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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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三级审核监督网络 2、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3、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 4、加强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基层公安民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体现在办理治安案件上, 就必须做到恰当地行使自由 裁量权,确保治安管理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必须坚持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能因违法人员的身份、地位不同而作出偏高或偏低的处罚决定。如果 民警在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平等对待违法人员,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不合理,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就成了一句空话。 滥用自由裁量权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公安民警只有 坚决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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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及存在的范围
(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警察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在界定警察自由裁量权涵义之前, 首先应该 明确何为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警察自由裁量权存在的范围 一般来说,警察的判断和选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事实认定 2、要见认定 3、程序的选择 4、行为的选择 5、时间的选择 笔者认为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在这几个阶段都相应的存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认定裁量 通常来说事实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羁束性,不存在自由裁量的问题。 2、要件裁量 也即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要件确认方面的判断与选择。 3、程序裁量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是非常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不仅仅 表现在行政拘留方面,还涉及警察行为的方方面面。因此,按照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合法性原 则、合理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及合目的性要求进一步规范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 3、对法条理解的差异导致各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尺度不一 由于各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裁量部分的问题认识、理解不统一,加之有权解释 机关对此问题的解释不具体、不透彻,出现了各地裁量标准不一、裁量随意性不断膨胀等现 象。 4、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方面的不足 (1)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 处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但该法未将听证程序引入对限制人 身自由的处罚,是该法的一个缺憾。 (2) 《治安管理处罚法》 79 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 第 应当依 法进行。 5、程序性限权不足 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违反程序规范必须承担不利后果。但遗憾的是, 《治安 管理处罚法》中并未规定警察程序违法的后果。 三、完善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一)促进制度的完善 制度设计的错位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滥用的根本之源, 因此必须加大立法对制度 的完善。 (二)进行裁量基准的构建 行政法治向实质性法治的转变要求公安机关对有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等 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以确保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统一、平等和公开。 (三)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业务培训, 让公平正义的精髓在民警的思想里扎根发芽 合法合理、平等对待的执法作风不是民警天生就有的,它需要有一个认识、教育、提高 的过程。 (四)进一步完善与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 1、建立健全量罚公开制度和处罚告知制度 2、完善案件审核制度,统一量罚标准 3、建立重大、复杂案件集体会办制度 4、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 5、完善公安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6、建立公安行政执法时限制度 (五)建立健全对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
[参考文献] [1]余凌云, 《行政自由裁量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版。 [2]季卫东, 《法治秩序的建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3]韩克芳, 《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法律适用》 , ,2001 年 05 期。 [4]刘武俊, 《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警察办案设置基本前提,东方早报 2005 年 9 月 1 日。
警察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实现个案正义;用得不好,会极大地侵害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公正、公平的法制目标的实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警察 处理社会治安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和控制都具有源头上的意 义,因此,研究其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对于提高当下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发 展无疑具有相当的现代意义。本文试图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发,拟对我国警察自由裁量 权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术界对构建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重视,服务 于实践。
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警察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在力图使警察的权力基于社会 治安的现实情况有所扩张下更好的规范其权力,并对其权力设定限度。这符合现代行政法治 的精神和要求,也符合中国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虽然新法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有许多 新的措施和办法,但是在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方面仍有不少问题,本文试图从《治安管理处罚 法》出发,对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进行初步探讨,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存在的范围及 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不足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 并对完善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 权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警察自由裁量权 范围 控制 问题 建议
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一章对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进行规范,而逐步缩小 了警察自由裁量的余地, 但是, 法律规范的抽象性、 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决定了不得不承认警察的程序裁量。 4、行为裁量 即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是否作出行为、作出什么样的行为方面有选择的自由。 (1)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2)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 (3)行政处罚幅度的裁量。 5、时间裁量 时间的裁量类似于程序的裁量,尽管不断完善的法律范围缩小了警察时间选择的空间, 但法律规范的 局限性和治安个案中诸多因素的影响,又 不得不承认警察时间裁量的存在。 二、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不足 (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1、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 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 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2、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尊重人权方面的内容写进了法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让人感受到了温暖的人性化设计, 当然, 在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就面临着对公民权的规 制。 3、行政拘留处罚方面 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处罚。 4、执法程序方面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5、执法权监督方面 任何权力都应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没有监督的权力, 必然会导致权力的异化与腐败, 警察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 (二)警察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1、制度设计的错位 在我国公安的治安管理处罚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二元性, 而司法权作为公民权利保 护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权的关键制衡权力,其行使特点、途径和程序和行政权大相径庭, 治安管理司法权和行政权都集中于公安机关必然导致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滥用。 2、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大
[5]曲力秋,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亮点, 新民周刊,200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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