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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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在量刑阶段的自由裁量权——从程序法的视角

论法官在量刑阶段的自由裁量权——从程序法的视角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 e An o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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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在量刑阶段的 自由裁量权
从 程 序 法 的视 角

摘 要

法官 自由裁量权作为存在于审判权中的一个重要权力, 具体运行 中可能被无端限制 , 也可能被无形滥用。本文仅
( ) 法 实践 中的运 作 二 司 在刑 事 审判 中 , 官在适 用法 律 中的量 刑 自由裁量 权 最大 。 法 得法 官对 案件 的处 理有较 大 的余 地, 不容 易受到 指责和 追 究。 且
不 公平 的判决 使人 们对 司法 、 对法制 的统 一性 产生怀 疑 , 得罪 使
刑相 适应 的原则 难以得 到全面 实现 , 律面 前人人平 等 的原 则将 法
( ) 一 成文 法的规 定
精确把 握裁 量增 加难度 , 也为 “ 情案 ” 人 提供 了空 子 , 样 既无益 这 于社会 局部 利益 的协 调 , 又会 使 民众对 法律 、 对法 官的公 正性产 生怀 疑, 而丧 失通 过司法 途径 解 决社会 冲突 的信心 。 从 ( ) 二 从宏 观上看 , 滋生 司法腐 败现 象 , 会 不利 于社 会 主义 法
量 刑 与定罪 是我 国刑事审判 中 的两大基 本活动 , 实现定 罪的 罪的 定罪错 误 。
文 章编 号:0 909 (000-l-2 10 -522 1)8l80
准 确 性与 量刑 的合 理性 是 整个 刑事 审判 活动最 基本 的要求 。定
罪 确定 被告 人 的刑 事责任 , 而量刑 则在 定罪 的基础上 给予被 告人
及 各种 法定 从轻 、 轻或 者从 重处 罚情 节 , 时又有 一些 可 以酌 减 同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 些 法 官 . 滥 不 以 法 律 授 予 的 权 限 及 刑 罚 的 目 的 出
序 。 过 审判 监 督 程 序 。 以 有效 地 防 止 通 可 和纠 正 包 括 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在 内 的一 切 审判 权 的 滥 用 . 高 办 案 质 量 。 其 四 , 提 发
空子。
层 次 。 我 们 不 可 能对 具 体 罪 名 制 定 量 刑
标 准 .但 可 就刑 罚方 面 的适 用 作 一 个 相
2刑 罚 适 用 显 失 公 平 。 即 审 判 机 关 . 及 法 官在 法 律 规 定 范 围 内不 适 当地 行 使
对 统 一 的 、并 能被 多 数 人 基 本 认 可 又 符
机 关 对 人 民 法 院 的这 种 法 律 监 督 权 , 对 于 防 止 审 判 活 动 中 自由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 具 有 重 要 的意 义 。 三 。 强 审判 机 关 内 其 加 部的监督。 根据 我 国 宪法 规 定 , 民法 院 人
诸 如 此 类 的情 况 又使 量 刑 情 节 上 的 自由

的上 下 级 之 间 的关 系不 是 领 导 和 被 领 导 的关 系 . 是 审 判 监督 关 系 。 而 根据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定 .对 确 有 错 误 的 已
经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决 或 裁 定 ,作 出 判 决 或 裁 定 的 人 民法 院 院长 ,最 高 人 民法
法 官刑 事 自 由裁 量权 的行 使 超 越 了法 律
允许 的“ 差 ” 误 。 3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法 律 只 规 定 . 法 官行 使 审 判 权 一 定 的时 限 。但 在 此 时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解析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解析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解析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适用刑法时,根据具体情况和犯罪性质,自行决定刑罚幅度和力度的一项司法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被广泛运用,但也有人对其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进行解析,探讨其特点、问题和应对之策。

一、自由裁量权的特点自由裁量权是刑法中的一项特殊权限,其性质和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较广。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既涉及量刑问题,也涉及其他刑事审判环节,如在指导案件侦查中是否提出起诉等方面。

