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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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一、总则

(一)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绵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情况。

(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可对外发布。

(四)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

(五)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

(三)自然灾害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绵阳市辖区内的所有受灾人员。

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

(一)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的2小时内,经分管县(市)区长审核后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县民政部门报表后,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经分管市长审核后向省民政厅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上报省民政厅时一同上报民政部。

2、续报

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级民政部门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仍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县民政部门每日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10时之

前向省民政厅报告,并根据情况需要报市政府分管市长。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县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报分管市长审核后报省民政厅。

(二)《自然灾害统计快报表》填报方式

1、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经公安部门确认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

2、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损坏住房户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分管救灾工作领导(或主要领导)及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

3、农作物绝收情况需填写《农作物绝收情况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分管救灾工作领导(或主要领导)及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在灾情初报时只填报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在核实准确后在核报时填报。

4、在填报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时需填写《紧急转移安置台账》,要明确人员身份和安置去向。

5、在填报救灾工作和其他损失情况时应简要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包括灾害发生过程情况、灾害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灾情内容和反映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

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救灾工作内容。

6、对于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需提供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

四、重要指标解释

(一)灾害种类:指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

(二)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三)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

(四)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进行临时安排吃住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五)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等原因被围困,生命受到威胁或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需紧急转移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六)其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是指除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外,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下吃穿住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即时生活救助的人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无法维

持正常生活;2.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3.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生活出现困难。

(七)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八)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九)农作物绝收面积:是指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十)倒塌房屋:是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倒塌,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害,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住房。

(十一)严重损坏房屋:是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住房。

(十二)一般房屋损坏: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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