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联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请示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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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农村信用社申请,经信用社调查、审查后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承兑申请人是指在我县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并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了控制风险,对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全额保证金方式办理。
第三条**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分级管理、集中签发、稳健经营、注重效益”的原则。所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联社金融超市客户经理受理,资料按程序交联社信贷管理部调查初审、贷审中心复审,并按贷款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由蕲阳信用社出票,金融超市统一审核签章(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第四条对全额保证金或其他低风险方式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可由联社授权金融超市,直接通过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办理,不提交纸质审批文件;其他方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按贷款管理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
低风险方式是指全额保证金、担保公司保证、存单、凭证式(或可转让的记账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或省联社认可的其他有价单证质押方式。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大不超过5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为基础,票据签发、贴现、票据分拆业务必须有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明商品真实性交易背景的凭证,严禁签发、贴现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准入条件
第七条**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和客户资格双向准入。只有具备条件的信用社方可向县联社申请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只有具备条件的客户方可向信用社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一)严格票据承兑、贴现申请人资质管理,信贷部门必须将非全额保证金承兑业务纳入对企业统一授信管理,信用社不得为未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对发现使用虚假的交易合同、货运单据和增值税发票等办理承兑、贴现业务的申请人,要及时留存证据,并将作假企业名单、事实和证据报告**省银行业协会。
(二)建立**省银行业协会信息共享机制,对内部信息平台网上公布的“黑名单”企业,信用社一律不得为其办理承兑、贴现业务。
第八条其他县级联社委托申请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及需向**县联社提供下列资料:
(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产质量较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符合规定,并且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达到25%以上,存贷比例不超过75%,拆(调)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
2、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高,内控制度健全,各项管理措施到位;
3、资信状况良好,没有出现支付风险,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近期资产负债表、业务经营情况说明;
3、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名单(附简历);
4、办理该项业务的操作规程及内部岗位职责;
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客户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向信用社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一)在受托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在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并年审合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与受托信用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四)能够提供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
(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六)承兑申请人(或承兑保证人)必须在受托信用社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就差额部分必须提供受托信用社同意接受的担保。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条**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客户申请。客户向信用社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向受理信用社提供以下资料:
1、信贷业务申请书;
2、董事会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简历;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及地税);
7、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账户未在信用社的,另需提供在承办信用社的一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9、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0、公司章程复印件;
11、客户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现金流量表)及上月财务报表和报表说明;
12、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特定商品需授权经营的要提供授权证明;购销双方长期合作、有商务协议的要提供商务协议。
13、以保证担保方式另需提供:
(1)保证人同意作连带保证的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
(2)保证人基本资料(比照客户基本资料提供)。
14、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另需提供:
(1)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包括:董事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海关同意抵(质)押的声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以国有资产抵(质)押的证明;其他有权机构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2)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必须出具第三人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以及第三人基本资料(比照客户基本资料提供)。
(二)客户经理调查。信用社受理承兑人的申请后,客户经理应对承兑客户的基本条件和信用状况调查核实,对承兑客户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承兑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并根据承兑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抵(质)押物、保证人等情况测定本笔承兑业务的风险度,并在书面调查报告中提出能否办理本笔承兑的明确意见,经信贷管理部调查和贷审中心审查合格后,提交联社贷审会审批。超过其审批权限的,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三)金融超市职责:金融超市根据客户申请进行调查,并根据客户经理调查意见召开贷审小组会议,作出结论意见。超过自身权限的,呈报上级联社备案咨询。
(四)信贷管理部调查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