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检定和校准及其规程、规范、证书的联系与区别

品牌与标准化 2021年第2期BR,\.NP & STANDARDIZATION!检定和校准及其规程、规范、证书的联系与区別徐霄峰(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沈阳110036)【摘要】为加强检定、校准人员对《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检定和校准等名词的理解,本文通过表格对比分析的形式重点 介绍了检定和校准及其规程、规范、证书的区别,及其相关名词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检定;校准;规程;规范【DOl编码】10.3969/j.issn.1674-4977.2021.02.006The Connection and Difference Between Verification and Calibration and Their Regulations, Specifications and CertificatesXU Xiao-feng(Liaoning Inspection,Examination&Certification Center,Shenyang 110036, China)Abstract: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understanding o f verification and calibration terms in "Metrology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verification and calibration and their regulations, specifications and certificates, 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lated terms.Key words:verification ;calibration ;regulation ;specification有人曾形象的比喻,计量就像空气,与人类生产生活紧密 相连,但往往又不被人们所注意。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时必须要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规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并对规程或规范的发放、领用、更换进行了具体规定。
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时建立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必备技术
文件,开展计量检定时,应当使用与计量检定项目对应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要确保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放到位,并做好发放记录;填写《文件发
放、回收登记表》,由领用人签收。
3.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由专人管理,统一编号,由热控部长确定发放范围,
进行发放登记。
受控文件由综合室加盖“受控”印章进行标识,并注明分发号作为受控号。
4.若原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变更,要将更改通知及时发放到原文件持有人手中,
由文件持有人进行相应更换,由实验室负责人对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作废文件收回,防止误用作废文件。
5.作废文件应及时清理销毁,若须保留应加盖“作废”和“保留”印章,并做
好记录。
jjg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是指“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其主要职责是规范和指引国内施行计量检定工作。
JJG规程依据国际计量组织的相关要求和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原则,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程序,逐步制定并不断更新完善,其作用在于确保计量检定的公正性、精确性和稳定性。
JJG规程包含了以下重要内容:
第一部分:规程的范围和应用
该部分说明JJG规程适用于哪些领域,以及国家计量检定工作应遵守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部分:术语和定义
该部分定义了JJG规程中所用到的一些术语和定义,为规程的理解和执行提供了便利。
第三部分:一般规定
该部分规定了计量检定工作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涵盖了检定机构的资质认证、检定书的签发、检定结果的保密等内容。
第四部分:检定程序
该部分详细描述了计量检定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包括计量设备的检验、现场检定、标准样品的选择等内容。
第五部分:计量标准和测量项目
该部分界定了计量标准和测量项目的具体范畴和涵义,对于检定工作的分类和细分提供了重要依据。
第六部分:计量检定报告
该部分规定了检定报告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对于检定结果的记录和归档提供了指导。
总之,JJG规程是计量检定工作中的重要参考标准,对于保障国内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JJG规程还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技术需求和标准规范。
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量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7.10•【文号】[87]量局法字第231号•【施行日期】198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检定印、证包括:(一)检定证书:(二)检定结果通知书;(三)检定合格证;(四)检定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五)注销印。
计量检定印、证的规格、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计量检定印、证上使用的代号,按照全国行政区划编排。
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被授权单位的,由授权单位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代号,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第六条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
第八条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第九条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
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计量检定印、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定点监制。
定做计量检定印、证,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二条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JJG-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46-2004
JJG156-2004
21
11非自动ຫໍສະໝຸດ 器非自动秤台秤、案秤、地秤、电子计价秤、电子台秤、价格标签秤、条码打印计价秤、电子计重秤、电子汽车衡、电子吊秤、电子吊钩秤、人体秤、电子婴儿秤、弹簧度盘秤、电子邮政秤、电子计数秤、固定式电子秤、电子平台秤、电子地上衡、电子收银秤
JJG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围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中涉及产品名称
技术法规编号
备注及特殊名称
2
1
测距仪
光电测距仪
相位式光电测距仪、脉冲式光电测距仪、光电测距仪
JJG703-2003
3
超声波测距仪
自反射式超声波测距仪、异地反射式超声波测距仪
JJG928-1998
4
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短程半导体激光测距仪
29
核子皮带秤
核子皮带秤
JJG811-1993
30
13
称重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电阻应变传感器、数字称重传感器、
JJG669-2003
31
14
称重显示器
数字称重显示器
称重显示器、称重显示控制器
JJG649-1990
32
15
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
税控燃油加油机、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
JJG443-1998
18
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光电温度计、红外温度计、比色温度计、辐射温度计、光纤温度计等辐射温度计
JJG415-2001
19
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光电温度计、红外温度计、比色温度计、辐射温度计、光纤温度计等辐射式温度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01—1—21 法规类别:法规法规内容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主题机构执行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身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审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规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工作。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国务院下属机构,根据国家计量法和国家计量法实施细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适用于所有国家计量活动中测量精度和可靠性的保证。
