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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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8•【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为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部组织编制完成了《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细化各级预案。

各地要按照《方案》,进一步完善细化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预案中要突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能。

二、加强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做到应急处置有机构、有领导、有人员、有经费,扎实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以及相关的研究工作。

三、强化应急装备。

要积极协调安排资金,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装备。

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在今年内部署无人驾驶小飞机到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9年5月8日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一、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国土资源部应急响应依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情况,设置A、B、C、D和E(常规方案)等五个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分别由部长、副部长、地质环境司司长、地质环境司副司长和地质环境司工作人员带领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0•【文号】国土资发[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做好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国土资源部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年--2015年)目录前言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二、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目标三、总体部署四、主要任务五、主要措施前言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造成的危害。

科学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避免和减轻致灾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0年2月,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向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印发了地矿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实施10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8年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能。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基本完成原规划任务的基础上,编制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

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一)地质灾害现状我国致灾地质作用种类繁多,分布广泛,活动频繁,危害严重。

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区最为严重,平均每年造成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震灾害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震灾害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震灾害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02•【文号】地发398号•【施行日期】1989.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地矿部关于加强地震灾害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地发398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日)我国地域辽阔,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灾害的种类很多。

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突发性很强,尤其在雨季汛期更易暴发,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经济建设。

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一些缓慢发展的地质灾害,对经济建设也有严重危害。

每年各种地质灾害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做好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前期工作,是地矿部门面临的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

国务院确定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中赋有“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各省、市、自治区地矿局(厅)要尽快地把这项职能延伸到本省、市、自治区。

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做好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防治前期工作。

今年一月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纪要已转发各局(厅),可参照安排本地区的有关工作。

为及时掌握全国地质灾害发生发展情况,为中央和各地方提供防灾治灾决策资料,部决定办内部的《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暂定每月一期,内容多时出增刊或快报。

要求各局(厅)定期(每月25日前),及时将本地区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报部,以便汇编入《地质灾害情况通报》。

具体要求是:一、各局(厅)将地质灾害勘查、监测、防治前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要及时主动地向省、市、自治区负责同志汇报,以取得上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还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族自觉做好防灾的意识,一旦发生问题,要立即向部及当地政府报告。

二、各局(厅)密切注意(尤其是雨季汛期)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

当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在及时电告部的同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查明原因,提出治理的对策措施意见,调查灾情,写出调查报告报部和当地政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7〕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7〕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6月24日,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叠溪镇新磨村突发山体高位垮塌,造成河道堵塞2公里,40余户100余人被掩埋。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监测预警,深入排查各类地质灾害隐患,进一步做好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部领导要求认真落实领导批示,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毫不松懈。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近期强降雨影响范围和强度变化,绝不能放松警惕,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二、强化排查,落实责任。

要迅速部署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山区丘陵区的高陡边坡附近、山道沟口附近的居民点、旅游区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要落实监测责任人,制定落实隐患点应急预案。

三、积极避险,果断撤离。

按照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主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管理工作,如出现险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启动实施应急预案,果断撤离高强度降雨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人员,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避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值守,完善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完善灾情速报、专报制度,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1.16•【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不断提升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资料管理年报是我国自然资源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一种的重要统计资料,反映了各地地质资料汇交、利用和保护等情况,各单位均应按要求及时上报管理年报。

年报应包括以下内容: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基本业务情况,机构设置、基础设施、人员队伍等馆藏机构情况,以及存在问题与建议、下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

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统一定名为《XXX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年报(XXXX年度)》;各委托保管单位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统一定名为《XXX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管理年报(XXXX年度)》。

三、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的统计时间段为编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各委托保管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按本通知所附的统计表(见附表)填报统计信息,并向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各油气公司总部上报本年度年报。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各油气公司总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年报审核盖章,并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向部上报。

四、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所属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各油气公司在本单位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别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员,及时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向部报送本单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安全管护、开发利用、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重大工作进展等方面的信息,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本单位地质资料管理统计情况报部。

