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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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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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第1.2条依据第1.3条适用范围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第1.5条调查单元第1.6条坐标系统第1.7条基本精度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10条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分类依据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第2.4条土地编号第2.5条界址点编号第三章准备工作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第3.6条人员培训第3.7条宣传动员第四章地籍调查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第4.4条界址调查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第7.9条宗地图编绘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第7.12条地籍图图式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第8.2条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第8.3条面积汇总第8.4条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第九章文字报告编写第9.1条阶段工作小结第9.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工作总结报告第9.4条技术总结报告第十章成果资料整理上交第10.1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第10.2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第十一章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第11.1条检查验收制第11.2条检查验收程序第11.3条检查验收内容第11.4条检查验收办法第11.5条质量评定第11.6条成果验收第十二章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第12.1条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2.2条土地编号的变更第12.3条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第12.4条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第十三章简易地籍图编绘第13.1条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第13.2条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第13.3条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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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四年二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内容 (1)1.3 适用范围 (1)1.4 规范性文件引用 (1)1.5 数学基础 (2)1.5.1 平面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2)1.5.2 比例尺 (2)1.5.3 图幅分幅与编号 (2)1.6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2)1.7 宗地划分 (2)1.8 地籍编号 (3)1.8.1 宗地代码 (3)1.8.2 界址点编号 (3)1.9 土地分类 (3)1.10 计量单位 (3)2 地籍总调查 (4)2.1 组织工作 (4)2.1.1 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4)2.1.2 地籍调查队伍 (4)2.1.3 培训和试点 (4)2.1.4 制定方案 (5)2.1.4.1 工作方案 (5)2.1.4.2 技术设计书 (5)2.2 资料收集与整理 (5)2.3 表册与工具 (6)2.4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6)2.5 土地权属调查 (6)2.5.1 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6)2.5.2 预编宗地代码 (6)2.5.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6)2.5.3.1 调查内容和方法 (6)2.5.3.2 调查情况处理 (7)2.5.4 界址调查 (7)2.5.4.1 指界一般规定 (7)2.5.4.2 通知指界 (7)2.5.4.3 现场指界 (7)2.5.4.4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8)2.5.4.5 界址边长丈量 (8)2.5.5 宗地草图绘制 (9)2.5.5.1 一般规定 (9)2.5.5.2 宗地草图的内容 (9)2.5.5.3 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 (9)2.5.6 地籍调查表填写 (9)2.5.7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与签订 (9)2.5.8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的制作与签订 (9)2.6 地籍测量 (9)2.6.1 内容及技术方法 (9)2.6.1.1 内容 (9)2.6.1.2 技术方法 (10)2.6.2 控制测量 (10)2.6.2.1 总体要求 (10)2.6.2.2 平面控制网布设原则 (10)2.6.2.3 选点及埋石 (10)2.6.2.4 控制点编号 (11)2.6.2.5 各等级控制网技术指标 (11)2.6.2.6 数据处理 (13)2.6.2.7 控制网图绘制 (13)2.6.2.8 图根控制点测量 (13)2.6.2.9 高程控制测量 (14)2.6.3 界址点测量 (15)2.6.3.1 一般规定 (15)2.6.3.2 界址点精度要求 (15)2.6.3.3 观测数据 (15)2.6.4 图件绘制 (16)2.6.4.1 一般规定 (16)2.6.4.2 地籍图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 (16)2.6.4.3 宗地图的编制 (17)2.6.4.4 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17)2.6.5 面积量算 (17)2.6.5.1 一般规定 (17)2.6.5.2 面积的控制与量算 (18)3 地籍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18)3.1 地籍数据库建设 (18)3.1.1 地籍数据库内容 (18)3.1.2 地籍数据库的建设、更新与维护 (18)3.2 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19)3.2.1 建设原则 (19)3.2.2 主要功能 (19)4 汇总统计 (20)4.1 面积汇总基本原则 (20)4.2 地籍调查汇总统计内容 (20)4.3 面积校核 (20)5 地籍调查报告编写 (21)6 检查验收 (21)6.1 组织实施 (21)6.2 检查内容 (21)6.2.1 土地权属调查 (21)6.2.2 地籍控制测量 (21)6.2.3 界址测量与地籍图测绘 (22)6.2.4 数据汇总报告编写 (22)6.2.5 地籍数据库 (22)6.3 检查验收 (22)6.3.1 自检 (22)6.3.2 互检 (22)6.3.3 专检 (22)6.3.4 巡查 (23)6.3.5 抽查 (23)6.3.6 外业验收 (23)6.3.7 内业预检 (23)6.3.8 总验收 (23)6.4 质量评定 (23)7 日常地籍调查 (24)7.1 内容和目的 (24)7.2 日常地籍调查的工作流程 (24)7.2.1 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24)7.2.2 收集查询土地登记相关信息与资料 (24)7.2.3 实施地籍调查 (24)7.2.3.1 权属调查 (24)7.2.3.2 地籍测量 (25)7.2.4 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25)7.2.4.1 组卷并申请 (25)7.2.4.2 收件和受理 (25)7.3 日常地籍调查中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地籍测绘队伍的准入机制 (26)8 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 (27)8.1 一般规定 (27)8.2 成果资料分类 (27)8.2.1 权属调查成果 (27)8.2.2 控制测量成果 (27)8.2.3 细部测量成果 (27)8.2.4 数据库成果 (27)8.2.5 图件成果 (28)8.2.6 面积量算及汇总统计 (28)8.2.7 文字成果 (28)8.3 管理措施 (28)附录A:地籍调查表范本及填写要求 (29)附录B: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42)附录C: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范本及填写要求 (49)附录D:指界委托书 (54)附录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5)附录F:指界通知书 (56)附录G: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57)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58)附录I:土地登记申请书 (60)附录J:面积计算方法 (63)附录K: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64)附录L:地籍图图式 (65)附录M: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67)附录N: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67)附录O: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统计表 (69)附录P:以地籍子区为单位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统计表 (70)附录Q: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71)附录R:宗地图样图 (74)前言为规范全省地籍总调查和日常地籍调查工作,依据《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结合我省实际,组织技术人员编写了《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本细则代替《河北省城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一、背景介绍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土地界址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和核实的工作。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为了规范地籍调查工作,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二、调查范围1. 土地使用权:调查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来源、权利人等情况;2. 土地性质:调查土地的用途、等级、面积等情况;3. 土地界址:调查土地的界址、界碑、地界标志等情况。