自由裁量权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较多,需要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各种因素决定合适的刑罚。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虽然自由裁量权给予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限,但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随意决定刑罚。

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比如明确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最低刑种、刑罚的幅度限制等。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再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到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由于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因此法官对刑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刑罚的决定。

一个经验丰富、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因行使失当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导致刑罚不公。

在实践中,不同法官对于相似的案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这种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刑罚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准确把握其行使的范围和限制。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被滥用。

由于自由裁量权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和主观性。

这就给了一些法官机会,可能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度偏袒某些被告人或过度重视某些因素。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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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刑事⾃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使⾃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形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限度⾏使这种权⼒。

”从性质上看,法官⾃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有限的司法选择权。

法官⾃由裁量权表现在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量刑阶段,具体表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

法官⾃由裁量权存在其合理性,现实⽣活千变万化,成⽂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概念不周延,范围不穷尽的情况,法官⾃由裁量权作为成⽂法的⼀个补充可以避免机械、僵硬的认定事实和适⽤法律。

但是法官的⾃由裁量权不是⽆限度的,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在量刑上法官⾃由裁量权的适⽤范围法律⽆名⽂规定,造成了法官在量刑上使⽤⾃由裁量权的适⽤范围不统⼀,容易造成量刑上的畸轻畸重。

含义其⼀,法官⾃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其⾏使主体包括法官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

其⼆,法官⾃由裁量权来⾃于法律赋予的意思⾃治,它通过法院裁判的既判⼒来实现。

其三,法官⾃由裁量权是⼀种司法选择权。

法官在⾯临多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案或规则时,有权选择其中的⼀种⽅案作出裁判。

其四,法官⾃由裁量权是⼀种受法律规定约束的权⼒,法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选择。

必然性其五,法官⾃由裁量权是⼀种受公平正义观念约束的权⼒,法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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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摘要: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包括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弥补立法局限性和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目标在个案中实现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审理案件并作出裁断是将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个案之中一个具体司法过程。

法律本身是一个客观的、确定的概念,而具体的刑事案件是千变万化的,因而刑事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需要法官根据案情酌情作出处理,也就是说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然而,法官无论是酌情决定还是灵活处理,都不是随心所欲、任意行使。

换言之,法官应当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只有如此,才能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价值。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的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始终的、对这一权力运行提出的准则性要求。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本文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至少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在刑事审判中,无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还是法官的审判行为都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一切诉讼活动。

而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刑事审判权的核心,其运行是法官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审判案件的职务行为,所以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法官权力的每一次行使,即每一个司法判决的作出,都是以服从法律作为整个司法过程的大前提,再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的司法判决就是结论。

具体来说,合法原则可以分解为以下要求。

一是裁量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权限内进行。

如在量刑中,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官可以结合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给予被告人的宣告刑,但是法官在裁量选择时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幅度限制,否则自由裁量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

二是裁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方面,法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量决定;另一方面,法官在裁量撤销某项决定时也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或经过法定程序。

论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内容摘要: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在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酌情作出决定的的一种权力。

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是法律规定有缺陷时,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官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酌情作出处理的权力。

我国虽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但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还是屡屡发生,这不可避免地与法官不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有着很大关系。

本文从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及其价值,并提出行使这一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在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规制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以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有所帮助,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引言: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诸如抽象型、模糊性,滞后性等等,而社会生活的是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依据自己的良心正义进行自由裁量,从而是案件真正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能否正确运用裁量权,对能否保障审判公正与效率起着关键性作用。

作为法官的裁量权之一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更是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和民主自由权利,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合理恰当地行使这一权力,是克服刑法局限性,实现个别正义、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由于刑法体现国家强制力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出于刑法法定性的要求,我国并没有对刑事自由裁量权明文规定,但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刑事自由裁量权却是客观存在的。

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很不系统,其中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法理基础等学术界也没有定论,相关的学术文章涉猎范围也很窄,主要针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某一个方面。

而司法实践中,任何权力存在的地方必然有权力的滥用,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我国法官在事实上握有更大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他们在悄悄地行使这一权力,范围极广,并且由于不受限制,甚至还处于一种失控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普遍、突出,导致了当今的司法腐败问题。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浅析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浅析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浅析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事法官是执法与公正、人性与法理的结合体,他们承担着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责任。

