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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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涉灾部门(单位)行业优势, 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全面客观地总结分析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科学评估、核定灾害损失,为县委政府准确、及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包括《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中规定的亚灾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灾情会商是指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对灾情进行的综合分析与判断认定。

第五条原则

(一)基本原则

灾情会商坚持“综合协调、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区域协同、多方参与”的基本原则。

(二)会商原则

1.实事求是。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开展灾前监测预报预警,灾后灾情评估和灾害损失数据统计等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灾情信息。

2.积极主动。相关部门(单位)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认真做好灾情会商工作。

3.协商一致。会商灾情数据出现分歧时,各会商单位应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灾情数据全面、客观、准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会商类型

灾情会商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召开,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和灾情发展趋势确定灾情会商类型。

(一)例行会商

例行会商一般采取会议会商形式。

1、每年初组织召开自然灾害预测分析会,对全年灾害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判防范重点和应对措施;

2、每年5月份召开汛前灾害预测会商会,分析汛期可能出现的各类自然灾害,确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思路;

3、每年10月中上旬进行年度灾情会商,分析核定全年灾情数据。

(二)临灾(时)会商

遇有较大以上大自然灾害预警或发生,县减灾委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过召开专门会议或现场评估等方式进行紧急会商,分析研判灾情,预测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区抢险救灾需求,研究应急救灾措施。

1.灾前会商:根据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统计,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社会经济状况,分析评估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区域和人口数量、重要基础设施,针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研究部署应急准备或采取抗灾、减灾和避灾措施。

2.灾中会商:灾害发生后,由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决定开展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灾情核定会商:灾情基本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

由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会商会议,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会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结和分析雨情、汛情、旱情、震情和灾情等;通报人员受灾、农业受灾、房屋受损、基础设施受损、人员转移安置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通报各单位采取的防灾减灾措施以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专题研究分析灾情和落实领导布置的工作等。

第七条会商(组织)形式

灾情会商原则上以会议(视频)方式开展,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必要时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形式互通工作信息,及时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会商内容

(一)需会商的共性内容

1.通报本部门(单位)掌握的相关灾情信息、灾害应对措施等,分析核定灾情数据。对下一阶段灾情发展态势分析预测,提出可行性的应急救灾建议;

2.通报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经验与做法、重大举措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其他需要会商的事项。

(二)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第九条灾情会商部门(单位)主要包括: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地震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

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县金融办、县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现减灾委办公室可根据每次灾情特点、年内灾害损失总体情况等,按照实际需要,视情选择有关单位参与会商;若遇到特别重大灾情时,除上述单位外,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及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参加会商。

第十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会商会议组织承办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各会商部门(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二)负责灾情会商会议的筹备、主持和总结工作;

(三)负责灾情会商通知拟定、资料收集等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灾情会商部门(单位)要明确联系科室和联络员,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灾情会商工作,其主要职贵: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灾情会商的联络、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按时提供本部门(单位)灾情会商要通报的灾情数据资料、材料;

(三)参加灾情会商会议,介绍本部门(单位)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汇报灾情会商情况;

(五)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部门(单位)统计汇总的本年度灾情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

(六)完成工作所需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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