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第1.3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基本精度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部分)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部分)2012年第16号《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编号如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代替标准名称及编号:TD 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附件: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部分)TD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地籍调查规程(部分)5地籍总调查地籍总调查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5.1准备工作5.1.1组织准备a)地籍总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工作计划,编制技术设计书,负责地籍总调查的宣传、培训和试点工作。
b)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和组织等。
c)技术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技术路线和程序、技术要求和成果质量控制等。
5.1.2资料准备a)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包括:1)土地审批、征收、转用、划拨或出让、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2)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査成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b)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
包括航空正射影像、航天正射影像、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图件等。
c)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资料。
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数据库等。
d)收集、整理其他资料。
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等资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精心整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发布日期:2007-09-12 15:26:20 浏览数:490 ?? 字号:〖大中小〗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1.4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2.1分类依据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3 初始地籍调查3.1准备3.1.1 制定计划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权属调查3.2.1 调查工作图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 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 现场调查核实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 界址调查3.2.6.1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xx市xx县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xx市xx县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山西元图测绘有限公司2009年1 月吕梁市x县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编写单位:山西元图测绘有限公司设计负责人:审核意见:主要设计人:审核人:2009年月日 2009 年月日批准单位:(盖章)审批意见:审批人:年月日x县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一、目标、任务、地理位置、调查区概况1.概况x县位于山西省西部、吕梁山中部,东邻娄烦、交城,西与县邻,北与兴县、岚县接壤;南与离石相接,总面积约1433平方公里,总人口约14万人。
县辖5镇2乡,全县地势北高南低,最高点为关帝山主峰孝文山,海拔2831米,最低点为大武镇,海拔986.7米。
北川河纵贯南北,七条支沟横卧东西,南北长62公里,东西宽46公里,其中森林面积达74.9万亩。
自然生态条件良好。
x县城区规划面积约10平方公里。
2.设计目标与任务此次地籍调查工作的任务是以县城所在镇为基本调查单位,对其范围全面进行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工作,查清每一宗地的土地权属、界址点位、界址线、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为土地登记、统计、定级及利用管理提供原始资料及基本依据。
为了更好的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规范工作流程,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先控制后细部”的原则,保质保量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和测量工作,特制定本项目设计书。
3. 测量资料情况控制资料由“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1980西安坐标系(3度带)和独立坐标系成果,等级为GPS D级。
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中央子午线为111度14分,高程抵偿面为1200米。
4.主要工作内容①GPS控制测量;②图根控制测量;③碎部测量;④检校测量;⑤地籍图测绘;⑥宗地图绘制;⑦地籍调查⑧地籍成果检查验收。
5. 工作安排我公司初步对该项目的工作进度拟定如下:2009年1月-2009年2月准备、宣传阶段;2009年2月中旬-2009年3月中旬权属调查阶段;2009年3月-2009年4月权属调查阶段及地籍测量(控制测量)阶段;2009年5月-2009年6月中旬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数据库建设阶段;2009年6月-2009年7月地籍测量、数据库建设阶段2009年8月-2009年9月数据库建设阶段、数据汇总、报告、后期资料整理阶段;为更好的完成该项目,我公司计划成立x县二调项目部,具体组织结构如下:项目部具体人员的职责: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人员和设备等资源配置,协调质量、生产周期与成本的关系,负责生产的调度、实施,对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T 1001-2023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23 地籍调查规程1. 引言地籍调查是指在法定程序下对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和附着物等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全面和准确的调查。
准确的地籍信息是土地管理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
为了规范地籍调查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土地管理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地籍调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籍管理部门、土地勘测测绘单位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3. 规范要求3.1 地籍调查工作的原则1.法定性原则:地籍调查必须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统一性原则:地籍调查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3.精确性原则:地籍调查必须精确无误地反映土地的真实情况,准确确定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和附着物等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地籍调查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相关信息便于查询和使用。
3.2 地籍调查工作的程序1.调查准备:明确调查目标、确定调查区域和范围、制定调查计划、获取相应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2.现场调查:按照调查计划,使用调查工具和设备进行现场测量和观察,获取地籍调查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3.数据整理: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处理,形成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4.审核验收: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5.发布和使用:经审核和验收合格的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宜及时发布和使用,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
3.3 地籍调查工作的技术要求1.测量精度:地籍调查工作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设备和工具,确保测量精度符合标准要求。
