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数据管理
制定数据管理制度,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03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上报时间及周期
实时上报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实时上报灾害情况。
定期汇总
对于持续性的自然灾害,应按日、周、月等周期汇总灾害情况,并及时上报。
整合数据
不同部门收集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行整合,以消除差异,得到更准确、全面的信息。
信息反馈机制
及时反馈
在自然灾害情况下,需要及时反馈收集到 的各种信息,以便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出正 确的决策。
VS
定期反馈
除了及时反馈外,还需要定期反馈汇总后 的信息,以便进行综合分析和应对。
数据分析和应用
数据分析
参考文献2
列出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相关的其他参 考文献,这些文献可能来自学术期刊、政府报告、网站等。
03
参考文献3
列出一些关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和自然灾害情况上报的案例研究或实
地考察报告,这些报告可能提供了更具体的实践经验和数据。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1 2 3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重要性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对于灾害的预防、应对 和恢复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提高灾害管理的 效率和减轻灾害损失。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的必要性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能够及时掌握灾害发生 和发展情况,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 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2023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及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目 录
• 引言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与上报的关联 • 实施保障措施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一、总则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收集、整理和分析自然灾害的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灾害防治和应急响应能力。
本制度规定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方法与程序等。
二、统计范围与内容
1. 统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工作。
2.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灾害种类:包括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暴雨等各类自然灾害。
(2)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程度。
(3)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
(4)救援与应急响应情况。
(5)灾后重建与恢复情况。
(6)其他相关指标。
三、统计方法与程序
1. 建立统计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明确统计责任部门和协作单位。
2. 数据收集:通过建立信息报送网络、开展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数据。
3. 数据审核: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数据整理与分析:对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
5. 数据发布:将统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1. 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
2. 强化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统计工作。
3. 加强培训: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 保障经费:各级政府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制度范本
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各类自然灾害及时应对、有效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工作。
第三条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及时高效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职责明晰、标准统一、规范准确、实时高效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上报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承担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相关信息,向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二、自然灾害信息报告第五条自然灾害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二)自然灾害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三)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人数、失踪人数、受灾人口、财产损失情况;(四)自然灾害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影响和危害;(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救援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渠道,明确报告路径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报告的畅通和高效。
三、自然灾害信息核实与评估第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对自然灾害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
第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信息核实与评估结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报告的原则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自然灾害信息。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应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自然灾害信息,并向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及时发布自然灾害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灾害信息。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8.10•【文号】民发[201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加强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灾情信息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直接关系到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救援救助、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开展。
科学准确、及时快速的灾情信息,有利于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掌握灾情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地要充分认识灾情信息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及时、准确、规范、全面的原则,加强和规范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确保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和方式(一)灾情信息包括突发性自然灾害情况、干旱灾害情况、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全年灾害损失情况四大类。
灾情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同时直接报告民政部。
(二)灾情信息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民政部的数据报表应含分县数据;文字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内容:自然灾害发生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三)各地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网络平台()报送灾情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片和多媒体信息。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 冰雹是降落到地面的冰球或冰块,是
我国主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雹粒小的 如豆粒,大的如鸡蛋、拳头,往往给农 牧业、工矿企业、电信、交通运输等造 成较大损失。冰雹在中纬度地区最常见 ,一般能持续15分钟左右,常出现于春 、夏、秋天的中午到傍晚,但冬天很少 出现。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目录
灾害种类 灾害时间 农作物受灾情况 报送时限 报送原则
灾害种类
