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是指对城镇土地使用状况、土地权属关系、土地界址等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的工作。
下面是一个详细精确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1. 调查范围确定:确定调查的城镇范围,包括城市辖区、城镇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等。
2. 地籍调查组织:成立地籍调查组,包括调查组长、调查员、测量员等人员,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调查数据准备: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基础数据,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界址档案等。
4. 调查方法选择: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目的,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包括现场调查、测量、问卷调查等。
5. 现场调查:组织调查员对调查范围内的各个地块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土地使用状况、建筑物情况、地界标志等。
6. 测量工作:对需要测量的地块进行测量工作,包括地块面积、地界线等,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7. 数据录入与整理:将现场调查和测量结果进行数据录入和整理,建立地籍调查数据库。
8. 土地权属调查: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目的,对土地权属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土地证书、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的核实和登记。
9. 地籍图绘制:根据调查结果,绘制地籍图,包括地块界址、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等信息。
10. 数据审核与核对: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1. 地籍档案建立:将调查数据、地籍图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城镇地籍档案,方便后续的管理和使用。
12. 报告编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地籍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果、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13. 结果公示:将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14. 更新维护:定期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更新和维护,及时反映土地使用变化和权属变更等情况。
以上是一个详细精确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城镇地籍调查是为了统一城镇土地资源的管理、确保土地权属明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城镇地籍调查的实施方法和步骤,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查范围1-调查范围包括城镇范围内的所有宅基地、工矿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土地类型。
2-调查范围应涵盖城镇地籍档案所在地及附近的支路、街道等。
三、调查内容及步骤1-调查内容:a) 土地基本属性信息: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属、地界信息等。
b) 建筑物及设施信息: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及用途、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建筑物的面积及周边设施等。
c) 道路及交通信息:包括道路形状、道路宽度、道路权属等。
d) 地理环境信息:包括地形地貌特征、土壤类型、水系分布等。
e) 其他相关信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查。
2-调查步骤:a) 确定调查区域范围。
b) 制定调查任务书,明确各个调查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c) 调查单位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现场调查和档案研究。
d) 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和核对。
e) 核对调查数据与地籍档案的一致性。
f) 调查报告并进行审核。
g) 根据审核意见,完成最终报告。
四、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1-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调查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2-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控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及成果。
3-调查单位:根据任务书开展实际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数据和报告。
五、调查工作的配套措施1-提供必要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2-提供培训课程,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共享相关数据信息。
4-配备足够的专家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六、成果及交付物1-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结果等。
2-地籍调查数据:按照规范的格式进行整理,方便数据的管理及查询。
3-其他相关文件:如调查任务书、核查意见等。
附件:1-调查任务书2-地籍调查数据表格3-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地籍档案:指存放城镇土地利用相关信息和土地权属相关文件的书面资料。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部分)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部分)2012年第16号《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编号如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代替标准名称及编号:TD 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附件: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部分)TD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地籍调查规程(部分)5地籍总调查地籍总调查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5.1准备工作5.1.1组织准备a)地籍总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工作计划,编制技术设计书,负责地籍总调查的宣传、培训和试点工作。
b)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和组织等。
c)技术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技术路线和程序、技术要求和成果质量控制等。
5.1.2资料准备a)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包括:1)土地审批、征收、转用、划拨或出让、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2)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査成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b)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
包括航空正射影像、航天正射影像、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图件等。
c)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资料。
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数据库等。
d)收集、整理其他资料。
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等资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是指对城镇土地进行调查、测量和登记的一系列规范行为。
其目的是准确、完整地记录和管理土地情况,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依据。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地籍界限:调查人员应准确确定待测区域的地籍范围,并与周边地籍进行交界标识,确保地籍界限清晰准确。
2.测量地籍地形:调查人员应对待测区域的地形进行测量,收集其高程、坡度等信息,以便于地籍图的制作和规划设计。
3.登记土地权属:调查人员应查明待测区域的土地所有者,确权登记其土地权属,包括地名、地号、面积、地形地貌等内容。
4.检查验收:调查人员应对调查过程进行验收,并进行数据核对、质量检验,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的准确和真实性。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对于城市规划设计、土地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保护城市环境,也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城市地籍调查规范完整
城市地籍调查规范完整一、背景城市地籍调查是确立和补充城市土地和不动产的权属、用途和状况的重要手段。
规范地籍调查工作对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不动产交易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城市地籍调查的相关工作,提高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地籍调查的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地籍调查应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扰或压力,结果应真实客观。
2. 依据法律原则:地籍调查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要求。
3. 数据准确性原则:地籍调查所涉及的数据应准确无误,所有信息应经过核实。
4. 保密原则:地籍调查过程中的数据和调查结果应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或机构。
三、地籍调查的流程1. 项目准备: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和任务,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2. 调查对象确认:准确确定调查对象,包括土地和不动产的范围、边界、用途等。
3. 调查数据采集:采用科学、准确的方法对调查对象进行数据采集,包括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
4. 数据整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调查报告编制:根据整理和分析的数据,编制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结果、问题和建议等。
6. 报告审核: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和可靠性。
7. 报告发布:将审核通过的调查报告发布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供其参考和使用。
四、地籍调查的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充分调查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确保调查过程的安全性。