三、调查方法1. 实地调查:调查员根据调查任务,实地勘察土地情况,包括土地的位置、周边环境、地形地貌等;2. 文献调查:调查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土地的历史、权属等信息;3. 询问调查:调查员与相关当事人进行交流,了解土地的使用情况、权属变更等情况;4. 技术手段:调查员可以利用测绘仪器、遥感技术等手段获取土地的地理信息。

四、调查内容1. 土地使用权调查:- 调查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如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 调查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如出让、划拨、租赁等;- 调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调查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如永久、有限期限等。

2. 土地性质调查:- 调查土地的用途,如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等;- 调查土地的等级,如一级、二级、三级等;- 调查土地的面积,如总面积、净面积等。

3. 土地界址调查:- 调查土地的界址,如东、南、西、北等方位;- 调查土地的界碑,如界碑编号、位置等;- 调查土地的地界标志,如地界标志的种类、数量等。

五、调查报告1. 报告内容:- 调查任务的背景和目的;- 调查范围和方法;- 调查结果和发现;- 调查员的意见和建议。

2. 报告格式:- 报告应采用标准的文本格式,包括标题、摘要、正文、结论等部分;- 报告应使用清晰、简洁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 报告应附上相关的调查数据和图表,以支持调查结果和发现。

六、调查结果的应用1.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2. 土地交易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调查结果,提供准确的土地信息,促进土地交易的顺利进行;3. 土地权益相关方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了解土地的权属、使用情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引言概述: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等进行调查,以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在地籍调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地籍调查检查办法的五个方面内容。

一、调查范围1.1 地籍调查的对象: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城市土地等各类土地。

1.2 地籍调查的内容:涉及土地权属、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方面的调查。

1.3 地籍调查的时机:应在土地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纠纷解决等情况下进行地籍调查。

二、调查方法2.1 实地调查:通过实地勘测、测量等手段获取土地的详细信息。

2.2 资料调查:查阅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规划等资料,获取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情况。

2.3 问询调查:与土地权属人、土地使用人、相关部门等进行交流,了解土地的具体情况。

三、调查流程3.1 确定调查目标:明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制定调查计划。

3.2 实地调查:进行现场勘测、测量,获取土地的准确信息。

3.3 资料整理:整理和核对调查所得的资料,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调查报告:编制地籍调查报告,详细记录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等信息。