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

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

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概述地质灾害是指由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自然灾害。

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控工作,建立并实施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的相关内容。

1. 背景与目的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是为了及时掌握和反映地质灾害的发生和演变情况,提供决策支持和科学依据,以便采取适当的预防和救援措施,减少灾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2. 内容和要求2.1 地质灾害速报地质灾害速报是指对火山喷发、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事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的一种制度。

地质灾害速报通过快速搜集和分析地质灾害的观测数据、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单位和群众,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要求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包括: - 灾害事件的基本信息,如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等; - 监测数据和观测结果的分析和解读,例如地震的震级和震源深度、滑坡的高度和体积等;- 灾害对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 - 针对灾害事件给出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2.2 地质灾害月报地质灾害月报是对地质灾害的月度综合分析和评估报告。

通过对前一个月的地质灾害统计数据、监测结果、预测预警信息和防治工作的评估,提供给有关部门和专家参考,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决策。

地质灾害月报的内容包括: - 地质灾害的分类和统计数据,如地震的数量和震级分布、滑坡的发生次数和分布等; - 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和观测结果的分析和解读; - 地质灾害预测预警信息的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结和建议。

3. 实施机构和责任3.1 实施机构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的实施由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机构负责。

他们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具备较强的地质灾害监测和分析能力,以及报告撰写和发布的技术能力。

3.2 责任分工•实施机构负责搜集、整理和分析地质灾害的监测数据、观测结果和相关信息;•报告撰写人员负责编写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的内容,确保准确、科学、客观;•相关单位负责迅速传达地质灾害速报给群众,并根据月报的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救援措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5•【文号】国土资发[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公开地质资料,根据《决定》、《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地质资料保护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取得的地质资料,一律不予保护登记;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开展战略性矿产勘查且涉及探矿权的,是否需要保护登记由与出资方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资金参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开展战略性矿产勘查取得的地质资料,是否需要保护登记由双方合同规定,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不予保护登记。

二、非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开展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需要保护登记的,可在资料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

对于未按《条例》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批准的保护期自应汇交之日起计算。

三、对此前已批准保护登记的地质资料,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汇交人未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保护。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确保《条例》和《决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

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

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壳运动、地质构造变动或自然环境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地球表面的破坏性灾害。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警和防范地质灾害,建立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非常必要。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是指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发布灾情、灾害范围、灾情等级、预警等信息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为了让相关单位和群众能够尽早了解到地质灾害的情况,做好相关应急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发生。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1. 建立统一的地质灾害速报发布机构。

该机构应由地质灾害防治部门或相关地质灾害研究机构负责,负责收集、分析、发布地质灾害的相关信息。

2. 建立地质灾害速报发布渠道。

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渠道发布地质灾害速报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3.明确地质灾害速报信息的内容和格式。

地质灾害速报应包括地质灾害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情等级、预警等信息,以及相应的防灾措施建议。

地质灾害月报制度是指针对每个月的地质灾害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地质灾害的发生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改进防灾工作。

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地质灾害月报统计机构。

该机构应由地质灾害防治部门或相关地质灾害研究机构负责,负责收集、统计并分析地质灾害的相关信息。

2.明确地质灾害月报的内容和格式。

地质灾害月报应包括该月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地点、范围、灾情等级、灾害原因等信息,并分析灾害发生的地质背景、成因、趋势等。

同时,月报还应包括前期防灾工作的评估和优化建议。

3.推动地质灾害月报结果的应用。

地质灾害月报结果应被用于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策略和规划,优化防灾工作措施,并及时传递给相关单位和群众,增加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防范的效果,降低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它也可以促进地质灾害研究的进展,为更好地理解和预测地质灾害提供重要依据。

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和月报制度

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和月报制度

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和月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灾(险)情及发展趋势,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强化科学决策,开展高效指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工作,由各单位汛期地质灾害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负责。

