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展历史
恢复重建的申诉检察制度历史沿革
恢复重建的申诉检察制度历史沿革本文试就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申诉检察制度进行简单述评,以与同仁探讨。
一、设置控告申诉检察机构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高检院设信访厅处理群众信访。
当时的工作主要是纠正冤、假、错案。
1978年至1988年的十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1120多万件,年均100余万件,月均1万次以上,10年共平反、纠正冤、假、错案43.3万多件。
1981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讨论起草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暂行规定》。
会议达成以下共识:检察机关所受理的信访具有特殊性,主要是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申诉案件。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能是通过处理群众来信、申诉案件,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1981年,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以保障罪犯的权益;1984年,高检院明确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业务,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
1985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研究了控告申诉部门自办的“五类案件”等具体问题,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两个文件。
1986年11月3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重点研究和讨论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细则(试行)》。
随工作形势需要,高检院信访厅于1987年更名为控告申诉检察厅。
二、成立举报中心1988年3月8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举报中心――广东省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正式成立,并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举报箱。
5月,高检院推广了深圳市检察院的经验做法,肯定了举报中心的积极作用,认为这是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依靠群众打击职务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形式,要求全国推广。
1988年10月14日至1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会议,这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历史上一次具有标志意义的会议。
宿城检察院史馆解说词
院史馆解说词20年,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是刹那转瞬,但它承载了宿城检察人艰辛而又难忘的奋斗历程。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96年11月,从那一刻起,前进的脚步从未停歇,奋斗的汗水洒满光辉岁月。
先后斩获“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等诸多荣誉。
一路走来,我们经历了基础建设的沧桑巨变:起步时,办公用房靠租、办案用品靠借,四处辗转居无定所;如今,业务装备、“两房”建设现代化,干警安居乐业。
一路走来,我们见证了年轻队伍的茁壮成长:当初仅21人的队伍,经过多年的扩编增员、内培外引,如今人才辈出、精神焕发,涌现出全国全省业务标兵6名,汇成一支坚定而富有智慧的检察铁军。
一路走来,我们创造了骄人业绩:精准服务党委肯定、群众支持;检察主业整体跨越、司法规范,民行、侦监等优势板块领跑全市,全省靠前;“争第一、创唯一”,多项创新机制成效显著、全国知名。
一路走来,宿城检察人胸怀大局,服务群众,足迹遍及宿城854平方公里土地,温暖辖区82万百姓,留下感人至深的故事。
......时光的片段如静水流深,意蕴悠远。
抚今追昔,20年筚路蓝缕,塑造了锐意进取、只争朝夕的精神特质;20载春华秋实,铸就了勇立潮头、勇争第一的豪迈气概一路汗水,一路高歌。
回望走过的足迹,总有一股力量鼓舞我们直面目标,引领我们风雨兼程。
岁月如歌,薪火相传。
一幅幅图片、一行行文字,记录着历史的足迹,诉说着过往的回忆。
历史昭示未来。
满怀豪情、敢于争先的宿城检察人将高扬“忠诚敬业、公正规范、自强拼搏、务实创新”的宿检精神,坚定“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的建设方向,落实“固基础、强作风、扬正气、塑形象”的工作方针,推动执法办案更优、工作业绩更优、队伍素能更优、管理机制更优、检务保障更优、检察形象更优,打造“民生、公信、人文、效能"四型检察,争当全市检察科学发展排头兵,争创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
检察院检阅队介绍词
检察院检阅队介绍词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检察院检阅队的背景和历史
2.检察院检阅队的职责和任务
3.检察院检阅队的选拔和培训
4.检察院检阅队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1.检察院检阅队的背景和历史
检察院检阅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 50 年代。
当时,为了展示我国检察机关的风采和实力,检阅队应运而生。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检阅队已经成为了检察机关的一张名片,展现了我国检察机关严谨务实、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2.检察院检阅队的职责和任务
检察院检阅队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执行国家和军队的礼仪任务,包括参加国家庆典、重大政治活动和重要外交活动等。
他们以整齐的步伐、严密的纪律和威武的气势,展示了我国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3.检察院检阅队的选拔和培训
检察院检阅队的队员都是从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选拔而来,他们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选拔过程中,不仅要考察队员的军事素养和礼仪技能,还要考察他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心理素质。
入选检阅队的队员将接受严格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各种礼仪任务。
4.检察院检阅队的意义和影响
检察院检阅队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检阅队展示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增强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检阅队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了检察机关的向心力。
最后,检阅队对于传承和发扬我国检察机关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具有积极的推动
作用。
总之,检察院检阅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张名片,他们的辛勤付出和严谨作风值得我们学习和尊敬。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提审司”,但正式的检
察机关则可以追溯到1928年的江苏省特别区监察院。
之后,中国检察机关机构不断演变、改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逐渐成为司法体系中的独立部门,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毛泽东曾提出“人民监察人民”,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开展过民众监
督和群众路线的探索。
1954年,中国的监察机构正式更名为检察机关,开始独立行使公诉权,起到了重要的检查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1958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正式颁布。
改革开放后,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也
得到相继修订和完善。
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
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检察。
”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别颁布,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参加诉讼
和执行判决裁定等环节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责