3.5 审核验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调查要求4.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地籍调查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调查结果的合法性。

4.2 数据准确性:调查所得的土地信息必须准确无误,避免浮现错误和遗漏。

4.3 保护隐私权:在调查过程中,应尊重土地权属人的隐私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调查结果应用5.1 土地权属确认:通过地籍调查,确认土地的权属归属,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5.2 土地纠纷解决:地籍调查结果可作为解决土地纠纷的依据,确保土地纠纷的公正和合理。

5.3 土地管理规划:地籍调查结果可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用于土地规划和管理。

总结: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确保土地权益合法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程序。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一、背景介绍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利用状况、土地权属、土地界址等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为了规范地籍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而制定的。

二、调查范围地籍调查检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调查工作,包括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调查。

三、调查内容1.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1)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调查,包括农田、建设用地、林地、草地等;(2)调查土地利用方式,如耕地、园地、牧地等;(3)记录土地利用现状,包括土地的种植作物、建筑物、植被等。

2. 土地权属调查:(1)调查土地权属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2)核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房产证等;(3)记录土地权属的变更情况,包括土地的转让、抵押、租赁等。

3. 土地界址调查:(1)调查土地界址标志,如界碑、界桩等;(2)测量土地界址线,确定土地的边界;(3)记录土地界址的争议情况,如邻地纠纷等。

四、调查方法1. 野外调查:(1)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记录土地利用状况、权属情况和界址信息;(2)使用测量仪器进行土地界址测量,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3)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土地利用、权属和界址的情况。

2. 数据核实:(1)对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核实,比对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2)与土地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进行数据对比和核实。

3. 调查报告:(1)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地籍调查报告,包括土地利用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界址调查的详细内容;(2)报告中应包括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员、调查方法等信息;(3)报告应具备可读性和可审查性,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调查责任1. 地方政府:(1)负责组织地籍调查工作,制定地籍调查计划和安排调查人员;(2)提供调查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3)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和认定。

2. 土地管理部门:(1)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地籍调查工作;(2)提供土地利用、权属和界址的相关数据和资料;(3)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2.1 资料的准备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地籍调查工作制度

地籍调查工作制度

地籍调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籍调查工作,规范地籍调查行为,保障地籍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籍调查工作是指对土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的工作。

第三条地籍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保障不动产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地籍调查工作,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地籍调查工作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土地登记资料调查等。

二、地籍调查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地籍调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调查工作。

第七条地籍调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调查人员;(三)有完善的调查工作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八条地籍调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二)从事地籍调查工作2年以上;(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地籍调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籍调查员证书。

第十条地籍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籍调查人员的管理,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地籍调查程序第十一条地籍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二)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三)调查和核实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四)编制地籍调查报告和地籍图;(五)成果审查和登记;(六)成果入库和共享。

第十二条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等。

第十三条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应当充分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实地核实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

第十四条调查和核实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和意愿。

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山西省土地管理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地籍调查的内容第三条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第四条地籍编号第五条选择地籍勘丈方法的原则第六条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第七条地籍调查实施机构第八条地籍调查的实施条件第九条管理办法第十条地方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细则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初稿细则的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第十三条土地分类的依据第十四条分类体系第三章初始地籍调查第十五条准备工作第十六条关于权属调查的规定及原则第十七条准备实施第十八条实地调查第十九条争议界址的处理第二十条指界人认界后不签字盖章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地籍调查表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地籍调查的填写要求第二十三条宗地草图的绘制第二十四条界址边长勘丈要求第二十五条编绘“街坊内宗地及统编的界址点分布示意图”第二十六条权属调查后文件资料的移交第四章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十七条平面坐标系统第二十八条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第二十九条平面控制第三十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五章地籍勘丈第三十一条地籍勘丈的任务第三十二条地籍勘丈内容第三十三条地籍勘丈的基本精度要求第三十四条图幅规格第三十五条分幅编号第三十六条坐标格网的绘制第三十七条地籍勘丈方法第三十八条界址点测量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基本地籍图绘制第四十条宗地图的会制第四十一条图式、样图第四十二条面积量算第四十三条地籍调查的质量要求第四十四条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第六章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第四十五条检查验收的上目的第四十六条检查验收的组织第四十七条检查验收工作程序第四十八条检查验收内容第七章变更地籍调查第四十九条变更调查目的第五十条调查准备第五十一条权属变更的方式第五十二条调查内容第五十三条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第五十四条实地调查第五十五条宗地编号第五十六条变更地籍勘丈的方法与要求第五十七条宗地草图第五十八条解析法分割宗地的要求第五十九条图解法分割宗地的要求第六十条面积量算第六十一条地籍图、表修正第六十二条基本地籍图的更新附录一、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说明书附录二、指界委托书附录三、界标附录四、违约缺席定界书附录五、地籍调查表附录六、图式、图例附录七、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附录八、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附录九、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附录十、城镇地籍调查任务申请书续目录十一、籍调查通知单附录十二、城镇地籍调查常用表格附录十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实施条例》,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地籍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的内容、对象和程序

