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 中国与国际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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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谈判
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98号):对于雇主或雇主组织同 工人组织之间进行自愿谈判的机制, 政府应当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鼓励措 施,并促进其充分地发展与运用,以 使双方通过签订集体协议来规定工人 的就业条件。
1951年,第91号《集体协议建议书》对集 体协议作了界定,论述了集体协议的效果。 1981年,第154号《集体谈判公约》和163 号《集体谈判建议书》:应采取措施,促 使适用于一切经济部门,并为所有的雇主 组织和工人组织所接受,并把实施范围逐 步扩大到涉及工作条件、雇佣条件和劳动 关系的保个方面。对于国营部门和国家机 关的集体谈判,应有“实施专门的谈判方 式”。
11、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 2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 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 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 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 12、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第45号公约): 规定凡女性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矿井的井下劳动。 13、1937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正)(第59号 公约):规定凡儿童在十五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 或工作在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企业。 14、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第80号公约)
第三个阶段:1983年至今
15、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要求各 会员国促进并保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19 90年批准。 16、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 144号公约):要求承诺保证就国际劳工组织 活动的有关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 之间进行有效协商。我国1990年批准。 17、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 159号公约):要求各会员国制定实施有关残 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我国1987年 批准。
18、1990年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要求会员 国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 政策。我国1994年批准。 19、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要求会 员国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 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我国1997年批准。 20、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 要求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规定,保证最低就业年龄 不低于15岁,目的是消除童工劳动。我国1998年批 准。
1951年,第92号《自愿调解和仲裁建议 书》:凡已自愿决定采取调解或仲裁程度 的争议,以及在争议正在调解或仲裁的过 程中,应鼓励双方不要采取罢工或关厂行 动,并鼓励接受仲裁仲裁结果。 第87号公约,谈判权是工人或其组织促进 或捍卫其职业或经济利益的合法手段,但 出于纯粹政治目的的罢工或在集体谈判之 前举行的罢工不在本公约保护范围内。
第二个阶段:1949年到1971年
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非法“批准”了23个公 约。 1972年9月25日,当时的外交部长姬鹏飞代表 中国政府致函联合国秘书长,表示对台湾当 局批准的任何条约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1983年6月,我国恢复在劳工组织的活动之后 通知国际劳工局,宣布台湾当局批准的23个 公约为非法、无效的,由国际劳工局予以撤 销。
21、1978年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第150号公约):规 定劳动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职能为从事国家劳动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准备、实施、协调和监督检查, 对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问题、以及劳动者的工 作和生活条件各方面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为雇主和 工人及其各自组织提供服务。 22、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规定批准国应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有关建筑业安全卫 生的法律和条例并使之生效,在建筑施工中应明确 雇主、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负 的责任,确保建筑工地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公约 还对建筑施工工作场地、机械、作业方式、以及工 人的个人防护和急救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
国与国际劳工标
五、中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标准 • 第一阶段:1919年-1949年10月1日 旧中国批准了14个公约:
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 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 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 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 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 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 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 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 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 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 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 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 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 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 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 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 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 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5、童工问题
第138号公约规定:凡是参加该公约 的国家都有义务采取适当的国家政 策,保证有效地废除童工,并且把 允许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逐步提 高到符合青少年的身体和智力充分 发育的水平。任何情况下许可就业 的最低年龄都不得低于15周岁。
《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 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 儿童 1985年11月5日,《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 知》: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 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管 理监督、检查。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工会法》: (1)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折工人阶 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 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工资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教育程度,都有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阻挠和限制。 (3)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 工会的建议,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002年10月,全面修订《禁止使用 童工规定》。
三、中国在劳工标准方面与贸易伙伴间所发生的纠纷
• 1、美国劳联-产联起诉中国案 2004年3月16日,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劳联 -产联向美国总统布什递交了针对中国 劳工权利和劳工标准的301调查申请,共 103页。
• 2、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国际劳工标准 问题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 自由贸易协议》--附加《劳动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签署
我国《劳动法》:企业职工一方与企 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 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 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 签订。 2001年《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工 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被告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 体合同。
3、强迫劳动
• 1930年,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 • 1957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 约》第2条:强迫劳动指一个人在处 于处罚的威胁下被迫从事非本人自 愿的一切劳动或作服务工作。
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 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 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 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 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 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 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 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 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 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 物件外面。
• 23、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 • 24、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 25、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中国与核心劳工标准
1、自由结社 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 约》(第87号):凡个人和雇主,均 应没有任何区别地有权建立他们自己 选择的组织,以及仅依有关组织的章 程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而无须 事前得到批准。
4、平等就业权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111号)对歧视下了定义:根据 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 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 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 剥夺或损害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 或待遇上的平等。
1994年11月17日,原劳动部发布《农村劳 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一个 农民如果想要到外省,必须到本人户口所 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用人单位后, 须凭出省就业登记卡领取当地劳动部门分 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 简称流动就业证,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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