和权力。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宪法监督范围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更好地维护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的原则。
2018年,“庭审直播”、“一案双审”等措施相继出台,加强了司法公开和审判监督体系建设。
总的来说,中国检察历经多次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公正司法的作用。
未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发展壮大,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和司法公正。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安机关的出现。
在古代,检察机关的功能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侦查和定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检察系统。
在中国,现代检察机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国家建立了第一个公安机关——内务部,开始进行刑事司法改革。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检察机关——京师临时检察处,并于1930年正式改为京师检察厅。
这标志着中国成立了第一个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公诉。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国家检察委员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检察机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此后,中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法律制度,增强了监督和公诉职能,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检察发展历程是一个与社会变革相互关联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地位也得到了不断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提供了保障。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变化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发展变化法律监督同法与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国家政权正常运作下,社会安定,才能产生。
国家政权怎么稳定?国家机器怎么运作?监察机关的设立就应运而生了。
维护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的秩序是法律监督产生的初衷,也是古代监察机关设置发展的目的。
由于历代的历史背景不同,面对的政治形势和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关系也有异,因此监察法制的具体任务是不同的,但总的说来都是为了平衡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分配,缓和矛盾,发挥官僚机构的制衡作用和实现社会的整合。
法律监督从西周开始经过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发展慢慢地成熟,隋唐的法律监督则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随后的宋、元、明继续发展,到了清代则发展到顶峰。
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㈠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西周时期的司法监察制度还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尚未构建起真正的监察机制。
但是其首开监察官吏的监察权与司法权相互融合的立法先例,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机构作为司法行政机构行使审判职责这一监察体制的形成具有启迪作用。
尤其是御史这一官职的设置,推动了后世以御史为核心的监察体制的形成,实为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之滥觞。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御史。
秦朝的监察制度是中国监察历史的开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职官虽然有纠察之任,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同时也负有行政事宜,而不是专职官吏。
他们对司法活动的监察也就缺乏明确规定,尽管如此,秦朝开创的监察制度也是我国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一大特色。
汉朝的法律制度总体上是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的设置、法律监督等在汉初都基本上继承了秦朝的规定,只不过在制度有些细化或小的变动,在法制上进一步发展,取得了创新。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中国检察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
中国检察文化始于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检察文化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建构过程。
一、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是中国检察文化的起源,它建立在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是负责监察皇帝和官员的制度。
明、清两代的御史制度形成了完备的御史巡视、御史弹劾、御史劾问、御史参奏等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
但是,由于御史制度在政治上的依附性和奉行的“治病救人”的政治哲学,导致它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因此,近代中国开始逐渐探索建立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以适应新的历史发展要求。
二、现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建构近现代以来,中国的检察文化经历了多次建构和发展。
据初步统计,共分为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11年辛亥革命前,近代中国第一部《司法条例》的颁布,奠定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检察制度的雏形随之确立;第二个阶段是20年代至40年代,建立了由全国性和地方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机关体系,形成了类似现代检方机构的规范体系,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事件有批判各类反动舆论运动、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开展起诉工作等;第三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20年,主要建立了以人民检察为核心的检察制度,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职责和任务,推动惩治和预防侵犯国家财产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工作;第四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力度合作,推进司法公正、效率、廉洁等方面的改革,构建了新型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实践标准;最后一个阶段,是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阶段,中国检察机关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探索维护网络安全稳定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新时代课题。
三、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案例案例一:浙江省检察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通过打击和惩处一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非法金融活动,有效维护了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和发展趋势
工从 作国 者家 的工 转作 变人
员 到 社 会 法 律
公证机构的发展
公证机构也正在由现行的行政机关向事 业单位转变。1996年,全国公证处发展 到3167个,公证人员达1.7万人,仅1994 年一年,就办理各种公证达792万多件。
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 会解放思想,深刻总结历史 经验教训,对法制建设的 认识 产生了一个历史性的 飞跃。这个认识的飞跃主 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十一届三中全会确 立了“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加强社会主义 法制”的方针.
