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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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章程

国际劳工章程

国际劳工章程一、工人权利宣言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促进劳动者的权益,包括获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维护其人格尊严,行使自身权利等。

为达到这些目标,国际劳工组织应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促进各国劳动法的完善。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过渡规定的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适用于各类劳动者,不论其是否为工会会员,不论其从事何种职业或行业,也不论其工作场所位于何处。

对于国家法律和规定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异的情况,各国应逐步采取措施,缩小差距,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

三、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国际劳工标准劳动者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社会出身、年龄、残疾、婚姻状况或家庭状况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各国应采取措施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促进劳动者的平等权利。

四、关于工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际劳工标准劳动者应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消除强迫劳动、消除童工劳动等。

各国应制定法律和政策,保障劳动者的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

五、关于保护工人免受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国际劳工标准各国应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影响。

这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制定应急预案等。

同时,各国还应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六、关于劳动监察的国际劳工标准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劳动监察制度,确保劳动法的实施和劳动条件的改善。

劳动监察机构应具备足够的资源和能力,能够有效地开展监察工作,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七、关于工会的国际劳工标准劳动者应享有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各国应采取措施,促进工会的建立和发展,保障工会的基本权利。

同时,各国还应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工会与雇主之间的争议。

八、关于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利的国际劳工标准工人应享有集体谈判权,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

各国应采取措施,促进工人集体谈判权利的实现,包括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谈判进程等。

国际劳工标准与职业安全卫生

国际劳工标准与职业安全卫生
至 20 0 2年第 9 0届 国际劳 工大会 ,共制 订 公约 1 5 ,建议书 14个 。公约涉 8个 9 及 的 内容 很广泛 。除保 障 工人 结社 自 由、有效承认 集体谈判权利 、 除强迫 废 劳动 等有关基本人权 方面外 , 有大量 还 公约 和建议书是关于 劳动行政 、 进劳 促 动就 业 、 强职业培训 、保证 工人最低 加 收入 , 改善劳动保 护与社会保障等 方面 的, 有近一半是 直接 或间接涉及职 业安
的、 行业性的还是针 对某一具体职业 危
害 的 , 要求制订 、实施和定期检 查每 都

项 公约所涉及 的国家政策 , 要求政府
中国批准 了2 个 公约 , 中包括几 3 其 个职 业安全和卫 生的公约 , 如近 年批准 的 1 8 年建筑 安全和卫生 公约 ( 1 7 98 第 6 号 ) 19 年 化学 品公约 ( 10号 ) 90 第 7 。 目前 正在积极 做批准 1 8 年职业 安全 91 和卫 生公约 ( 15 )和 18 年职业 第 5号 95 卫生 设施公约 ( 1 1 ) 第 6 号 的准备 工作 。
做 了规定 。 ( )有 关政 府 主 管 当局 的作 用 一
订 、实施 和定期检查 工作中 ,事前事后 都要 与最有代表性 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
织协商 , 雇主组织和 工人组织应该积 而
极 参与政策制订 和实施的全过程 。
3 建 立适应本 国国情 的机制 。 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 织和 工人组 织协商 , 以及和其他政府部 门和机构协 商如何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措施 的原则 等等 ,需 要 有一 个适 应 本 国国情 的机 制 ,包括 建 立符 合 本 国 国情 的 中央 机 构。 这种中央机 构的形式一般是 国家职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形式与内容国际劳工标准,又称国际劳动立法,一般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形式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国际劳工公约,另一种是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虽然都属于国际劳动立法文件,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国际劳工公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提交成员国批准;公约一经批准,成员国必须遵守和执行。

而建议书则是提供成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它措施时的参考,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因而没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从1919年第1届到2004年第92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共制定了185项国际劳工公约和195项建议书。

这些公约和建议书都是采取单行法的形式,每一个公约或建议书只包括某一项劳动问题或问题的某一方面的规定。

国际上有人把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汇编总称为《国际劳工法典》。

截至2005年2月16日,现有国际劳工公约185项中,共得到177个成员国的7259次批准。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

工人权利又称劳工权益,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处于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权益。