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 冻、雪等气坡、泥 石流等地质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灾害种类
• 1、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
灾害时间
灾害发生时间
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一般准确到天;对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 流等发生时间准确到分钟。
灾害结束时间
灾情稳定后损失不再继续扩大或者受灾区域 内人员不再受到灾害的直接影响。
农作物受灾情况
受灾面积(因灾减产1成以上) 成灾面积(因灾减产3成以上) 绝收面积(因灾减产8成以上)
续报: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 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 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 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 程结束。
核报:灾情稳定后,全面开展灾情 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报送原则
1 及时有效 2 准确无误 3 完整无缺 4 客观可靠
所谓及时,就是灾害发生后,第 一时间收集、整理、上报灾情信息; 有效,是指获取的灾情信息要有实 质性内容。
包含关系
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 重的一次
自然灾害报送流程
自然灾害报送流程
1. 发现和确认自然灾害
- 政府部门、民众或媒体第一时间发现并确认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
- 通过现场勘查、卫星遥感监测、居民报告等方式收集灾害信息。
2. 初步评估灾情
- 灾区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初步灾情评估,包括受灾范围、损失情况等。
- 根据评估结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3. 上报灾情信息
- 灾区县级政府将初步评估的灾情信息及时上报至上级政府部门。
- 上报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基本情况等关键信息。
4. 核实和汇总灾情
- 上级政府部门接收灾情信息后,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灾情。
- 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全面汇总受灾情况。
5. 发布权威信息
- 经过核实和汇总后,由政府权威部门对外发布权威灾情通报。
- 通报内容包括灾害概况、应急响应行动、救助措施等信息。
6. 持续跟踪评估
- 随着救援工作的开展,继续收集并更新灾情数据。
- 根据最新灾情,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和救援措施。
7. 灾后评估和总结
- 自然灾害结束后,对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 并根据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和灾害报送流程。
以上是一般的自然灾害报送流程,具体操作时根据实际情况可有所调整。
及时、准确的灾情报送,是有效开展救援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快报表指标解析
因灾伤病人口 伤病程度比较严重:需住院治疗或多次门诊治疗 被困人口 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48小时以上,生产、生活 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 饮水困难人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必须是由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临时性或短期性的
一般由旱灾、洪涝、地震等灾害造成
快报表指标解析
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 受灾面积:因灾害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成灾面积:因灾害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绝收面积:因灾害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主要反映的是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 同一季农作物的生长期内只能统计1次。
主要由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指标、救灾资金投入情
况指标和救灾物资投入情况指标等三部分指标组
成。
已救济口粮人口
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得到救济粮食的人口
+已得到救济口粮款的人口
救灾工作情况指标解析
省级、地级、县级财政救灾款支出 必须按级填报本级财政支出的救灾款数量,不能将上
级财政支出的救灾款合并填入本级支出栏目中,避免 重复统计;
重点内容
1
统计制度
2
救助标准
《统计制度》
突发性自然灾害 旱灾 救灾工作与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 况报告
报表体系
表号
民统表1 民统表2 民统表3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表名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因灾死亡人口台账 因灾倒房户台账 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 济人口台账
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告制度
一、制度背景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洪水、台风、干旱、滑坡、泥石流等由自然因素引起的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影响范围广等特点。
为提高我国自然灾害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告体系,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至相关部门。
2. 加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3. 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自然灾害的关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防灾减灾的良好氛围。
三、制度内容1. 灾情报告范围(1)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
(2)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援、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
2. 灾情报告程序(1)灾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2)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灾情报告内容(1)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影响范围。
(2)受灾人员数量、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
(3)救援、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4)需要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4. 灾情报告时限(1)灾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告。
(2)灾情变化或救援、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应随时报告。
5. 灾情报告方式(1)电话报告: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电话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2)传真报告: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传真将灾情报告材料报送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3)电子邮件报告: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电子邮件将灾情报告材料报送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制度保障1.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灾情报告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灾情报告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
自然灾害灾情速报制度
自然灾害灾情速报制度
(一)自然灾害灾情速报工作,由汛期自然灾害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负责。
(二)自然灾害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自然灾害发生的原因,发生自然灾害涉及的范围,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三)在汛期自然灾害值班中,值班人员接到灾情报告时,必须迅速、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并在30分钟内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反馈给有关责任单位。
(四)切实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
接到自然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要认真分析、核实各类信息的来源,及时、准确地按程序上报灾情。
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在灾害发生后两小时之内向市局报告灾情。
(六)汛期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自然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制度1.背景介绍在灾害事件发生时,及时准确的灾情信息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基础。
