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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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报中,应核实全部灾害基本情况、灾情和救灾工作,填 写核报表。
应根据灾种,将快报内容填全,各指标的填报应尽量反映 实际情况。
整理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房户台账》。
(只有发生灾害的所有县区上报了核报,市级系统才会生成 核报链,并在市级系统上不能修改县区所报灾情指标数据,只 具备一次性“驳回”功能,仅供县区重新核定一次,上报后县 区数据就无法再修改)
4、旱灾情况报告
旱情露头初报,每10日一报,核报。
旱灾响应标准 需救济人口
四级响应: 占农牧民人口15%,人口达到100万;
三级响应: 占农牧民人口20%,人口达到150万;
二级响应: 占农牧民人口25%,人口达到200万;
一级响应: 占农牧民人口30%,人口达到250万;
(5)半年报(同时上报冬春灾民生活已救济情况)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
人口受灾情况
农作物受灾情 况
损失情况
受 因因 因紧 饮 受 其 绝 倒 其 倒 其 低 困一 损 因 直 其 工 基 公 家
灾 灾灾 灾急 水 灾 中 收 塌 中 塌 中 保 难般 坏 灾 接 中 矿 础 益 庭
人 死失 伤转 困 面 : 面 房 : 居 : 户 户户 房 死 经 : 企 设 设 财
——三个台账表
一是《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全面修改,要求同快报一同上 报。
二是《因灾倒房户台账》中家庭类型改为:五保户、低保 户、困难户和一般户四类,房屋结构:增加“钢筋混凝土”结 构。
三是《春荒、冬令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改名为《冬春因 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家庭类型改为:五保户、低 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四类,增加已救济项目的系列指标。
续报的工作重点: 1)密切关注灾情的发展; 2)不断补充、核实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数据; 3)上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
(3)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 市)级民政部门报告。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均以填报自然灾害核 报为标志,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必须填报核报表。同时上报文 字材料。
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灾害发生的 第一时间
每日零报告 制度
初报
续报
在填报时不 要求填写其 全部内容。
填写的数据 为截止到上
报前一天 24时 的 数 据
灾情稳定 后,对灾情
的核报
核报
应核实全部 灾害基本情 况、灾情和 救灾工作, 填写核报表
四、报灾注意事项
(1)初报(2小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 ,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 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 告并同时上报文字材料。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 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 政部门和民政部。
口 亡踪 病移 难 积 成 积 屋 倒 民 五
屋 亡济农业施施产
县( 市/区 )名

人人 人安 人 口口 口置 口
人 口

间塌住 保

数居房 户

民户
住数

间 大损业损损损损
数 牲失损失失失失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
“倒房恢复”项中增加“需恢复居民住房间数” 和“需恢 复居民住房户数”;原“已安排恢复住房款”等三项中“住房” 前均增加“居民”二字;“救灾资金投入”和“救灾物资投入 折款”两项中删除中央政府投入款物;“春荒、冬令”部分改 名为“冬春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情况”和“冬春灾民生活 困难政府已救济情况”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解读
——永州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一、报表体系概况
表号
表名
来自百度文库
报送期别
填报 范围
报送日期 及方式
报送单位
民统表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民统表2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
快报(初报、 续报、核报)
半年报、 年报
民统表3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表1 附表2
因灾死亡人口台账 因灾倒房户台账
半年报、 年报
(迅速、及时最为重要,特别是灾害发生的初期阶段,不 要求每项指标都填写、数据不要求很精确,有多少报多少,但 在随后的每日一报中应及时作出修正和补充。)
灾情初报的填写
在填报时不要求填写其全部内容。 应填写灾害发生的基本信息: 1)填报单位: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 _____县 2)灾害种类: 3)灾害发生时间: 4)受灾区域(具体到县): 对于灾情、救灾工作尽量填写。 死亡(失踪)人口原因和区域尽量填写,上报《因灾死亡人 口台账》
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 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在6月下 旬汇总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 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汇总数据, 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 政部门。
快报(初报、 续报、核报)
乡、镇、 街道
见填报说明
县级以上 (含县级)民
政部门
附表3
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 账
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修订内容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下增加:“其中:农业损失”、 “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 “家庭财产损失”;增加“农作物成灾面积”、 “饮水困难大 牲畜”指标;“倒塌居民住房户数”下增加“其中:五保户”、 “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调到“因灾伤病人口”之后;将需救济情况、已救济情况以及 接收捐赠资金等系列指标调整为“需救济人口”和“已救济人 口”;改“灾害发生时段”为“灾害结束时间”,把“本级、 上级救灾款和救灾物质折款”直接改为“省(地、县)级救灾 款财政支出”和“省(地、县)级救灾物质投入折款”。
三、填报说明结构
(1)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包括初报、续报和核报; (2)旱灾情况报告; (3)半年报; (4)年报,包括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5)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6月下旬已救济,半年报; 9月下旬需救济,年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年报初报)前应与国土、水 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会商核定 。
(2)续报(零报告制度)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 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灾情没有任何变化也 必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 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 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 民政部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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