工人权利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背景条件下,工人权利的内涵有所不同。

国际劳工立法的目标,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确定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在《费城宣言》中进一步确立为“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因此,国际劳工组织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方式,来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条件,以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和世界和平的目标。

三、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和分类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方方面面的问题。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第一章绪论名词解释【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系统中唯一具有三方性机制的国际组织,三方代表(即政府、工会及雇主组织)享有平等的地位。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国家间的组织。

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

国际劳工标准,从其性质上看,应当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特点】(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三方性。

所谓“三方”就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

也就是说,负责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劳工大会是由各成员国派出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性代表团参加的;在公约和建议书草案的讨论和通过时,每个国家的三方代表独立地发表意见和投票。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范围表现出“国内性”。

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如限制工作时间、改善劳动条件、确定最低工资、建立社会保险、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工会权利等,只有极少数公约和建议书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如对外籍工人给予平等待遇等等。

(三)国际劳工标准条文的规定具有“灵活性”。

国际劳工标准虽然普遍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在草拟条文时,则规定一些必要的变通办法,以适应各类国家的具体情况。

(四)、国际劳工标准制定后的批准具有“自愿性”。

国际劳工标准在制定以后,各国在批准方面享有“自主原则”。

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

对一个公约批准与否,完全由成员国自主决定。

(五)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具有严格的监督程序。

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特殊监督两种办法。

一般监督是以成员国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提交实施公约状况的报告为基础。

特殊监督包括申诉、控诉和特别控诉三种程序。

【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得到成员国的批准、采纳并切实地付诸执行。

【中国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中国在批准公约方面应有自己的原则:首先,应积极借鉴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贸易劳工标准分析.doc

国际贸易劳工标准分析.doc

国际贸易劳工标准分析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及性质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通过的处理全球范围劳工事务的各种原则、规范和标准,它们形成了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劳工制度。

这些国际劳工标准涉及到十分广泛的领域,诸如: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工作条件、行业关系、社会保障、妇女地位、童工问题、移民工人、成年工人以及本地工人、部落人口和非城市工人等。

此外,还有大量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与最低工资及其保护、工作时限、医疗与健康保护以及职业安全与社会保险有关。

国际劳工标准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权问题,而非贸易问题。

但是,从国际贸易角度来看,劳动成本低廉的国家往往在贸易中占有一定的优势,可能由此出现两方面的情况:出口国可能违背既定的劳工标准,人为地降低工资乃至生产成本,进行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进口国也许会迫于所遭受的竞争压力,对出口国施加压力,指责出口国违背劳工标准,从而形成蓝色贸易壁垒。

因而,推行劳工标准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国际贸易中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强调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关怀以及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和社区的人文关怀,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一大进步,可以维护人权和公平贸易,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如果是打着实施社会责任的幌子,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利用劳工标准来作为限制进口的贸易壁垒,则不利于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

二、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的不同态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的态度有很大不同。

争论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人道主义和经济方面。

(一)发达国家的支持论1.人道主义方面。

发达国家主张,劳工标准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全人类应追求和享有的权利。

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大量使用童工及强制性劳工,报酬低下且工资环境恶劣,妇女、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上的少数派备受漠视;出口加工区规避有关劳工法令,工人集体谈判力量薄弱,政治统治较为专制,因此发达国家要求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讨论劳工标准问题,指出: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公平性、保护发达国家工人的利益,应在工资、劳保、工时、福利等方面使各成员国都必须遵守统一标准,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之一,以确定低工资和不良工作条件是否造成经济状况的恶化。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标准每周最长工作时长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标准每周最长工作时长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确立了一系列国际劳工标准,其中包括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根据《ILO工时及休息日公约》(Hours of Work and Rest Periods Convention),每周最长工作时长的标准如下:
1. 普通工时:一般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每周48小时。

2. 加班工时:允许加班,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周12小时。

3. 总工时:综合计算一般工时和加班工时,总工时不应超过每周60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国际劳工组织设立的标准之一,实际上,各个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规和实践,具体工时标准可能因国家、行业、职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很多国家中,都存在着更为详细和具体的劳工法规,以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权益。