而为了保障灾情信息的及时报送和有效管理,需要建立和完善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制度,为各级政府和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救灾行动,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制度目的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灾情信息的报送程序和要求,确保各级政府和救援机构能够及时了解灾情并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3.报送对象和范围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救援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风暴等)、事故灾害(如交通事故、工业事故等)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如恐怖袭击、传染病爆发等)。
4.报送要求(1)及时报送:一旦发生灾害事件,各级政府和救援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及时报送灾情信息至上级部门,确保信息的迅速传达和处理。
(2)准确报送:灾情信息需准确无误地报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受灾人数和损失情况等详细内容,以便上级部门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3)全面报送:对于灾情信息的报送范围要求全面,无遗漏,确保各方能够全面了解灾害的影响和情况。
5.报送流程(1)发现灾情:当地政府和救援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可能性,一旦发现灾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灾情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2)报送信息: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救援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灾情信息及时报送给上级部门,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上报数据:各级政府和救援机构应当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相关灾情数据和情况,以便上级部门进行统一调度和协调救援工作。
6.报送责任(1)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灾情信息报送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责任人员在灾害发生时应负责报送灾情信息的具体责任。
(2)所有报送的灾情信息都需要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审核和确认,确保准确性和真实性。
人防工程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人防工程自然灾害报告制度一、引言近年来,全球范围内自然灾害频发,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我国作为一个多灾多难国家,经常受到地震、台风、洪涝等各类自然灾害的袭击。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对人们生命财产的危害,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我国加大了人防工程的建设力度。
人防工程是指在城市、乡镇和村庄等人口聚集区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以减轻自然灾害对人们生命和财产的危害。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防工程,及时了解和评估自然灾害对人们生命和财产的危害程度,必须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本报告对人防工程自然灾害报告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分析,旨在为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的效能和科学性提供参考。
二、人防工程自然灾害报告制度的概念人防工程自然灾害报告制度是指在自然灾害发生或预警阶段,组织相关部门和群众准确并及时地收集、汇总、分析、评估自然灾害信息,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相关报告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及时发出警报,帮助人们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人防工程自然灾害报告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步骤1.内容(1)自然灾害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或预警情况下,立即进行信息搜集工作,包括灾害类型、发生地点、时间、规模等信息。
(2)信息汇总和分析:收集到的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自然灾害对人防工程的危害程度,为发布报告做准备。
(3)报告发布:经过专业人员的评估和审核后,把报告发送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告知灾害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2.实施步骤(1)人防工程自然灾害预警:在自然灾害的预警阶段,相关部门根据天气预报和监测数据,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进行预警,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醒人们注意防范措施。
(2)自然灾害信息收集: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各相关部门和群众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收集工作,包括收集灾害区域的实时数据、个人伤亡情况等。
(3)信息汇总和分析:收集到的信息应当汇总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中,由专业人员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灾害的危害程度和扩散趋势。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解读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4.04.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解读近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印发新修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两项统计制度),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两项统计制度的背景是什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于1993年颁布实施,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工作的制度基础。
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等依照该制度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为各级党委政府全面掌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于2014年颁布实施,主要针对启动国家一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需要组织开展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的情况。
该制度为近年来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京津冀严重暴雨洪涝灾害以及甘肃积石山6.2级地震等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提供重要制度遵循。
自颁布实施以来,两项统计制度已进行了多次修订完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灾情管理工作效能,不断适应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新形势、新任务、新需要,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结合灾情管理工作实际,在充分吸收借鉴各地实践经验做法,并广泛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两项统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印发实施。
二、两项统计制度主要修订哪些内容?两项统计制度包括总说明、统计表等主要部分。
总说明明确了调查目的、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报送要求、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等内容。
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各类灾害事故及时应对、有效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及时高效”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职责明晰、标准统一、规范准确、实时高效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全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承担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信息,向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客观、真实、全面报告信息,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
第二章报告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信息报告涉及的灾害事故类型包括:(一)洪涝、干旱、台风、地震、地质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信息;(二)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三)可能引发灾害事故的险情;(四)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灾害事故信息;(五)毗邻国家、省区发生且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灾害事故;(六)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七)其他需要报告的灾害事故信息。
