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是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用于规定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受托人)进行某项工作或任务,并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纪合同通常用于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场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一份行纪合同的基本要素:一、合同主体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二、合同目的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以下工作或任务:(1)明确描述委托人的需求或要求;(2)约定工作内容、完成期限、工作方式等具体要求。
三、权利和义务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报酬;(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3)要求受托人按照要求完成工作。
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委托,并按时、保质完成工作;(2)享有按时获得报酬的权利;(3)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要求要保密,不得泄露。
四、报酬支付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报酬给受托人。
如果需要有关报酬支付的具体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保守商业秘密,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信息。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的种类和程度也可以在合同中做出详细规定。
七、争议解决对于因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八、其他事项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应在合同中详细列明,以免引发纠纷。
以上是一份行纪合同的基本要素,具体的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双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合同的签署是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内容,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愿合同签署后的双方能够互相信任、合作愉快,共同完成委托任务。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 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 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 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 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 同意(400)
三、 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40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 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 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0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406: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 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 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 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0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 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 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三)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1、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 (402) 2、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403)
40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 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 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 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C
五、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 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 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 有以下两种原因: (一)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410) (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411)
不同合同之间有哪些区别

不同合同之间有哪些区别篇一: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文博一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其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他方委托并处理其事务的人为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4、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事务,不经过委托人同意,一般转委托他人。
6、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人。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行为委托合同和代理行为在罗马法中是不加以区分的,而是混为一体。
德国民法开始加以严格的区分,认为委托合同是产生代理行为的根据,代理行为则是实现委托合同的手段。
我国现在也严格区分了代理行为和委托合同,把代理制度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二者之所以经常混淆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1、两者都是由他人代替完成自己的事务。
2、两者的法律效果都归为委托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受托人也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4、代理权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
但毕竟两者是不同的民事制度,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代理是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所以代理中有三方关系人,而委托一般只是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只有双方关系人。
2、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而委托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以委托。
2、代理授权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等待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是合同,必须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经过承诺才能成立。
3、委托合同不同于授予代理权。
现实生活中,委托合同中可能同时有代理权的授权条款,因此很多时候委托合同同时具有了授予代理权证书的性质。
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代理权条款为要件,所以委托合同成立的时候,其内容可能不存在代理权条款,这个时候委托合同成立的同时就没有代理权的产生。
合同履约成本十五大类合同