地籍调查的内容、对象和程序

地籍调查的内容、对象和程序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的工作。

它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对于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交易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地籍调查的内容、对象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地籍调查的内容地籍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基本情况、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利用状况等方面的调查。

1. 土地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土地位置、面积、地形地貌、地势高程等基本情况的调查,以便对土地进行准确的定位和划界。

2.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包括土地权属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调查,以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3.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包括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等方面的调查,以了解土地的合理利用情况。

二、地籍调查的对象地籍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相关主体。

1. 土地所有权人:是指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土地使用权人:是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三、地籍调查的程序地籍调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实地调查、数据整理和登记备案等环节。

1. 前期准备:包括明确调查范围、制定调查计划、组织调查人员等准备工作。

2. 实地调查:根据调查计划,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收集土地相关信息。

3. 数据整理:将实地调查所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核对,形成可靠的调查数据。

4. 登记备案:根据地籍调查结果,进行权属登记、土地利用登记等相关登记工作,形成地籍档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交易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同时,地籍调查还可以帮助政府进行土地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因此,在进行地籍调查时,需要确保调查内容准确严谨,调查对象全面准确,调查程序规范完整。

这样才能保证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

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的通知苏土籍〔1993〕153号各市、县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城镇地籍调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实际工作经验,特制定《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现予印发公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土地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勘丈)。

它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分别在初始和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单元是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共用宗)。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用地应分宗;单位自管公房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用地,按房屋产权人或产权代表分宗;特大宗地内用途明显不同且面积较大的地块,可依明显的地类划分宗地。

1.4地籍编号初始地籍调查中的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城市按街道、街坊、宗地三级编号,如1-(2)-4;建制镇按街坊、宗地两级编号,如(2)-4。

变更地籍调查中,无论宗地分割可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

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的支号顺序编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如18宗地分割成三宗地,分割后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宗地与10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宗地与25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

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一、引言地籍调查测量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掌握土地利用状况、建立土地数据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地籍调查测量工作。

二、地籍调查概述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等级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整理、归档等活动。

地籍调查测量是土地管理的前提,可为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规划等提供基础数据。

三、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流程1、准备工作:明确调查范围,收集相关资料,制定调查计划。

2、外业调查:通过实地勘察、测量、走访等方式,收集土地利用状况信息。

3、内业整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形成地籍图和相关报表。

4、成果验收:提交调查成果,接受相关部门验收。

5、资料归档:将调查成果进行归档,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四、技术规范1、调查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调查范围。

2、测量方法:采用合适的测量方法,如全站仪测量、遥感影像解译等。

3、数据处理:按照相关规范,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整理。

4、成图规范:遵循成图规范,绘制地籍图,标注必要的信息。

五、质量控制1、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调查测量成果合法、准确。

2、对调查测量成果进行检验、审核,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对调查测量成果进行评估,确保其满足相关要求。

4、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六、结语本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做好地籍调查测量工作,为广东省的土地管理事业做出贡献。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一、引言为了规范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测绘信息网测绘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依据GB/T19001-2000idt ISO9001:2000标准编制)作业编号:XYCH-ZY-04版本号:受控状态:受控号:编写:审核:批准:2007年4月18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二)《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三)《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四)国土资源部2001年《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六)《城市测量规范》(GB/T14912-2005GJJ8-99);(七)《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八)《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9314-2001)。

(九)《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十)国家测绘局1995年2月1日颁发的《1:500、1:1000、l:2000地籍图图式》,(CH5003—94)。