第三条地质灾害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范围、趋势,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及责任单位采取措施等情况。

第四条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工作按重大灾情和一般灾情两种情况处理。

地质灾害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群众房屋财产有重大损失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大量损失,但已严重对区域内群众和建筑物造成巨大威胁,群众生命财产极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作为重大灾情处理。

地质灾害发生后,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已对区域内群众和建筑物造成潜在威胁,可能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作为一般灾情处理。

第五条各级值班人员接到灾情报告时,应迅速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并立即向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按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立即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工作,切实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要认真分析、核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时、准确地按程序上报灾情险情。

第七条月报时间及内容:每月20日将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期间发生的地质灾害灾(险)情、成功避险实例、隐患点变化情况,按照统一格式(附表)上报县地灾办。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实例,要附文字报告。

第八条汛期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
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中央管理地勘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要求,为及时获取并发布地质工作成果信息,引导调控投资方向与勘查布局,进一步提高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与服务能力,部决定对原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作适当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报的主要内容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各类主体在我国境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完成的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进展。

矿种范围为非油气矿产,油气矿产勘查成果统计工作另行部署。

(二)国内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开展矿产勘查,完成的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取得的工作进展。

(三)矿产勘查重大成果介绍。

二、编报组织形式部地质勘查司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成果数据填报和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编制等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成果数据审核、汇总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本辖区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按时填报地质勘查成果数据,审核、汇总并提交本省(区、市)数据,编制并发布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

有条件的省份,应定期对本省(区、市)成果数据填报、审核人员进行培训。

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和中央管理地勘单位负责填报、审核、汇总和提交本单位(系统)地质勘查成果数据。

三、有关工作要求(一)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分半年报和年报,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开展数据填报、审核、汇总和提交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电发[2010]74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0.06.03
【实施日期】2010.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今年入汛以来,各地站在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部署和落实,做到部署到位、检查到位、应急到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2010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有别于往年,西南干旱、西北降雪、南方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出现,以及青海玉树地震等,使得地质灾害呈多发频发之势,防灾形势异常严峻。

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有发生,3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石沟村发生黄土崩塌,造成27人死亡。

5月23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因
滑坡导致列车脱轨,造成19人死亡。

6月2日,广西自治区玉林市、梧州市降雨引发群发性地质灾害,造成43人死亡和失踪。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一些重要环节,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强化。

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强化信息报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强降雨条件下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强降雨条件下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强降雨条件下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国土资电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强降雨条件下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2010年6月28日,贵州关岭岗乌镇大寨村发生滑坡灾害,造成约107人失踪。

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抢险救灾统一部署。

接到灾情报告后,我部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一级响应,部领导和专家组于当天晚上分别从北京和成都两地启程赴灾害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两个工作组先后于28日晚上抵达灾害现场并按照抢险救灾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我部工作组重点开展抢险救灾现场地质灾害监测,严防二次灾害对现场救灾人员造成伤害;对周边开展严密排查,防范类似灾害的发生;开展调查,对灾害形成和危害作出合理判定。

目前,我部专家组正在现场进一步开展调查。

今年5月以来,我国南方经历了多轮强降雨过程,地质灾害多发高发易发,防灾形势严峻。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部党组高度重视,坚决贯彻实施国务院的整体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强化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对全国地质灾害防范作出整体部署或对重点区域、局部地区异常气候条件下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作出安排和指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大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工作力度,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强降雨、连续降雨及其他异常气候条件下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5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5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的政府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及时汇总全国各地地质灾害灾情,为科学决策服务,部决定建立和完善全国地质灾害情况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的情况报告,认真加强对本省(区、市)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本地区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实例。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需速报国土资源部的重要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时分别速报部值班室和部地质环境司,并做好续报工作。

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汛期和重点地区的险情巡查工作,发现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后,要按照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并做好跟踪监测和应急防治工作。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细致地做好本区域内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实例的统计报告工作,准确界定地质灾害的危害范围,认真核实避免伤亡的人数和避免的经济损失,并详细说明有效的避灾措施和方法。