该规程由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部门实施,面向全国计量机构制定,它强制执行。
这是国家计量检定的基础,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益,确保国家计量检定的可靠性,公平性和一致性而实施的。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主要规定了国家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以及参与计量活动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约束参与计量活动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确保参与计量活动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实施计量活动时,遵守国家计量法和国家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切实保证计量产品质量和行业标准。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有关国家计量活动的义务和权利分为实施程序义务和教育技术管理义务。
实施程序义务以及教育技术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1、计量面积检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规范;2、国家计量检定企业的每种测量仪器和仪器的质量须经检定,检定结果发布;3、国家计量检定企业应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4、为保证检定结果及其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眼中的可信性,国家计量检定企业应制定由认可来源认可的检定报告,并将检定结果报告给客户;5、国家计量检定企业应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及时保证计量仪器质量;6、执行实施细则时,应充分考虑各行业实际情况,确保参与计量活动的机构、企业充分遵守国家规定。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国家计量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决定国家计量活动可靠性和公正性的基础性文件。
它规定国家计量活动的相关义务和权利,将参与计量活动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划定在计量质量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之下,保证国家计量检定的一致性、公正性和可信赖性。
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指导下,为有关方加强计量活动检定和保证计量产品质量,提升计量技术服务水平提供了框架和规范。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才可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样机试验合格给的报告就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有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之后才可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JJG目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定义分类网游名词意思玩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定义分类网游名词意思玩法展开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定义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计量检定时对计量器具的适用范围、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出的技术规定。
计量检定规程是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法定技术条件,是计量监督人员对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计量检定人员执行检定任务的法定依据。
分类1、 JJG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首写字母,如:JJG 205-2005 机械式温湿度计检定规程.pdf2、有一些涉及部门或行业的,则属于行业标准的范畴,如:JJG(教委) 023-1996 原子吸收光谱仪计量检定规程JJG(机械)84—1992 J703型轴承正弦测量仪检定规程3、还有一些则是属于地方标准的范畴,如:JJG(吉)11—1990 量具测力仪检定规程JJG(浙) 96-2007 混凝土配料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 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第七条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是指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公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监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计量检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具体检定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计量检定工作需要,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工作,所需的计量检定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二章计量检定的形式和周期第五条(计量检定的种类与形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分为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根据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计量性能及使用状况,计量检定形式分为以下三种:- 1 -(一)使用前首次检定,随后施行后续检定;(二)出厂前首次检定,失准报废;(三)使用前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对计量器具影响计量性能的部位进行修理的,须按照首次检定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计量检定周期及调整)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为最长周期。
需要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进行调整时,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者主动申请缩短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技术机构须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JJG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5
2
经纬仪
光学经纬仪
光学经纬仪
JJG414-2003
6
电子经纬仪
电子经纬仪
JJG100-2003
7
3
全站仪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电子全站仪
JJG100-2003
8
4
水准仪
水准仪
水准管水准仪、自动安平水准仪、数字式水准仪、水准仪
JJG425-2003
9
5
测地型GPS接收机
JJG98-1990
JJG46-2004
JJG156-2004
21
11
非自动衡器
非自动秤
台秤、案秤、地秤、电子计价秤、电子台秤、价格标签秤、条码打印计价秤、电子计重秤、电子汽车衡、电子吊秤、电子吊钩秤、人体秤、电子婴儿秤、弹簧度盘秤、电子邮政秤、电子计数秤、固定式电子秤 、电子平台秤、电子地上衡、电子收银秤
JJG667-1997、JB/T9242-1999
38
转子流量计
玻璃管转子流量计、金属管转子流量计
JJG257-1994、 JB/T6844-1993
39
靶式流量变送器
靶式流量计
JJG461-1986
40
临界流流量计
临界流喷嘴流量计、临界流文丘利喷嘴流量计
JJG620-1994
41
质量流量计
科里奥利力式质量流量计、量热式流量计、冲量式流量计等其它形式质量流量计
JJG555-1996
JJG13-1997
JJG14-1997
JJG539-1997
22
非自行指示轨道衡
非自行指示轨道衡
JJG142-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测量范 围为 -50 0 0 m m,游标 读数不大于 0 1 的游标 卡尺或其他测 长仪 器。 . mm 准确度不低 于 1 10 /0 s 的秒表或专用测 周期的仪器 。 标准样 (27 0 0 x 1 .士 . x m,相邻侧 面及 与端面 的垂直度 为 1 .士 . ) (27 0 0 ) 6 m 2 2 3
乙艺 0
() 2
J JG 8- 1 9 60 98
式中:E— 相应度盘的 o 摆锤最大冲击能量。
1 第 6条检定方法 。 7 1. 第 61 71 . 款用百分表 检定 。 1 . 第 62款用标准样 和塞尺检定 。 72 . 1 . 第 63款用角度 尺和塞尺检定 。 73 . 1 . 第 64款用高度规 检定。 74 . 1 . 第 65款用对 中样板 和塞尺检定 。 75 . 1 . 第 66 76 . 款用 厚度规检定 。 1 . 第 77 的检定方法 :将贴有复写纸 的标准样垂直 地插人试样 支座中 ,使摆锤刀 77 .款 刃轻击 试样 ,检定 试样上 的压 痕与其长轴方 向的夹角及 与刀刃的接触情 况。也可用其他