第三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一)本细则规定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五)按技术设计方案完成城镇区域内全部地籍调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第四条检查验收的组织(一)部门配备一至二名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成果、质量的全面检查。

(二)公司成立质量检查组,负责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检查验收的工作程序(一)作业员自检作业员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内业计算和成图、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编制等步骤进行全面质量自检。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地籍调查的质量,保障地籍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地籍调查质量检查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质量检查基本要求第二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科学性: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符合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二)公正性: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公正、公正、公开、透明,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综合性: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综合考虑地籍调查的全过程,包括调查设计、数据采集、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

第三章质量检查内容第三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调查设计:对地籍调查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调查方案合理可行。

(二)数据采集:对地籍调查的采集数据进行审核,确保采集的数据准确完整。

(三)数据处理:对地籍调查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合理性。

(四)质量控制:对地籍调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确保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五)报告编制:对地籍调查报告的编制过程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质量检查程序第四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的程序如下:(一)组织检查:由地籍调查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质量检查。

(二)召集会议:召集地籍调查相关人员参加检查会议,明确检查任务和要求。

(三)信息收集:收集地籍调查相关的文件、数据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和整理。

(四)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地籍调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数据采集点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五)检查报告:编制地籍调查质量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六)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确认整改情况。

第五章质量检查结果处理第五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及时反馈: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地籍调查相关人员,并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二)整改督促:对于发现的问题,地籍调查机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督促和检查。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在土地登记管理工作中,对地籍调查的具体操作和要求进行规范和规定的文件。

地籍调查是指对某一特定地区的土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测量,以确定土地的边界、面积、权属关系等信息,为土地登记和土地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地籍调查的范围包括城市、农村以及其他各类土地使用区域。

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宅基地、农田、林地、草地、水域等各类土地。

二、调查内容和要求1. 边界测量:对每一块土地的边界进行测量和标示,确保边界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面积测算:对每一块土地的面积进行测算,确保面积数据的准确性。

3. 土地权属调查: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进行调查,包括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合法性。

4. 地类调查: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进行调查,包括宅基地、农田、林地、草地等,确保土地的分类准确性。

5.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对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包括土地的利用方式、建造物、设施等,确保土地利用信息的准确性。

6. 地籍档案整理:对调查所得的地籍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管理系统。

三、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1. 测量仪器的选择:使用精确度高、测量速度快的测量仪器,如全站仪、GPS 等。

2. 测量精度要求:测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要求边界测量误差不超过1厘米,面积测算误差不超过0.5%。

3. 数据采集和处理:采用专业的地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调查人员要求: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测量和地理信息系统操作技能,且具有一定的地理学和土地管理知识。

四、调查报告和成果提交1. 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数据处理过程等。

2. 调查成果提交:将调查所得的地籍数据和成果提交给相关部门,用于土地登记和土地管理工作。

五、质量控制和监督1. 质量控制:对地籍调查过程中的测量、数据采集和处理等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天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天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镇、村庄和独立工矿区。

第三条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

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和地籍勘丈(细部测量)。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门牌号、权属、界线、数量、居住人口(指农村调查)及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需要。

第四条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区(县)要成立以主管区(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区(县)土地管理局(处)负责组织实施。

—1—第五条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问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称之为共用宗。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单位用地可独立分宗。

一宗地被两个以上区(县)行政界线分割的,可按行政界线分别划宗。

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特大宗地,如果宗地内用途明显不同,并且不同用途的面积较大,利用类别界线明显(且有线状地物)可划分为若干宗地。

第六条地籍编号按下列规则编制:(一)地籍编号以行政区(县)为单位,城镇部分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村庄按乡(镇)、村、坊、宗四级编号,小的村庄也可按乡(镇)村、宗三级编号。

(二)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三)同一街道(乡、镇),村、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均应注同一地籍号。

(四)界址点应按街坊统一编号。

第七条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法:(一)解析法;(二)部分解析法;(三)图解法。

