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费用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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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如有与本方案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解释权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现象日益增多。为维护被征地区域内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款合理、公正分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5.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如有与本方案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解释权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征地现象日益增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征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3.计划生育家庭及其他依法享有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分配方式
本次征地补偿款分配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按以下流程进行:
1.拨付征地补偿款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2.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3.讨论通过并报批分配方案;
4.分配补偿款给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分配标准
1.土地补偿费: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6.报批分配方案;
7.分配征地补偿款。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政策宣传与培训;
3.严肃工作纪律;
4.加强监督与检查;
5.及时解决遗留问题。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不相同,参照当地实际补偿政策。

下面是关于征地补偿总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标准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

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农村征地补偿的法律依据和补偿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的情况,需要给予被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农民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类型和面积,
以及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土地补偿费用。

2.临时安置费用:如果农民需要暂时搬迁或者临时安置,征收
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过渡期间的生活费用、搬迁过程中的补偿等。

3.就业补偿:对于因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导致失去工作机会
的农民,应当给予相应的就业补偿费用。

4.恢复土地功能补偿费用:对于被征收土地之后,恢复土地功
能所需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根据地区、土地性质和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政府规定执行。

土地征地款管理规定(3篇)

土地征地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地款的管理,规范征地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所支付的征地款。

第三条土地征地款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专款专用、确保到人;(四)节约、高效、透明。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征地款的计算与支付第五条征地款的计算应当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质量、地理位置等因素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

第六条征地款的构成包括以下部分:(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青苗补偿费;(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五)其他补偿费用。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一)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二)征收其他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五倍计算。

第八条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一)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二)因征收土地造成的无地农民,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第九条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第十条征地款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一条征地款支付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征地款支付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款领取确认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征地款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土地征地款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土地征地款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设立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征地款专户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专户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拖欠;(二)专户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挪用、截留;(三)专户资金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四)专户资金的收支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导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征收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我国新颁布了《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这些条款对于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一、征收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是确保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平衡的关键环节。

1. 依法征收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进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公示和听证公示和听证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示期间,征收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

3. 协商补偿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就土地的补偿标准、方式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满意度。

4. 补偿合同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签订补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补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双方应当在签订过程中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1. 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土地或者其他产权的方式进行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合理性的关键指标。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

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考虑土地的品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 相关费用的补偿除了土地补偿外,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关费用的补偿,如搬迁费、重新安置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失。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一、土地征用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

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

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

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补偿、安置是什么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农村拆迁田地怎么赔偿?

农村拆迁田地怎么赔偿?

农村拆迁田地怎么赔偿?一、农村拆迁田地怎么赔偿?一、农村拆迁田地怎么赔偿?农村拆迁田地需要支付的赔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拆迁补偿土地证另外补吗?1、拆迁房屋不一定需要对土地也进行补偿房屋的评估补偿的构成是由房屋主体建筑价格、土地价格、附属物价格、装饰装璜价格、另外还有搬家费、过渡费、各项奖励和补贴。

对土地的补偿需查核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的性质进行评估补偿的,如果是住宅房拆迁时是不问土地取得时的性质的,土地补偿价格是按当地同区位类似于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如果是非住宅房只有出让性质的土地才按类似于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划拔性质的土地是需要按所剩使用年限给予确当土地价格补偿。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一、征地目的征地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为了公益事业或者自身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对土地的使用权及其附着物进行变更处理的活动。

征地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市化、工业化等现代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在实施过程中,征地也会造成一定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方面的损失和影响。

因此,征地补偿是保障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征地权利人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后,对农民等权利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种补偿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土地公告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价、他项权属登记记录等资料作为基础,按照政府采取的征地方式进行定价,采用规章制度、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不低于公告价和出让价的平均值。

2.交换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划拨、出让等使用权转移方式,应当由政府或者出让人给予权属人等等值的土地或者财物补偿。