国际劳工公约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旨在保护和促进全球工人的权益和福利。

下面是关于国际劳工公约数目的一些重要信息:
1. 目前,国际劳工组织已经草拟了189项公约,其中包括8项核心公约。

- 核心公约是指针对最为紧急和重要的劳工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公约的颁布旨在使劳工权益得到保护和促进,而且较为具有约束力。

- 这8项核心公约分别包括:禁止使用童工(最低工作年龄公约)、消除强迫劳动(强制劳工公约)、保证受雇者结社权利和采取集体谈判(结社权公约)、消除歧视限制劳动就业和职业的公约,以及其他几项公约。

2. 除了核心公约,ILO还颁布了其他的公约,包括但不限于:
- 国家就业政策公约
- 农民工公约
-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 国际保护工人报酬公约
- 工人住宿条件公约
- 卫生医疗服务公约
- 职业安全健康公约
- 国际劳工移民保护公约
- 劳动标准概述公约
3. 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其内容涉及许多劳动问题,包括劳动法律、安全卫生、人权和工资收入,旨在确保所有劳工能够在公平和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4. 然而,虽然ILO颁布了这些公约,但不是所有国家都实施了它们。

因此,众多非政府组织和人权组织都在致力于推动更多国家遵守并落实这些公约。

综上所述,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是非常庞大的,反映了全球劳动力市场上各种各样的问题。

虽然其中一些公约得到了广泛遵守,但是还有许多国家应该将这些准则应用到实际情况中,以确保所有劳工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待遇。

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动标准的比较

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动标准的比较

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动标准的比较在全球范围内,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间积极参与并签署了许多国际公约和采纳了国际劳动标准。

本文将比较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动标准,探讨其异同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一、国际公约1.国际劳工组织《劳动合同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作为公正、以人为本的国际劳动权益保护组织,发布了许多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国际公约。

其中,《劳动合同公约》是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劳动合同公约》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最基本要素,如劳动者和雇主的身份、工作内容、工资与福利、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该公约强调平等、公正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国际上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2.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也对劳动合同起到了间接的保护作用。

这两个公约都承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平等待遇、公正工资、休息与休假等。

二、国际劳动标准1.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标准包括了基本劳动权利、禁止童工、消除强迫劳动和歧视等。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并促进劳动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各成员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标准得到遵守和执行。

2.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也包括了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标准。

例如,目标8旨在促进包容性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和有尊严的就业,保护劳动者权益。

这些目标的达成需要各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三、比较与影响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劳动标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许多共同点。

国际劳工标准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

国际劳工标准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

国际劳工标准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不断增长,国际劳工标准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工作条件、社会保障和劳动权利的标准和规定。

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则是指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劳工的基本权益和提高工作条件。

这包括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拒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强迫劳动,保障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这些标准的实施,不仅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正。

然而,在跨国公司的全球运营中,一些公司往往忽视社会责任,仅追求利润最大化。

这些公司通常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地区设立生产基地,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然而,这种做法往往导致劳工权益的侵犯和工作条件的恶化,使得劳工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和剥削的境地。

跨国公司应承担起社会责任,确保劳工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首先,跨国公司应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一致的劳工标准,并确保员工享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和福利待遇。

其次,公司应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合理,并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伤害和疾病的发生。

此外,公司还应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为了监督和推动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和监管体系。

一方面,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可以起到制定和推动国际劳工标准的作用。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指导原则,促使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加强对劳工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各国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管和评估。

这可以包括要求公司提交定期的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加强对公司生产基地的检查和审计。

除了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努力外,消费者和公众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推动跨国公司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和劳工权益。