而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刑事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这是刑事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概念之一。

那么,为什么刑事法官要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要求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对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深入的探析。

一、自由裁量权的内涵与意义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处理案件时,刑事法官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利,可以根据各种因素进行自主的裁决。

其内涵主要包括对适用法律、指定证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裁量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促进司法公正。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人情因素、行为动机、社会背景等多方面情况,使司法裁判的结论更能符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2、保证司法效率。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得刑事法官可以更加灵活地处理案件,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司法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3、体现司法人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充分体现了刑事法官的人性化思考,可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心理状况等因素,使裁判更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二、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同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刑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遵守以下几点:1、法律框架下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以法律为基础,不能脱离法律规范对案件做出裁决。

2、依据事实行使。

刑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裁判,不能偏离案件实际,一味满足个人意愿。

3、维护司法公正。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根本目标,不能偏离司法正义的方向,否则会导致司法错误。

4、遵循法定量刑。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应超越法定量刑,否则将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考虑人性因素。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考虑人性因素,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家庭背景等因素,不能仅仅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时的重要权力之一,特别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刑罚进行灵活的裁量,而不是只能套用法律规定的刑罚。

这种裁量权被认为是刑事司法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犯罪的多样性。

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他们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罪行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背景、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一般来说,法官进行刑事判决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

这是考虑刑罚大小的最重要因素,也是最基本的因素之一。

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法官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来裁定被告人的处罚,从轻到重。

2.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背景。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过去犯罪历史也非常重要。

如果被告人是第一次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是出于某些情况的影响,法官可能会轻判或者缓刑。

3.对社会的影响。

法官会考虑罪行对社会的影响,如果罪行影响较小,则法官可能会加重处罚;相反,如果罪行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法官可能会减轻处罚。

利:1.提高司法公正性。

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允许法官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从而使刑罚更加公正。

因为,针对同一罪行,不同的被告人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罚,从而使刑罚适合不同的案情。

2.提供更好的惩罚效果。

自由裁量权扩大了法官的裁量权,从而有助于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即惩罚罪犯并防止犯罪。

3.协助司法改革。

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改正旧有的司法制度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中国司法制度的健康和成熟度。

弊:1.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

虽然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但也有可能导致)。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根据个人喜好或偏见来做出判决,而不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判。

2.易受腐败影响。

由于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因此有可能会被滥用或被腐败分子利用而赋予自己不正当的好处。

3.可能导致不统一的裁判结果。

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罪行做出不同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和社会的不稳定。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者:雷珍珍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行使的基本内容,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其基本的价值取向。

本文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并从司法独立、引入判例、程序控制,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进行完善,力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自由裁量;正义价值;理性规制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095-01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中外学者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有所差异,但大致意思是相同的,其共同点都是在表达当法律出现模糊、不一致、不完全时,一种法律实现规范与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之间的关系,都认为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司法的目的和维护司法正义的需要,可有一定的自主解释法律、自由适用法律、酌情作出决定的空间。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目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追求正义、公平、合理的诉讼价值目标,此目标是法官进行一切裁判活动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法治社会的大多数法律规则一般已经经过了价值衡量,因而必然包括正义的绝大部分要素,所以在多数的、一般的情形下法律规则的权威无可置疑,然而正义要素无法通过对形式规则的适用来完全实现,人们可以寻求另一个途径,即自由裁量来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正义。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成文法还不够成熟,实体法的规定比较粗疏,法官在裁量时缺乏参照标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较大,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对基本相同案件的裁量往往有很大的出入。

另外,由于程序法上的缺陷,长期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法官在指导举证、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质证认证及证据采信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确实享有外国法官羡慕的自由裁量权。

四、理性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贯穿于司法活动过程始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就没有必要去研究是否应该存在的问题,而是研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影响及如何完善。