交换土地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与等值交换的原则确定。

3.搬迁、安置费征地后,当地政府应当对受到征地影响的人员进行合理的搬迁、安置,并支付一定的搬迁、安置费。

搬迁、安置费的标准应当包括移居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住房面积及配套设施等因素。

三、征地补偿方案在实际征地补偿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并尊重权利人的诉求和利益,依法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合理、公平的补偿,同时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等权利人在征地后参与新型农业、新型城镇化等产业转移与更新,最终实现征地补偿的可持续发展。

1.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前,应当充分听取权利人及其合法代表的意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科学可行的征地补偿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征地补偿方案应当尽量避免过高的现金补偿,最大限度保护土地的稳定性和权利人的利益,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3.在征地补偿中,应当考虑权利人的股权收益、相应的扰民计算、农户的劳动成本,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等,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方案。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征地补偿,这个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土地是国有资源,是国家才拥有所有权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所有权,所以农村总是会有一些农民说着土地是我的,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

但是我们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样的征地政策征地流程征地补偿征收决定征地补偿费是怎样分配的呢?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需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呢?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要有哪些要求呢?下面华律小编将为您带来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土地征用时,对被征用的土地的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的规定。

本文将提供一些相关参考内容,分为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两个方面。

一、补偿金额1. 土地面积补偿: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并且要考虑到土地的适宜利用程度、土地质量等因素。

2. 产出补偿: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有农作物产出情况进行补偿,应该对已经投入的劳力和费用进行合理补偿。

3. 基础设施补偿: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如房屋、道路等,应该进行相应的补偿。

4. 土地市场价格参考:可以参考当地近期土地交易的市场价格,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二、补偿方式1. 一次性补偿:将全部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农户,方便农户迅速获得相关资金。

2. 分期补偿:将补偿款分为多个阶段支付给农户,可以根据农户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

3. 投资补偿:将一部分补偿款用于农户自身的农业发展或其他投资项目,以提高农户收益来源。

4. 就业补偿: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户,提供就业机会或者培训,使其在其他领域找到就业机会。

三、其他注意事项1. 合理程序:征地的程序合法、公开、公正,要通过与农户的协商、听取农户的意见,确保补偿金额和方式的公平。

2. 农户参与决策:征地决策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农户的意见和需求,并尽量在农户的意愿范围内进行补偿安排。

3. 公示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应该进行公示公告,确保公众知情权和参与度。

4. 低保户、贫困户优先:对于低保户、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应该优先考虑并提供相应的补偿安排。

总结起来,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应该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农户的需求合理设定补偿金额和方式,确保农户的权益不受损害,并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扬政发〔2009〕74号关于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分配的指导意见

扬政发〔2009〕74号关于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分配的指导意见

扬政发〔2009〕74号关于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分配的指导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的分配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对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的分配意见修订完善如下:一、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分配的原则1、凡依法征收土地产生的对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必须坚持保障优先,同地同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承包田为主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统筹考虑,权利和义务对等,尊重历史事实,男女平等,政策指导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要求进行分配。

2、以征地协议签订之日为分配享受权的截止日期。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1、土地补偿费应按实际征收的地类和面积计算并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村民小组应认真做好建账工作。

2、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应依据1997年调田、1998年土地延包发证(第二轮承包)时所承包的土地面积和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成员两方面的因素,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应将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户(经2/3以上村民或组民讨论同意重新调整土地的,也可按农户的承包面积进行分配),其余部分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支配,主要用于发展公共事业。

少数没有延包发证的村组,有承包合同的,应以合同上载明的土地面积进行分配;因特殊情况没有合同的,应以事实上所承包的土地面积进行分配。

3、征收农村集体公共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按照土地权属性质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安排使用;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发展公共事业。

4、征收经调整(第二轮承包)后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如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按决议执行;没有决议的,村集体可提取20%的土地补偿费,安排用于村组公共事业的发展,其余部分支付给相应村民小组自主分配。

5、征收农户自留地(含竹园地),村组未能重新调整自留地的,原则上应将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该农户。