消费者可以通过选择购买那些关注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的产品,来支持那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公司。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
1 日团■ 豳 S。i t plh t g
职业安全卫生 国际劳工标准
0 朱常பைடு நூலகம்
11 9 9年 ,国际劳工组织 自建立 之 日,就确立 了由各成员国 的政府
码头 作 业 、 筑 业 、 学 工 业 、 山 建 化 矿
和农业部门的职业卫生标准。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以 后 ,国 际 劳
公 约 之 所 以能 从 规 定 具 体 法 律
截至 2 0 年底 ,国际劳 工大会 法律 强制 以及 国 际上 的联 合 行动 , 08 共通过 了 1 8个公约和 1 9个建议 才能逐步消除这一职业危害。因此 , 8 9
书 ,形 成 了 一 个 完 整 的 国 际 劳 工 法 盖 了有 关 劳 动 世 界 的 所 有 领 域 和 问 在 1 l 第 一 届 国 际 劳工 大 会上 , 9 9年
的事故和对健康 的危害” 第 15 。 5 号
健康 , 特别是针对某些危险物质引发 标准 , 重点是高风险行业和部 门, 如 公约 以后通过 的所 有职业安全卫
 ̄ R w w e a t c w .s f y n e .

S。i t plh隅匪硼豳 tg
生标准 , 基本都包含 了一项规定 , 即 要求根据规范的主题制 定国家政 策。
与建 议书不同 ,公约批 准后对成 员 制造 火柴 。 是 , 量廉 价 劳 动 力 的 但 大
15 5 号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以下简 ) (
存 在 和 缺 少工 业 卫 生 法 规 , 使 得 生 称 第 15 5 号公约》 , ) 不仅是一部将
产模式 的转变 异常缓慢 ,需 要采取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与工 作 环 境 问 题 结 合起 来的综合性公约 ,而且 从此明 确 了由政府 、雇主 、工人三方共 同 “ 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 ( 15 ( 5 号公约》标志着一个新 第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国际劳工标准,旨在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劳工福祉、确保公平就业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劳工公约》的28项公约,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工权益和工作条件,对于保障全球劳工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际劳工公约》中的一些重要公约,比如第1号公约是关于工作时间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每周工作的最大小时数以及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安排。

第2号公约是关于工资的公约,规定了工人应当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工资,保障他们的经济权益。

第5号公约是关于工会组织和谈判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保障他们的集体权益。

另外,还有一些公约涉及到了特定的工作领域,比如第87号公约是关于自由组织和保护权利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自由组织工会,保护他们的工会权利。

第98号公约是关于集体谈判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进行集体谈判,协商工资和工作条件。

第155号公约是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规定了雇主有责任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除了以上几个公约,国际劳工公约还涵盖了工妇、童工、强迫劳工等方面的问题,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工权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促进了国际劳工的权益保护,也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劳工关系,推动了全球劳工条件的改善和工作环境的提升。

总的来说,国际劳工公约的28项公约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工权益和工作条件,是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工具。

各国应当认真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保障劳工的权益,创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为劳工的权益和福祉做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以下是28项国际劳工公约:1. 极端贫困和饥饿的根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9号)2. 强制劳动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9号)3. 孩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8号)4. 最低工资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6号)5. 工时限制和休息时间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号)6. 禁止最低工作年龄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8号)7. 被追剥削劳动者的禁止和消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82号)8. 休息日和节假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号)9. 女工工资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0号)10. 女性工人休假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3号)11. 失业保险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2号)12. 社会保障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2号)13. 身体耐力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5号)14. 劳动者人格尊严保护和促进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11号)15. 劳动时间统计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60号)16. 劳动者住房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17号)17. 公平工资原则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1号)18. 劳动者合并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19. 人类资源发展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2号)20. 外国劳工权利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97号)21. 雇佣合同公约(国际劳动公约第158号)22. 农村工人组织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1号)23. 劳工组织和集体谈判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24. 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55号)25. 各类工商企业劳工福利和医疗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65号)26. 劳动证书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89号)27. 雇主责任和工作伤害赔偿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21号)28. 申请国劳工标准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81号)。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又称国际劳动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工关系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规则。

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性和经济性劳工标准。

前者是关于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反映人权的基本权利标准,因此被称为“核心劳工标准”。

后者主要关于劳工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等反映与国际贸易经济利益相关的具体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确定国际劳工权益的最低标准,该标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国际劳动标准与国家劳工标准不同,其主要特点如下:(1)立法的三方性,即立法机构和立法会议的组成上要有政府、工人和雇主三方代表参加。