2.数据管理:地籍调查数据需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整理和索引等工作。
3.数据共享:地籍调查数据应当具有一定的共享性,便于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数据互通和共享。
4.技术保障:地籍调查工作需要保证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LT1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1.1 城镇调查的内容城镇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地类)等。
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首先将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统一转换到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将原土地分类转换到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全国土地分类下,调查小组利用以上转换后的权属界线、地类以及基础测绘、已有的调查登记属性信息,按照城镇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好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衔接;对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进行。
对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如界址点、线发生变化或界址点、线虽未发生变化但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后与原登记结果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进行界址点补充测量,将界址点、线的位置调整到正确的位置。
无地籍调查成果的,直接测量全部界址点,并保持界址点、线位置与调查结果一致。
基础地理数据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精度不能满足地籍精度要求的,需要补测作为界址线的地物(如围墙、房屋、栅栏等)以及与界址线相邻的地物,有条件的可以测绘全部房屋、围墙、栅栏等地物要素;现状已发生变化的,要按不低于原基础测绘成果精度要求对原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修测补测;进行内外业检查,满足要求后,按照建库标准更新城镇数据库成果。
本次**特县城镇地籍调查调查范围为**特县城关镇(平寨镇)以及郎岱镇、大用镇、木岗镇、岩脚镇建成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
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2.2 地籍调查工作程序2.2.1 前期准备工作1、进场本次地籍调查工作将于2010年11月18日进场,我公司首批投入技术人员6人,分为六组。
进场后,我公司将派出专门人员在**特区县城范围内安排调查员住处,并落实日常用品用具;同时,向**特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公地点,并保障办公环境独立。
2、生产资料准备委派专人进行生产资料购置,主要有如下需要考虑的生产资料:(1)电脑、传真、宽带、移动存储、打印机、电话、数码相机(2)软面抄本、调查表格、绘图纸、2h以上铅笔、红蓝黑三色碳水笔、草稿纸、三角板、订书机、档案袋、手提包、手套(3)卷尺、钢尺、皮卷尺、测距仪、油漆、毛刷、香蕉水(4)雨靴、雨衣、雨伞3、工作动员与工作衔接应做好调查前会议动员工作,方便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 术规程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1 总则为了科学准确地掌握全省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更好地为经济宏观调控、政府决策和制定有关规划、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1 调查单元和内容调查单元是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地籍测量。
权属调查是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是查清城镇内部存量建设用地、各行业用地、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使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土地等土地状况;地籍测量是测量每宗土地的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形状等,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并建立土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1.2 调查范围调查范围为城镇建成区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近年城镇用地规划区。
在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可根据线状地物或权属界线标绘出范围,与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不重不漏。
并在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中具体说明。
1.3 规程适用范围及地籍测量方法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城镇、独立工矿区和乡政府所在地。
原则上也适用于村庄。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可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是:①航空摄影测量法;②全野外数字测量法;③解析法;④部分解析法。
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均应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并同时制作数字地籍线划图和数字地籍正射影像图;条件不具备的县城、一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可以采用野外数字测量法或解析法;乡政府所在地和村庄可以采用部分解析法。
1.4 任务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全面进行权属调查或核查;开展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测定界址点坐标、测绘地籍图、编绘宗地图;进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潜力分析评价;建立或更新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地籍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TD/T_1001-19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颁布日期:1993-06-22执行日期:1993-06-22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地籍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4.严肃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图表与实地一致, 各项 内容齐全,准确无误, 字迹清楚整洁, 填写 内容不得涂改, 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 两次, 全表也不得超过两次, 划改时要在划 改处加盖划改人员名章, 以示负责。
2020年12月9日8时25分
5.认真绘制宗地草图
城镇地籍调查中 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020年12月9日8时25分
存在的问题
1.准备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2.权属调查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3.地籍测量中存在的问题
4.总结和检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2020年12月9日8时25分
应对措施
1.加强业务人员培训 2.广泛宣传地籍调查的意义 3.严格违约缺席指界的处罚 4.严肃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5.认真绘制宗地草图 6.慎重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7.采用数字化地籍测量 8.完善文字总结和检查验收制度
2020年12月9日8时25分
2.广泛宣传地籍调查的意义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诸多媒体广泛 宣传进行地籍调查工作的意义。必要 时由县土地局组织成立咨询处, 为土地 使用单位(户单位 和个人讲解地籍调查的目的、意义和 方法, 使他们自觉地配合工作, 顺利完 成地籍调查工作。
2020年12月9日8时25分
1.准备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地籍调查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不够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中明确规定: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 术规程, 明确调查任务, 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 作要领, 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2)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2020年12月9日8时25分
(2)地籍调查表填写混乱