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最新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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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最新版是如何规定的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赔偿政策适用于国家依法征地,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政策应秉承公平、合理、综合、客观的原则,执行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区域综合补偿标准为依据的补偿政策。

第二章农村土地政府征收
第四条国家根据国家规划、建设需要征收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开征收,严格按照政府征收征地安置赔偿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村土地征收范围应当在许可行使征收权的规定范围内,严格
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征收任何没有经过赋权的土地,特别是不得征收任何
未经国家法律法规的行政权规定的土地。

第六条向农户征收的土地,应根据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等因素,按照
当地市场价格确定每亩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赔偿农户
补偿金,其赔偿金给付清款的时限应在政府征收完毕后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农户特殊困难。

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

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

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我们所使用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我们只是拥有它的使用权而已。

所以国家在征收土地建设一些公共设施的时候,我们应该支持政府的相关行为,在拆迁时洽谈好相关补偿。

那么关于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为大家详细的讲解释。

关于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农村房屋拆迁规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不同之处?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不同之处主要有:1、法律依据不同。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依据《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一般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进行。

2、补偿标准不同。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只补偿成本重置价,标准较低;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是指由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所获取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有形、无形利益等物的补偿政策。

一、总体原则
(一)尊重农民土地所有权:以支持农村合理财产权制度建设为前提,尊重农民土地所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平正义:对农民应得的征收补偿,要公平、实惠,不得损害国家法定义务;
(三)协商一致: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据当地实际,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协商一致后方可征收;
(四)统一标准:统一征收补偿标准,遵循公平、实惠、有序的原则;
(五)丰厚补偿:维护农民合法、合理的利益,对拆迁农民的安置补偿要充分、合理。

二、征收补偿种类
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照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报酬标准,对因政府征收而失去的土地使用权提供补偿;
2、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征收房屋及
其附属设施(构筑物、植物、地形)提供补偿;
3、无形利益补偿:对征收土地所带来的无形损失和影响,如:传统文化、习俗等提供补偿;
4、财产损失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征收土地引发的
财产损失提供补偿;
5、安置补助:对住户或单位由于土地征收而搬迁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提供安置补助。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初探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初探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产、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在行使征用权力时,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所以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被征用的农村集体,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土地集体所有单位支付有关开发、投入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为安置好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生产、生活所需的补助费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也与日俱增,日显突出。

在当前农村,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不存争议,而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出现了部分村民,尤其是农村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大中专学生、外出打工以及“两劳”人员等因权利被限制或剥夺,便接二连三地集体起诉或上访。

2002年以来,我市法院对该类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办理,解决了多起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但自2003年2月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之后,我市中院根据会议精神,对该类纠纷不予受理,接着先后就有多起案件当事人手持法研[2001]51号答复,以法院曾经审理过此类案件为由来法院上访、缠访,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也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予受理”的讲话材料为据,重申“村委会属群众自治组织,该类纠纷法院不应受理”。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无所适从,面临尴尬局面。

那么,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到底该不该受理?应怎样认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主体资格?怎样进行合理分配等?本文试就有关问题作以初探,以抛砖引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要是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对于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因此,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表决程序获得通过,方可实施。

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必须注意,分配方案的制定不仅在程序上必须合法,而且在内容上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上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未依法对承包土地进行变更的,承包人的经营权不得改变,所以其参与分配的权利仍然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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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费用的分配来源:作者:日期:10-06-20当前,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农村征地的难度问题日益突出。

征地后补偿费的分配也是农村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稳定事关社会健康持续有效发展。

笔者现就农村征地的合法性和相关费用的分配系列问题谈以下意见:一、征地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须知第5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服从农田基本建设。

服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补偿。

”因而农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据,合法征地理应受到保护。

二、征用土地补偿的项目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因此处理好征用土地问题,对于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来源:作者:佚名日期:10-06-19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

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

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商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

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四)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一)国防、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

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业。

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你的水田包括三项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应该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2、安置补助费:见第二十九条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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