4. 做好数据备份和存档工作,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5. 定期评估和改进地籍调查工作,提高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五、结论本文档规范了城市地籍调查的基本原则、流程和注意事项,为地籍调查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在进行地籍调查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T 1001-2023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23 地籍调查规程1. 引言地籍调查是指在法定程序下对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和附着物等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全面和准确的调查。
准确的地籍信息是土地管理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
为了规范地籍调查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土地管理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地籍调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籍管理部门、土地勘测测绘单位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3. 规范要求3.1 地籍调查工作的原则1.法定性原则:地籍调查必须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统一性原则:地籍调查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3.精确性原则:地籍调查必须精确无误地反映土地的真实情况,准确确定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和附着物等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地籍调查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相关信息便于查询和使用。
3.2 地籍调查工作的程序1.调查准备:明确调查目标、确定调查区域和范围、制定调查计划、获取相应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2.现场调查:按照调查计划,使用调查工具和设备进行现场测量和观察,获取地籍调查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3.数据整理: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处理,形成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4.审核验收: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5.发布和使用:经审核和验收合格的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宜及时发布和使用,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
3.3 地籍调查工作的技术要求1.测量精度:地籍调查工作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设备和工具,确保测量精度符合标准要求。
2.数据管理:地籍调查数据需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整理和索引等工作。
3.数据共享:地籍调查数据应当具有一定的共享性,便于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数据互通和共享。
4.技术保障:地籍调查工作需要保证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 术规程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1 总则为了科学准确地掌握全省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更好地为经济宏观调控、政府决策和制定有关规划、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1 调查单元和内容调查单元是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地籍测量。
权属调查是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是查清城镇内部存量建设用地、各行业用地、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使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土地等土地状况;地籍测量是测量每宗土地的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形状等,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并建立土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1.2 调查范围调查范围为城镇建成区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近年城镇用地规划区。
在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可根据线状地物或权属界线标绘出范围,与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不重不漏。
并在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中具体说明。
1.3 规程适用范围及地籍测量方法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城镇、独立工矿区和乡政府所在地。
原则上也适用于村庄。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可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是:①航空摄影测量法;②全野外数字测量法;③解析法;④部分解析法。
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均应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并同时制作数字地籍线划图和数字地籍正射影像图;条件不具备的县城、一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可以采用野外数字测量法或解析法;乡政府所在地和村庄可以采用部分解析法。
1.4 任务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全面进行权属调查或核查;开展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测定界址点坐标、测绘地籍图、编绘宗地图;进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潜力分析评价;建立或更新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地籍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2023 地籍调查规程
2023 地籍调查规程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的实施时间
2.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
3.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的适用范围
4.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的特点和亮点
5.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的实施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正文
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将于 2023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
这一版本的规程是在以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旨在更好地适应我国地籍调查工作的需要。
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程序、调查成果和调查资料的整理与保管等。
其中,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利用状况、面积、形状、位置、地类、等级、价格等;调查方法主要包括现场勘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等;调查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准备、调查实施、调查验收等。
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管理、土地权属登记、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土地抵押、土地流转等。
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的特点和亮点主要包括:一是强调了地籍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了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二是完善了调查内容和方法,提高了调查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三是明确了调查程序和责任,保证了调查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TD/T_1001-19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颁布日期:1993-06-22执行日期:1993-06-22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地籍调查规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组名:第二组成员:申江涛王海林史亚强陶雪梅刘浩兵霍晓亮指导教师:田桂娥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二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 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 1 : 500或1 : 1000.城镇宜采用;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1 : 2000.1 : 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87年9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
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充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
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
3.各地开展城镇村庄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地籍工作,必须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4.地籍调查、登记工作,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条件,在试点基础上,统一安排,逐步开展。
5.有关地籍调查、登记的原始资料及成果,是依法管理土地,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应认真立卷归档,做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c28476--010212zzj——结束——。
最新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TD 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UDC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者共同使用而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4.3同一街道、待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于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关于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关于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7.09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2年第16号)