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2.地质灾害月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一、地质灾害灾情速报(一)地质灾害分级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建设,厅组织制订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值班制度》、《江西省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江西省地质灾害巡查制度》、《江西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西省地质灾害值班制度2:西省地质灾害速报制度3:西省地质灾害巡查制度4:西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附件1: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一、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二、全省主汛期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值班时间为每年5月5日至7月15日(包括节、假日);其他时间段,遇持续强降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

设立专门地质灾害值班室,保证值班时间有人值守。

三、地质灾害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值班。

每年5月1日前,公布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电话、联系方式等。

带班领导由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厅长担任,负责指导处理和解决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或问题,随时与值班室保持电话联系,随机抽查值班情况。

值班人员原则上为厅地质环境处工作人员。

人员不足可借(聘)用相关单位技术人员或抽调厅有关处室人员,人员应相对固定,负责值班室24小时值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浙土资厅函[2013]728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3〕72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日,受梅雨期持续降雨的影响,我省金华、温州等地发生多起地质灾害。

6月18日,温州市文成县一在建公路边坡发生滑坡,6辆汽车被埋,所幸无人员伤亡。

该事件发生后,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的地质灾害相关信息是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主动防灾、有效防灾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升级时期,各类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地质灾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和谐社会构建息息相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依法切实履行好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二、及时主动掌握地质灾害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构建国土、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在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要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及时了解掌握有关信息,积极主动地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信息报送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详见附件)。

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灾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以及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地质灾害灾(险)情,灾害发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6•【文号】国土资电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64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5月5日以来,江南、华南已出现多次大范围强降雨天气过程,降水量较常年偏多3成至1倍,部分地区降水量突破历史极限。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10天长江中下游以南大部地区降水量将较常年同期偏多。

本月16日至18日、20日至22日将先后有两次降雨过程,特别是16日至18日,江南、华南部分地区仍将有暴雨或大暴雨,前期强降雨造成的不利影响将加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地采取防范措施。

我部领导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相关省(区、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靠前部署,措施到位。

同时,要切实组织好各组地质灾害检查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现就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有关工作进一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警惕相关省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保持高度警惕,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密切注意降雨过程。

进一步完善领导责任制和防灾机制,按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严格执行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及应急调查等各项防灾制度,努力确保一方平安。

二、加密监测,预警预报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此次强降雨天气,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根据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将防灾信息和防灾要求传达到市、县、乡(镇)、村负责同志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

发挥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对具体地质灾害危险区加密监测,及时预警,切实做好防范工作。

三、突出重点,及时避让暴雨期间,要组织力量加强巡查。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第一篇: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地质灾害速报制度一、地质灾害等级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

具体标准如下:1、一般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2、较大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3、重大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4、特大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1、接到汛期灾情电话、电传电报,要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中心所领导汇报。

并根据中心所领导指示,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和建议。

2、发现有严重险情时,请示中心所领导后,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尽快核实具体数据,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

三、灾情速报时限1、一般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应在24小时内上报县局。

2、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应在1小时内上报当地政府、县局。

3、对一般级、较大级地质灾害的处理,应在灾情稳定后7天之内形成文字材料,并制作相应图表,上报县局。

四、灾情速报内容(一)速报时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对一时难以完全搞清楚的紧急情况,可先报送初步情况,随着对情况的全面了解和事件的处理,再不断地补充报告,绝不能压而不报;对一次报不详尽的,可分几次续报;对发生的紧急信息报送把握不准的,可边处理边沟通,把好报送关。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1、发生具体位置;2、发生时间、伤亡人数;3、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4、地质灾害类型;5、地质灾害规模;6、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7、发展趋势;8、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9、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07.07•【文号】国土资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气象局:自2003年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以来,全国已经有30个省(区、市)、223个市(地、州)、1035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工作。