在对公约和建议书的表决中,一个国家的三方代表可根据自己的意见独立投票,不要求一致。

国际劳动立法的“三方性”充分体现了国际劳动立法的宗旨,即促进政府、劳方和资方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状况,维护社会正义。

(2)适用的国内性,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内容主要适用于各会员国国内劳动关系,其目的在于改善各国劳工劳动生活状况,提高劳动标准。

(3)自主性,即劳工公约是否批准完全由会员国自愿决定。

如有特殊的情况,还可以向国际劳工组织有关部门申请部分保留条款。

建议书只供会员国参考,不需批准,因此,国家劳动立法的批准不存在强制性。

(4)问接性,即国家劳动立法内容对国内劳动关系的调整没有直接作用,必须通过国内劳动立法去实施。

(5)低水平,国际劳工标准应当相对低水平,以便世界各国都可以适用;但是,国际劳工标准起源于欧洲国家,就大多数亚洲国家和非洲国家来说,其水平相对高,以至于他们不得不与其保持距离。

(6)弹性,即国际劳动立法确定的劳动标准并非采用绝对划一的办法,而是考虑到会员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差异,存在一些变通做法,如《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等都存在伸缩性规定。

中国新劳动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比分析

中国新劳动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比分析

中国新劳动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比分析近年来,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劳动法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工作条件。

然而,与国际劳工标准相比,中国的劳动法仍存在一些差距。

本文将对中国新劳动法与国际劳工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首先,就工时制度而言,中国新劳动法规定了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超过该时间的工作算作加班工时,并按照相应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

然而,国际劳工标准中普遍认可的是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超过此限制应算作加班工时,且应按照 1.5倍的工资支付。

因此,中国的工时制度在加班工时的计算和加班工资的支付方面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距。

其次,就工资水平而言,中国新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收入,但是相比国际劳工标准来说,中国的最低工资水平较低。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全球范围内有超过50%的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超过国内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中国应考虑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就休假制度而言,中国新劳动法规定了带薪年假制度,并规定了不同工龄和服务期限的员工应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

然而,相比国际劳工标准,中国的带薪年假天数相对较少。

国际劳工标准中一般认可的是每年至少享受2-3周的带薪年假。

因此,中国应适度增加员工的带薪年假天数,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休息平衡。

最后,就劳动保护方面而言,中国新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并强调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然而,相比国际劳工标准,中国的劳动保护措施仍然不够完善。

国际劳工标准中更加注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例如规定了对强制劳动和童工等不合理劳动现象的禁止。

因此,中国应加强劳动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法规定,以确保劳动者享有公平和合理的工作环境。

综上所述,中国新劳动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相比,在工时制度、工资水平、休假制度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差距。

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工作条件,中国应适度提高加班工资支付比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带薪年假天数,并加强劳动保护措施。

国际劳工标准课程设计

国际劳工标准课程设计

国际劳工标准课程设计简介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自由劳动组织(ILO)制定的劳工权益保护标准。

ILO旨在促进国际社会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致力于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及加强工人和雇主的权利。

国际劳工标准是ILO为实现这些目标而设立的主要工具。

因此,了解国际劳工标准及其实施对于我们的未来职业生涯和社会责任至关重要。

课程目标本课程旨在让学员了解国际劳工标准,了解ILO的职能及其在全球推广、落实和监督国际劳工标准的作用,从而提高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全球意识。

本课程的主要目标是:•了解国际劳工标准的概念和内涵;•了解ILO与国际劳工标准;•了解国际劳工标准的多样性并分析其原因;•研究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机制和相关政策,并能分析其优缺点;•提高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全球意识。

课程大纲第一节:国际劳工标准的概念和内涵本节课程主要介绍国际劳工标准的概念、历史和内涵。

课程包括以下部分:1.国际劳工标准的定义和概念;2.国际劳工标准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3.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第二节:ILO与国际劳工标准本节课程主要介绍ILO的职能、组织架构和作用,以及ILO在全球推广、落实和监督国际劳工标准的角色。