关于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编号如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代替标准名称及编号:TD 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总1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组名:第二组成员:申江涛王海林史亚强陶雪梅刘浩兵霍晓亮指导教师 : 田桂娥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完整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发布日期:2007-09-12 15:26:20 浏览数:490 字号:〖大中小〗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第一章概述城镇地籍调查是为了打造科学精确的城镇地籍档案和管理体系,依法进行的一项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调查目标1.建立城镇地籍档案,包括土地权属信息、土地利用状况、地界、地价等内容。
2.统计并分析城镇土地利用情况,为城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提供依据。
3.构建城镇地籍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4.完善城镇土地管理体系,提升土地管理效能。
第三章调查内容1.土地权属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关系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所有权人信息,包括个人、企业、机关等。
b.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包括承包农户、企事业单位等。
c. 土地权属证书、合同等相关文档的调查和核实。
d. 土地转让、租赁等权属变更信息的调查。
2.土地利用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和变更情况的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利用类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b. 土地利用方式,如自用、出租、转让等。
c. 土地利用状态,如空置、闲置、利用中等。
d. 土地利用变更信息,如规划调整、批准许可等。
3.地界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区划和地界的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使用区划的确定,如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b. 土地界址标志物的调查,如界桩、围墙等。
c. 土地界线的测量和绘制。
4.地价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市场价格和定价的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查和分析。
b. 定价的调查,包括土地出让金、使用费等。
c. 土地评估和估价的调查。
第四章调查方法1.实地调查:派遣调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和测量。
2.文献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档案,了解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
3.面谈调查:与土地权属人、用地单位进行交流和核实。
4.数据比对:将实地调查数据、文献数据和面谈数据进行比对,确保准确性。
第五章调查组织1.调查组成:由地籍调查专业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地籍调查规程完整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组名:第二组成员:申江涛王海林史亚强雪梅浩兵霍晓亮指导教师: 田桂娥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1.7规程适用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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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1993-06-22【正文】: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2.1分类依据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一级类型|二级类型|----------|----------|含义编号|名称|编号|名称|--|-------|--|-------|--------------------------10|商业金融业|||指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用地。
|用地|||||11|商业服务业|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誊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12|旅游业|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13|金融保险业|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兑换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20|工业、仓储用地|||指工业、仓储用地。
||21|工业|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22|仓储|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30|市政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用地。
||31|市政公用设施|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32|绿化|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40|公共建设用地|||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
||41|文、体、娱|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42|机关、宣传|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续表------------------------------------------------一级类型|二级类型|----------|----------|含义编号|名称|编号|名称|--|-------|--|-------|--------------------------||43|科研、设计|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
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用地。
||44|教育|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45|医卫|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50|住宅用地|||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60|交通用地|||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
||61|铁路|指铁路线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62|民用机场|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63|港口码头|指专供客、货运船舶停靠的场所用地。
||64|其他交通|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用地。
70|特殊用地|||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等用地。
||71|军事设施|指军事设施用地。
包括部队机关、营房、军用工厂、||||仓库和其他军事设施等用地。
||72|涉外|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用地。
||73|宗教|指专门从事宗教活动的庙宇、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74|监狱|指监狱用地。
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用地。
80|水域用地|||指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防洪堤防等用||||地。
90|农用地|||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等用地。
||91|水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92|菜地|指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
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93|旱地|指水田、菜地以外的耕地。
包括水浇地和一般旱地。
||94|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单位面积||||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树苗圃等用地。
00|其他用地|||指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3初始地籍调查3.1准备3.1.1制定计划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确定范围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收集资料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e.其他有关资料。
3.1.4技术设计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表册及仪器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人员培训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权属调查3.2.1调查工作图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划分调查区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编制地籍号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现场调查核实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界址调查3.2.6.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2.6.3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2.6.4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2.6.5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标录C)。
3.2.6.6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3.2.6.7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
3.2.6.8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
3.2.7记载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2.8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a.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b.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c.土地使用者名称;d.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主管部门;e.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f.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g.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h.界址调查记录;i.宗地草图;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k.地籍勘丈记事;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