1。 )
61 . 62 . 63 . 64 . 65 .
固定支座 与活动支座 二者高度相等 ,允差为 士00 m .8 m, 支座两夹 持面的平行度 允差为 005 .2 m m. 试 样支座 两夹持面与 固定支座上平 面垂直 ,允差为 4 1 . / 00 0 支座上表 面至刀刃与试样 接触线的距 离为 (2 .) 2 士02 m m. 刀 刃的横 向垂直 中心面 与支座的宽度垂直 中心面的偏差不应 超过 104 .m m.
1 按规 程要求对 1 5 一3条进行检定 。
1 第4 5 6 , 条的检定方法。
1 . 扬起 摆锤 ,将被动 指针拨至最大 冲击 能量处 ( 图 2 ) 61 见 ao 1 . 摆锤 空击 ,被动指 针被 带到零 冲击能量处 ( 2 ) 62 图 b ,读取 回零差 △ , Eo 1 . 摆锤 回摆 时 ,将被 动指 针拨至最大 冲击 能量处 ( 2) 63 图 co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是指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公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监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计量检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具体检定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计量检定工作需要,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工作,所需的计量检定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二章计量检定的形式和周期第五条(计量检定的种类与形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分为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根据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计量性能及使用状况,计量检定形式分为以下三种:- 1 -(一)使用前首次检定,随后施行后续检定;(二)出厂前首次检定,失准报废;(三)使用前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对计量器具影响计量性能的部位进行修理的,须按照首次检定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计量检定周期及调整)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为最长周期。
需要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进行调整时,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者主动申请缩短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技术机构须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检定(校准)管理规程

计量检定(校准)管理规程1.目的:确保关键计量设备达到规定的准确度、灵敏度及稳定度并符合预期要求。
2.范围:计量器具流转的全过程。
3.责任人: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计量设备使用人员。
4.内容:4.1 计量设备的分类管理:4.1.1企业应根据计量检测管理的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实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区别管理,全面监督”的管理办法。
计量设备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编写计量设备管理目录,对计量设备进行统一编号,按编号将计量设备登记,编制“计量设备管理台帐”。
4.1.2计量设备均须按A、B、C三类管理方法进行分类管理。
4.1.2.1 A类计量设备:企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最高标准(标准器及标准物质),<<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的,并列入强制检定计量设备管理目录的计量设备列入A类管理。
4.1.2.1 B类计量设备:用于产品质量检测、工艺控制检测中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设备,企业内部核算的能源、经营管理等方面所使用的计量设备,以及其它对数据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检测设备、器具等列入B类管理。
4.1.2.3 C类计量设备: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难以拆装的计量设备,对计量数据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设备,性能稳定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损的计量设备,国家明令允许一次性使用的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设备列入C类管理。
4.2.计量设备性能的确认:4.2.1企业可以根据计量设备管理目录及具体使用情况,对不同管理类别的计量检测设备,分别采用检定、校准、验证的方法进行管理,以确定计量检测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
4.2.2对有强制检定要求的计量检测设备,必须由上级计量部门定时、定点检定;其它计量检测设备可根据计量设备管理目录、技术指标或是否处于满足预期要求的状态进行确认和评定。
检定、校准和验证的比较表4.3.检定、校准与验证的分类:4.3.1入库验收检定:应检查计量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标志是否正确,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计量设备的外观(无撞击,无破损)等,必要时还需对检测误差等项目进行检定或全项目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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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02月01日起施行。
局长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第七条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当年12月前将批准后的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一条各技术委员会在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一)?????? 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可以增补;(二)?????? 确属不宜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予撤消。
(三)??????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二条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应当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调整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调整的,应当通知有关技术委员会实施调整。
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获批准,有关技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原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第十三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组织和指导起草工作,督促工作进展,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以及“编写说明”等有关附件,分送本技术委员会各委员?通讯单位成员?有关制造企业?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检定机构?使用单位?相关标准的起草单位或个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附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 编写说明。
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某些技术条款?检定条件?检定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在修订时,应当对新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予以说明等。
(二)??????? 试验报告。
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应当用规定的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可行。
(三)误差分析。
应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估方法分析所规定的计量性能要求、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器及有关设备仪器,环境条件等)、检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同时应当列出误差源、误差的类别、合成的方法及置信概率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为两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若有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试验数据。