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作业细则

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作业细则

审核与签字盖章
对条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 保无误后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
专项用地调查工作流程与要求
确定调查目的和范围
根据专项用地的特点和需求,确定调查的目 的和范围。
制定调查方案
根据调查目的和范围,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 包括调查内容、方法、时间安排等。
开展调查
按照调查方案开展实地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和信 息。
备案内容
将验收合格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备案,以便后续的数据更新和维护。
备案方式
采用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进行备案,确保数据的永久保存和可追溯性 。
06
保障措施与监督检查
组织保障
组织架构
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地籍 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员培训
对参与地籍调查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 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公开透明
地籍调查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02
调查内容与方法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
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归属,查清每宗地的所有权 性质、权属来源、权属变更过程及现状。
土地权属界线
调查相邻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绘制权属界线图,并实地标定界址 点。
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流程与要求
现场勘测
对调查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现场勘测 ,了解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利用状况。
编制现状图
根据现场勘测结果,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 标明各类用地的分布和面积。
填写现状调查表
对各类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详细填写,包括 用途、面积、建筑物等信息。
审核与签字盖章

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实施细则1总则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原《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经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1.1 适用范围本“细则”包括地籍调查的技术指标、工作程序、质量控制和成果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城市、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地及其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林、牧、渔、茶场等需要进行地籍调查的用地。

1.2 参考标准1、《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922、《1:500、1:1000、1: 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14804 -9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19994、《1:500、1:1000、1: 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5、《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 17798—1999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18314-7、《数字地形图系列和基本要求》 GB/ 18315-8、《地籍测绘规范》 CH5002 — 949、《地籍图图式》 CH5003 - 9410、《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0001 -9311、《城市测量规范》 CJJ8-9912、《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制定 9月1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14、《土地登记规则》国家土地管理局15、《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1.3 术语地籍 Cadastre:记载宗地的权利人、土地权利内容及来源、权属界址、面积、用途、质量等级、价值和土地使用条件等土地要素的簿册。

