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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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1、必须在固定的销毁场地进行危险品销毁,销毁场设置应满足《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的相关要求。

2、销毁工作,必须建立完整的民爆物品销毁记录,每次销毁均应清点民爆物品数量,帐物应一致,并由参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3、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销毁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销毁场地中心2m范围内,应是土壤或铺垫砂土,土层厚度不得少0.5m.。

5、销毁场地距公司作业区不少于200m,场地周围应设有3m高土围子和金属网,网外50m内不准有易燃物。

6、销毁场要有危险标志,用红旗作信号,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7、销毁场要有专人管理,待销毁的民爆物品严禁在阳光下曝晒;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爆物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严禁在夜间、暴雨、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8、销毁前必须彻底检查,严防雷管、起爆药等混入炸药中。

9、在销毁场以外销毁时,应按规定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严格控制所有可能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和车辆。

10、成批销毁废品时,必须制定销毁措施,报公司副经理和安全生产部审批后,并派安监员监督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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