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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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增值税税率体现着货物的整体税负
二、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以及税率类型
三、我国增值税税率
(一)基本税率,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
(二)低税率,13%。(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和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四)适用6%征收率。
(五)适用4%征收率。
(六)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七)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税率如下: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各类农业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等,以及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也可以采用简易办法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包括主要供居民用的煤球、煤饼、蜂窝煤、引火炭等);
(3)图书、报纸、杂志(不包括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不包括原油、人造原油和井矿盐);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出口的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基合金、白金等)。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此外,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末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按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自来水。
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上述适用13%税率的产品具体范围如下:
(一)农业产品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物和天然生长的各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a.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b.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c.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片、丝、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茶子、桐子、檄揽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