地籍调查 Cadastral Investigate:以查清每宗土地的位置、界线、面积、权属、用途和等级为目的的土地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DOC)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DOC)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四年二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内容 (1)1.3 适用范围 (1)1.4 规范性文件引用 (1)1.5 数学基础 (2)1.5.1 平面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2)1.5.2 比例尺 (2)1.5.3 图幅分幅与编号 (2)1.6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2)1.7 宗地划分 (2)1.8 地籍编号 (3)1.8.1 宗地代码 (3)1.8.2 界址点编号 (3)1.9 土地分类 (3)1.10 计量单位 (3)2 地籍总调查 (4)2.1 组织工作 (4)2.1.1 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4)2.1.2 地籍调查队伍 (4)2.1.3 培训和试点 (4)2.1.4 制定方案 (5)2.1.4.1 工作方案 (5)2.1.4.2 技术设计书 (5)2.2 资料收集与整理 (5)2.3 表册与工具 (6)2.4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6)2.5 土地权属调查 (6)2.5.1 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6)2.5.2 预编宗地代码 (6)2.5.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6)2.5.3.1 调查内容和方法 (6)2.5.3.2 调查情况处理 (7)2.5.4 界址调查 (7)2.5.4.1 指界一般规定 (7)2.5.4.2 通知指界 (7)2.5.4.3 现场指界 (7)2.5.4.4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8)2.5.4.5 界址边长丈量 (8)2.5.5 宗地草图绘制 (9)2.5.5.1 一般规定 (9)2.5.5.2 宗地草图的内容 (9)2.5.5.3 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 (9)2.5.6 地籍调查表填写 (9)2.5.7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与签订 (9)2.5.8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的制作与签订 (9)2.6 地籍测量 (9)2.6.1 内容及技术方法 (9)2.6.1.1 内容 (9)2.6.1.2 技术方法 (10)2.6.2 控制测量 (10)2.6.2.1 总体要求 (10)2.6.2.2 平面控制网布设原则 (10)2.6.2.3 选点及埋石 (10)2.6.2.4 控制点编号 (11)2.6.2.5 各等级控制网技术指标 (11)2.6.2.6 数据处理 (13)2.6.2.7 控制网图绘制 (13)2.6.2.8 图根控制点测量 (13)2.6.2.9 高程控制测量 (14)2.6.3 界址点测量 (15)2.6.3.1 一般规定 (15)2.6.3.2 界址点精度要求 (15)2.6.3.3 观测数据 (15)2.6.4 图件绘制 (16)2.6.4.1 一般规定 (16)2.6.4.2 地籍图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 (16)2.6.4.3 宗地图的编制 (17)2.6.4.4 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17)2.6.5 面积量算 (17)2.6.5.1 一般规定 (17)2.6.5.2 面积的控制与量算 (18)3 地籍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18)3.1 地籍数据库建设 (18)3.1.1 地籍数据库内容 (18)3.1.2 地籍数据库的建设、更新与维护 (18)3.2 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19)3.2.1 建设原则 (19)3.2.2 主要功能 (19)4 汇总统计 (20)4.1 面积汇总基本原则 (20)4.2 地籍调查汇总统计内容 (20)4.3 面积校核 (20)5 地籍调查报告编写 (21)6 检查验收 (21)6.1 组织实施 (21)6.2 检查内容 (21)6.2.1 土地权属调查 (21)6.2.2 地籍控制测量 (21)6.2.3 界址测量与地籍图测绘 (22)6.2.4 数据汇总报告编写 (22)6.2.5 地籍数据库 (22)6.3 检查验收 (22)6.3.1 自检 (22)6.3.2 互检 (22)6.3.3 专检 (22)6.3.4 巡查 (23)6.3.5 抽查 (23)6.3.6 外业验收 (23)6.3.7 内业预检 (23)6.3.8 总验收 (23)6.4 质量评定 (23)7 日常地籍调查 (24)7.1 内容和目的 (24)7.2 日常地籍调查的工作流程 (24)7.2.1 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24)7.2.2 收集查询土地登记相关信息与资料 (24)7.2.3 实施地籍调查 (24)7.2.3.1 权属调查 (24)7.2.3.2 地籍测量 (25)7.2.4 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25)7.2.4.1 组卷并申请 (25)7.2.4.2 收件和受理 (25)7.3 日常地籍调查中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地籍测绘队伍的准入机制 (26)8 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 (27)8.1 一般规定 (27)8.2 成果资料分类 (27)8.2.1 权属调查成果 (27)8.2.2 控制测量成果 (27)8.2.3 细部测量成果 (27)8.2.4 数据库成果 (27)8.2.5 图件成果 (28)8.2.6 面积量算及汇总统计 (28)8.2.7 文字成果 (28)8.3 管理措施 (28)附录A:地籍调查表范本及填写要求 (29)附录B: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42)附录C: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范本及填写要求 (49)附录D:指界委托书 (54)附录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5)附录F:指界通知书 (56)附录G: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57)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58)附录I:土地登记申请书 (60)附录J:面积计算方法 (63)附录K: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64)附录L:地籍图图式 (65)附录M: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67)附录N: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67)附录O: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统计表 (69)附录P:以地籍子区为单位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统计表 (70)附录Q: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71)附录R:宗地图样图 (74)前言为规范全省地籍总调查和日常地籍调查工作,依据《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结合我省实际,组织技术人员编写了《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本细则代替《河北省城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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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颁布日期:1998-03-10执行日期:1998-03-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2.1 资料的准备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2.2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3.1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

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3.2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

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

3.3 新增宗地的变更调查。

包括在某一街坊内新增加宗地;城镇范围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关宗地等。

3.4 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

指由原若干宗地拆迁后变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为若干宗地等。

4.检查、审核4.1 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原因相一致。

4.2 审核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变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4.3 检查原地籍资料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一致。

4.4 检查恢复界址点。

对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利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

如原界标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

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界址点位,若需重新测量宗地界址点的解析坐标,亦应根据原勘丈资料检查界标是否移动或丢失,如已移动或丢失,应恢复丢失界标。

对已丢失,但变更后是废弃的界址点可不恢复。

如果检查界址点与邻近界址点或与邻近地物点间的距离与原记录不符,则应分析原因按不同情况处理。

a.原勘丈值错误,以新勘丈结果为准;b.新勘丈值错误,重新勘丈后再分析判断;c.原勘测值精度低造成的,则用红线划去原数据,填写新勘丈数据;如不超限,则保留原数据;d.如是标石有所移动,则应使其复位。

界址点检测精度与适用范围见表1.表1 界址点间距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间距允许误差单位:厘米-----------------------------------------|勘丈检查精|原勘丈|检查距离与原勘测距离|类别||||适用范围|度(中误差)|值精度|较差允许误差|----|------|-----|----------|------------||||城镇街坊外围界址点及一|±5 |±5 |14 |||||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城镇街坊内部隐蔽的界二|±5 |±7.5 |18 |||||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5.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5.1 变更地籍号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

