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办事指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41001—2017-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西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个体工商户、许可证的经营申请。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或变更的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被修订,于2011年1月8日开始实施。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被修订,于2011年1月8日开始实施。
) 。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文广体旅局。
四、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设立.变更.注销(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办理服务指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办理服务指南一、实施机关塔里木公安局网安支队,各县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开发区辖区此项业务向库尔勒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申请)二、实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章设立第七条:“(1)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三、受理条件巴州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适用对象:企业、个人四、办理材料(一)准予批准条件:1.经营互联网营业场所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2.消防设施符合有关规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设施符合标准;3.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5.领取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表》;经派出所、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实地检查审核批准。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13页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事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补证、注销。
三、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治理条例》。
四、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五、办理流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审批实行线上、线下同步进行。
(一)线上流程申请人网上注册申请(网址),可向本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指导。
(二)线下流程1.设立第一步: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步:申请人如需要申请行政指导筹建的(申请人不需要行政指导的,跳过此步骤,从第三步开始),申请人持《营业执照》等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指导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对场所及相关材料进行指导→文化行政部门在设立行政指导申请表上给出指导意见。
(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指导意见)第三步:申请人开始筹建,持《营业执照》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平安和消防平安审核,同时组织2名以上(含2名)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培训(报名:400-880-8712,网站),并落实经营治理技术方法(与本地文化行政部门联系安装经营治理软件和视频监控)。
第四步:申请人完成筹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文化行政部门经实地检查并核验经营治理技术方法,审核合格的,通过全国平台打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说明情形。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变更(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申请人持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核验经营治理技术方法→审核合格的,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平台打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说明情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管理制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许可的管理,落实“阳光办事”,增强行政许可的透明度,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XX市规范权力运行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屋等营业性场所。
二、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拟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文化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统一协调行政许可前的相关工作。
三、受理许可后,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和所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申办指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申办指南
一、审核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二、审核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11条。
三、审核程序
1.持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核准书),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2.县级公安机关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检查并初审。
初审合格,报市公安机关复核。
初审不合格,县级公安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市公安机关复核合格,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复核不合格,市公安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核期限
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自接到开办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安全的初审;设区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网络安全最终审核,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
五、申办材料
1.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3.经营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审换证审批表(附后);
5.申请人身份证等;
6.网吧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证明材料。
章贡分局网监大队联系电话:830329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审换证审批表
编码□□□□□□□□□□
本表格一式二份(市、县、区公安机关各留一份)
注:必须随表附送下列材料
1、原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和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安全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审核办理规程
精心整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审核(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申报条件:
1、网吧内所有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方式网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2、固定的网络IP地址。
3、必须安装安全技术措施、网吧实名管理系统。
4、其它设立条件按照主管部门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申办: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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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网吧营业场所地门面外观照(电子版)
(三)变更法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文化部门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法人的批准文件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证》原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人变更申请、变更协议;
5、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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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表格可到县公安局网警大队领取。
2、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收取复印件即返还原件。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均需在有效期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审核办理规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审核办理规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简称网吧)是人们上网学习、娱乐的重要场所之一、为了保障网民的网络安全、防止违法犯罪活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网吧需要进行安全审核办理。
本文将从审核的目的、范围和步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审核的目的网吧安全审核办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网吧的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
通过审核,可以有效防止网吧成为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以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
二、审核的范围网吧安全审核办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场所环境:审核人员需对网吧的场所环境进行检查,包括门禁措施、疏散通道、消防安全等方面,确保网吧经营场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系统设备:审核人员需要对网吧的计算机系统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服务器的安全性、网络接入设备等,确保系统设备的安全和良好运行。
3.上网行为:审核人员需要对网吧的上网行为进行检查,包括用户身份的验证、上网记录的保存等,确保网吧用户的合法上网行为。
4.安全管理:审核人员需要对网吧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包括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等,确保网吧的安全管理能力。
三、审核办理的步骤网吧安全审核办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网吧经营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安全审核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线下检查:相关部门会派员对网吧的场所环境和系统设备进行线下检查,包括场所的整体规划和布置、计算机设备的运行情况等。
3.线上检查:相关部门还会对网吧的上网行为和安全管理进行线上检查,通过对网吧系统的远程监控和抽查网吧用户的行为,评估网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审核结果通知:审核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向网吧经营者发出审核结果通知书,内容包括合格或不合格等评估结果,同时附带整改要求,如存在问题需要整改,整改期限等。
5.监督检查:审核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定期对网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网吧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持续符合安全审核的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依法维护网络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包括网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等使用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设立有效管理机构,建立上网服务管理制度,保障用户隐私安全。