课程包括以下部分:1.ILO的职能和组织架构;2.ILO在国际劳工标准推广、落实和监督中的作用;3.ILO在实现全球劳工权利保护中的经验和成果。

第三节:国际劳工标准的多样性本节课程主要介绍国际劳工标准的多样性,并分析其原因。

课程包括以下部分:1.国际劳工标准的多样性类型;2.国际劳工标准多样性的原因和影响;3.讨论国际劳工标准多样性对国际劳工关系的影响。

第四节: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机制和相关政策本节课程主要研究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机制和相关政策,并能分析其优缺点。

课程包括以下部分:1.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机制概述;2.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机制中各主体的角色和责任;3.讨论相关政策的实践案例和发展趋势。

第五节:社会责任感和全球意识提升本节课程主要培养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全球意识。

国际劳动组织核心劳工标准

国际劳动组织核心劳工标准

国际劳动组织核心劳工标准国际劳动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一个联合国专门机构,致力于推动全球劳工权益和劳动条件的改善。

ILO核心劳工标准是其重要的指导原则,涵盖了劳工权益、就业机会、工资待遇、劳动安全等多个方面。

劳动权益是ILO核心劳工标准的重要组成部份。

劳动权益包括工人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对于维护劳工的基本权益和尊严至关重要。

例如,在一些国家,工人组织工会可能面临政府的限制和打压,这严重侵犯了工人的劳动权益。

ILO核心劳工标准的推广和落实可以匡助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劳工权益的保护。

另一个重要的ILO核心劳工标准是就业机会的提供。

就业机会的不平等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ILO核心劳工标准鼓励各国政府采取措施,促进包容性增长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这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创新和扩大规模,以及提供技能培训等方式来实现。

通过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有效减少贫困和不平等现象,提升劳工的生活质量。

工资待遇是ILO核心劳工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存在着工资不平等和不公正的问题。

一些劳工因为缺乏谈判能力或者受到歧视而得不到公正的工资待遇。

ILO核心劳工标准倡导各国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劳工获得公正的工资待遇。

同时,也鼓励企业建立透明的工资体系,保证劳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劳动安全是ILO核心劳工标准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劳动安全是指劳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在一些行业,劳动安全问题尤其突出,如矿业、建造业等。

ILO核心劳工标准要求各国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此外,企业也应该承担起责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装备,确保劳工的安全。

总之,ILO核心劳工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工权益、改善劳动条件而制定的重要指导原则。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第一章绪论名词解释【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系统中唯一具有三方性机制的国际组织,三方代表(即政府、工会及雇主组织)享有平等的地位。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国家间的组织。

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

国际劳工标准,从其性质上看,应当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特点】(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三方性。

所谓“三方”就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

也就是说,负责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劳工大会是由各成员国派出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性代表团参加的;在公约和建议书草案的讨论和通过时,每个国家的三方代表独立地发表意见和投票。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范围表现出“国内性”。

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如限制工作时间、改善劳动条件、确定最低工资、建立社会保险、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工会权利等,只有极少数公约和建议书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如对外籍工人给予平等待遇等等。

(三)国际劳工标准条文的规定具有“灵活性”。

国际劳工标准虽然普遍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在草拟条文时,则规定一些必要的变通办法,以适应各类国家的具体情况。

(四)、国际劳工标准制定后的批准具有“自愿性”。

国际劳工标准在制定以后,各国在批准方面享有“自主原则”。

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

对一个公约批准与否,完全由成员国自主决定。

(五)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具有严格的监督程序。

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特殊监督两种办法。

一般监督是以成员国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提交实施公约状况的报告为基础。

特殊监督包括申诉、控诉和特别控诉三种程序。

【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得到成员国的批准、采纳并切实地付诸执行。

【中国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中国在批准公约方面应有自己的原则:首先,应积极借鉴国际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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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第一章绪论名词解释【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系统中唯一具有三方性机制的国际组织,三方代表(即政府、工会及雇主组织)享有平等的地位。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国家间的组织。

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

国际劳工标准,从其性质上看,应当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特点】(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三方性。

所谓“三方”就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

也就是说,负责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劳工大会是由各成员国派出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性代表团参加的;在公约和建议书草案的讨论和通过时,每个国家的三方代表独立地发表意见和投票。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范围表现出“国内性”。