②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 体制改革”中提出了法律制 度的重要性,要建立一种法 律制度高于领导人,一个好 的制度比任何好的领导人更 可靠、更稳定的观念.
③党章中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 围内活动”的原则.后来1982年宪法把它确 立为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美国学者 科恩
英国学者哈特把守法的动机分为两 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 法律规则,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 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发现 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则可能会受到惩 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
政府趋向于依法行政,正在逐步树立十 种现代法治观念:
宪法至上的观念 尊重人权的观念 行政权限的观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一住户讨要“视觉卫生权”
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引起轰动
沈洪嘉“叫板”垄断行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体现了救济原则
刑事诉讼法:疑案从无原则
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
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
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和发展趋势
总提纲:
一 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一)初创期 (二)严重挫折期 (三)重建和快速发展时期
、水上运输等专门人民法院,实 行四级二审制。最高人民法院是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
军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新时代使命
军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新时代使命作者:赵丹门植渊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10期摘要:人民军队的军事检察工作和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军事检察机关经历从无到有、波折中断、恢复重建、稳固发展、改革深化等阶段,期间,其任务职责、机构设置、工作制度等方面也在不断调整、发展。
回顾军事检察的发展历程,总结这一专门检察制度的法律定位和体制特色,对于新时代军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军事检察发展历程新时代军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是检察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在服务保障国防和军队改革发展大局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梳理军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了解该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对于新时代军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促进依法治军、依法建军、依法兴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奋力推进新时代强军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军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历史渊源(1932—1949年)人民军队的军事检察工作和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随着红军队伍的发展壮大,为适应革命战争形势发展的需要,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设立军事检察机构——军事检查所,并对其性质、组织与职权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在初、高两级军事裁判所的所在地,设立初级军事检查所[1]及高级军事检查所”,“高级军事检查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检查员若干人”,“初级军事检查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检查员若干人”。
这是我军历史上最早的军事检察机构。
红军部队中的裁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实行分离原则,在处理军事犯罪案件和军事有关的犯罪案件时,军事检查所与军事裁判所分别独立地行使法定职权。
军事检查所是代表国家对军事犯提出指控的原告机关,军队中及与军事有关的一切犯法案件行使检察职能,向法庭提出公诉,开庭审判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
2019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十五章 人民检察院制度
真题练习
选择题
1.“一府两院”是( )的简称。 A、人大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B、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C、人大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D、人民政府、人大会议、人民检察院
【多】2.以下部门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有( )。 A、国务院 B、中央军委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E、公安部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组织结构
2.横向组织结构包括:行使检察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定的办案组织两部分。
(1)行使检察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可分为三类:业务机构(检察厅)、检察辅助机构、行政管理 机构。 (2)人民检察院采用以下三种组织形式办案: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检察委员会。 独任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带领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从事办案活动。 检察官办案组: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检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 当为单数。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组织结构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规定的八项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主要方式。
(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人事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工作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章:人民检察院制度
一、初创阶段1949—1965年
二、遭受破坏和中断阶段:1966—1976年
三、恢复和新发展阶段:1977—2011年
四、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2以来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以下职权: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结构
行使检察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分为三类
人民检察院采用以下三种组织形式办案
检察委员会职责:
(1)检察官。
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2)检察辅助人员。
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