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

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
在刑 事审 判实 务中 , 对 于法 官行 使 自由裁量 权 , 理 论 界和实 现 和度 量 界限 。 0 务 界存 在着几 种不 同的认识 。提倡法 官行 使 自由裁 量权 的学者
笔者认 为 , 法 官 自由裁量 权 , 是 指法 官在处理 案件 的过程 中,
们 认为 , 抽象、 硬性 和滞 后的法 律 规定 并不 能涵 盖社会 生活 的全 根 据法 定 的原则 、 规则, 运用 自身 的经验 和道德 良知 , 充 分发挥 主 部, 面 对纷 繁复杂 的刑事 案件, 单纯 运用 三段论 手段对 法律规 定进 观能 动性进 行逻 辑推 理 , 对案 件事 实进 行相 对 自由的判 断 , 并对
会 的复杂 多变 , 特 别是 在刑 事审 判 中, 授 予法 官行 使一 定 的 自由 裁量 权 是非常 必要 的 , 但法 官行 使 自由裁量 权 并非任 意 的, 需要 力归属 于法 院 , 行 使 自由裁量 权 力的主 体 是法 院的法 官。 第四, 法 官 自由裁量 权是 一种 受到 制约 的权 力 , 法官行 使 自
从立 法 上对法 官行 使 自由裁 量权 进 行限制 并采 取有 效 的方法 对 由裁量权 应 当立足于 案件事 实 、 证据 、 法律 基础之 上 , 有可 靠准确 其进 行 监督 , 才能 实现 良性 的司法 能动 。 的根据 和 合法 的理 由。


法官 自由裁 量权 的 内涵
二、 法 官在 刑事 审判 中行使 自由裁 量权 的 主要对 象 新修 正的 《 刑 事诉讼 法》 第2 2 5 条规 定: 第二 审人 民法院对不 服第 一 审判 决的上 诉抗诉 案件 , 经过 审理后 , 应 当按照 下列情 形
何 谓“ 法官 自由裁 量权” ? 目前 , 学 术界和 司法 界对其还 没有 形 成一 个权威 统一 的定 义 。根据 《 牛 津法律 大词 典》 的解 释 ; “ 自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具有的对法律解释、适用的自由裁量权。

在刑事、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着明显的优缺点。

本文将从优缺点和案例应用两个角度来论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优点是,可以保证司法公正性和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不是简单机械的套用,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情况进行灵活的解释和适用。

这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官可以在其一定的裁量范围内,根据案情和社会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使判决更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

其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缺点是,容易导致个人主观意识和地方习惯的干扰。

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是比较宽的,这就容易导致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和地方习惯的干扰,从而产生不公正和不一致的判决。

例如,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就不符合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接下来,我们来看三个具体案例,深入理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应用:1.案例一:周某盗窃案。

周某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然而,另一名被告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这就体现了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案件中的干扰。

如果法官裁量范围过大,容易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2.案例二:刘某、赵某借贷纠纷案。

在借贷纠纷案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裁量是否批准拍卖抵押品。

在某次审判中,法官考虑了担保物的价值以及拍卖的必要性,最终决定批准拍卖抵押品,使得借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3.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案。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裁量,例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

在一次审判中,法官坚持了子女跟母亲生活的原则,给予母亲更多的抚养权,得到了双方的满意和理解。

总之,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优缺点。

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具体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来进行调整和协调,才能最终达到司法公正与社会实际需要的统一。

试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试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所拥有或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它只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方面,并与法官民事、行政自由裁量权等共同组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学界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只是现行刑法规定幅度内的量刑权。

为此,有的学者甚至干脆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称之为“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纯而又纯的量刑权,同时也包括补充制刑权。

笔者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国家刑罚适用权,即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的裁量刑罚的权力,也就是量刑权。

至于有的学者提出的“补充制刑权”,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来,它仍属于量刑权的范畴,存在于量刑权之中。

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具体说来,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一)刑法典的局限性。

任何刑法典都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并且这种积极性的一面始终占主要地位,但也有局限性的一面,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与刑法的目的不完全一致。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刑法的普遍性舍弃了特殊性,因而在适用于具体人、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有可能违背刑法的目的,对“一般”是公正的刑法,对“特殊”可能是不公正的。