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地籍号变更的程序如下:a.利用变更后的街道、街坊编号取代原街道、街坊编号,在原街道、街坊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填写新的街道、街坊编号,将宗地档案汇编于新的街道街坊档案,在原街道街坊档案中注明宗地档案去向。

b.取消原宗地编号,在原宗地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编号后按顺序编宗地号。

c.取消原宗地界址点号,按新地籍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界址点号。

5.2 变更地籍勘丈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调查,不需到实地进行变更调查的,在室内依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变更,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5.3 地籍调查表变更在原地籍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a.在原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b.将变更内容填写在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内;c.需要到实地调查的,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算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并与重新绘制的宗地草图一起归档,注明原因。

6.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6.1 变更宗地号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

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如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号宗地与1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号宗地与25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 6.2 新界址点设置及编号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按预先准备的放样数据,确定新界址点并设立界标。

也可根据申请者要求,直接在实地设置界标。

新增界址点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号,其它界址点编号不变。

对变更后废弃的界址点,在现场销毁。

6.3 变更地籍调查表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a.在原地籍调查表封面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宗地号;b.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以新形成的宗地为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c.新增设的界址点、界址线须严格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d.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不需重新签字盖章,但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同一界址点变更前后的编号如果不一致,还应注明原界址点号;e.将原使用人、土地坐落、地籍号及变更主要原因在说明栏内注明。

6.4 宗地草图变更a.在原宗地草图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b.在原宗地草图复制件上以红色标注变化部分,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废弃的界址线用红色“×”标记,新增的界址点用红色界址点符号表示,界址线用红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实测距离;c.现场绘制变更后的宗地草图;d.原宗地草图复制件归到原宗地档案中,新形成的宗地草图归到相应的宗地档案中。

6.5 变更地籍勘丈一般采用解析法。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的其他方法。

属土地出让等对勘丈精度要求较高的,须采用解析法进行变更地籍勘丈。

无论采用何种勘丈方法,均须以地籍平面控制点或原界址点为依据,首先检测控制点及界址点的精度,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变更地籍勘丈。

a.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在不低于原精度的原则下,测量新增界址点的坐标或图解勘丈。

b.宗地合并等不重新增设界址点的,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可不进行变更地籍勘丈,直接应用原勘丈结果。

7.新增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新增宗地属初始地籍调查未建立宗地档案的地块。

其变更地籍调查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

7.1 变更地籍号a.若新增宗地划归原街道、街坊内,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宗地号后续编;新增界址点按原街坊编号原则编号。

b.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界址点号须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编号,新增街道、街坊编号须在调查区最大街道、街坊号后续编。

7.2 地籍勘丈采用解析法。

若新增宗地已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经检查验收后,应利用勘测定界成果完成地籍勘丈。

8.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8.1 变更地籍号旧城改造后新宗地号的编号按宗地合并分割的编号原则,用原来的宗地号加支号作为新宗地号。

界址点号按本街坊编号原则编号。

8.2 地籍勘丈对改造的区域,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初始地籍调查的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等工作,用解析法进行地籍勘丈。

8.3 原宗地档案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注明变更原因,在新宗地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注明来源。

9.宗地面积变更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即用精度较高的面积值取代精度低的面积值。

属原面积计算有误的,在确认重新量算的面积值正确时,须以新面积值取代原面积值。

a.变更前后均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如原界址点坐标满足精度要求,利用原界址点坐标计算宗地面积。

b.变更前为图解法量算面积,变更后为解析法量算面积的宗地面积变更,用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取代原宗地面积。

c.变更前后均为图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对宗地形状未变或宗地合并的宗地面积变更,如两次面积量算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仍以原面积数据为准;如两次面积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取正确值。

对宗地分割的宗地面积变更,如变更后宗地面积之和与原宗地面积的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将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到变更后的宗地面积,如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并取正确值。

面积量算精度指标见表2.表2 面积量算精度指标------------------------宗地面积|较差限差----|----平方米|平方米----------|-------------0~100 | 2----------|-------------100~500 | 3----------|-------------500~1000 | 5----------|-------------1000~2000 |7----------|------------->2000 |1/300(相对误差)------------------------10.地籍图变更a.地籍铅笔原图作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不得改动;b.地籍二底图应随宗地变更而随时更改,以保持地籍图的现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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