实践证明,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与地质灾害调查、群测群防相结合,是有效的防灾减灾手段。

为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地、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从2010年开始,每年汛期共同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完成地质灾害调查的市(地、州)、县(市、区)2010年内要全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已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的市(地、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技术方法和业务平台,提高预报精细化水平。

二、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技术系统由各市(地、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参照国家级和省级模式建设。

市(地、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等资料;市(地、州)、县(市、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降雨监测资料,包括降雨监测站点的逐日降水量资料(24小时雨量、最大小时雨量)、未来24小时预报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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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
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8.02
•【文号】国土资发[2006]175号
•【施行日期】2006.08.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06]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异常以及人为不当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已成为我国主要自然灾害之一,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经济建设造成了很大损失,成为一些地区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为了及时掌握全国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应急反应能力满足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指挥快捷的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和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应急办函[2006]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9号)的要求,现决定对2004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86 号)进行修改完善。

具体内容如下:
一、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范围
发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都要按照不同的时限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见附件1。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的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如倒塌房屋内居住人员或灾害现场活动人员等。

(二)速报时限
1. 1小时报告: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国土资源部。

2. 6小时报告:对于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国土资源部。

3. 1日报告:对于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
(一)月报内容和时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在每个月的月底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所有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按照统一要求报部地质环境司,同时对次月和下季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作出简明扼要的预测说明(季度趋势预测仅在上一季度末进行)。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对全国上报的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二)填报要求
1.地质灾害灾情
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达到下列统计标准之一的地质灾害,按照表一(附件2)要求填报相应内容: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

将当年发生的所有达到统计标准的地质灾害和未达到统计标准的小型地质灾害按照表二(附件3)要求填报相应内容。

2.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
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成功预报实例按表三(附件4)要求填报相应内容。

将当年所有的成功预报实例按表四(附件5)要求填报相应内容。

(三)上报表格格式
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应全部作成Excel表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畅通的信息渠道。

在汛期,部办公厅、部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有关同志,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构在汛期均应建立健全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领导带班制度,重要岗位实行主副班制度,在暑期轮休期间,要切实安排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足够的应急力量,以确保能够随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对需速报国土部的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速报时限,分别报告部值班室和部地质环境司,并做好续报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专人作为月报联络员,负责月报工作,确保每月月底前按时准确地将当月有关数据和当年的累计数据上报国土资源部。

请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本单位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固定电话和手机)报至部地质环境司。

(五)部有关直属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全国和本地区气象趋势预报,对每月和每季度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做出简单明了的预测分析。

(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对因故影响信息报送工作的,要视情况通报批评,对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七)本文发布之日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86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值班室传真:010-66558004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传真:010-66558316
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处E-mail:hj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附件: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达到统计标准的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
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汇总表(表二)
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表三)
地质灾害成功预报统计汇总表(表四)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作如下界定。

1、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
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年月达到统计标准的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1)造成人员伤亡的;(2)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

2、灾害类型填写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

3、灾害级别填写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4、灾害规模大小滑坡、崩塌、泥石流填写体积(m3);地面塌陷填写面积(m2)。

5、成因填写自然因素引发或人为因素引发。

6、每月月底前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厅地环处。

年1- 月份各市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汇总表(表二)
填表说明:1、每月填报当月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上月数据进行修正,修正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2、每月月底前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厅地环处。

年月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表三)
填报日期:年月
填报单位:
填报说明:1、灾害规模大小按灾种不同分别填写体积(m3)或面积(m2)。

2、避免伤亡人数是指如不搬迁避让可能造成的伤亡人员,如倒塌房屋内居住人员或灾害现场活动人员。

3、每月月底前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省厅地环处。

年1- 月份各市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汇总表(表四)
填报说明:1、每月填报当月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上月数据进行修正,修正情况在备注栏中注明。

2、搬迁避让人员数、避免伤亡人员数和避免直接经济损失数应与表三一致。

3、每月月底前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省厅地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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