二是不周延性。

法官审理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极其复杂,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刑法典不可能对各种犯罪及其刑罚作出包揽无遗的规定,因而具有不周延性,存在着补充的必要。

三是模糊性。

人们要求立法明确的愿望是无可厚非的,但由于客观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多得多,人们要达到的事实与愿望之间总是存在距离。

试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试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院 中 日常 的庞 大 的 行 政 管 理 工作 被 分 解 到 审 判 工 作 中 辅 助 解 决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得 合 议 庭 似 乎 成 为 下 级 小 单位 , 议庭 中 的 成 员 再 使 合
也 不 是 平 等 参 与 和 共 同 决 策 的地 位 了 。
据 , 以 自行 酌 定 ; 在 证 据 有 何 证 明力 上 的 判 断 上 , 可 ② 由法 官 自由
随着 依 法 治 国的 提 出 ,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 国 的 司法 制 度 的改 法 我
革 , 们 越 来越 关 注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 问 题 , 此 问 题 的 研 究 也 越 人 对 来越 多 。研 究 法 官 的 自由 裁 量 权 , 要 是 想 解 决 法 律 的 稳 定 性 和 主 个案 公 平 等 问 题 , 给 法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设 定 一 个 合 理 的 界 限 避 想
免其 滥 用 。法 官 的 刑 事 自 由 裁 量 权 因 其 涉 及 人 们 的 人 身 生 命 权
利 , 主 自由权 利 , 当事 人 的影 响 最 大 , 应 得 到 有 效 关 注 。 民 对 更


刑 事 自 由裁 量 权 的 涵 义
案 件 的适 用不 统 一 的现 象 相 当严 重 , 个 合 议 庭 之 间缺 乏 沟 通 , 各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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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谈 法 官 刑 事 自 由 裁 量 权 及 其 规 制
马 玉 佳
( 海 民族 大 学 青
【 摘 要】 官在 刑 事 司法 领 域 里 的 自 由裁 量权 , 一 个 涉及 刑 事 司 法 是
法公正 的 重要 问题 , 个 问 题 的研 究 , 建公 正 的刑 事 司 法制 度 , 这 构 建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摘要]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我国《刑法》中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利。

但是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必须要遵循公平、正义和守法等原则,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性规范予以制约,否则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公共正义原则及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文章首先论述了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并总结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总结和归纳了如何有效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从而为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刑法;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法》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权利。

自由裁量权并非代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是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前瞻性和弹性原则。

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地达到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目的。

但是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制度规范和约束,并且秉承公平正义等等原则,否则自由裁量权就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和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和特点(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国内外法学界对于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

其中,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1]”这个定义基本上涵盖了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使用原则及使用范围等等,是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

(二)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特点笔者认为,刑事法律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自由裁量权依附于主体法律之上。

从本质上说,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独立的司法权利,而是依附于主体法律基础之上,并在主体法律执行过程中附带存在的权利。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整个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

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全国多个省、市部署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检务公开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

作为法官而言,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者判、判者审”将最终实现,更加明确的审判责任追究制定将会建立。

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将会削弱,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干预和裁决将越来越小,审判权将真正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法官。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变大,而法官为自由裁量权所承担的司法风险也将随之加大。

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不当行使必然导致司法专横、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机制,规范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意义深远又十分必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及价值(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对其概念的表述亦有多种。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官自由裁量解释为法官或法庭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

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当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时,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依据职权对案件作出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公平、正义、合理裁量的权力。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积极作用,它的存在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有其消极的作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制约,容易引起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审判的不公正。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价值。

一方面克服成文法的需要。

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社会时刻都在发生变化,而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现实而言具有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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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所拥有或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它只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方面,并与法官民事、行政自由裁量权等共同组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学界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只是现行刑法规定幅度内的量刑权。

为此,有的学者甚至干脆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称之为“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纯而又纯的量刑权,同时也包括补充制刑权。

笔者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国家刑罚适用权,即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的裁量刑罚的权力,也就是量刑权。

至于有的学者提出的“补充制刑权”,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来,它仍属于量刑权的范畴,存在于量刑权之中。