在填写调查表时, 对权属界线的记载不清, 如 :调查记录中记载为“学校与李家庄以公路 为界”, 错误的以“面”代“线”, 造成公路 的归属不清; 在填土地使用者名称时, 单位应 该写全称, 却出现了“庄浪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林业局”等, 造成混乱; 在填 写土地使用者性质时, 本应填写“全民”、 “集体”、“个体”, 却出现了“国营或国 有、私营”。有的表中该填的内容却未填, 给审核、发证工作造成了困难。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6月22日)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第1.2条依据第1.3条适用范围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第1.5条调查单元第1.6条坐标系统第1.7条基本精度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10条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分类依据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第2.4条土地编号第2.5条界址点编号第三章准备工作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第3.6条人员培训第3.7条宣传动员第四章地籍调查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第4.4条界址调查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第7.9条宗地图编绘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第7.12条地籍图图式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第8.2条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第8.3条面积汇总第8.4条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第九章文字报告编写第9.1条阶段工作小结第9.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工作总结报告第9.4条技术总结报告第十章成果资料整理上交第10.1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第10.2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第十一章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第11.1条检查验收制第11.2条检查验收程序第11.3条检查验收内容第11.4条检查验收办法第11.5条质量评定第11.6条成果验收第十二章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第12.1条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2.2条土地编号的变更第12.3条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第12.4条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第十三章简易地籍图编绘第13.1条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第13.2条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第13.3条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1、设计的目的和意义为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铜山县的实际情况,承揽铜山县城镇地籍系统调查测量项目。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加快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测量进度,提高调查质量,保证地籍调查的现势性和时态性,为房地产登记、地政管理、征地拆迁、土地税费的征收、测绘、土地监察、建筑设计管理、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和建立“以图管地”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提供基础数据,加快国土资源的信息化管理进程。
2、自然地理概况铜山县下辖铜山镇、丰乐镇、永乐镇等,乡镇规划区面积约25平方公里。
3、资料情况(l)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性文件,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测量的技术性规程、规、细则和图式等;(2)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包括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3)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成果资料;(4)土地申报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5)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6)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7)标准地名资料;(8)土地等级评估资料;(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4、地籍调查的依据(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城市测量规》,1987年,建设部标准(5)GBT7929-1995《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6)《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7)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5、地籍编号(1)地籍编号以地(市)级为单位,一般可按区号--街道--街坊--宗四级编号。
编列街道号时,应根据镇(乡)、行政街道的大小及宗地数量情况。
(2)“区号”是以乡、镇编号。
(3)“街道”是以行政区行政界线、主干道路、河沟等线状地物所封闭的块。
(4)“街坊”是“街道”互通的小巷、沟渠等封闭起来的地块。
TD 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UDC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者共同使用而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4.3同一街道、待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于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word版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地籍调查规程》解读
《地籍调查规程》解读
三、修订编制过程
(二)对现有的相关规程、规范开展全面梳理和分析
收集整理了与本规程修订有关的标准及其他相 关资料,如《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 籍调查实施细则》、《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 定》、《地籍数据库标准》、《地籍测绘规范》、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登记实务》和 《地籍调查》等。同时收集了北京、广东、天津、 河南、浙江、深圳等地制定的地籍调查地方性技术 标准。 对这些标准和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处理,确定 修订的技术路线和依据。
《地籍调查规程》解读
四、修订编制的主要内容
(五)对地籍调查类型进行了修订
地籍调查分类地籍总调查、日常地籍调查; ►将“初始地籍调查”修订为“地籍总调查”;并重新组织 了地籍总调查的内容: 1、将原规程中的“准备”所含的内容调整修订为“组织准 备、资料准备、工具与表册的准备、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 划分”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尤其对资料准备做了比较深入 的修改,显化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类型。 2、在“土地权属调查”中增加了“调查工作底图的选择与 制作”、“土地权属协议书的制作和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的签订”等内容,对其他内容做了更加科学、细致、丰富 的修订,增强了适应性和操作性。
《地籍调查规程》解读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地籍调查规程》解读
2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地籍调查规程修订说明
第二部分 地籍调查规程有关条款说明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地籍调查规程》解读
第一部分 地籍调查规程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与目的 二、修订的原则与依据 三、修订编制过程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关于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关于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7.09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2年第16号)
