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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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1.08.10

•【文号】民发[2011]120号

•【施行日期】2011.08.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灾情信息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直接关系到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救援救助、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开展。科学准确、及时快速的灾情信息,有利于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掌握灾情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灾情信息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及时、准确、规范、全面的原则,加强和规范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确保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和方式

(一)灾情信息包括突发性自然灾害情况、干旱灾害情况、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全年灾害损失情况四大类。灾情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同时直接报告民政部。

(二)灾情信息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民政部的数据报表应含分县数据;文字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内容:自然灾害发生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三)各地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网络平台()报送灾情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片和多媒体信息。系统网络中断时,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先行报送,网络恢复正常后立即补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四)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每日12时前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灾情信息的审核上报。

三、灾情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

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立即向民政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二)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续报,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数据。

(三)每年10月25日前,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将本区域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人员生活需救助情况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当年12月至次年5月(一季作物区为7月)期间,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本行政区域冬春救助实施情况。

(四)每年11月15日前,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本区域当年灾情初报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次年1月15日前,将核报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同时上报文字报告。

四、灾情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明确灾情信息报送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及时、主动向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值班工作制度。汛期(6月1日-9月30日)及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期间,要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和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四)各地要设立24小时报灾电话(民政部报灾电话:010-52829999),畅通信息收集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要注意从互联网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自然灾害的信息,对有关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

(五)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灾害信息员开展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培训工作,提高各级灾害信息员的业务水平。

五、建立灾情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各地报送灾情信息的情况,民政部将进行年度和季度评估(评估标准见附件),并予以通报。对及时准确报告灾情信息的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领导,全面提高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灾情信息报送管理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附件: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工作评估标准(略)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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