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如限制工作时间、改善劳动条件、确定最低工资、建立社会保险、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工会权利等,只有极少数公约和建议书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如对外籍工人给予平等待遇等等。

(三)国际劳工标准条文的规定具有“灵活性”。

国际劳工标准虽然普遍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在草拟条文时,则规定一些必要的变通办法,以适应各类国家的具体情况。

(四)、国际劳工标准制定后的批准具有“自愿性”。

国际劳工标准在制定以后,各国在批准方面享有“自主原则”。

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

对一个公约批准与否,完全由成员国自主决定。

(五)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具有严格的监督程序。

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特殊监督两种办法。

一般监督是以成员国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提交实施公约状况的报告为基础。

特殊监督包括申诉、控诉和特别控诉三种程序。

【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得到成员国的批准、采纳并切实地付诸执行。

【中国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中国在批准公约方面应有自己的原则:首先,应积极借鉴国际劳工公约。

其次,应批判式地吸收。

再次,应实事求是,逐步接轨。

【主权国家】指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

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包括两大【国际组织】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一般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而广义上说,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类型:第一类是主权国家;第二类是国际组织。

)【跨国公司】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超国家公司(Supernational Enterprise)和宇宙公司(Cosmo-corporation)等。

70年代初,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组成了由知名人士参加的小组,较为全面地考察了跨国公司的各种准则和定义后,于1974年作出决议,决定联合国统一采用“跨国公司”这一名称。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

又称国际公司或多国公司。

【特征】1、一般都有一个国家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主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建立有子公司或分公司;2、一般都有一个完整的决策体系和最高的决策中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虽各自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都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领域和不同特点进行决策活动,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最高决策中心;3、一般都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市场和合理的生产布局,定点专业生产,定点销售产品,以牟取最大的利润;4、一般都因有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有快速的信息传递,以及资金快速跨国转移等方面的优势,所以在国际上都有较强的竞争力;5、许多大的跨国公司,由于经济、技术实力或在某些产品生产上的优势,或对某些产品、或在某些地区,都带有不同程度的垄断性。

【企业的社会责任】过去通常是指:(1)以合理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2)谋取利润并分配给股东;(3)支付员工薪水,并努力保持员工队伍稳定;(4)支付公司税。

❤z重点【核心劳工标准】标准包括:结社自由、自由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禁止童工劳动。

4项基本的劳工权利主要体现在8项国际劳工公约作为最重要的国际核心劳工标准,自由结社权是其他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

集体谈判权是在自由结社权基础上赋予劳动者的另一项基本人权。

这项权利重在通过集体的力量改变个体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强迫劳动,是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的行为。

当今存在的强迫劳动有八种主要的形式:(1)奴隶身份和拐骗;(2)强制性参与公共工程项目;(3)农业中和边远农村地区的强迫劳动(强制性招募制度);(4)强迫劳动情况下的家务工人;(5)债役;(6)由军方强制实施的强迫劳动;(7)人口贩运中的强迫劳动;(8)监狱劳动和劳动教养的某些方面。

当代强迫劳动表现出如下一些突出的特征: (1)主要是私人而不是直接由国家强制执行;(2)诱导负债是主要的胁迫手段; (3)无正常身份的移民妇女和男子,其不稳定的法律地位使他们特别容易受到胁迫;(4)由于严重的立法空缺,难以对私营经济中隐藏的以及常常是微妙形式的胁迫采取行动。

3、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现有的市场格局与劳动力结构所决定,我国的强迫劳动现象的表现形式有3个:其一,人口拐卖案件;其二,是农民工群体被强迫劳动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三,那些没有被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农村义务工、家庭雇工中,也存在强迫劳动行为,但一直因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而未被纳入人们关注的视野。

【过劳死】国际上的普遍定义为:劳动者因工作时间过长、高劳动强度、心理压力过大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长期积重难返而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并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