(3)司法行政人员。
是指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一、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院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从认识论角度看,要认识事物的性质必须首先了解它的历史渊源。
据《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谓黄门侍郎王圭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其中的“检察”就具有一般监督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皇帝下达诏书的正确性。
这里“检察”的主要含义当指法律监督。
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一词,是清朝末年司法改革时从西方引进的。
因此,考察西方和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检察制度的本质以及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是有裨益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产生(1)检察制度首先产生于法国。
法国在封建割据时期,国王法院只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分别设有法院,对领地居民行使司法权。
国王为了维护王室利益,于12世纪设置“国王代理人”,代表国王参加诉讼活动。
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大和政治势力的加强,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
13世纪,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将领主的司法权置于王室法院管辖之下,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权也作了一定限制。
腓力四世(1285 年—1314 年)在位期间,将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改革为纠问式诉讼。
与此相适应,原来的国王代理人改称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
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密,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参与法院的审判;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到了17世纪,路易十四的法令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的等级,并设立了总检察官。
从而,法国的检察制度基本形成。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纠问式诉讼,彻底完成诉、审分立以后,检察机关才真正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
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执行任务,有权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行使公诉方律师的职务,从而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国大陆地区的检察制度历史变迁之回顾
司法改革与实践法学杂志 2008年第3期作者简介:徐爽(1975-),女,汉族,重庆人,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韩健(1977-),男,汉族,江苏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 高检 课题 中国宪政与中国检察 1949-1982年中国检察制度考察 (G J 2006B01)部分研究成果;本文由课题组负责人王人博教授指导,徐爽和韩健执笔完成,特此说明。
叶青、黄一超主编: 中国检察制度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中国检察制度历史变迁之回顾Retrospect O fH i st oric Exchange About Ch i na 's Prosecutorial Syste m徐 爽 韩 健(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内容提要:回顾中国近代以来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提出当代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基本理念。
关键词:中国 检察制度 回顾一、近代检察制度的肇始在清末宪政改革以前,中国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
从1906年始,清政府开始陆续颁布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906)、 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7)、 法院编制法 (1909)、 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1910)等法规,将传统的中央官制的 三法司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改造成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近代司法体制,即法部、法院、检察厅。
规定刑部改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大理寺改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构;同时,自上而下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在各审判机构内分别相应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任命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专责指挥司法警察,收集证据,提起公诉,监督判决及其执行情况。
由是, 中国近代监察与检察的概念区分从此开始 。
其后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也都沿袭了这个格局:都察院改为监察部,负责行政监督;检察院即实行以公诉职能为核心的司法监督。
二、建国前的检察制度我党在开辟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时便设立了自己的司法机关(裁判部、法院等),同时,实行 审检合署制 ,在审判机关内附设检察机构、配置检察人员、颁布相应的检察规范,展开检察活动。
从观念走向制度——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探源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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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院史馆讲解
检察院院史馆讲解
检察院院史馆是一个展示检察机关发展历史和成就的地方,也是一个记录检察
工作精神和传统的场所。
在院史馆中,我们可以通过展品、图片、文字等多种形式,了解到检察机关的发展历程,感受到检察人员的奋斗精神和责任担当。
首先,院史馆展示了检察机关的发展历程。
从最初的创立到现在的完善体系,
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和发展。
展品中包括了检察机关的设立背景、组织结构、职能作用等内容,让人们更加全面地了解到检察机关的历史演变过程。
其次,院史馆展示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成就。
通过展示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维
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让人们了解到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
展品中的案例和数据,生动地展现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成果,让人们对检察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另外,院史馆还展示了检察人员的奋斗精神和责任担当。
通过展示检察人员在
执法过程中的艰辛和付出,让人们更加了解到检察人员的职业精神和价值追求。
展品中的故事和图片,展现了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让人们对检察人员的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总的来说,检察院院史馆是一个展示检察机关历史和成就的重要场所,通过参