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具体说来,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一)刑法典的局限性。

任何刑法典都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并且这种积极性的一面始终占主要地位,但也有局限性的一面,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与刑法的目的不完全一致。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
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刑法的普遍性舍弃了特殊性,因而在适用于具体人、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有可能违背刑法的目的,对“一般”是公正的刑法,对“特殊”可能是不公正的。

二是不周延性。

法官审理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极其复杂,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刑法典不可能对各种犯罪及其刑罚作出包揽无遗的规定,因而具有不周延性,存在着补充的必要。

三是模糊性。

人们要求立法明确的愿望是无可厚非的,但由于客观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多得多,人们要达到的事实与愿望之间总是存在距离。

刑法描述的模糊性,决定了人们可能根据自己的认识作出不同的解释。

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刑事立法的局限性。

(二)我国的现实国情及犯罪行为的特点。

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习俗差异很大,各地对同一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认识不一致,在这个民族地区被认为具有犯罪危害性的行为,在另一个民族地区并不被认为具有犯罪危害性。

犯罪行为千差万别,同一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客观上的也有较大的差别,不可能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给予完全相同的处罚。

我国又是第一次制定这样一部完整的刑法,不可能一一列举各种具体情节。

否则,不仅使刑法冗长不堪,而且不利司法机关掌握运用。

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我国刑法分情节轻重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但没有列举具体如何掌握,法官享有一定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成为必然。

(三)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

刑法是制定于过去,适用于现在,规制着未来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稳定性是刑法的安全价
值所在,如果刑法朝令夕改,就会让人无所适从,降低刑法的严肃性。

刑法适用于现在、规制着未来的特点,决定它必须具有适应社会发展的职责,具有灵活性。

那么,如何将刑法的灵活性寓于刑法的稳定性之中呢?唯一的办法就是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授予法官一定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二、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授予审判机关一定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目的是要求审判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作出不逾越法律的、及时而公正的判决,更好地惩罚和预防犯罪。

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这种自由裁量权又常常被不合理地行使而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

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表现为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挟嫌报复等不正当动机。

由于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较大,给徇私枉法的审判人员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

第二,刑罚适用显失公正。

即审判机关及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适当地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造成明显不合理、不公正,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也就是说,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误差”。

例如同责不同罚、不同责同罚、畸轻畸重、适用法律条款不全而导致显失公正等。

第三,拖延履行职责。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尽管规定了审判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限,但在时限内何时履行,法律没有也不可能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为此,何时履行法定职责大都由审判机关自由裁量。

一些本该及早作出判决的案件,审判机关拖延判决,势必损坏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甚至国家的合法权益。

拖延判决,从外观上看没有超越自由裁量权的时限,但与授权精神相冲突。

在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何以产生上述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事立法不完备。

在对某一刑事案件定罪事实确定了法定刑幅度的前提下,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只能是量刑情节。

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量刑情节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酌定情节的规定比较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哪些属于酌定情节,不同的法官有着自己不同的认识,容易导致对酌定情节的认定、取舍和适用的随意性。

第二,法定情节的规定不够全面合理。

这是针对刑法总则关于法定情节的规定而言的。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的总则性法定情节已经很多,但诸如惯犯、再犯、坦白、悔罪、拒不认罪等没有作为法定情节规定出来,也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发生后,应在哪个量刑幅度内量刑,使量刑情节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常常导致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缺乏有效的控权机制。

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也是自由裁量权区别于其他权力的一个重要特点。

从权力的性质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具有腐蚀性,趋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特点决定它更易于被滥用。

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作为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

只有在授权的同时,加强授权的制约,方可防止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异化。

我国刑事审
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最大不足就是在授权的同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有效的控权机制,或者说,现有的控权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三)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偏低。

在我国,许多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司机、军队干部、工人可以当法官;没有经过政法部门锻炼、没有办过案子、没有读过法律的,可以到法院工作,法官几乎成了大众化的职业。

至今为止,我国仍有相当数量的法官未接受过正规的法律高等教育。

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严重影响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低层次的知识结构加上个人利益倾向及感情好恶的不同,势必会导致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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