第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建立并保持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确保用户正常上网体验。
第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和专业能力。
第二章经营责任第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制定并公布详细的经营规则,明确用户权益和义务,合理定价,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第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建立用户身份认证机制,确保用户上网行为的真实和合法性。
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对用户上网行为进行监控,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警。
第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管理,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禁止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行为,不得泄露用户信息给第三方。
第三章监管机制第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配备专门的监管人员,对场所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配备网络安全设备,保护网络安全,防控网络攻击。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用户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有权监督和投诉,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并向用户公开处理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用户隐私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经营规则,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审核办理规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审核办理规程What is a classic? It takes about 100 years to become a classic.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审核(办理流程)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办理程序:到县公安局网警大队领取表格—→填表后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审核1、年审:持有效期内《文化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审核证》的年审手续。
(网吧延期年审:网吧因迁址一时未找到合迁场所或其它原因,至年审期而无法年审的,可在年审期内提交书面申请至定安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提请延期年审)2、变更法人:持文化部门同意变更后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文化部门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法人。
3、迁址、扩建:持文化部门申请并获得文化的核准通知书或同意变更后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部门验收批准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迁址、扩建等事项。
4、变更名称:持文化部门申请并获得文化的核准通知书或同意变更后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申请名称变更。
三、申报条件:1、网吧内所有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方式网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2、固定的网络IP地址。
3、必须安装安全技术措施、网吧实名管理系统。
4、其它设立条件按照主管部门规定。
四、申请材料:(一)申办: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2、经营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3、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6、提供网吧网络结构拓朴图;7、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吧安全员职责,网吧技术人员职责等;8、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测试表。
(二)年审: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度审核登记表》(一式二份);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工商营业执照》;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证》;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7、网吧营业场所地门面外观照(电子版)(三)变更法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一式二份);2、文化部门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法人的批准文件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证》原件;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人变更申请、变更协议;5、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四)迁址、扩大规模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一式二份);2、文化部门同意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证原件;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5、提供网吧网络结构拓朴图6、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测试表.五变更名称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一式二份;2、文化部门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网吧名称的批准文件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证原件.注:1、以上表格可到县公安局网警大队领取.2、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收取复印件即返还原件.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均需在有效期内.。
关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告知单(2016年8月版本)一、办理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局二、受理机构、地址、时间、电话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电话:22253016三、审批对象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四、办理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的通知》《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管理政策大力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五、审批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网吧营业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且是完整的一间。
营业场地应当进行必要的装潢,包括铺设地砖、粉刷墙面、安装足够的通风、冷暖设备和灯光照明设备;3.网吧不得开设在中学、小学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4.营业场所结构安全、合理,层高不低于2.7米,应当设置2个(含)以上安全出口;5.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场内巡查制度;8.有固定的公网网络地址;9.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0.必须配置专用设备,由专人为上网消费者提供合法的信息下载等服务;11.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12.必须安装摄录像设备,摄像设备的分辨率不低于黑白250线;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筹建阶段1.申请书;2.《承诺书》;3.《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初审申请表》;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6.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7.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8.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备案等需注意事项一、设立(分为筹建和最终审核两部分)项目名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项目类别:许可项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办理对象及范围:企业办理条件: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经市公安机关培训的信息网络安全员不得少于3人;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人,持下列文件向营业场所所在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填写《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申请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证明、简历);4、资金信用证明,其中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意向书(产权证明:城市房屋在用途中不得出现住宅、商业或住宅;农村房屋在农林委出具的证明中必须注明该房屋是平房还是楼房,楼房还得注明共有几层);6、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7、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递交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20150827)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201508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业务流程,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事项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四、实施机关法定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8
【摘要】现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
【总页数】3页(P31-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J], ;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J],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J],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下) [J],
5.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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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年月日发布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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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个体工商户、许可证的经营申请。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或变更的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被修订,于年月日开始实施。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被修订,于年月日开始实施。
) 。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文广体旅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设立.变更.注销
().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营业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最终审核材料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地址和地址);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注销
().注销申请书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