观院史馆,人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到检察机关的发展历程、工作成就,以及检察人员的奋斗精神和责任担当。
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和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共同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检察院院史馆解说词
检察院院史馆解说词
尊敬的各位游客朋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我们的检察院院史馆。
作为中国司法系统中的重要部门之一,检察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的辛亥革命时期。
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始终肩负着维护法律权威、保护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平的重大使命。
我们的院史馆旨在通过展示检察院的历史沿革、发展成就和工作方法,向大家展示中国检察改革和司法发展的历史轨迹,同时也展示了检察机关的职责、权力和责任,以期增进公众对于检察机关的了解和认识。
在这里,我们将通过生动的图片、精细的实物展示和详实的史料,向大家介绍检察机关的起源与发展、法律监督、刑事诉讼、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您将会了解到中国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取得的成就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同时,我们也将展示一些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案件和检察官的英勇事迹,让大家了解到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法治中所做出的不懈努力与付出。
最后,我们还设有互动体验区,为大家提供了近距离了解检察工作的机会。
您可以通过模拟案例调查和参与角色扮演等活动,亲身感受检察官的工作环境和职责,增进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在参观过程中,如果您对展品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解释说明,我们的馆内工作人员将会随时为您提供帮助。
最后,衷心祝愿您在此次参观中,既能够增长知识、提升文化素养,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我们检察机关的使命和作用。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注!。
巡回检察 监所 检察 历史
巡回检察监所检察历史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巡回检察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任务需求和工作实际,利用移动式设备和机构,离开机关所在地,到外地进行检察活动的工作方式。
它与监所检察、常规的机关检查和审查的检察工作相互补充和渗透。
巡回检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那时的检察机关主要是以地方检察院为主体,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还比较单一,缺乏对全局性、全行业性、全系统性的监督检察功能。
针对这一状况,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开展巡回检察工作,以扩大监督范围、加强对各级机关和单位的监督,为实现全面法治提供保障。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巡回检察逐渐得到普及和推广,成为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巡回检察通过“进村入企”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帮助解决涉法涉诉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意识和认知。
监所检察作为巡回检察的一种形式,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对监狱、拘留所等刑事执行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监所检察通过检查监所的法律制度建设、收监execution、服刑环境等方面,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提高刑事执行质量,防范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
监所检察是巡回检察的一种重要形式。
检察机关根据巡回检察具体任务和实际情况,对各级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进行巡回检察,发现和解决执行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程序违法、法制宣传不足等问题,加强对罪犯服刑情况和执行机构工作的监督。
巡回检察、监所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巡回检察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维护社会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配合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实践探索、职能发挥的重要一环。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对巡回检察、监所检察的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形成全面、协调、有效的监督网络,为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国家治理水平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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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发展历史
检察院发展历史
1.概述
检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主要职责是对公民和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制定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律制度运行中的角色和地位。
2.早期
检察机关的前身可追溯到大约2300年前的中国春秋时期,检查商人和官僚腐败行为并收缴贿赂。
尽管当时的检察机构很单薄,但检察机关的概念已经成形。
3.现代世界战争后的发展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和国际法的修订,检察体系在许多国家也得到了重建和完善。
英国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和法国法律体系是由检察官体系组成的。
4.中国
新中国建立后,为加强法治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支持下,中国检察机关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975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此后,检察机关在中国日益发展壮大。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一份《检察机关职权制度》,这标志着中国的检察机关得到了更加
规范和明确的职权。
5.现代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进步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工作变得更加繁杂和
复杂。
为适应时代变革和法律发展,各国检察机关均在不断完善自身
功能和力量。
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建立了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制度,实施检察职能,保证了国家法制建设和公众福利的实现。
6.结论
在国际经验和中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坚持法治,保护公
民和企业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并始终坚定不移地实施反腐制度。
同时,未来检察机关还要适应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更好地为
国家和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