各国劳动法律及相关国际劳工公约都把“过劳死”看成是对劳动者构成生理伤害的极端形式。

超时劳动都有哪些危害?首先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夺。

其次,超时劳动是“就业杀手”,抑制社会就业的扩大。

第三,超时劳动的恣意横行,不利于企业素质提升和后续发展。

第四,超时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也增加了社会成本。

工会在这方面有哪些举措?一是呼吁并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二是呼吁并建议加大劳动执法力度。

三是要求各级工会支持工人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四是呼吁并建议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我国关于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表现:1、非正式工身份导致同工不同酬2、性别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3、户籍歧视——本土、外地工同工不同酬4、中外方管理者的同工不同酬【“社会条款”】是指发达国家主张的在国际贸易与投资协议中加入保护人权、劳工权益和环境等问题的专门条款。

一旦缔约方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国有权予以贸易制裁。

社会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劳工的四项基本权利。

社会条款的本质是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

【社会倾销】是指一个高工资的工业化国家进口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廉价是因为出口国没有提供合理的工资、利益及对工人其他方面的保护。

【蓝色条款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蓝色贸易壁垒比传统的贸易壁垒措施更具有隐蔽性;二是具有廉价劳动力优势的发展中国家以大量廉价产品冲击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 三是“血汗工厂”的案例大量涌现;四是实质是贸易保护行为。

❤【体面的劳动】国际劳工组织认为,“体面的劳动”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应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和充分的社会保护,也意味着有足够的工作岗位;并认为,“体面的劳动”这个战略目标只有通过对“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重点是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和卫生、保护移民工人)、“社会对话”这样四个目标,在整体上予以平衡和统一地推进,才能够实现。

第一个目标涉及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

第二个目标是促进就业。

第三个目标涉及社会保护。

第四个目标是促进劳工、雇主和政府之间的社会对话。

主要观点:1、就业乃民生之本。

劳动者就业的数量和质量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对劳动者而言,体面劳动需要其不断自我更新,以终生学习的精神来提升体面就业的能力。

但就体面劳动的核心价值而言,更在于强调政府、雇主与劳动者的“对话”和“合作”,强调借由工会组织的中间力量积极推进体面劳动的实现。

关注的两个层面:一是在促进劳动者体面劳动的过程中,需要有前置的“体面的程序与机制”。

二是要继续凸显工会在推进体面劳动中的重大作用【国际劳工标准历史来源小结】1、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国际工会运动蓬勃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2、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联盟的产物3、国际劳工组织从成立到现在,一直把制定国际劳工标准作为它的最主要职责。

第二章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简答论述【国际劳工大会的主要任务】国际劳工大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标准,并作为一个论坛讨论全球重要的劳工和社会问题。

大会也将通过本组织的预算和选举理事会成员。

【国际劳工标准的局限性】1、国际劳工标准反映工人的意志和要求是有限的2、国际劳工标准不易适应各种不同类型国家的具体条件3、国际劳工标准难以获得成员国的普遍批准4、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缺乏有效的保证【处理冲突的原则】1、“就高不就低”,就是说,在同一事项上几个国际劳工标准的规定有差别时,应优先执行对工人最有利的劳工标准。

2、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事项,应优先考虑在该事项上最有资格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在规定上较为明确具体的国际标准【国际劳工组织近期的重点工作】一、体面的劳动二、结束童工运动三、促进扩展社会保障的运动【成员国须采取有效的和有时限的措施保护童工的目的】(1)防止雇佣儿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2)为使儿童脱离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以及为他们的康复和社会融合,提供必要和适宜的直接援助;(3)保证脱离了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所有儿童,能享受免费基础教育,以及接受职业培训;(4)查明和接触处于特殊危险境地的儿童;(5)考虑女童的特殊情况。

成员国须采取适当步骤,落实本公约的条款。

第四章国际劳工标准实施的途径及行为主体简答名词解释【软法】:国内外学者多引用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于1994年对软法概念所作的界定:“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

由于软法不具有典型意义的法(严格的法)的基本特征,所以,我们将之定位为非典型意义的法(非严格的法),它不一定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不一定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不一定由法院裁决其实施中的纠纷。

【软法大规模涌现的社会背景】一是世界范围内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

二是经济全球化和WTO等国际组织的推动。

三是欧盟对软法的积极实践和大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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