专家就项目影响范围内所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和风险(包括劳工、职业健康和社区安全)进行准确、客观、有效地评价和说明,并出具评估文件的过程。

(二)"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是指我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及影响等因素,建立的一套旨在对项目进行全周期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与管理,并根据风险情况持续不断地提供减缓和管理风险的计划、措施及监督流程的动态且连续有效的内部管理系统。

"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管理计划、组织能力、内部培训、社区交流、监督、报告。

(三)"受影响社区"是指项目影响范围内可能受项目不利影响的当地居民社区,包括但不限于因项目的开工、原料开采、来料与成品运输、新增劳动力、废弃物排放等因素而受到不利影响的项目当地居民社区。

二、我单位承诺融资项目符合以下提款先决条件:

(一)在融资时和融资存续期间,项目符合国家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国土、环保、能源、资源、城市规划政策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贵行要求履行了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二)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且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在融资资金发放前,拟发放融资资金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并与融资资金配套使用,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向贵行申请提款,并接受贵行对融资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三、在借款时和借款存续期间,我单位承诺应具备以下第项条件:

(壹)根据贵行要求提供项目《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

(贰)根据贵行要求,在企业内建立、发展并维持一套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或制定一套发展计划并逐步建立该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

(叁)根据贵行要求,制定并提供贵行认可的《行动计划》;

(肆)事先通过自由、便利、广泛且适当的方式,与受影响社区开展针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与社会问题的磋商,并在合理期限内,以方便当地社区获得的方式向社区公众提供磋商资料的查阅渠道;

(伍)在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采用一套符合贵行要求的投诉机制,作为其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接受来自受影响社区有关项目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投诉,并作出相应处理和妥善解决;

(陆)由与我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行动计划》和磋商过程的相关文件。

四、本承诺函第二条及第三条约定,作为贵行履行《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各分合同的放款义务的先决条件之一,贵行履行融资合同义务是以本承诺函第二条及第三条约定的条件被满足为前提。若我单位未满足上述约定的放款先决条件,则贵行有权停止我单位的放款申请或终止合同,因此而产生的责任或损失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五、账户监控及融资资金支付

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要求,我单位承诺在申请发放融资资金前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接受贵行监督融资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贵行有权对我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本承诺函约定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项目收入账户,按照本承诺函约定的方式对融资资金的发放、支付、还款资金及项目收入实施监督与控制:

(一)账户监控

1、贷款发放账户

贵行要求我单位开立贷款发放账户的,我单位同意申请合同约定的融资资金发放和支付均应通过贷款发放账户办理,贷款发放账户专用于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资金发放及支付等,不得用于融资合同约定之外的资金支付或结算等其他用途,并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我单位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直接将款项划至如下贷款发放账户:

户名:账号:

开户银行:

2、还款准备金账户

贵行要求我单位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我单位同意开立如下还款准备金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

户名:账号:

开户银行:

我单位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我单位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还款准备金账户的比例应不低于,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应不少于。

3、项目收入账户

(1)我单位不可撤销地承诺所有项目收入进入如下账户:

户名:账号:

开户银行:

我单位承诺进入项目收入账户的资金,贵行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扣收借款本息,贵行有权监督我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结算支付,项目收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

(2)贵行有权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我单位承诺按照贵行要求说明原因,贵行有权根据融资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融资资金支付

1、贵行有权采用贵行受托支付或我单位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融资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

控制。

(1)贵行"受托支付"是指我单位授权贵行将融资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我单位交易对手。

采用贵行受托支付方式的,在融资资金发放前,我单位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贵行审核同意后,将融资资金通过我单位账户支付给我单位交易对手。

采用贵行受托支付方式的,在融资资金支付给我单位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融资资金退回的,贵行对于该退回的融资资金有权单方决定提前收贷。

采用贵行受托支付方式的,贵行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我单位、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设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融资资金支付。

(2)我单位"自主支付"是指贵行将融资资金发放至我单位账户后,由我单位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我单位交易对手。

采用我单位自主支付方式的,我单位应定期向贵行汇总报告融资资金支付情况,贵行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融资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资金支付,应采用贵行受托支付方式。

3、在融资资金发放和支付过程中,我单位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根据贵行要求补充融资资金发放和支付条件,贵行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融资资金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融资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1)信用状况下降;

(2)不按本承诺函约定支付融资资金;

(3)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违反本承诺函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贵行受托支付。

六、我单位声明并承诺遵守如下约定:

1、融资项目及其融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贵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贵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贵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贵行同意等。

2、如我单位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融资资金、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融资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违约情形时,贵行有权根据《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分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3、贵行有权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我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4、按照贵行要求,我单位承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项目建设期风险。

5、按照贵行要求,我单位承诺通过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项目经营期风险。

6、在融资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项目融资资金及我单位自有或自筹的项目建设资金只能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抽逃或挪用。

7、我单位承诺不通过网上银行、委托收款、通存通兑方式使用融资资金,接受贵行对融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

8、我单位承诺提供符合贵行要求的下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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