第十七条起草人或者起草单位收到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列出意见内容和处置结果,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八条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等有关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报审稿的审查工作。
对于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为保证其编写质量,以会议审定为主;内容较单一、分歧较少的可进行函审。
具体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决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或函审前1个月,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有关附件提交审定者。
第二十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取得一致同意。
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若有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应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赞成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必须有“审定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审定意见需经与会代表通过;函审必须附每位函审人员的函审意见(格式见附件5)及主审人汇总的审定意见,其内容包括对规程的评价及主要修改意见(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后,形成报批稿。
报批稿和规定的有关上报材料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当在“编写说明”中说明。
报送文件包括:(一)?????? 报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公文1份(格式见附件7);(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2份,软盘1份;(三)??????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表(格式见附件8)?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进行审核。
第四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发布第二十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审批格式见附件8)?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代号为“JJG”。
第二十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送出版社出版。
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有疑点和错误时,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技术委员会联系;如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起草人不得自行更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内容。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其译文由负责制定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人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格式见附件9),经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以文件形式(格式见附件10)并附“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2份,报规程审批单位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第二十七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及法制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适时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应有原起草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 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重版时,在其封面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下写“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对需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 对已不须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负责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复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复审结束后应当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属于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范围,予以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8月5日颁发的《关于〈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暂行规定》即行作废。
附件1:编号国家计量技术法规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名称制定或修订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起止年限年月日说明法规项目计划任务书是制定、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重要依据。
为了统一格式和便于归档,请项目主要起草单位按计划任务书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
附件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承办人:电话:附件3征求意见汇总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名称:负责起草单位:承办人:电话:说明: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个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个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个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个附件4: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审定意见书法规名称:归口单位:起草单位:参加单位:法规制定或修订:组织审定单位:审定会日期:审定会地址:附件5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函审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名称:负责起草单位:函审单总数:本单编号:发出日期:年月日投票截止日期:年月日表决态度:赞成□赞成,有建议或意见□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弃权□不赞成□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审查人员(签字)电话:年月日填写说明:①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框内划“√”的符号,只可划一次,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②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理由的,按弃权票计。
③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建议或意见和理由一栏,幅面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6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函审结论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名称:负责起草单位:回函情况:函审单总数:赞成:共个单位赞成,有意见或建议:共个单位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共个单位弃权:共个单位不赞成,共个单位未复函:共个单位函审结论:负责起草单位:技术委员会: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主任委员:(签名、盖公章)年月日年月日承办人:电话:附件7附件8: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批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附件9:修改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申报表名称:编号:原起草单位:归口单位:(或技术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附件10:报送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修改单的公文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