合同履约成本十五大类合同
合同履约成本涉及各种合同类型,以下是十五大类合同:
1.买卖合同:主要涉及货物运输、保险、检验等费用。
2.供电合同:主要涉及电费、设备维护、故障修理等费用。
3.赠与合同:主要涉及过户、税费、公证等费用。
4.借款合同:主要涉及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用等。
5.租赁合同:主要涉及租金、维修费、押金等。
6.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涉及租金、购买期权费用等。
7.承揽合同:主要涉及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8.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涉及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工程保险等。
9.运输合同:主要涉及运费、保险费等。
10.技术合同:主要涉及技术转让费、技术维护费等。
11.保管合同:主要涉及仓储费、保险费等。
12.仓储合同:主要涉及仓储费、保险费等。
13.委托合同:主要涉及委托费、保险费等。
14.行纪合同:主要涉及旅行费、保险费等。
15.居间合同:主要涉及佣金、税费等。
这些合同的履约成本包括诸多因素,如材料、人工、设备、租赁、物流等,涉及的行业也非常广泛,例如建筑、制造、服务等。
不过,请注意,具体合同的履约成本会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1。
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类型作为划分合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下述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这也是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前者指不依赖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后者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不同,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前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后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双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对价的合同。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前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
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效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前者指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后者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六、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此为合同的常态。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行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常常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某些事务,以节省时间和精力。
这时,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就会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行纪合同就是一种常见的委托合同类型。
一、合同基本信息1. 委托人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2. 受托人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3. 合同签订日期:即合同生效日期;4. 合同期限:委托事务的时间范围;5. 委托事务内容:具体描述委托事项;6. 合同约定报酬:双方达成的费用协议;7. 法律条款: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条款解析1. 委托事务内容:行纪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委托事务的具体描述。
委托人需要清晰准确地列出需要受托人办理的事项,确保双方对委托内容没有歧义。
2. 报酬标准:委托合同中一般会明确双方的费用协议,包括报酬的支付方式、金额及时间。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在日后发生纠纷。
3. 合同期限:委托事务的时间范围是行纪合同中必须明确的一个条款。
委托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合同期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
4. 法律责任: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是出于互信互利的目的,但为了规避风险,行纪合同中也需约定相关的法律条款。
一旦发生争议,可根据法律条款进行处理,保障各自的权益。
三、合同履行流程1. 签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共识后,双方签署行纪合同,并确认合同生效日期。
2. 履行义务: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认真履行委托事务,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3. 结算报酬: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及时支付受托人约定的报酬,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完成结算。
4. 合同终止:当委托事务完成或合同期限届满时,行纪合同自然终止。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延续合同关系。
四、合同违约处理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完结。
此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条款,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举例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举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其中,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下面将以具体案例为例,详细解释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定义、内容和相关条款。
一、行纪合同案例小明是一名旅行社的员工,他需要负责为一家企业安排员工们去海外进行商务考察的行程。
于是,旅行社与企业订立了一份行纪合同,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1. 行程安排:根据企业的需求,旅行社向企业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行程安排,包括航班、酒店、用餐等内容。
企业需按照合同规定的行程进行安排,确保员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商务考察。
2. 报价和支付:合同中规定了旅行社的费用报价和支付方式,企业需按照报价支付相关费用,旅行社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行程凭证。
3. 变更和取消: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变更或取消行程,须提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需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相关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4. 安全保障:旅行社需确保员工在行程中的人身安全,如遇紧急情况要及时协助处理。
企业需提供员工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
二、居间合同案例小张是一名二手车经销商,他需要将手中的汽车卖给一个有意购买的消费者。
于是,小张与汽车买家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信息披露:作为居间人,小张需向汽车买家充分披露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车龄、使用状况等。
消费者有权了解车辆的真实情况,做出明智的购买决定。
2. 价格协商:双方需就车辆的价格进行充分协商,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
小张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需按时支付购车款项。
3. 过户手续:在达成购车协议后,双方需尽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确保车辆的合法归属问题。
小张需协助汽车买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4. 售后服务:如在购车后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向小张索赔或要求退款。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非常长,要全部理解透彻需要下很大的功夫。
下面,为大家带来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释义,供大家学习借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解释】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效劳,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承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时机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效劳。
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承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时机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展介绍或提供时机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时机,是指居间人承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时机。
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时机,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
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
两种情况,只有中介活动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开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
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预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展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
行纪和居间是什么意思

从法律上说,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的,叫做行纪;向委托人报告商业机会、提供订立和约的媒介服务的,叫做居间。
这两种活动都是为委托人服务、都要从委托人那里获得报酬、都要对委托人履行忠诚义务。
但两者之间至少存在着以下不同: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可以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
居间业务范围就比较广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
其实婚姻中介就是一种最典型的居间活动。
第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是在为委托人做成买卖;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并不具备法律意义。
第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再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行纪人在这个买卖行为中享受权利承担后果。
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行纪人承受,如行纪人不能对此不利后果及时弥补而最终给委托人带来损害的,委托人有权依据与行纪人之间的合同向行纪人索赔。
在居间活动中,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
第四,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
行纪活动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行纪人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
居间活动中,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担,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
行纪、居间、代理与委托