第七条以下灾害事故信息,必须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一)较大级别以上的灾害事故信息;(二)盟市级发布的红色、橙色灾害事故预警信息;(三)厅承担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责相关处室发布或获取的自治区级红色、橙色、黄色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四)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或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灾害事故、重大舆情以及造成重大险情的;(五)危险物品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故;(六)跨省区、跨盟市行政区域的灾害事故;(七)毗邻国家、省区发生且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灾害事故;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灾害事故信息;(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突发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制度1. 简介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突发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制度,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灾害信息,以便采取紧急、科学、有效的救援和应对措施,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
2. 目的- 及时获得灾害情况:确保对突发自然灾害的信息能够即时获取,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 准确了解灾情严重程度: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准确的灾害信息,对灾情严重程度及其影响范围做出科学评估。
- 提供全面的灾害信息:通过多方面、多层次的信息收集和整合,提供全面的灾害信息,帮助相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3. 报告内容突发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灾害类型:明确灾害的类型,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 灾害地点:详细描述灾害发生的地点,包括经纬度和具体地址。
- 灾害时间:准确记录灾害发生的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
- 灾情描述:简要描述灾害的具体情况,包括灾害范围、影响程度等。
- 灾害影响:详细描述灾害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影响。
- 救援情况:记录已采取的救援措施和效果评估。
- 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灾后重建计划、相关机构联系方式等。
4. 报告流程1. 灾情上报: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灾害信息上报给指定部门。
2. 信息整合:指定部门负责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整合和核实,并按照规定格式生成灾害报告。
3. 报告发布:灾害报告应及时发布给相关部门和公众,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正。
4. 应对措施:相关部门根据报告内容制定相应的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计划。
5. 报告责任- 上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灾害信息。
- 指定部门:负责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整合、核实和生成灾害报告。
- 相关部门:根据报告内容制定应对措施,确保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序进行。
6. 报告评估为确保突发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制度的有效性,应定期进行评估,包括以下方面:- 反馈渠道:建立灾害报告的反馈渠道,接受对报告内容和流程的意见和建议。
- 报告准确性:核查灾害报告中的信息准确性,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原因所引起的一系列突发性、破坏性事件,包括地震、洪水、暴风雨、干旱、台风等。
这些灾害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建立统计制度和上报制度,及时了解灾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损失和保护人们的安全。
首先,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统计自然灾害的发生次数、地点、强度等信息,可以及时评估灾害风险,为采取明确的防灾措施提供依据。
统计数据还可以用于制定政府的经济补偿方案和灾后重建计划,以恢复受灾地区的正常生活和经济发展,提高对灾害的适应能力。
其次,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对于迅速了解和应对灾害具有重要意义。
上报制度可以确保各级政府和灾害相关部门能够第一时间获取灾害信息,及时调动人力和物资资源,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上报制度还可以促进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提高灾害应对的效率和能力。
同时,上报制度还可以通过灾害信息的公开透明,增强公众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信任,并提高公众对自身安全的关注和自我保护意识。
1.灾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专门的统计机构或部门,负责统计和整理各类自然灾害的数据,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灾情程度等信息。
同时,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分类方法,以便于数据的比较和分析。
2.上报渠道的建立:建立健全的自然灾害情况上报渠道,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等。
上报渠道应具备快捷、及时、安全的特点,方便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可以利用现代化的通信技术,如互联网、无线通信等,来实现信息的迅速传递。
3.上报责任的明确和分工合作:确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上报责任和分工合作,明确上报流程和时间要求。
建立健全的上报机制,如设立定期例会和紧急会商制度,以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应加强各级政府之间和不同行业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4.信息保密和应急预案制定:灾害情况上报涉及到大量的敏感信息,需要建立保密制度和机制,确保上报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灾情上报制度模板范文
灾情上报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为确保我国灾情信息畅通,提高抗灾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灾情上报工作。
二、灾情上报主体1.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协同民政部门开展灾情上报工作。
3. 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情上报工作。
4.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和单位范围内灾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5. 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权报告灾情信息。
三、灾情上报内容1. 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雹、雪灾、火灾等。
2. 事故灾难:包括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损坏、环境污染等。
3.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食物和药品安全事件、职业中毒等。
4.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四、灾情上报程序1. 发现灾情:各级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发现灾情,应立即进行初步核实。
2. 初步核实:对发现的灾情进行初步核实,确定灾情类别、级别、影响范围和损失情况。
3. 灾情报告:各级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将核实的灾情信息上报上级部门。
4. 灾情汇总:上级部门收到下级部门上报的灾情信息后,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5. 信息发布:政府根据灾情信息,及时发布灾情通报,向社会公布灾情信息。
五、灾情上报时限1. 对于自然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在发现灾情的2小时内报上级部门。
2. 对于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发现灾情的1小时内报上级部门。
灾情上报员工作制度
灾情上报员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我国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灾害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灾害情况的上报工作,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灾情上报员的职责1. 灾情上报员负责收集、整理、报告灾害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灾情上报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灾害情况,并根据上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 灾情上报员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和处理工作。