关于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编号如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代替标准名称及编号:TD 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鲁国土资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2]3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已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省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1.1目的和任务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1.2.2 技术规范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1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08-2005)1.3工作范围和比例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第1.3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基本精度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发布日期:2007-09-12 15:26:20 浏览数:490 ?? 字号:〖大中小〗?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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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2.1 分类依据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 分类体系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3 初始地籍调查3.1 准备3.1.1 制定计划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 确定范围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 权属调查3.2.1 调查工作图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 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 现场调查核实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 界址调查3.2.6.1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2.6.3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2.6.4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2.6.5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标录C)。
3.2.6.6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3.2.6.7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
3.2.6.8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
3.2.7 记载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2.8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a.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b.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c.土地使用者名称;d.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主管部门;e.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f.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g.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h.界址调查记录;i.宗地草图;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k.地籍勘丈记事;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
3.2.9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3.2.9.1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2.9.2 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2.9.3 每宗地填写一份。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2.9.4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2.10 宗地草图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在现场绘制。
3.2.10.1 宗地草图记录下述内容:a.本宗地号和门牌号;b.宗地使用者名称;c.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d.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他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f.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
3.2.10.2 宗地草图的要求:a.应选用质量好、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图纸绘制宗地草图。
草图规格为32开、16开或8开。
宗地过大的可分幅绘制;b.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用2H~4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c.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d.宗地草图上应注记界址边长。
边长在200m以内的应用钢尺丈量,并注记实丈边长;如实地无法丈量,或200m以上的界址边长,可用坐标反算代替。
e.宗地草图必须在实地绘制,不得涂改,不得复制。
3.3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3.3.1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a.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b.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3.2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尽量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地方坐标系或任意坐标系。
3.3.3 城镇地籍平面控制网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等级控制网加密建立。
3.3.4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等级依次为二、三、四等三角网、三边网及边角网,一、二级小三角网(锁),一、二级导线网及相应等级的GPS网。
各等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根据城镇规模均可作为首级控制。
3.3.5 各等级三角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首级网应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三角形内角一般不应小于30°;b.当三角网估算精度偏低时,宜适当加测对角线或增设起始边以提高网的精度;c.加密网可采用插网(全插网、附接网和插锁)或插点(交会插点、图形插点)的方法,一、二级小三角网可布设成线形锁、插网或插点的形式;d.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
注:表中S为基线长,以km为单位。
注:n为测站数。
e.一、二级导线可沿测区外围和主要干道布设。
其图形可布设成单线、单结点和多结点网等形式。
导线作首级控制时,宜布设成多边形格网。
一、二级导线技术规定见表5、表6。
注:n为测站数。
3.3.6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可采用以下方法:a.图根导线测量(a)图根导线依据等级控制点,分为两级进行加密。
布设形式为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
其技术规定见表7。
注:n为测站数。
导线总长度少于500m时,相对闭合差分别降为1/3000和1/2000,但坐标闭合差不变。
电磁波测距导线可按需要自行设计,但精度不得低于表7的规定。
(b)图根导线边长应以检定过的钢尺进行丈量,或用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测量。
在下列情况用钢尺丈量时,要进行有关项目改正:尺长改正数大于尺长1/1万时,加尺长改正;量距时平均尺温与检定时温度相差大于等于±10℃时,应进行温度改正;尺面倾斜大于1.5%时,应进行倾斜改正。
(c)当导线跨越河流等障碍物无法直接尺量时,可选用辅助点间接求距。
辅助边不应短于所求边长的一半,所求边与辅助边构成的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
辅助边长测量与测角精度要求应稍高于图根导线的精度。
b.图根三角测量(a)在等级控制点较少,地形起伏较大,通视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图根三角锁网,前方、侧方交会进行图根的加密。
(b)图根锁网的平均边长不宜超过85m(电磁波测距时可适当放长),传距角一般不应小于30°(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20°)。
线形锁三角形个数不得超过1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