行纪、居间、代理其起源实际都是委托。
委托人和行纪人是委托合同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是买卖关系。
委托人第对三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一个追一个。
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行纪人负有以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遵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妥善保管将出售或已购入的货物;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必要的处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为。
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报酬请求权(有偿);拍卖提存权(留置权);介入权(自己买卖)。
因前三个合同都不一定必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所以都不是代理。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委托、行纪、居间合同是常见的商业合同类型,它们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用途和法律效果。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解释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并提供具体细节。
一、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双方协议,其中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代理人)执行特定的或行为。
委托合同可以涵盖各种范围,如代理人代表委托人销售产品、进行投资、管理财产等。
委托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主要要素:1. 委托事项:明确说明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执行的或行为。
2. 权限和义务:规定代理人的权力和义务,包括有关资源使用、报告要求、保密责任等方面的条款。
3. 费用和报酬:约定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的费用和报酬,并确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4. 终止条件:规定委托合同的终止方式和条件,如完成、双方协商解除等。
二、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个人(行纪人)代表其他人(行纪人的当事人)执行某项行为。
行纪合同主要用于法律程序或诉讼中的代理人关系。
行纪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1. 代理权力:行纪人有权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言、提交证据、进行谈判等行为。
2. 法律义务:行纪人需要遵守法律和法庭规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3. 诉讼授权:行纪合同需要确保行纪人有权代表当事人参与特定的法律程序或诉讼。
4. 代表关系终止:行纪合同通常在法律程序或诉讼结束后终止,或双方协商解除。
三、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一个人(居间人)协调其他人(委托人和交易对手)之间的交易过程,并提供中介服务。
居间合同适用于各种商业活动,如房地产买卖、贷款、保险、证券交易等。
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 居间事项:规定居间人具体居间的交易内容、范围和条件。
2. 权限和义务:规定居间人的权力和义务,包括保护委托人和交易对手的利益,提供准确的信息等。
3. 佣金和费用:约定委托人支付给居间人的佣金和费用,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4. 保密责任:要求居间人保护委托人和交易对手的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
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

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篇一: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发布日期:XX-06-1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字体:小中大]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
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
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
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
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
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代理、居间、行纪的区别