4. 灾情上报员应做好灾害信息的保密工作,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三、灾情上报员的工作内容1. 收集信息:灾情上报员要密切关注灾害发生的情况,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灾害相关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损失情况等。
2. 整理信息:灾情上报员应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重要信息,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 上报信息:灾情上报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将整理好的灾害情况报告给上级。
上报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
4. 跟踪反馈:灾情上报员应根据上级的要求,及时反馈灾害情况的进展、变化和相关处理措施。
5. 资料整理:灾情上报员应对灾害情况进行资料整理,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以备后续的调查、评估和处理工作使用。
四、灾情上报员的选拔与培训1. 灾情上报员的选拔: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灾情上报员。
2. 灾情上报员的培训:各级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灾情上报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应急管理、信息收集与报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五、灾情上报员的考核与激励1. 灾情上报员的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应定期对灾情上报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信息收集、整理、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2. 灾情上报员的激励: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灾情上报员,各级政府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然灾害灾害上报制度范本
自然灾害上报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
第三条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第四条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六条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三、调查方法第七条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在灾害发生后初期,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收集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第八条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
第十条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及时上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表。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情况,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
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资料的保存、查询和利用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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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08〕11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一、填报说明(一)实施范围1.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
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1.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
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3)核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
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对于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户,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附表2)。
2. 旱灾情况报告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填报相关内容),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次填报,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
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3. 半年报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4. 年报统计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和下一年度的2月份两次上报,分别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1)年报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2)年报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1月31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2月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根据民政部会商核定的灾情及时复核数据,于2月1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5. 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统计冬春季节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一季作物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至下一年度的7月。
填报表式使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每年6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各级报表会同半年报一起上报。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救济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各级报表会同年报初报一起上报。
二、报表目录及表式三、指标解释1.灾害种类: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2.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4.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
5.台风登陆地点: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登陆地点。
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7.地震震中经纬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中经纬度填写。
8.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9.地震烈度:指地震对地面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造成的破坏或影响的程度。
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烈度分布,填写本行政区域内的最大地震烈度。
10.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1.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2.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3.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4.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
15.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在居住地48小时以上,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6.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7.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18.受淹县城:指受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水位升高致使县城主要街区进水,居民住房、企事业单位等受淹,造成损失的县城数。
19.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
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
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
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20.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
21.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2.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3.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24.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倒塌的房屋)。
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5.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