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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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012 年《重防范大气污染物卫生标准》(简称 GB3095-2012)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一套描述室内和室外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标准,将取代2003年发表的《重防范大气污染物卫生标准》(gb3095-2003)。

GB 3095-2012 标准规定,我国室外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四类百分位级,以清洁度由高到低分别为:
一、第四类(优/IV)
第四类(优/IV)是符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最高类别,表现为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均低于标准规定的最低质量指标,也称“优秀”和“纯净”类,空气质量优良。

二、第三类(良/III)
第三类(良/III)是符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空气质量较好的类别。

浓度低于或等于国家空气质量标准限量指标或最严格限量指标规定,但高于或等于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就是gb3095-2012标准对室内和室外空气质量的要求,也是我国空气质量的评价最终评价标准。

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中国环境和大气污染的防控,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_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_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GB 3095-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GB 3095-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空气质量标准的标准名称,主要针对六种主要污染物的国家标准,要求全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的统一,以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维持全国范围在一定的空气质量范围之内。

该标准规定了十种指标,其中六个为主要污染物,包括:烟尘、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

其余四个为污染物,包括:硫化氢、氨、氧化氮及不燃有机物。

所有指标均有区域统一质量标准,根据不同污染物的性质还附有最大限度排放浓度的规定。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烟尘以每立方米空气中含尘量计,烟尘标准分为二类,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对应城市I类空气质量标准,地方标准对应城市II类空气质量标准,各污染物标准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各自相对稳定,不赋予浓度超过了规定标准的特殊处理。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还规定了对外界环境易受污染的特定地点,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要求超出相对对空气污染有影响的程度必须按规定进行控制,一般要求浓度不超过允许标准,且要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和固定废气的质量要求。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所规定的空气质量标准,对全国各级空气污染控制起到法律约束作用,为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制定空气污染防治计划奠定了基础。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11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GB 3095-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GB 3095-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 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 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 (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 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 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 (以 NO2计 ):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 苯并[a]芘 (B[a]P ):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 氟化物 (以 F 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氮氧化物(NOx) 铅(Pb)
苯并[a]芘(BaP)
平均时间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1 小时平均
年平均 季平均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浓度限值
一级
二级
80
200
120
300
50
50
100
100
250
250
0.5
0.5
1
1
0.001
0.001
0.002 5
0.002 5
单位 μg/m3
iii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 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 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3.11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3.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日平均
0.01
μg/m3
(标准状态)
氟化物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7①
20①
F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
1.2②
3.0③
2.0③
μg/(dm2·d)
注:1)适用于城市地区;
2)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3)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
6.1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3.1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8 标准的实施
8.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11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3155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3155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GB 3095-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GB3095-1996标准根据环境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分别制定了二十项指标,其中包括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悬浮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颗粒物和苯等重要污染物。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环境下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并对标准中的指标进行了详细说明。

标准中的主要污染物限值如下:1.二氧化硫(SO2):日均值不超过150μg/m³;年均值不超过60μg/m³;2.氮氧化物(NO2):日均值不超过100μg/m³;3.悬浮颗粒物(PM10):日均值不超过150μg/m³;年均值不超过70μg/m³;4. 一氧化碳(CO):日均值不超过4mg/m³;年均值不超过2mg/m³;5.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不超过160μg/m³;6.颗粒物(PM2.5):日均值不超过75μg/m³;年均值不超过35μg/m³;7.苯:年均值不超过5μg/m³。

标准中还规定了各个污染物的监测方法、监测设备和监测点的布设等细节。

此外,标准还有关于环境空气质量分类和排放标准、评价方法、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意义重大。

一方面,它为各级政府制订空气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了依据,对于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另一方面,它加强了对工业企业和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促使其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空气污染的排放。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GB3095-1996标准相对较旧,仅有20项指标,无法全面覆盖现代社会空气污染的全貌。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环境污染的不断变化,当前的空气质量问题已经变得更加复杂严峻。

因此,未来的标准制定需更加科学精细,对新兴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细颗粒物等也要进行规定和限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puality standardGB 3095-1996(代替GB 3095-82)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3、定义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氮氧化物(以NO2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11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GB 3095-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中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它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空气质量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结合GB3095-1996标准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GB3095-1996标准主要包括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环境空气气体污染物的限值、环境空气颗粒物污染物的限值以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的规定。