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1】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与商法上的代理之分,而行纪是一种商行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纪。
2.代理关系基于授权而发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行纪合同属于双务诺成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3.行纪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为一定贸易活动,其与第三人之间所为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主体性质: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
(独立性)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5、权利来源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
行纪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6、必要费用的负担:在行纪合同中,如无约定,由行纪人负担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而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7、报酬变更行纪活动中,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
代理的报酬一般不变。
8、行纪活动中,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代理则不可。
9.行纪以其独特的二人合同制度为特征,只有行纪人将其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转移给委托人后,委托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简言之,需通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让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而代理制度中,代理人只要是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其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不需要合同来转移其权利义务。
10 行纪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一部分对交易安全要求较高的领域如我国现行立法中已规定的有价证券的买卖,委托贷款等。
又因其“职业性”强调行纪人要具有专业知识,代理人并无这一要求。
行纪与居间的区别1.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在法律定义、权利义务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四种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1.1 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特定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的合同。
委托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职责和权力。
1.2 委托合同的特点:1.2.1 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委托事项履行职责,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委托事务。
1.2.2 代理人的独立性: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务时,代表的是委托人的利益,但受托人在行使权力时拥有一定的独立性。
1.2.3 委托事项的限定性:委托合同通常规定了委托事项的具体范围和限制,受托人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二、代理行为:2.1 代理行为的定义: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交易或行为的行为。
代理人在代表委托人时必须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和利益。
2.2 代理行为的特点:2.2.1 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代理人在特定交易或行为中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力和义务。
2.2.2 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明确授权,否则代理行为可能无效。
2.2.3 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在代表委托人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利益行事,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三、行纪合同:3.1 行纪合同的定义: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特定服务的合同。
行纪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3.2 行纪合同的特点:3.2.1 行纪人的服务: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特定服务,例如旅行社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
3.2.2 行纪人的责任:行纪人有责任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2.3 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通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或佣金作为提供服务的报酬。
四、居间合同:4.1 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在自己的名义下,为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有哪些⾏纪是指⾏纪⼈受委托⼈的委托,以⾃⼰的名义与第三⽅进⾏交易,委托⼈⽀付报酬的合同,⾏纪⼈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为。
那么,⾏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解答。
⾏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居间合同,⼜称“中介服务合同”。
是指居间⼈根据委托⼈的要求为委托⼈与第三⼈订⽴合同提供机会或进⾏介绍,⽽委托⼈须向居间⼈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第⼀,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纪⾏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为。
居间的业务范围较⼴,除法律禁⽌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产资料和部分⽣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居间服务。
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种合同关系,因⽽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调整。
第⼆,合同的标的不同。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纪合同中⾏纪⼈为委托⼈提供的服务不是⼀般的劳务,⽽是⾏纪⼈与第三⼈发⽣法律关系,为⼀定的法律⾏为,该法律⾏为的实施是委托⼈与⾏纪⼈订⽴⾏纪合同的⽬的所在,故⾏纪合同的标的是⾏纪⼈为委托⼈进⾏⼀定的法律⾏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为委托⼈进⾏⼀定的事实⾏为,居间⼈为委托⼈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所办理的事务本⾝并不具有法律意义,⽽⾏纪合同中⾏纪⼈受托的事务是法律⾏为,这正是⾏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第三,与第三⼈的关系不同。
由上述本质区别必须引申出⼆类合同中⾏纪⼈与第三⼈的关系、居间⼈与第三⼈的关系,两种关系上存在着很⼤的差别。
民法典第958条规定“⾏纪⼈与第三⼈订⽴合同的,⾏纪⼈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纪⼈与第三⼈的合同关系相对于⾏纪合同本⾝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纪⼈与第三⼈的合同关系只能发⽣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之间,即发⽣在⾏纪⼈和第三⼈之间,尽管⾏纪⼈与第三⼈之间的法律关系所⽣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纪⼈与第三⼈订⽴合同也应充分考虑委托⼈的利益,但是委托⼈对⾏纪⼈和第三⼈之间的合同⽆权⼲涉,⾏纪⼈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委托合同属于服务性合同,服务合同包括保管、⾏纪、居间、委托等很多种类的合同,它们之间有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不是物的交付,但它们相互之间⼜有其各⾃的特征。
那么,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请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
它们的不同点在于:(l)居间合同的居间⼈,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与第三⼈订⽴合同,居间⼈本⼈并不参与委托⼈与第三⼈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或者以⾃⼰的名义进⾏活动,代委托⼈与第三⼈订⽴合同,依照委托⼈的指⽰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与第三⼈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纪合同的⾏纪⼈是⾏纪合同的⼀⽅当事⼈,⾏纪⼈以⾃⼰的名义为委托⼈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发⽣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
(2)居间合同的居间⼈,是为委托⼈提供与第三⼈订⽴合同的机会,其⾏为本⾝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是按委托⼈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法律意义的事务;⾏纪合同的⾏纪⼈则是按委托⼈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为,⾏纪⼈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和其相对⼈双⽅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偿的;⾏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纪⼈却仅从委托⼈⼀⽅取得报酬。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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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讲_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二单元合同法十六、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其类型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房屋修缮合同,复制、设计、检验、翻译合同等。
1.交由第三人完成(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对承揽工作完成的影响(1)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2·单选题】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构成违约的行为是()。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短缺,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导致未能如期完成工作B.承揽人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通知定作人更换材料,因此导致工作延误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完成D.承揽人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而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答案】C【解析】(1)选项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选项B: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该规定,选项B的承揽人如果履行了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不构成违约,如果未及时检验并通知,则应承担迟延检验、通知的违约责任。
中介合同与居间合同

3.合同标的的不同:中介合同的标的是中介服务,即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服务,即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法律规定不同:我国《合同法》对中介合同和居间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中介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居间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十八章。
三、中介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有效条件
1.中介人/居间人具有合法的资质。
2.中介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的机会或提供的媒介服务真实、合法。
3.委托人同意中介人/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中介人/居间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报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
5.中介合同/居间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中介合同与居间பைடு நூலகம்同的报酬支付
1.中介合同/居间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居间费。
2.中介费/居间费的支付时间、方式、数额等,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3.中介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4.中介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不得以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五、中介合同与居间合同的解除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中介合同/居间合同。
2.中介人/居间人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居间费的,中介人/居间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导致中介合同/居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介合同与居间合同
一、中介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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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的,又一方办理委托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但是两种合同存在区别: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
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
的委托人可以使自然人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
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没有
什么限制。
3、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
委托人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
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
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有可
能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两种合同非常相似,但是他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认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合同中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委托的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的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由包括非法律事务。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指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受托人的权限不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委托事
物的范围
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它对于委托实物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并不介入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活动,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即使是无偿合同,受托认为委托办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委托人还是需要享受托人支付的。
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除非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都是收取报酬的,但是如果委托人和第三人没有达成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居间人是没有报酬的,也不得向委托人收取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