根据GB3095-1996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分为四类,分别是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

其中Ⅰ类为最好的空气质量,Ⅳ类为最差的空气质量。

四类空气质量标准的划分主要依据主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以及环境质量的现状。

各类别空气质量的评价标准限值依次递增,如SO2的评价标准限值分别为50μg/m³、150μg/m³、500μg/m³和1000μg/m³。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GB3095-1996标准对环境空气气体污染物的限值。

GB3095-1996标准对主要的气体污染物如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进行了限值要求。

其中,SO2的限值为60μg/m³,NO2的限值为40μg/m³,CO的限值为4mg/m³,O3的限值为80μg/m³。

这些限值要求旨在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由于气体污染物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和免疫系统损害等健康问题的发生。

此外,GB3095-1996标准还对环境空气中的颗粒物污染物进行了限值要求。

根据标准的规定,环境空气中可分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可入肺颗粒物(PM2.5)。

其中,PM10的限值为50μg/m³,PM2.5的限值为40μg/m³。

这些限值要求旨在保护人体呼吸系统,减少颗粒物对肺部和呼吸系统的刺激和损害。

最后,GB3095-1996标准还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了规定。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它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GB3095-2012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

首先,GB3095-2012共分为8个章节,包括了标准的范围、规定的空气质量项目和评价方法、空气质量标准的限值、空气质量评价和监测、评价报告和信息发布、监测报告和信息发布、空气质量达标的管理和监督以及附录。

其中,空气质量标准的限值是整个标准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环境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的限值,包括了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总悬浮颗粒物等。

其次,根据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空气质量限值,我国将环境空气质量分为6个级别,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六级,对应的颜色分别是蓝色、绿色、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

不同级别的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也不同,一级和二级为优良空气质量,六级为严重污染空气质量。

再次,GB3095-2012还规定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和评价方法,包括了监测站点的设置、监测项目和方法、监测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保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GB3095-2012还规定了对空气质量达标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和监督措施。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的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标准,它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标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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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表2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
分析方法
来源
二氧化硫
(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紫外荧光法
GB/T 15262-94
GB8970-88
总悬浮颗粒物
重量法
GB/T6921-86
可吸入颗粒物
重量法
GB6921-8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 作者:
———————————————————————————————— 日期: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GB 3095-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0.50
0.10
0.25
0.70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日平均
0.08
0.12
0.20
0.30
0.30
0.5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平均
日平均
0.04
0.05
0.10
0.15
0.15
0.25
氮氧化物
NOx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5
0.10
0.15
0.05
0.10
0.15
0.10
0.15
0.30
mg/m3
GB/T15439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5264空气质量 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5433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 定义
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7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
表3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污染物
取值时间
数据有效性规定
SO2,NOx,NO2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
苯并[a]芘
(1)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高效液相色谱法
GB8971-88
GB/T 15439-95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以F计)
(1)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2)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5434-95
GB/T15433-95
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日平均
0.01
μg/m3
(标准状态)
氟化物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7①
20①
F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
1.2②
3.0③
2.0③
μg/(dm2·d)
注:1)适用于城市地区;
2)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3)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
6.1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3.1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氮氧化物
(以NO2计)
(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
GB/T15436-95
二氧化氮
(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
GB/T15435-95
臭氧
(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2)紫外光度法;
(3)化学发光法
GB/T15437-95
GB/T15438-95
一氧化碳
非分散红外法
GB 9801-88
GB/T15435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15437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 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标准状态)
二氧化氮
NO2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4
0.08
0.12
0.04
0.08
0.12
0.08
0.12
0.24
一氧化碳
CO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4.00
10.00
4.00
10.00
6.00
20.00
臭氧
O3
1小时平均
0.12
0.16
0.20
铅Pb
季平均
年平均
1.50
1.00
苯并[a]芘
B[a]P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 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浓度单位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2
0.05
0.15
0.06
0.15
3.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3.11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3.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6921空气质量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15436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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